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招投标发展历程与法的层级
1782年
英国政府出于对自由 市场的宏观调控,首 先从规范政府采购行 为入手,设立了文具 公用局,作为负责政 府部门所需要公用品 采购的特别机构,此 后,世界上许多国家 陆续成立相关专门机 构并立法,通过法律 确定了招标采购及专 职招标机构的重要地 位。
1809年
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 封投标的法律。认为招标 不仅是服务,对规范行为、 优化采购也意义,因此, 招标投标变由一种交易过 渡为政府强制行为。欧洲 共同体在政府采购上也建 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制度, 法国、意大利、奥地利、 比利时等均以法律形式对 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 实施和招标机构作出了相 应规定。
地方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
及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令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 财库XXX号
和派出机构
发改投资规XXX号
在所辖范围内具有 约束力
在主管行业领域具 有约束力
在所辖范围内具有 约束力
在职权内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定
名称
举例
法、决议、决定、 条例、办法、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体系的渊源
法律
制定、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表现形式
国家主席令
效力范围
普遍约束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令
普遍约束力
地方性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
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
地方人大公告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部委令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号令)解读
二)、2008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近年来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需 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过宽;
招投标与建设程序存在矛盾,致使虚假投标现象; 设计招标制度未能体现建筑设计特点,招标方法单一;
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难以保证;
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不够规范,政府监管缺乏力度;
一)、工程及设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1984年~1991年的尝试推行阶段
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
业””; 1985 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暂行规 定 》,其中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都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或 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提出了“工业、交通项目和重要民用建筑,实施 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是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 位承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 包”。 1986 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对建筑设计招 投标活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33号令)
宣贯解读
目录
一、编制背景
二、主要变化及特点
三、条款解读
四、需要研究落实的举措
一、编制背景
一)、工程及设计招投标发展历程 二)、2000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编制历程
一)、工程及设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发展概况及相关制度 从80年代起,我国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方面进行了积极 的探索,并逐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截止目前,有关工程建设 设计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逐步齐全,指导并规范了建筑市场的健 康有序发展。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建设
办事平 台” ,招投标管理部 门在线办公 ,在 网上
对 招 标 人 报 送 的报 建 表 、招 标公 告 、备 案 表 、招
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大 幅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
实 行 网上 报 名 。投 标 人 在 网 上投 标 报 名 , 网上 购
专户 ,统一 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只接受投标企业转账 、电汇及 网银支付 。未中标 企业通过 网上银行在规定期限 内按原账 号退还 , 有效 防治投标企业 围标 、陪标 、串标行 为 ,杜绝 了招标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恶 意 占用企
勘 。尽量防止投标人提前获知各投标企业信 息 ,
避 免 一 切 让 投 标 单位 可 能 “ 头 ” 、 “ 风 ” 的 碰 通
机会 ,防止出现围标 、串标 ;三是在全 区推广计
今年6 0 月3 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山 东省青岛市联合召开全 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是公众利益与 国家利益最 为集 中、社会反映最为
强烈 的行 业之 一 。
招投标工作是否健康 、规范 ,对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 和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影 响很 大 ,对
投标监管 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会议重点放在了
研究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招投标 中的突出问 题, 讨论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招投标监管工作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 与老百姓 的生活密 切相关 ,涉及 国家基本建设 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
化办 事程序 ,提升行 政效 能 。
一
项措 施
算 机辅 助评标系统 。在各地级市建设工程交易 中 心 推广建设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 ,实施评标专家 语音 自动抽取 ,大幅度提高评标效率 ,提升评标 质量 ,限制评标专家的 自由裁量权 ,确保评审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有效预防评标环节腐败行为的 发生 ;四是将诚信评价机制 引入评标 。评标系统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6•【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为了贯彻1998年7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
(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
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4--8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4--6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及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时间一、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开标及评标(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5.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四)采购单位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并应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成员名单。
6.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条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
二、开标前某个时间内确定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五)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开标前1-3日。
(六)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实施时间】1998年11月9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
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
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
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申如下规定:(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
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
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哺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造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其控股的投资, 以与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分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与国家安全的##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造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与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 5 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与专利权保护、惟独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者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与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者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造市场〔即建造交易中心〕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者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分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造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造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与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造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进一步加快有形建造市场的建设〔六〕凡未建立有形建造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 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造市场.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造市场.有形建造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七〕已建立的有形建造市场,除做好各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造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气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理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 2/3.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组建评标委员时,随机抽取礼聘.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与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 1 至 3 家为中标侯选人.〔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 ,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东西》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招标文件,判一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十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预评标、定标等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格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十七〕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自 1998 年 9 月开始试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造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与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5 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十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与时.对于不按期或者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者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十九〕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有关领导应当做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六、禁止工程转包和##分包〔二十〕按照《建造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均属##的转包行为.按照《建造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高单位认可;〔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分包.〔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设单位普通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允许.〔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应当按照《建造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造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达包工程或者##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 积极哺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 2 至 3 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历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八、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的密切合作〔二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 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造市场实施综合管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附件:一、工程招标投报表〔试行〕填报说明;二、工程招标投标季报表〔试行〕;三、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试行〕 .〔略〕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武政[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1998年9月9日武政〔1998〕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在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新扩改建的建设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在本市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本地施工企业;采用议标发包的,只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极少数工程,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基础上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违法行为;分包必须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不得违法分包。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它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9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负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依法组织编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解释、澄清、答疑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
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招投标环节。
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 强招标公告管理 ,加大招标 投 标 过 程 公 开 公 示 力 度
建 设工 程招标 投标 活动 提供 优 良服务 。 各地 住 房城 乡建 实 现招标 投标 “ 公开 、公平 、公 正 ”的重 要途径 。 各地 设 主管 部 门要按 照 《 关于开 展工 程建 设领域 突 出 问题 专 住房 城 乡建设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强 招标 公告 管理 ,房屋 市 项治 理 工作 的意 见 》 ( 中办发 [0 92 号 ) 出 的 “ 2 0 ]7 提 统 政工 程项 目招 标人 应 当通过 有形 市场 发布 资格预 审 公告
交易 活动管 理和 施工 现场质 量 安全 行为 管理 ,促进 “ 两 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 相应责任。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
场 联 动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各 地 住房 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 理合 同应当报 当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 案。 要从 实际 出发 ,充分 利用 有形市 场 现有场 地 、人 员、设 备、信 息及 专业 管理 经验 等资 源 ,进 一步 完 善有形 市场 服 务功 能 ,加强 有形市 场设 施建 设 ,为房 屋市 政工 程项 目招标 投标 活动和 建筑 市场 监管 、 工程项 目建 设 实施和 质 量安 全监 督、诚 信体 系建 设等 提供 数据信 息 支持 ,为 公开 透 明是从 源头 预 防和遏 制腐 败 的治 本 之策 ,是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 ,充分发挥有形 标代理 合同管理 。工程 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 构与招标人签 订 的书面委托代理合 同应 当明确招标代理项 目负责人 ,项 市场作 用
目负责人应 当是具 有工程 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的本单位在 招 标投 标监 管是 建筑 市场监 管 的源 头 ,有形市 场作 职人 员。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 员应 当具备相 为房屋 市政 工程 项 目交 易服 务平 台 ,对 于/ l建筑 市场 应 能 力 ,办 理工 程建 设项 目招标 代理 业务 应 当实行 实名 J ̄ n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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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分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进一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六)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七)已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做好各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
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气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理参加。
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组建评标委员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至3家为中标侯选人。
(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
(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
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
(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东西》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
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
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招标文件,判一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格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十七)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自1998年9月开始试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
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十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及时。
对于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
(十九)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
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领导应当作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
六、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高单位认可;(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
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
(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因转达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积极培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历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