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权和探矿权在价值上没有区别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
谈谈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和实务一、以矿权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矿权出资,是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作为对价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
一方面,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矿业权市场运作的流转方式需要在矿业立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矿业权作为出资标的物用于出资必须被公司立法所准允。
1996年8月修订的《矿业资源法》对矿业权的流转有如是表达:“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以下规定所指的是,“对于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对于采矿权,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尽管《矿业资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能否以矿权出资,但已经为的以矿权的出资提供了可能性和留有空间。
该法在矿权流转中有“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也没有矿权可以用于出资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放宽了对公司的出资形式的限制并且规定了可用以出资的标的物的条件,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未明文规定矿权可以出资入股。
那么矿权出资的依据在哪里呢?这应该归入上面提到的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中,这样矿权出资入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此外《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也为允许矿业权“作价出资”提供了可能。
可见,矿权是股东出资适格的标的物,而且性质上属无形财产。
但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财产的特征之一是,该权利与其附着的载体矿体有着紧密联系。
矿体由于埋藏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取得矿权高风险的存在。
此外,矿业活动的阶段性、周期较长、盈利滞后等都影响了矿权的价值。
采矿权与探矿权
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一、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三、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取得。
1、哪些探矿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6]12 号)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该条款是什么含义呢?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从勘查矿种来说,勘查矿种为《分类目类》第一类,具体是下列矿种: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钛、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注: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分类目录)。
二、从勘查区域来说,申请勘查项目必须“ 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要弄清这句话的含义,首先得弄明白“勘查工作空白区”和“矿产地”的含义。
何为“空白区”,目前尚无统一定论,这也是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次正式出现“空白区”这个词,普遍的认识是申请勘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不超过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那么何为矿产地,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定义,2000 年 5 月 16 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 2000 ]32 号文《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对“探明矿产地“进行了明确定义:“探明矿产地: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矿业权评估是根据要求旳程序和措施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旳估价征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旳主要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矿业权评估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措施和参数
矿产勘查旳目旳是寻找有意义旳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旳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旳旳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程程度越高,认识旳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有关旳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3),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程旳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旳措施,以提升评估成果旳精确性。
矿业权评估征询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主 要 内 容
第一章 基本概念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旳勘查许可证要求旳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旳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旳采矿许可证要求旳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所开采旳矿产品旳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一)矿 业 权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旳场合,涉及矿业权交易行为和经济关系旳总和,能够是有形旳,也能够是无形旳。主体涉及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及有关中介组织;客体是矿业权。
0.5-0.9
2
目旳矿种产品市场供需平衡。评估对象所在地还有矿业活动和矿业权交易活动但均不活跃
1.0
3
目旳矿种产品市场不不小于求。评估对象所在地矿业活动活跃、矿业权交易活动频繁,竟争剧烈
1.1-1.2
Ⅶ、基础设施条件显示
1
目旳矿种要求旳基础设施条件差
0.5-0.9
2
目旳矿种要求旳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具有
第一节 成本途径评估措施和参数
(4)参数选用地质要素评序法与勘查成本-效使用方法旳相同之处是均以勘查成本现值作为价值估算旳基础,勘查成本现值经过修正后反应评估对象旳价值,而地质要素评序法中勘查成本经过两次修正。所以地质要素评序法旳基础成本中旳参数与勘查成本参数选用相同。要点简介“调整系数a”。调整系数a是由价值指数累乘计算得出。价值指数按七类地质要素评判,每类地质要素根据资料显示旳情况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相应不同旳价值指数。
论矿业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类 资 产 的管 理 和 评 估 起 步 较 晚 ,在 理 论 和 实 际 上 尤其 缺 乏对 矿 业 权 类 资 产 管 理 的探 究 。 因 此 ,从 评 估 方 法 、评 估 理 论 、评 估 管 理 等 多 个 角 度对 矿业 权 价 值 评 估 进 行 研 究 ,便 显 得 很 有 必 要 了 。本 文 对 矿业 权 评 估 方 法 和理 论 的 不 足 ,提 出 了 一 些 探 索 性 的 看 法 ,以供 矿 业 权 评 估 管 理 部 门 、矿 业 权 评 估 机 构 和从 业 人 员探讨 。 关 键 词 : 业 权 ;评 估 ;折 现 率 矿 中 图分 类 号 :F 0 . 471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0 4 0 1 (0 1 2 0 9 4 1 0 —4 5 2 1 )0 —0 4 —0
件 ,主 要 有 矿 石 类 型 、 矿 物 组 成 、技 术 品 级 、 矿
( ) 市场 途 径 ,也 叫 市 场 比较 途 径 。其 途 经 1
是 指 通 过 比较 被 评 估 矿 业 权 与 最 近 交 易 的 矿 业 权
石结构 、主元 素和共 生 伴 生元 素 等 。选 冶 条 件好 ,
( )产 品方 案 。产 品方 案 包 括 产 品 种 类 和 产 5
品构 成 、 产 品 质 量 、 销 售 方 式 及 主 要 流 向 等 。 评 估 设 定 的 产 品 方 案 可 以 为 原 矿 , 也 可 以 为 精 矿 或
评估 方法 ,借 鉴 国外 先 进 经 验 ,综 合 我 国评 估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践 加 以 创 新 。 现 行 的 矿 业 权 价 值 评 估 途 径 ,主 要 有 市 价 途 径 、 收 益 途 径 和 成 本 途 径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2012年05月04日投稿人:孟为律师点击:1113次摘要: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
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
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
第二,就权利内容而言: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
第三,就权利行使的结果而言,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它属于有形财产。
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方法
241管理及其他M anagement and other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方法武 洁(山西青年职业学院,陕西 太原 030032)摘 要:在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得到了多元化发展,所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在我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在矿产行业中,矿业权交易在无形资产评估领域具有的重要性越来越高,选择的矿业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是否具有较高合理性,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具有重要影响本人针对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方法展开详细分析,为我国矿产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5004(2021)03-0241-2 收稿日期:2021-02作者简介: 武洁,生于1984年,女,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本科,助教,研究方向:资产评估与管理。
对于矿业权市场而言,主要指的是在转让和出让矿业权的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所有与经济关系有关的行为,包括参与矿业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媒介。
由于选择的参数以及采取的评估方法理论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运用不同评估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测评后得到的结果不仅存在众多的不合理现象,而且具有较大的差异。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相关人士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设计一套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并且确保设计出的方法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客观性。
通过对矿业权展开的大量研究和评估实践能够知道,在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运用传统现金流量法时,由于该方法无法满足具体需求,导致在评估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问题,不仅会导致评估出的矿业权价值无法将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弹性需求充分体现出来,而且还会与实际矿业权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偏差。
因此相关人士不仅要结合矿业权评价需求以及实际情况,对传统现金流量法进行不断完善优化,还要采取交叉使用实物期权法和现金流量法等方式,确保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不仅能够将具有的弹性需求以及不确定因素充分呈现出来,而且尽可能做到与实际矿业权价值最大程度统一。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的评估
矿业权的评估一、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资产各种矿物质及其富集而成的矿产,是在遥远的地质年代,在地球物理、化学和地质等作用下,经历漫长的时期逐渐形成的。
矿产资源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矿产资源是指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开发价值的、赋存于地表或地下的各种矿物质的总和,包括已经探明的储量和未探明的储量两部分;狭义的矿产资源仅指已经探明储量的、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开发利用的、以不同形态(气态、液态和固态)存在于地表或地下的矿物质。
矿产资源资产是在社会经济运营中,经过开发利用或转让、出租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矿产资源,包括已经探明、可以开发利用的经济储量和边际经济储量。
与一般的资产不同,矿产资源资产是由自然状态下的矿藏,经地质勘察后资产化以后形成。
矿产资源资产是不可再生的,是一次性耗竭的物质资源,其耗竭过程为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过程。
矿产资源资产的经济寿命较长,自然增值和贬值的幅度较大,而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开发风险性,但同时也表现出获利性、有效性、变现性和可比性的特征。
根据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可细分为两个部分,即矿产资源自身价值和矿业权价值。
其中,矿产资源自身价值是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又称原始价值,这部分价值是由矿产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所决定的;矿业权价值是投资者投入后所产生的价值。
二、矿业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开采的权利。
矿业权是指在依法有偿获得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目前我国矿业管理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管理的。
按照物权理论,矿业权属于他物权,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等一系列活动并享有由此所得收益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将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让与他人、容许他人使用的一种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别
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按照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缴纳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OO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OO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O0元。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项目
探矿权
采矿权
共同点
矿业权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产品销售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销售所得矿产品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税费
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实行税费并行的政策。具体来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需要缴纳的主要费用包括:勘查登记费,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
6、申请人勘查许可证或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
7、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8、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第二步,申请采矿登记:
1、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已经划定的矿区范围,比例尺一般大于、1:5000,拐点序号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
对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但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以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申请人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各省大多也制定了当地的分期缴纳标准和方式。
矿产企业价值评估的问题初探
、
矿 业 权 评 估 的 问 题
按 照企 业价 值评 估 指标与 标 准体 系框 架所 示 : 业价 值= 业所 有 单项 企 企 资产 的公 允评 估 价值 之和 一企 业 确认 负 债额 的 现值 + 商誉 价值 。 单项 资产 的 公允 评估 价值 是无 形资产 价 值和 有 形资产 价值 之 和 。 矿产 企业 无形 资产 的评 估, 区别 其它 类 型 的企 业 , 不仅 需 要资 产 评估 机 构对 无 形资 产 的各 个组 成 它
全、 信息失真 , 发展前景有限, 资产评估应通常以重置成本 为标准。 采用何 种 方 法 , 须 因地 制 宜 以 掌握 的信 息 和 资料 来 进 行判 断 。 必
总之 , 对矿 产企 业 价值 进 行 评 估 过程 中 , 有处 理 好 上 述几 个 方 面 在 只 的 问题 , 能 克服 评 估 结 果不 实 的 情 况 , 免 企业 价 值 被异 化 , 证矿 产 企 才 避 保 业 价值 评估 的准确 性 。 参 考 文献
部份进行认定, 还需要矿业权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 中出现的矿业权进行评估
认定 。 权 是 矿 山权 人 拥有 的 、 为矿 山权 人 带来 或 有 收 益 的一 种权 利 。 矿业 能 在维 持 目前运 营 状态 下 , 业权 的价值 赋 存 于企 业 的 日常运 营 中, 会 出现 矿 不 矿 山权 处置 的 问题 , 在 企 业重 组 改 制 中 , 须 明晰 矿 业 权 的权 属 关 系 。 但 必 矿 业权 是探 矿 权 与 采矿 权 的统称 。根 据财 会 字 『9 94 号 文 , l9 ]0 企业 取 得 探矿 权 , 向 国家 交 纳 的探 矿权 使 用 费 、 矿 权 价 款暂 不 作 无 形资 产 会计 处 理 , 其 探 支付 及 发生 相 关 费用 时 , 先计 入 “ 探 开 发成 本 ” 勘探 结 束 形成 地 质 成果 勘 ; 时, 转入 “ 地质 成 果 ” 不能 形成 地 质 成 果 的 , 次 计人 当期 损 益 。 ; 一 但对 采矿 权 则 作 为无 形 资 产处 理 , 关会 计 处理 应在 “ 相 无形 资 产 ” 户 下增 设 “ 帐 采矿 权 ”明细 帐户 , 核算 企 业 通过 交 纳 采 矿权 价 款 、 购买 取 得 的 采 矿权 。 在 企业 兼 并 、购 买 、出售 、重 组联 营 、股份 经 营 、合 资 合 作 经营 、担 保 的情 况 下 , 权 的价值 是 由市 场决 定 的 。 矿业 现实 中可 以通 过如 下 方式 确定 价 款 :1 以评估 价 为 基 础 , () 交易 双 方通 过 谈 判 , 评 估 价 附近 确 定 一 个双 在 方都 可 以接受 的 价格 。 有的勘 查 技术 不 能够全 部 精确 的得 出矿 产 资源 的数 现 量、 品种 、 品质 、 以及地 质 分布 情 况 , 以对 勘查 报 告 的价 值 评 估 也是 不 精 所 确 的 , 是 不准 确 的 , 中 经常 发生 不 同的评 估 机构 做 出 的价值 评 估差 甚至 实践 别 较大 的情 况 。 方 可 以评 估 价为 基 础 , 双 交易 双 方 通过 谈 判 , 在评 估 价 附近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矿产资源属于()所有。
A 集体B 国家C 个人D 企业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
A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B 勘查许可证、探矿许可证C 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D 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制度。
A 有偿取得B 无偿取得C 国家分配D 自行获取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A 资源税B 增值税C 所得税D 资源补偿费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A 吊销采矿许可证B 吊销勘查许可证C 注销采矿许可证D 注销勘查许可证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A 吊销采矿许可证B 吊销勘查许可证C 吊销营业执照D 吊销相关许可证7、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A 罚款B 吊销采矿许可证C 责令停产整顿D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8、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A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B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D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
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
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
矿业权(minin gtitl e或min ingri 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 inera lprop 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综合我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过申请和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但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转让。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可以转让,且要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
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l 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的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价款的财产属性及其相互联系与区别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价款的财产属性及其相互联系与区别王希凯【摘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体现的是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所固有的价值,是一种自然资源权益;矿业权价款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所创造的价值,是一种资本权益。
自然资源权益与资本权益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体现在这两种权益虽然性质不同,但其价值基础共处于一个矿产资源资产的实体之中。
因而这个资源资产价值,已不是纯自然资源生成,而是物化了人类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
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价值来源不同、权益的主体不同、权益的实现环节以及权益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
为此,要建立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的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The paid use right of mineral resources is relfected by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atural resources as assets, while it is also an interests of natural resource; Property attribute of mineral right cost is relfected by the creation of value through the explo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while it is a capital equity. There are both internal connec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natural resources equity and capital equity. The internal connections are relfected b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ature of these two interests, but the total value of the foundation lay into an entity of mineral resource assets. Thus this asset value of the resource, is not only generated purely by natural resources, but also generated by materialized values of human labor and materialized labor. Difference between these two interests is mainly relfected by the different sources of value, different subject interests, the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aspects of the formationmechanisms and equity prices. In the end, we purposed to establish a national equity mineral resources reserve system as a natural resource assets.【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6(029)009【总页数】4页(P15-18)【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业权价款;财产属性;资本权益【作者】王希凯【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F062.1《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第七节提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制定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2006年10月25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司考民法10-12测试与解析
第十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探矿权B.地役权c.房屋租赁权D.宅基地使用权2.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B.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D.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为40年。
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1年将该宗房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房屋以福利价卖给自己的职工居住。
职工丙于2002年1月1日住进新房,此时丙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 )A.40年B.70年C.35年6个月D.36年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下列关于各种用益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的登记属于确权性质c.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D.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5.3月16日村民老张与村委会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6月16日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6月22日老张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9月20日老张与老李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12月20日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老张3月16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B.老张6月16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c.老李9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D.老李12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6.下列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相邻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为生产、生活所必须而形成的土地利用关系B.地役权是根据合同产生的C.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利益设定的D.相邻关系是法定的第十一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7日财综字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资产价值上没有区别
——兼谈某些矿产资源管理名词的完善
咨询委员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具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
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矿业权是权力的代表,什么时候是资产的代表,人们很难说得清楚。
在许多情况下是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从而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
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
矿业权(mining title 或 mining 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了圈定和评估。
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
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
按照国外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
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
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
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
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
Q 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
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
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
现在我们先不用考虑一个矿产地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仅看它的资产由什么构成,值多少钱。
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km
2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人民币。
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人民币。
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人民币(当然允许不同评估方法有差异)。
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
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
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是要明晰二者的关系。
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 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
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
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
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
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
假定评估出的采矿权资产价值是合理的,则表明对探矿权资产评估过低,其矿资产的评估不到位;假定评估出的探矿权资产价值是合理的,则表明出让者对矿资产的主观期望值过高,希望通过按采矿权进行资产评估提高该矿资产的价值,应该合理地降低期望值,实事求是地进行矿资产
定价。
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
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就批准;否则就不批准。
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
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
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提出者。
还需要指出,在国外,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和矿业资产(mining property)是不同的:矿资产是指地下的矿产资源实体,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矿业资产包括全部矿资产,此外还包括采矿坑道系统、采矿装备、选矿设备及厂房、实验室、动力系统、行政管理设施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矿资产是一种有形资产,在国外矿业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均把矿资产(资源/储量等)列入有形资产(tangible assets)。
如把矿业权作为资产的代名词,则人们容易将其误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因为权力往往可以构成无形资产。
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需要将矿业权与矿资产两个词分开使用。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
矿业权(mineral right),分两级:
——探矿权(exploration right)
——采矿权(exploitation right)
矿产资源资产(mineral property),不分级。
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
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泾渭分明,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注:作者是原地矿部国际合作司司长,现任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先生长期关注和研究我国和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评估问题,有过多篇值得细读的著述。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