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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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院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规定如下。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申请优秀毕业生、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名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应在学校规定的理工D 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含录用);或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专家评价三星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导师应对学术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进行审查。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关成果获得市、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效名次)1项,等同于发表2篇学术论文;
4.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等同于发表1篇学术论文;
5.申请优秀毕业生、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学校规定的理工C类及以上期刊,署名前两名有效;
6.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硕士学
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原件、版面费收据及文章复印件。
以上规定的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本规定自2011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若此前发文与本规定不相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