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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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4.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表2019

4.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表2019
表B.0.2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类别
序 号
项目
居住街坊 备注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物业管理与服务
▲ 可联合建设
便2 民3 服4 务5 设6 施7
8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室外健身器械 便利店(菜店、日杂等)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点 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库)
▲ 宜独立占地 ▲ 可联合设置 ▲ 可联合建设 ▲ 可联合设置 ▲ 宜独立设置 ▲ 可联合建设 ▲ 可联合建设
9
其他
△ 可联合建设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1总则1 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2019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2019

△ ▲ — ▲ ▲ ▲ ▲

▲ ▲ ▲
— ▲ — — — —

— — —
14 派出所


15 其他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商场 菜市场或生鲜超市 健身房 餐饮设施 银行营业网点 电信营业网点 邮政营业场所 其他















24 开闭所


25 燃料供应站


市 26 燃气调压站


政 27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公 28 通信机房


用 29 有线电视基站


设 30 垃圾转运站


施 31 消防站

32 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


33 其他


34 轨道交通站点


交 35 公交首末站


通 36 公交车站


场 37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类别
序 号
项目
十五分钟 十分钟 生活圈 生活圈 居住区 居住区
1
初中


2
小学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3 4 5 6 7 8 9
服 10
务 设 施
11 12 13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门诊部 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 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 街道办事处 司法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7•【字号】北辰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22〕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7日天津市北辰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编制本次规划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关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相关要求,落实天津市“十四五”规划“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部分及北辰区“十四五”规划“着力提高民生服务水平,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创造更加美好新生活”部分的相关要求。

依据《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2019年修订)中北辰区相关的教育设施,及“北辰区教育现代化2035”的指标要求,开展本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空间范围为天津市北辰区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78.5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城乡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7.《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9.《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3部分:中小学幼儿园》(DB12/ 680—2016)10.《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0年)11.《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成果)12.《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2019年修订)13.《北辰教育现代化2035》14.北辰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5.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第五条规划内容本次规划内容为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及普惠型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设施(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设施(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初中、高中)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区管)。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1. 引言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总则2.1 建设用地控制原则2.2 分项控制标准2.2.1 住宅用地控制标准2.2.1.1 住宅基本控制标准2.2.1.2 住宅配套设施控制标准 2.2.2 商业用地控制标准2.2.3 工业用地控制标准2.2.4 公共设施用地控制标准2.2.5 绿地用地控制标准2.2.6 道路交通用地控制标准3. 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3.1 建设用地类型及功能分区3.1.1 住宅用地规划原则3.1.2 商业用地规划原则3.1.3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3.1.4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原则 3.1.5 绿地用地规划原则3.1.6 道路交通用地规划原则 3.2 建筑物高度限制3.3 建筑物密度要求3.4 建筑物用地率要求3.5 绿地率及绿化要求3.6 道路交通设施要求4. 附则4.1 其他有关规定4.2 附件4.2.1 附件一: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示意图4.2.2 附件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细则4.2.3 附件三: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审批表4.2.4 附件四: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变更申请表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建设用地:指用于各种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的土地5.2 控制标准:指对建设用地使用的限制和要求5.3 基本控制标准:指建设用地的最基本要求,包括用地类型、功能分区等5.4 配套设施:指住宅用地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5.5 建筑物高度限制:指建筑物在垂直方向的最高限制5.6 建筑物密度: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的布局密集程度5.7 建筑物用地率:指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5.8 绿地率:指绿化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5.9 道路交通设施:指用于车辆和行人交通的道路和相关设施6.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6.1 困难一:建筑物高度限制与功能需求冲突解决办法:通过调整建筑物设计方案,合理分配楼层高度6.2 困难二:绿地率要求与建设用地需求冲突解决办法:采用垂直绿化或屋顶花园等方式增加绿化面积6.3 困难三:道路交通设施要求与现有道路条件不匹配解决办法:进行道路改造或优化交通组织方案,提升道路能力7. 结论总结了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的详细要求,涵盖了各类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和具体要求。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公配第9稿-2019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公配第9稿-2019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温州市规划局2011.4.6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5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90113项目地点:金龙大道东南片区JBD62-04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区(金龙大道东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四条本用地位于金龙大道东南片区,用地编号为JBD62-04,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五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西侧为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规划道路,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18米的规划道路,东侧为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规划道路,北侧为望江沥。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六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七条用地性质:B1(商业用地),用地兼容性B2、R2(商务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第八条开发强度及相关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3113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4008.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50%,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的比例≤20%),容积率≤4.5,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

(详见《图则》)建筑首层如架空作为开敞式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但其建筑高度和层数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用作停车、人防和配套设备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规范征求意见稿(全⽂)住建部住宅项⽬规范征求意见稿(全⽂)2⽉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站发布《关于城乡给⽔⼯程项⽬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强制性⼯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积进⾏交易等内容,全⽂如下:⽬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为贯彻执⾏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安全、适⽤、宜居、绿⾊和耐久,规范住宅项⽬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住宅项⽬建设、使⽤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建设、使⽤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程中采⽤的设计⽅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

1.0.4 住宅项⽬的建设、使⽤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有关国家⼯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住宅项⽬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流、⼭洪等⾃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地⼟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住宅建筑应满⾜居民⽤⽔、⽤电、通风、炊事等基本⽣活的要求。

2.1.4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住宅建筑项⽬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照标准。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2019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2019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类别
序 号
项目
五分钟 生活圈 备注 居住区
1
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残 疾人康复室)
▲ 可联合建设
2
社区食堂
△ 可联合建设
3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 站)
▲ 可联合建设
4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宜独立占地
5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宜独立占地
社6 区7
幼儿园 托儿所
▲ 宜独立占地 △ 可联合建设
服8 务9 设 施 10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商业网点(超市、药店、洗衣店、美 发店等)
▲ 可联合建设 △ 可联合建设
▲ 可联合建设
11 再生资源回收点
▲ 可联合建设
12 生活垃圾收集站
▲ 宜独立设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3 公共厕所
▲ 可联合建设
14 公交车站
△ 宜独立设置
1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可联合建设
16 机动车停车场(库)
△ 可联合建设
17 其他
△ 可联合建设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
下室。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

附件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域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指以下范围的11个地区: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②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⑤扬子江大道—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⑥扬子江大道—江东南路—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⑦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⑨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⑩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⑪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守敬路合围区域;二类区指以下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③交通路—南门河—中山路—中山河合围区域;④镇兴路—石臼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指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年最终稿)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年最终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动态修订 (1)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2.1 用地分类标准 (2)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3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3)2.4 规划条件 (3)2.5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8)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8)3.2 停车设施配建 (13)第四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5)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内容及要求 (15)4.2 容积率的计算 (15)4.3 建筑间距控制 (16)4.4 建筑退让控制 (17)4.5 建筑高度控制 (18)4.6 建筑面宽控制 (19)4.7 建筑层高控制 (19)4.8 建筑构造要求 (21)4.9 建筑设计要求 (21)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24)5.1 市政公用设施总体要求 (24)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 (24)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24)5.4 管线工程 (24)5.5 综合管廊 (25)5.6 海绵城市 (25)5.7 排水防涝 (26)5.8 通信工程 (27)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 (27)第六章交通工程 (28)6.1 道路交通工程 (28)6.2 城市道路交叉口 (28)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0)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30)6.5 人行道宽度 (31)6.6 无障碍设施 (31)6.7 非机动车交通 (31)6.8 城市公共交通 (32)第七章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33)7.1 生态保护红线 (33)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3)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3)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33)第八章附则 (35)8.1 解释权 (35)8.2 施行时间 (35)8.3 术语解释 (35)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标准通知如下:一、自印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序号项目类型等级区分计量单位基建投资额标准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征收)1地下室独立设置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1322民用建筑1-6层(不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700681-6层(设地下室)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7层及以上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803工业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644临时建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0365围墙---元/米(长度)700286园林绿化工程---元/平方米用地面积500207市政道路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市政管线工程常规工程---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工程电力元/米(长度)70028其他元/米(长度)30012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标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26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布局空间,加强土地利用的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的划定、利用指标的确定以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规划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类别、规模、用途以及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容积率等指标。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标准的建设用地划定和利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纠正。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模第五条建设用地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定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七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应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城镇规模及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章建设用地用途第七条居住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工厂、厂房、仓库等工业设施,包括原料区、生产区、储存区、办公区等。

第九条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商场、超市、店铺等商业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停车场、景观区等。

第十条公共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山东省建设用地规划图(2019年版)2. 山东省建设用地指标表(2019年版)3. 山东省建设用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简称,是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2. 建设用地规划图:指对建设用地进行分类、规模、用途等方面的规划进行图示表达的文件。

3. 建设用地指标表:指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详细描述和规定的表格。

JJF1069-2019表格word版

JJF1069-2019表格word版
4.3.3沟通机制
5管理体系
5.1总体要求
5.2管理职责
5.3体系文件
5.3.1总则
5.3.2质量方针与总体目标
5.3.3质量手册
5.3.4程序文件
5.4文件控制
5.5记录控制
5.6管理评审
5.6.1总则
5.6.2评审输入
5.6.3评审输出
6资源配置和管理
6.1总则
6.2人员
6.2.1人员配备
6.2.2人员资质
7.11.1总则
7.11.2检定证书
7.11.3校准证书
7.11.4检测报告
7.11.5意见和解释
7.11.6结果的电子传输
7.11.7证书和报告的格式
7.11.8证书和报告的修改
7.11.9证书和报告的管理
8管理体系改进
8.1改进
8.2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8.3顾客满意和投诉
8.3.1顾客满意
8.3.2顾客投诉
□符合□有缺陷□不符合
7.原始记录
□符合□有缺陷□不符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盖公章)
申请机构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理申请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大允许误差
依据检定规程名称及编号
考核记录
考核内容
评价意见
说明
1.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证书及文件集
□符合□有缺陷□不符合
2.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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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建设
1.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
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800-1310平方米,半径300米。半场篮球、门球、乒乓球等。
综合健身场地:用地150-750平方米,半径300米。
2.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社区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的地区,使城市社区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及其他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规模在1500户以下的社区和县(镇)所辖的社区,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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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站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250-1200平方米,半径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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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中心、站
1.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120-270平方米,半径300米。设在首层,有专用出口。
卫医发〔2006〕240号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规委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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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面积3150-4550平方米,用地面积5240-7580平方米,半径300米,不大于1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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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与环卫站
1.公厕建筑面积≥60平
2.环卫站建筑面积≥10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公厕建筑面积30-80平方米,用地面积60-120平方米,结合配套设施及健身场地设置。
辽委办发【2017】号
辽委发【2004】3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国家无障碍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无偿为社区提供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原则上每百户社区居民拥有的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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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1.办公养老机构设施。地市级配备床位不少于500张,县(市、区)配备床位不少于300张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设施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建筑面积350-750平方米。半径300米,日托服务。
3.养老用房须满足冬至日两小时日照标准。
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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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1.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小不低于100平方米。
2.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功能。
盘政发【2016】18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规划局部门:负责审查居住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建有关规定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最低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功能,未达标准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审批。
4.如养老用房设置在二层以上,应设在独立电梯。
辽政办发【2014】46号
国发【2013】35号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1)完善办公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地市级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县(市、区)建设的集养护、医疗、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福利场所,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4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2)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标准:
序号
配套设施名称
配套设施的标准及要求
依据
内容
1
社区
1.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并建筑面积≥30平方米/百户
2.一站四室: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600-1000平方米,半径300米。
3.在建筑一层设置不小于100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
辽住建规【2015】4号
关于落实“推进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政策的通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保新建居住区和社区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达到“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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