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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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律师收费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办法∙【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颁布时间】2006-12-25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加英文版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1000-3000元/件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8%(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5%(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50-100万元(含100万元)4%(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

广东律师收费指导标准

广东律师收费指导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如下:
1. 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2. 侦查阶段:2000-5000元。

3. 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4. 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 民事、商事、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6%;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

6. 上下浮动幅度:20%。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情况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有所不同。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号:粤价〔2006〕298号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2006年12月25日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完整版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完整版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0.0016+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 0%。

粤价〔 〕 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 〕 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办法-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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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执行的?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粤价〔〕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费和法院、仲裁费的收费标准

律师费和法院、仲裁费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律顾问收费标准:50000元-200000元/每年。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争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二、法院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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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 2006】 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 /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 /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 /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 /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1000-3000元 /件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 /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 /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6000元 /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 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 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 10万元8%(标的额-5万 ×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 50万元5%(标的额 -10万 ×5%+4000+基础费用50-100万元(含 100万元4%(标的额 -50万 ×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 500万元3%(标的额 -100万 ×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 1000万元2%(标的额 -500万 ×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 5000万元1%(标的额 -1000万 ×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 -5000万 ×0.5%+664000+基础费用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 /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 /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 1厘 /股计算收费。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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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 (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
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
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

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100000元
4、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按发行、上市股票总数的5厘/股计算收费。

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200000元
5、公司清算,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可分配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协商收费。

按可分配财产数额比例收费的标准是:
可分配财产数额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标的额×(10%-30%)
10-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10万元)×(8%-20%)+1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50万元)×(6%-10%)+50万元部分收费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4%-8%)+100万元部分收费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500万元)×(2%-4%)+500万元部分收费
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1000万元)×(0.5%-1%)+1000万元部分收费
6、其他非诉讼案件可根据律师投入的工作量和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费用可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工作量大小以及顾问单位的规模,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

每年收费不得低于30000元
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为顾问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应按本收费标准的70-80%收费
七、计时收费
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的每小时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本律师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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