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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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

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

厦建建〔2005〕55号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企业理性报价,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更加完善,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计价的规定

(一)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审核我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时,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15-18号、闽建筑[2005]25-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造价即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资料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开标。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常规的施工条件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工程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取相应的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并通过合同约定。招标预算造价的劳动保险费按丁类计算,投标报价分别按企业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类别及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按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的报价仅作评标时使用。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列明项目工程特征、工程量及各项目所包含的子项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程量。技术措施项目清单除按规定列出项目名称外,各项目中应计算的各子项内容和工程量也应列明,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内审制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提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委托一家单位编制另一家单位审核。

(五)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我市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从具备相应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选的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参加抽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委托人不得违反规定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

(六)实行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招标代理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工程估算造价的0.5‰,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专户,代招标人存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招标代理保证金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有效期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天。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代理保证金的安全存贮和没收赔偿退还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偿损失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

2、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发现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5%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因工程量计算误差导致累计项目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5%的。

3、因违法或其它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的或造成损失的。

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前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提出异议的,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号)第五条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有争议的,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书面投诉。

(八)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布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幅比率,并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重点抽查低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工作质量,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3%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预算造价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累计项目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或审核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前款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厦建建[2005]44号文)相关规定记录。

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单位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每被记录一次的应暂停代理业务一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满两次的同时提请省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满三次及以上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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