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追究看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37卷第2期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37,N o .22021年3月J o u r n a l o fL a n z h o uU n i v e r s i t y ofA r t s a n dS c i e n c e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M a r .2021ʌ收稿日期ɔ2020G11G11ʌ作者简介ɔ何晓慧(1969-),女,甘肃徽县人,甘肃省财政学校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追究看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何晓慧(甘肃省财政学校,甘肃兰州㊀730050)ʌ摘要ɔ本文从«民法典»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高空抛物㊁坠物侵权责任着手,对物业服务企业几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㊁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程序做了讨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它承担高空抛物㊁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界限.对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立法做了建议.ʌ关键词ɔ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ʌ中图分类号ɔD 923㊀㊀ʌ文献标识码ɔA㊀㊀ʌ文章编号ɔ2095G7009(2021)02G0107G05O n t h eR i g h t s a n dO b l i g a t i o n s o f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E n t e r p r i s e s f r o mt h e I n v e s t i ga t i o n o f t h eT o r t L i ab i l i t y o fH i g h Ga l t i t u d eT h r o w na n dF a l l i n g O b je c t s H EX i a o Gh u i(G a n s uF i n a n c i a l Ge c o n o m i cV o c a t i o n a lS c h o o l ,L a n z h o u 73005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d i s c u s s e s t h e c o n t e n t s o f s e v e r a l b a s i c r i g h t s a n do b l i g a t i o n s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e n t e r pr i s e sa n d t h ew a y s a n d p r o c e d u r e s o f t h e e n t r u s t e dm a n a g e m e n t r i g h t 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f r o mt h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t o r t s o f t h r o w n o b j e c t s 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e c t s c o nf i r m e d i n t h e C i v i l C o d e .I t i s b e l i e v e d t h a t t h e l eg a l r i gh t s a n d o b li g a t i o n s o f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a r e t h e l e g a l b a s i s a n d l i m i t s f o r t h e mt o b e a r t h e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o f t h r o w no bj e c t s 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 e c t s f r o mh i g ha l t i t u d e .S o m e s u g g e s t i o n s a r em a d e t o f u r t h e r p e r f e c t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o f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o f h i g h Ga l t i t u d e t h r o w n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 e c t s .K e y w o r d s :t h r o w na n d f a l l i n g o b j e c t s f r o mh i g h a l t i t u d e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t h e r i g h t o f 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Gi c e e n t e r pr i s e 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高空抛物㊁坠物伤人的侵权事件不断发生,人们 头顶上的安全 受到威胁.此类侵权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轻者损害财产,重者伤及他人的健康㊁生命.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为确认侵权责任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不单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还要运用刑罚手段惩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物权法㊁债权法㊁侵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到«民法典»等不同角度进行规范,最终确定了责任人和责任承担方式.高空抛物㊁坠物伤人侵权事件,其实质是商品房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引入 物业管理 这一行业制度,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过40多年市场化改革的洗礼,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物业管理制度化的发展始终是一个难点,在现实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1].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从物权法理论入手,追寻到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根源,厘清物业管理权的性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确认等基本问题.701二㊁高空抛物㊁坠物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对高空抛物㊁坠物伤人案件的处理,从最初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到最终确定责任人㊁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行法律从物权法㊁债权法㊁侵权法不同角度进行规范,经«民法典»整合,最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出了具体规定[2].(一)禁止高空抛物.这是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㊁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角度做出一个强制性的义务性规范,表明了法律的基本立场. (二)在能够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按照侵权法理论过错责任追责原则确认责任人,在理论和实践中无异.(三)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一般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强调公安机关介入,以公权力刑事手段调查确认侵权人的义务;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侵害公民财产㊁健康㊁生命权益时,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3]; (四)对经公安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公平㊁及时补偿受害人的原则,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确认侵权人的,可以追偿.由于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㊁影响面广㊁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形成实践中争议较大㊁判决难以执行的 一人抛物伤人,全楼居户共同赔偿 的现象;争议的出现,源于物权理论研究不足,导致同楼住户共同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不明确而引起.它的解决,有待于物权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五)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小区建筑物和生活秩序的实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也是侵权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其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则要依据物权理论为基础的与物业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明确界定.«民法典»没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所谓的 安全保障义务 的范围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㊁坠物案件的意见»,按照区分坠落物㊁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来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则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业主共有共用的物业部分未尽管理之责,如建筑物及其搁置物㊁悬挂物发生脱落㊁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抛掷物,则依具体侵权责任人的确认状况来划分责任.这种责任范围的划分,同物权法理论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原则一致.三㊁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确认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㊀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物权理论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来调整高层建筑物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依据是物权理论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首先来自于对物业管理权性质的确认和对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定位的认识.(一)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思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中一项基本的不动产物权形式,是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其概念,有一元论㊁二元论㊁三元论之分.三元论学说目前是事实上的通说[4],我国«物权法»采用了此学说[5].依照三元论的观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一个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及因共有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构成,我国«物权法»则把建筑物区按所有权分为专有权㊁共有权和管理权[6].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最主要的权能,是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核心基础;共有权是以专有权为基础而延伸㊁共生的权利;成员权是基于建筑物本身的特征而使共有人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其适用规则有特殊性.专有权利和共有权是基于多人拥有同一(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结构上又不可分的事实特点而形成,这两种权利形成的物质基础是财产关系,体现的是权利所谓的 物法性 .成员权是基于(建筑)物的结构上不可分的事实和对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管理的需要而自然产生,在建筑物的存续期间一直存在.它本801身具有独立于专有权利和共有权的 人法性 特征, 人法性 以 物法性 为基础.这三种权利反映的都是业主之间的关系,并不可分.业主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求专有权㊁共用权和成员权这三者必须作为整体处分,而不可以分离.(二)物业管理的实质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不动产管理模式,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我国实务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从香港地区引入这一行业制度.学者从台湾地区转引入日本的学理解释,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06年的我国«物权法»将其纳入了法律体系.物业管理的目标对象主要是共有部分的物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一栋建筑物不可分的事实,为完成对建筑物的物理机能的维持和相关区域内良好环境秩序的维护,以满足人们的居住需要时不得不为的一项活动.在这点上,物业管理的目标和成员权的目标一致.成员权的实质就是一种管理权,这种权利建立在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物业共有共用的基础之上,它是一种个人无法单独行使的集体权利,需要借助一个管理团体的力量来实现共同管理的目的.作为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各业主有参与各项管理事务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也是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追究为何会选择全体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侵权理论无法解释清楚,但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理论来看,却是很清楚的.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是基于物权法针对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它的实质是以业主基于对建筑物所拥有的专有权,由业主自己或业主管理团体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对其共有部分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秩序进行维修㊁管理㊁维护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它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将其正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或职责,而是由业主拥有的㊁对自己财产自由管理的权利,是业主行使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的成员权㊁我国«物权法»谓之为管理权的表现,它是一项与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并列的㊁不能单独赋予他人的权利.物业服务是基于债权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从法律本质来讲是服务型的营利性组织,在委托管理形式下,它同业主㊁业主管理团体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㊁义务主要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依照«民法典»和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归纳总结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如下:(一)具体的权利1.取得物业服务费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获取利润,得以生存的基础.2.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要求业主配合管理的权利.小区管理结果最终的承受者是全体业主,作为受委托的具体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仅在合同约定和法定的范围内行为.合同当事人的合作㊁协助是保证合同达到设立目的的必要条件,是每一位业主和住户应尽的义务,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二)具体的义务1.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实施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这实际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的秩序的维持,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是业主支付费用的范围和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管理者以其专业的知识与技巧去维护物业的结构㊁装修及公共设施,使得业主拥有的物业保值甚至增值,这是基本的物业管理业务要求.因此,这一业务要求把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界定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物业服务的法定㊁约定职责范围内.这是社会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角色使命,也是它基本的业务范畴;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技能范围内.这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业务的能力界限,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据以发展的出口.三是严格限定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以投资经营管理这样一种有风险的资产运行方式来实现物业增值目的的限定.«民法典»901第282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要征得相关业主㊁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为此,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为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社会信誉,应该细化㊁严格各种具体服务目标的标准;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帮助业主管理团体制定出符合该小区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细则要求,交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以后检查㊁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收取管理费用的直接依据.对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双方应合作聘请专业人员来验收.这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加强了与业主的沟通合作,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市场进一步的扩展.2.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㊁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对物的秩序的维持扩及对人的行为秩序的维持.这一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主要任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物业维修与保养,确保建筑物及其搁置物㊁悬挂物不发生脱落㊁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形;二是采取合理的㊁必要的措施,做好小区的安全防护工作,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生活秩序;三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㊁环保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3.定期对约定的服务事项㊁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㊁业主委员会报告的义务.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主要集中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公用部分的物的秩序,和与之相关的人的秩序的维持;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命运共同体成员,协助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责任.五、物业服务企业行使管理职责的形式与程序依物权法理论,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行使管理权的程序是:由业主管理团体代表的全体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团体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我国现行法没有管理团体的概念,依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规定,业主自主管理模式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结合的形式.业主大会是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程序是: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业主大会为代表的全体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受合同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7].如果业主违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妨碍,影响合同的履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约或依法寻求权利救济.其所能够行使的手段主要有下面三类:请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催告㊁处理的权利;在职责范围内的制止权;与业主平等的起诉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履约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若导致业主人身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法定为业主委员会.在因为单个业主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直接以该违约业主为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鉴于实践中业主大会㊁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难以发挥业主管理团体的作用,法律不得已,把本该由业主管理团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由此引发很多物业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的纠纷和侵权行为,但它也成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侵权责任的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此存在冲突,具体体现在业主欠交服务费时的救济方式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第286条把拒付物业费,及一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济请求权赋予业主大会㊁业主委员会和具体受害的当事人;«民法典债权法»第944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救济请求权由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显然,«民法典»对二者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必要的平衡整合.鉴于此认识,笔者本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的目的,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追究处理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先救助,再追责的基本原则;二是成立由物业服务企业为主,所011有业主参与的受害者救助基金,分摊负担,给受害者以及时的救援㊁帮助.这是借助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力量给受害者予以帮助.是业主作为同一居住区域的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㊁社会命运共同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道义上的救助义务;三是设立国家专门的救助基金,给受害者予以帮助.六㊁结语总体上,无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还是物业管理行业本身,物业管理本身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虽简单却也比较明确.现实中,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和侵权责任的解决处理,关键在明确国家立法的价值倾向.在制度设计中,进一步加强物权理论的研究,尽力克服㊁弥补已有的立法在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这一环节留下的缺漏,同时,完善债权法,侵权法相关内容,进而不断完善«民法典»,则问题有望从根本上解决.ʌ参考文献ɔ[1]高富平.我国居住物业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及校正 物业小区开放的目的和意义[J].河北法学,2017,(11):14G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190,1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㊁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 2019 25号[E B/O L].(2019G10G21) [2020G10G12].h t t p://w w w.l a wGl i b.c o m/l a w/l a w_ v i e w.a s p i d=668129.[4]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74.[5]李国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重新解释和规则厘清 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展开[J].河南社会科学,2018,(8):17G24.[6]张兵.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探究[J].知与行,2017,(2):71G75.[7]陈华彬.业主大会法律制度探微[J].法学,2011,(3):67G74.[责任编辑:张添发]111。
每天关注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每天关注法律法规案例,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法治进步,还能提升法律意识,守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一、案例一:网络直播侵权案【案例简介】近日,某知名主播因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主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但主播仍需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高空抛物伤人案【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因高空抛物导致邻居受伤,受害者将抛物者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抛物者构成侵权,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二者共同赔偿受害者损失。
【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属于侵权行为,抛物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2.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责任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此案提醒人们,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极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案例三:食品安全生产案【案例简介】某食品生产企业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消费者投诉。
经调查,该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生产环境脏乱等问题。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法律分析】1.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违规使用添加剂、生产环境脏乱等问题,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3. 此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行为,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1.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安全的隐患和监管的难点。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涉及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通过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者。
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抛物的举措之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该追究谁的责任?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
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
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
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怎么办?1、当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1、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1、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2、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2、2协助照顾伤者。
2、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2、4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2、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普通分为:普通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伤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wei)险责任,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物件伤害责任,以下为生活中常见的各典型侵权案例。
莫某经营惟一家美容美体生活馆,经营范围:生活美容、化妆品零售。
2022 年 4 月,美容美体生活馆宣传邀请北京专家、应用韩国技术,使用蛋白凝固疗法进行祛斑美容。
2022 年 5 月,张某在该店接受了美容美体生活馆礼聘的美容人员魏某实施的祛雀瘢美容治疗。
美容后第二日,张某面部大部份皮肤呈深褐色,伴红肿症状,张某家属找到莫某以毁容为由要求赋予赔偿。
莫某及美容人员魏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如因此项技术引起所有不良后果,由某美业负全部责任,美容美体生活馆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面部肿胀、结痂。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3 日及 9 月4 日在医院门诊治疗。
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张某遂起诉至院,请求判令莫某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
美容美体生活馆对被告张某实施的“液氮祛斑”美容符合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
被告莫某经营的美容美体生活馆及礼聘的美容人员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条件及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医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原告张某在美容美体生活馆接受美容服务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莫某作为唯美时光经营者和负责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纠纷。
其主要争议焦点是美容整形失误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因为这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起的伤害赔偿案件能否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天上掉下个烟灰缸
天上掉下个烟灰缸随着城市的楼房越建越高,高空抛物砸伤甚至砸死路人的事件也随之上演,高空“炸弹”伤及路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请看——天上掉下个烟灰缸对于高空坠落物体造成的冲击力度,有一组测算数据: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头,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
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
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即使是一块微不足道的小石子,一根细小的铁钉,如果从高空抛下都会造成致命的伤害。
有人说,高空抛物如抛良心。
然而这样的事情虽然人人深恶痛绝但是却屡见不鲜。
高空抛物:阳光少年死于非命2007年5月31日17时,我省某市一所重点中学的下课铃响了,学校初三·四班的班主任张老师像往常一样宣布下课的同时,不忘提醒同学们回家路上注意安全,班里的学生小宇与同学们一起笑着大声回应“知道了,老师”。
16岁的小宇长得英俊可爱,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对老师、长辈都很有礼貌,一直是同龄孩子的榜样。
这一天,小宇的笑容格外灿烂,因为他在学校组织的数学竞赛中得了一等奖。
然而,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这个灿烂的笑容是小宇留给张老师和同学们的最后印象。
小宇走出教室后,像往常一样与自己住一个小区的同班同学小林一起往家走,他们俩同住一栋家属楼上,小宇家住四楼,小林家住在相邻单元的七楼。
俩人边聊边走,不知不觉已走到自家楼下。
就在这时,一场悲剧发生了,高楼上空一个烟灰缸正从天而降,小林走到自家单元门口还没来得及与小宇挥手告别,就听到“啊”的一声大叫,回头一看,小宇已经是满头鲜血倒在了地上。
旁边,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滚落在他脚边。
再想前走三十米就是小宇的家了,然而他的生命却被一个烟灰缸终止了脚步。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处罚标准
高空抛物是指从较高的地方将物体丢下或抛出,造成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处罚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
1. 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会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
2. 刑事处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从而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
3. 民事赔偿: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个人健康,我们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关于高空抛物的严禁通知
关于高空抛物的严禁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广大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与秩序,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发布此严禁通知。
高空抛物,顾名思义,是指从建筑物或其他高处抛掷物品的行为。
这些被抛掷的物品,小到一个烟头、一张纸片,大到一个花盆、一块砖头,无论大小,都可能成为伤人的“凶器”。
也许有人觉得随手扔下一个小东西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个小小的鸡蛋从十几楼抛下,都有可能砸破人的头骨;一个空易拉罐从高楼扔下,可能会砸伤人的头部;一块西瓜皮从楼上扔下,也可能让人滑倒受伤。
高空抛物的危害极大。
首先,它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被高空抛下的物品击中,轻者受伤,重者可能会失去生命。
那些不幸被砸中的人,往往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遇横祸,给他们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其次,高空抛物也会对财产造成损害。
被抛下的物品可能会砸坏车辆、房屋等,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
再者,高空抛物破坏了小区的环境和秩序,让大家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我们呼吁每一位业主都能够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请勿在阳台、窗边等靠近外墙的位置摆放花盆、杂物、垃圾等容易掉落的物品。
要定期检查自家阳台、窗户等外部设施,确保其牢固可靠,防止物品意外坠落。
2、教育家中的孩子,让他们明白高空抛物的危险性,禁止他们向窗外乱扔东西。
同时,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避免孩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做出危险举动。
3、装修房屋时,请提醒装修工人规范操作,妥善放置建筑材料和工具,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物品掉落的情况。
4、请勿将生活垃圾从窗口扔下,应按照小区规定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5、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向窗外吐痰、泼水等,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业主,我们将采取严厉的措施:1、一旦发现高空抛物行为,我们将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二是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
避免此类事件,需要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比如,高楼层外墙瓷砖是否有老化脱落现象;公共区域监控摄像画面是否正常;建筑物顶层是否有砖头等杂物!做好这些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在这些方面的隐患,并且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后能够清晰划分责任!仅靠物业公司还不够的,小区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等。
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应对?1.采用相应的措施。
设立“小心高空抛物”警示牌。
安装摄像头,提高高层住宅监控。
2.尽到宣传和提醒的义务。
定期宣传,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
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相关案例告知业主,引起业主重视。
3.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4.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
5.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
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的分析
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的分析作者:张志成孙奇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9期摘要:随着中国的高速发展,中国的楼房也越建越高,自2000年中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发生以来,高空抛物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年来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暴露出许多相关法律规定的漏洞,尤其是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对各方责任的规定比较单薄,而《民法典》大大填补了高空抛物案中的漏洞。
下面我将从高空抛物案中各方责任角度剖析过往之《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以及《民法典》先进性和缺失。
关键词:高空抛物;各方责任;《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我国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出现了极大的变化,不仅从一开始的倡议性规定过渡为禁止性规定,即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而且在高空抛物的各方责任的规定上也出现极大变化[1]。
原先《侵权责任法》中仅对“可能加害人”做出举证责任的规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对“真正加害人补偿责任”“物业责任”“公安机关责任的规定”。
这些变化可以说是多年司法实践和学术争辩的结晶,下面我就将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各方责任问题进行具体的探究。
1 “可能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都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说明高空抛物案件中由“可能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被高空抛物侵害后大部分处于受伤状态甚至死亡状态,此时如果被侵害人连起码的行动能力都没有更不用提自己去搜集证据并举证;如果由被害人的亲属起诉,因为其不是当事人,对证据会缺失第一现场的敏感度。
而且,被侵害人去举证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比如光是搜集该建筑所有住户的信息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且因为是高空抛物往往属于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绝立案侦查,被侵害人只能通过物业手中的业主信息搜集证据,但是物业公司很可能一侵犯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信息。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但是从现代社会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 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
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和基金得到填补, 但是,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被侵权 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 定,被侵权人有时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 人的权利,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新增了有关部门查找职责的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 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符合侵权 责任可归责性的基本法理。 一方面,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通常有抛物的故意,在危害 后果上既可能是希望相应的损害后果发生,也可能是放任这一损害 后果的发生,这一情形主观上是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这有利于合理分 散损失,及时救济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是对被告的不公平,而是为了平衡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目录
01 2021年最新案例 02 立法背景 03 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04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目录
05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06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07 与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
|雹^H 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我们国家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为高效合理利用地面空间,人们选择搭建高层建筑,这有效地节约了土地,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公共安全隐患,特别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发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增加,引起司法实务届和理论学术届的广泛关注。
在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时,尤其是无法查明真正侵权责任人的情形,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正确抉择,如何正确处理“受害人人身权益”“无辜的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就已成为一大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利益冲突;价值衡量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徐瑞瑞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简要概述1.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概念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难以确定抛物者,故而导致侵权责任分配难。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表面意思是指行为人把物品从某个较高的地方抛落,该物品在下落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王利民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层建筑抛出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且不能确定抛物人的情形叫1.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征(1)因高楼中抛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⑵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进而导致他人受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4)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
1.3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情况作者简介:徐瑞瑞,女,1995年出生,山西临汾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起初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后来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所规定,其内容意思是从高空中抛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无法确定唯一侵权人是谁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表明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补偿的具体问题,这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类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是否合理、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保护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保护作者:郭臻阳周骁男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行人被砸伤事件频频发生。
抛掷物致人损伤的事故已经成为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无法找到具体是哪一个住户造成的。
损伤后要求全楼的住户赔偿损害的费用。
为了一个人的正义放弃多数人的正义也是不合理的。
全体住户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本文从侵权行为法侧重于在立法方面确立高空抛物赔偿是必要的。
[关键词]高楼抛掷物损害赔偿举证倒置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024-01引言2012年,吉林某县的一位六岁小女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楼的抛掷物砸中了头部,被路人发现送进了医院。
造成了颅骨骨折,家人报了警。
期间孩子已住院7天,住院费花了5000多元。
小女孩的家人确认了当时案发的现场。
通过物业找到了2栋2单元6楼正在装修的户主。
装修的碎块和砸伤女儿的碎块是一样的。
遇到此事不要慌张,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寻找目击证人并留存证据。
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小萌所受的伤是6楼住户装修扔垃圾造成的,可以直接起诉6楼户主。
如果没有保存证据,但能确定是该楼装修住户所为,可以将单元纵向的装修住户一同起诉。
应城男子张某赶到武汉某村喝喜酒,结果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由于找不到侵害人,张某将该村4栋2单元29户街坊告上法庭,索赔近36万元。
此案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侵害案。
他表示,除非楼内居民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或根本没有抛物伤人,否则很可能分摊责任,这是为了让受害人得到救济。
如果把真正的侵害人找出来了,分摊了责任的住户到时可以向侵害人追偿。
这两个案例说明虽然事先不知道被害人的情况下,抛掷物对他人造成了人身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保护弱者的利益。
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在事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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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现实生活是,时常会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受害人想要进行索赔,最大的问题就是找不到责任人,取证也困难。
那么受者可以找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吗?我法律对此类伤人案件是怎样规定的?律伴网为大家解答。
一、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
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受损事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以及坠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坠落物存在支配关系即可。
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
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这项空白,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若在此法实施后出现的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
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
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
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以上就是律伴网收集整理有关于“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的内容,根据规定受害人可以对所有有致可能的业主进行索赔,但不能对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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