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
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大力推广统分结合的金华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争创全国示范。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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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密政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密政发〔2015〕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为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从密云县实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社会主体作用,坚持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市场导向,统筹发展公益性养老事业和营利性养老产业,着力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开创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1.保基本。
优先对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保障服务,坚持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拓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履行好政府托底保障职能。
2.强基层。
重点提升城乡社区、镇街(地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之间的互动发展,搭建覆盖老年人家门口方便可及的服务体系。
3.多层次。
坚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靠市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发挥政府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保障作用,鼓励发展面向本地老年人的非营利养老机构,适度发展高端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
2022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
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
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养老服务业是一个关系到老年人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产业。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策支持1.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高社会资本的投入。
2.搭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康养融合,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3.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二、人才培养1.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鼓励高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提供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人才。
3.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增加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发展空间。
三、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养老机构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鼓励社会机构、企业参与养老机构的投资和运营。
2.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智能化、便利化的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服务。
3.加强与交通、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
四、金融支持1.设立专门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提供适合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融资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其融资成本。
3.推动养老服务业金融创新,提供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等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五、信息化建设1.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养老服务业的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养老辅助设备等。
2.建立老年人信息系统,实现老年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养老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3.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老年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六、社会参与1.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养老社区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务。
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社交支持和精神慰藉,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河南省决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地方特色和特殊需求的养老事业发展规划。
2.多元供给,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公办、民办、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3.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支撑。
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设。
4.坚持精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养老服务供给水平显著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幅提升,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稳定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产业。
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完善养老院建设1.加大养老院建设力度,优化布局。
结合各地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发展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院,合理布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利用率。
2.推进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
引入智能化技术,提高养老院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广信息化系统,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信息和查询。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养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电、供水、供暖等设施的完善,确保老年人居住的舒适和安全。
(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提供医疗、护理、保健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在家中的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及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及时告知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要及时下载并掌握新登记养老机构信息,加强机构安全监管和备案指导。
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的,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
对已开展服务但在登记后3个月内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宝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稳步攀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建立责任清单,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覆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组织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宝鸡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点,到2020年底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福祉和生活质量,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政府应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资金上的扶持、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土地资源上的优先供应等。
此外,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体系是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础。
政府应加大投入,推动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立全面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
在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中,应注重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是实施意见的关键之一、政府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排名,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四、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和普及,建立统一、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更多的老年人。
同时,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相对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养老服务创新创新是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业与科技、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深度融合,开发智能化和数字化的养老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
六、加强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服务业发展离不开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养老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机构,加强相关专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
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
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饶府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同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且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多样性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面进一步提高。
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不少于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以高铁开通为契机,依托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捷、区位优越的优势,加快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知名品牌,加快将上饶打造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老年养生养老目的地,使我市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
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全我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0〕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不断满足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激发养老市场活力,改进服务运营方式,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朝着服务设施更加齐全、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资金更加充裕、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监管更加有力的方向发展,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手段,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符合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区养老机构床位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并政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2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推进政府兜底型养老机构建设市级建成一所2000张床位,集养老、护理、康复、娱乐于一体的高标准示范型综合性老年福利院;城六区各建成一所200张床位、三县一市各建成一所100张床位的综合性老年福利院。
鼓励引进国内知名养老企业或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市县两级结合财力,统筹社区惠民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问题。
完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日间照料中心,通过整合、完善、提升等措施,增强服务功能。
到2022年,实现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高质量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打造一所建筑面积500-2000平米的高标准、示范型、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鼓励“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集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养老、老年餐桌、日间照料集约融合。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20〕1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实施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在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和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积极探索开展公建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养老机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养老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
确保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引导老年人家庭实施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
二、发展多种模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总结完善“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突出枢纽型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市、县均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不断健全。
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1.改革公办养老机构。
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政府供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养老床位逐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
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
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市、县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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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实施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在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和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积极探索开展公建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养老机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养老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养老机构,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审验意见。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加强物防、技防措施。
市县两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通过分年度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力争3年时间完成达标整改。
(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市县两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制度。
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充分利用闲置房产资源拓展养老床位供给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转型开展养老服务条件的,应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七)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促进城乡社区的医养结合,持续推进乡镇敬老院、乡镇卫生院、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村卫生室医养融合改革试点工作,全市所有敬老院、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要不同程度实现医养融合。
推动城市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签约协作关系,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共享和无缝对接。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
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加快信息技术、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
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加快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市智慧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老年人工作机制。
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体系。
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XX银保监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未达标的养老机构,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工程,推行标准化建设,开展星级机构评定,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探索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
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主体依法依规惩治。
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
强化宣传引导,倡导转变养老观念,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传媒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十四)发展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 2022年,力争有条件的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底前,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完善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健全完善以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幸福院等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为老年人提供托养、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保障措施(十六)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境外资本在我市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保障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及时交付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用于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