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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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及依法行政
【核心提示】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
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鲁邦升律师于8月6日在市委学校,给全市计生系统局长、政法科长和乡镇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通过对“中西”文化比较及“法治”内涵差异分析后,归纳出的“三大要旨”。
中国人不喜欢“开口闭口讲法”的人,而愿意接受“由情入理而法”的行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
(一)“法治”的内涵
既然提到“法治政府”,那么什么叫“法治”?“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理念的,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这个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治国理念。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禁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立法进度明显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党在2007年10月15日召开的十七报告中,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内涵是什么?“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式或者被治理国家所处的状态。具体地说,“法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权力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符合法律规则的状态。所以“法治”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机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
不同的国家对法治的理念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首先是崇尚法
律而不是崇拜权力,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一直是权大于法,一直是崇拜权力。现在老百姓碰到问题了,不找法院找政府,动不动就不访,为什么?上访更容易解决问题,领导就是怕信访。其实,信访现象就是“崇拜权力”的体现,说明老百姓相信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在老百姓的眼里,往往是权大于法,或者权等同于“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不得不承认。所以建立法治政府我们首先要转变这个观念,必须要树立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的理念,这需要一个过程。
其次,要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中国有个怪现象,不太喜欢遵守法律,喜欢服从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老百姓就是不遵守,他认为你这个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老百姓的话往往是最朴素的,由于我们立法技术的问题,有些法的制订确实与实际有距离,确实难以执行。但是,有法总比没有法好。中国还有一个怪现象,有些领导就喜欢体现一下手中权力的价值,老百姓的诉求明明是很简单的,马上可以办的,他们就喜欢研究研究一下,好象不研究就体现不出权力的价值,所以这个理念也要转变。
第三,要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法治国家要做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维护某一个领导人的脸面,虽然领导的面子很重要,但法治国家要把法律的尊严放在第一位。象美国,任何人只要他高兴,可以随意地去骂总统。而中国不行,前段时间在东北辽宁发生了一件事情,法制日报一个记者写了一篇得罪县委书记的报道,这个县委书记竟然指派公安局长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去抓这个记者,害得这个女记者逃得满身大汗。
我们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权力崇拜历史的国家,要转变“追求权力”这个观念谈何容易。但是建立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用法律限制权力范围、限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做到:依法取得权力、
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可以取消和剥夺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法律的权威,消除权力崇拜的余迹,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构建出和谐社会来。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差异
“法治”其实是一种文化,既然是一种文化,就带有民族性。那么我们中国的法治文化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到底有什么差异?
1、差异之一是“分别性”与“和合性”
“好分”,是西方人的特性;“好合”,是中国人的特性。西方人的观点是“分大于合”,而中国人的观点是“合大于分”。所以西方人追求独立、自由;中国人讲究“和”,“以和为贵”。
在西方人眼里: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在达尔文看来,世界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我们中国人讲究的是“和谐”,象两个小年轻结婚了,会帖一幅叫做“百年好合”的对联。在几千年前的老子看来:“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所以在我们中国人眼里“一中有二,二中有一,含含糊糊,不清不楚”。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人类应该以互助为原则,发扬服务精神,帮助不如自己的人”,这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这体现的就是一个“和”字。
西方人还有个特点,就是对“唯心”、“唯物”争论不休,而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很简单,这“两者本合为一”。
西方人重分析,做学问分门别类,各有所精;而中国人好象只有一门学问,叫做“人生哲学”。
西方人客观、实在,他当老板的时候,就会拿出老板的派头,很风光,但一旦他当不成老板的时候,照样心安理得地去打工,不会觉得失面子。阿春和姜文演的那部《中国人在美国》电影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