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完整版)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摘要:为使我国国土空间得到充分利用,有关部门需做好对国土空间的合理规划,切实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空间重叠、规划打架等问题。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传统城市规划中存在一定问题,如规划方案与实际建设间的衔接不足,规划方案的落实缺乏保障等,给规划的实施造成了阻碍。
为此,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结合实际需求对其进行调整,以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的高效进行。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措施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在国家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区规划等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推动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是为国家国土重建所进行的综合空间布局,以及为我国环境综合整治、综合开发等工作制定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为各规划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土空间的规划既是对土地的合理布置,又是对土地的综合利用。
当前我国土地空间规划体制存在着横向与垂直相互贯通的运行特征,在内涵上具有重复交叉的运行特征,在规范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在市、县两级区域规划中,规划的内涵包括用地分类标准、法规体系、期限、编制审批等多个层面,使得规划中出现了许多冲突和矛盾。
在计划工作流程上,还出现了大量的交叉、不合理、相互制约的监管力量,其中以审批工作的复杂程度最明显。
这种状况将使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使用与控制上出现缺位、浪费、混乱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其失去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国土空间的发展。
2传统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2.1规划方式单一传统城市规划工作采取的规划方式较为单一,尤其是对于一些荒废区域的土地资源规划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针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在定量分析方面有所忽视,这对于规划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国土空间的利用情况具有动态化的特点,一些静态数据无法充分展现出国土空间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动静态数据的有效结合,但是传统规划工作却未能落实这一点,导致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并不具备较强的前瞻性。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变地块 的土地利 用性质 、容积率 .改变城市道路
走 向等 等 。本 文 针 对 控 规 局 部调 整进 行 论 述 国内一些学者 对控规局部 调整的需求 类型 、 原 因 、 响 及 对策 进 行 了 系统 的研 究 , 结 出调 整 影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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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c po i y t e l t h nt r t fer nt ub i lc o r gu a e t e i e essofdif e
城区基本实现 控规满覆盖 ,规划部门的工作重 点 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 管理。控规修 改的问题逐步显现 。
控 规 的 修 改 可分 为控 规修 编和 局 部 调 整 控 规 修 编 是 因 为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或 上 层 次规 划发 生重 大 变化 ,城 市 结 构 需 要 调 整 ,需 对控 规 进 行 大 面 积 修 改 或 对 布 局 结 构 进 行 修 改 ,如 一 个 片 区 由市 场 区调 整 为 商 住 区 :控 规 局 部 调 整 是 对 控 规 中~ 个 或 几 个 地块 的形 状 面 积 , 标 进 行 修 改 , 改 指 如
通过对 目前控 规局部调整 中角 色关 系、启 动和 裁
决 机 制 、利 益 补 偿 等 的 分析 , 并 借 鉴 美 国 区 划 调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
1.3.6 规划图在规范“ CAD层名”所列出的图层中涉及文字 对象的必须是“ text ”类型,对于多行文字( Mtext ) 的必须炸开。
1.3.7 除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和配套设施的填充外, 规划图 中出现的其余对象, 必须保证在炸开后是点、线、 文 字三种 CAD图元类型。
2.2.1 土地利用规划图规范 ......................................................7
2.2.2 道路交通规划图规范 ....................................................11
2.2.3 管网规划图规范 ............................................................12 2.3 分图图则表达 ......................................................................13
项目名称 : 《重庆市主城区南坪组团 F 标准分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光盘内容:图纸、分图图则文本、说明书、
1:500
矢量地形图
编制单位 :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时间: 2002.10 批文编号:渝府 (2003)81 号 [ 编制单位不填写 ] 项目负责人:陈治刚 项目成员:李勇强、高琳、陈治刚、颜毅 联系电话 :( 023) 67838658
1.2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成果的表达,提高编制质量,同时满足 规划成果数据建库要求,特对《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技术规定》中“附录 F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作进一步细 化和补充。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三教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永川府〔2017〕4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三教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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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局部调整三教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永川府〔2017〕49号
三教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送的《关于局部调整三教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三教府文〔2017〕42号)收悉,经规划修改论证、公示、评审及区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三教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同意将D01-04/01、D02-01/01、D04-02/01等地块内道路调整为弹性道路;用地性质由二类工业用地(M2)调整为三类工业用地(M3);地块内服务设施用地和小型绿地由其方案布局确定;社会停车场和加油站用地东移。
花滩路局部向西延伸并调整为36米主干路,鼎铜路调整为36米主干路;三板路调整为36米主干路;鼎盛路和园区局部支路调整为26米次干路。
将A05-07/01商住用地局部地块调整教育用地。
二、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实施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进行调整或修改,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结束——。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导致 了不 同城 市的设计 比较统一 ,没有 自身的特
点 。如果 已有 的指标体系不能满足城 市的需求,仍 然一味使 用,会 导致指标体系不 能和 实际的城市建
设 相 契 合 ,使 后 期 问题 百 出 。
C ss u e s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l o c l a a d j u s t me n t , a n d p u t s f o r w a r do w n
【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 局部调整 建议
单元 ”规划 的整体格局和基本原 则下,结合地块 的 开发 意向,建立概念性的规划模 型。在通 过经济测 算 、 日照分 析 、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及 配 套 设 施 影 响 分 析
等 验 证 后 ,提 出 立 足 当 下 、科 学 完 善 的 控 制 性 指 标 。 具体 而 言 , 地 块 出 让 条 件 的概 念 模 型 不 能 造 成 周 边 地 块 日照 时 间 的 不 足 。在 满 足 日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地块 的 开 发 总 量 还 需 与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相 适 应 。若 超
【 Ke y wo r d s 】 c o n t r o l l a b i l i t y d e t a i l e d p l n, a l o c l a dj a u s t m e n t , s u -
g g e s t i o n
一
味 的套用照搬,都不能长期适合城 市规划控制 的
f A b s t r a c t J T h e c o n t r o l l i n g p l a n n i n g a n d l o c a l a d j u s t m e n t i s a n
杭州控规局部调整规程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实施控规局部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1]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下简称“控规局部调整”)的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控规局部调整是指不涉及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等重大规划内容的调整。
二、控规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需要进行控规局部调整的;(二)因近期建设需要,涉及单元控规局部区块,不多于3个(含)街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等规划内容的调整;(三)因各类市政工程规划涉及的各类工程用地边界和相邻的“四线”控制、建设用地的调整;(四)因各类专项规划需要控规局部调整,而专项规划深度又未达到控规要求的调整。
三、控规局部调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一种情形按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完成论证后予以调整。
(二)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二种情形按以下程序操作:1、由申请控规局部调整的单位,包括市及市以上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并将申请及报告一并报送市规划局审查。
2、市规划局在收到申请和报告后,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征求规划地段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3、申请单位按照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对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批准。
如审查不通过,则将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4、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提供报告成果稿至市规划局。
(三)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三、四种情形按以下程序操作:由市规划局依据批准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专项规划,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局部调整方案后予以调整。
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
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XX市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操纵性全面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全面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无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以操纵性全面规划管理单元为调整方案编制单元。
调整的各管理单元用地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时,应对操纵性全面规划片区按程序修编。
第三条(申请调整资格)申请局部调整操纵性全面规划的主体,务必是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者所涉土地业主。
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城市公共与长远利益的需要,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各类操纵性全面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操纵性全面规划。
第二章调整原则与程序第四条(符合上位规划原则)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提出的进展原则与重要理念。
第五条(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承担能力原则)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人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特别是中小学与农贸市场)须符合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调整方向原则)用地性质调整正方向为居住用地V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混合用地中正方向用地性质比重增加亦属正方向调整。
第七条(征求意见原则)调整中涉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须征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
1、总论1.1规划修改位置及范围本次规划修改主要涉及马屿镇镇区内部道路线位及相关地块的用地面积,修改总用地面积约83.09公顷,主要包括以下二局部:修改地块1:由江心路、三马街、镇中路、河滨路、五六省道〔府前路〕、皋翔路和镇前街所界定,用地面积49.24公顷。
修改地块2:由跃马大道、兴达路、镇中路、双屿北路和河滨路所界定,用地面积33.85公顷。
1.2工程必要性分析工程根本情况马屿镇作为我市中西部重镇和市域开展次中心,2004年被国家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重点镇、浙江省中心镇。
在【瑞安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1】、【瑞安市马屿镇总体规划修改】〔2021〕的指导下,马屿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组织编制了【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于2021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此规划是马屿镇区旧村和团块改造及新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马屿镇的城镇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工程修改的必要性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建设工程开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原控规局部地块的交通出入口、土地集约利用和道路线位等方面的问题,限制了局部地块的开发和建设。
为更好地进行地块开发,推进马屿城镇建设,需对原控标准围内的二条道路〔沙凰路、五六省道〔府前路〕〕进行线位的修改,增加两条城市道路,并对道路周边涉及的地块做出相应的衔接与修改,以满足近期建设的需求。
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及对现状的调查和认识,本次规划修改的原因主要为:①沙凰路:原规划考虑镇一中扩建及村界情况,经过屡次协调,沙凰路西移从马岩木材市场中部穿过后与三马街对接。
一年多时间过去以后,马岩村两委再次对该线位做了屡次讨论,认为马岩木材市场地块分割过小,实施难度较大;规划沙凰路与三马街交叉口内新建一幢10间7层民房〔2021年1月建设〕,迁拆难度较大且不经济。
②五六省道〔府前路〕:原控规中的五六省道线位符合【马屿镇道路网规划调整】;但现状五六省道中心线与道路施工图的中心线存在误差,特别是现状五六省道〔府前路〕与双屿北路交叉口与规划情况存在一定偏差;且规划五六省道〔府前路〕的道路断面未考虑现状电力高压线、污水管线等情况;导致周边地块近期难以开发。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作者:杨雯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7年第10期杨雯【摘要】作为城市规划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不容忽视。
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涉及诸多方面的要素与环节,多数情况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需要对其局部的某个细节进行再调整,以优化其最终实施效果。
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如何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并研究了控规调整新机制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几点见解。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策略1、前言随着城市发展环境与要求的不断变化,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用以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践。
本文结合相关实际,从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本课题的研究。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2.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容积率在确定之前要先看其是否能符合城市上位规划的实际要求,要求城市中各个地块容积率的加权算术平均数要小于城市的平均容积率,由于城市用地用于不同行业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因此我们会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以及使用特点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开发强度,因此在对地块进行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情况,还要考虑自身所制定的强度是否合理,除此之外还要对其进行经济性分析。
2.2 城市建筑密度的确定所谓的建筑密度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面积和实际用地面积之比,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百分比来表示的,建筑面积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出用地率和建筑物的密集程度。
而在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中,建筑密度常常被指为是居住建筑的密度。
一般情况下,平均建筑层数越高,建筑的整体密度就越低。
2.3 城市绿地率的确定一个城市发展的好坏,除了经济水平,环境绿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依据,而绿地率则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城市的绿化水平,一般低层高密度区的绿地率较低,而高层低密度区的密度率则较高。
绿地率也是衡量居住区总体环境的一个关键指标。
《高明中心城区(荷城旧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局部
《高明中心城区(荷城旧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示文件)一、规划调整简介本次拟调整地块均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涉及一个已批控规,为《高明中心城区(荷城旧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次规划拟有6处需要调整,位置及规模分别为:目标地块1为兼容性调整,地块位于西江大道以南、荷富路以东、明国路以北、荷香路以西,地块规划面积为35701㎡。
目标地块2为道路线形调整,调整沿江路高明水厂—荷城公园段,位于原规划东侧,长度约1706m。
目标地块3为水厂扩建地块位置调整,地块位于沿江路以东,西江以西,扶丽村以北,地块规划面积35776㎡。
目标地块4为地块用地性质及强度调整,地块位于沿江路以东,荷城公园以北,地块规划面积47485㎡。
目标地块5为地块用地性质及强度调整,地块位于怡乐路以南,荷香路以西,涉及原规划荷城中学及其北侧居住地块,原规划用地面积分别为62765㎡及17528㎡。
目标地块6为地块用地性质及强度调整,地块位于西江大道以南,明国路以北,文昌路以东,原规划用地面积62606㎡。
根据调整内容,拟调整地块主要可分为4类,1处为用地兼容性调整,1处为道路线形调整,1处为市政设施用地位置调整,3处为用地性质及强度调整。
图1-1 目标地块在原控规的区位示意图二、规划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5)《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6)《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7)《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8)《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佛规通【2008】81 号);(9)《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改革和创新研究》及相关政策文件;(10)《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1)《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高明中心城区(荷城旧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3)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范、规定。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摘要: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所具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公开的明确。
伴随着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规划部门的工作重点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面对大量的控规指标调整申请诉求。
控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控规的调整也触动了多方的利益,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和矛盾。
本文通过对控规调整原因及产生的影响分析,并对编制及管理层面提出建议,以提高控规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谋求规划工作的科学开展。
关键词:控规;局部调整;发展前言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控规作为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而且是实施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法定前置条件。
1控规的释义控规作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规划之一,控规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对用地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有关环境、交通、绿化、空间、建筑体量等规定明确的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确定明确的指标,以实现对用地建设的规划控制,并为土地的有偿使用提供依据。
2控规的地位与作用控规是规划制定、规划管理与规划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是判断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最直接依据。
控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依据,也是批准临时建设的依据。
结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乡村建设,不得影响已批准的控规的实施。
在规划管理和实施中,规划管理部门主要依据控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纳人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是否可以变更,也要依据控规进行审核。
3控规调整原因3.1控规编制科学性不足在控规编制、审批、修改的工作实践中,上位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尤其是强制性内容)没有层层传递下去指导建设,同时也受到一些专业规划和利益诉求等要进行协调和平衡的冲击。
由于一些该控制的没有控制住,使控规科学性受到诟病和质疑。
一些城市控规与总规不衔接,导致违反总规强制性内容,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建设,公共利益、长远利益被侵害,部分城市以项目引导控规编制,导致城乡建设无序发展;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76“成规院杯”获奖论文专辑“CDIP D Cu p ” A w a rd P a p e rs【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控规调整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再平衡。
本文通过对目前控规局部调整中角色关系、启动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分析,并借鉴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ABSTRACT: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latform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planning in China and a public policy to regulate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groups, which has the core status in urban planning system.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in essence is the re-balance of interests of different group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oles of different groups,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compensation in the partial ad-justment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to make improvement by referring to the practice of zoning in America.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partial adjustment; public policy简・雅各布斯曾指出“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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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变成我国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监督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调整均衡各方面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控规调整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矛盾的再次均衡。
本文通过对当下控规部分调节中角色关系、开启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透析,并且吸取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意见。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g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有个著名的城市规划学者说过“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
城市规划的重点正从技术性格局、单方面追求城市容貌,转向统筹多种利益,考虑效率和公平。
“城市规划是社会多元主体和成员寻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识和目标结构,是一种可以在各方矛盾之间,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和和解的机制,能够面对未来的不明确因素,框架内还包含灵活性的政策行动步骤以及实行方法或建议”。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行监管的重点平台,在城市规划系统中有中心地位,也是调和均衡各种利益的中心“公共措施”。
在城市规划通往和谐的道路中,控规在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方面,以及结果内容方面进行改良改进,显得特别急切和重要。
二、控规局部调整的有关调研
跟着某些城市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市中心大致实现“控规满覆盖”,规划部门的工作中心慢慢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
控规修改的问题渐渐明显。
控规的修正可分为控规修改编制和部分调整。
控规修编是由于社会经济进步或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城市结构需要完善,需对控规进行大面积修改或对布置结构进行改正,如一个片区由贸易市场区改为住宅区;控规部分调整是对控规中一个或几个地块的造型、尺寸、指标进行调整,例如改变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承受率,修改城市道路走向等。
本文对于控规部分修改进行阐述。
我国的研究人员对控规局部调整的需求类型、原因、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总结出调整的需求种类涵盖工业企业的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导向、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规划调整等;调整引发原因有土地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因素的压迫、城市建设和规划自身的不确定性、控规编制经验少等;所造成的反面影响有对城市公共利益的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深、城市以后发展的失调、对规划科学性和严肃性的怀疑等;控规局部调整的改进策略主要有几方面
(一)增强控规弹性,提高土地兼容性,适应市场变化;
(二)严格控规局部调整的法定程序,维护合理性和严肃性;(三)改进控规指标调整的决策机制,强化公共参与;
(四)完善规划调控的经济政策。
三、控规调整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进行必要的论证,要征求征利害关系人的想法,而且向原来的审批机构做出出专门的报告,获得该机构的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具体可以参考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控规局部调整程序。
1、控规局部调整中的四种角色关系
政府、市场、有利害关系的市民和规划师是控规局部调整过程中重要的角色。
政府是最重要的角色,具有裁决的关键作用,而且拥有技术性质,是普遍市民的利益所在,具有非常大的决策空间,所以是很重要的角色。
老百姓的影响力相对于政府决策来说是十分微小的,因为政府在征求老百姓意见上,反馈机制和约束力是十分匮乏的。
在现存的模式当中,政府和市场的力量是决定城市空间生产的主要因素;广大老百姓虽然是城市空间使用者,但是是很难拥有决定权的。
在招商引资、城市形象等等多方面的影响之下,政府的决策立场很容易和普通大众的立场上产生偏差。
现在的模式下,政府和市场是决定城市空间生存的力量之所在,所以要改变这样的格局。
2 、目前控规调整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与市场的地位不对等。
普通的老百姓和市场(土地业主)的自身利益诉求机会表达的表达方式是不一样的。
土地业主的话语权比普通老百姓多很多,土地业主为了自身利益可以申请调整控规符合自身要求,但是普通老百
姓的信息不对称,在组织机制上十分的缺乏,没有正常行使权利,无法借助任何机制来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但是对于控规局部调整来说,公众参与是十分重要的,能够有效的避免个体“非正常”地参与和监督,消除社会上的一些不安定因素。
(二)在裁决机制上缺乏规范。
现在自由裁量权针对的控规调整机制来说,所占的比重十分大,两个地方就出现一个地方可以,另外一个地方却不可以的情况,在说明和约束上没有任何一个条文细则,而且也不能够公开查阅和引用调整案例,因此在影响裁决的因素当中,市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四、控规调整新机制探讨
我国的控规局部调整可以借鉴美国区划经验,依法裁决是使用得比较多的方法,像美国他们在利益补偿制度上有奖励区划和开发权转让等等,针对控规调整存在问题,本人觉得应该加强化公众对控规局部调整的新机制的参与程度,使得普通大众和市场相对等,并且限制对控规调整裁决的自由程度。
1、控规调整的启动机制
实施联名申请控规调整制度,并以社区为单元,以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公共利益的调整内容,像一些旧城区为进行开发的可用地,可以对开发商指标做出一些补偿,因而开发建设,也可以先备案,如果有更新改造政策就优先考虑。
2、控规调整的裁决机制
现在有很多控规调整公示意见没有硬约束力,不能够充分的尊重
普通大众的意愿,因而导致普通大众对参与规划没有热情。
所以可以参考美国区划调整的经验,完善民意否决制度,如果充分的尊重市民意见,就不会出现很多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等公共用地被开发商蚕食的机会。
让专家和市民代表参加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并且让他们拥有发言权,而且还要建立依法裁决机制。
行政部门应根据形成的意见,列出一些条文。
得出更加的调整结论,各种要素都要考虑到,并且对案例进行备案,提供查询、参考和研究,这样,会有利于统一调整模式的形成,使得规划体系更加完善。
3、控规调整的利益补偿
进行控规调整的时候,必须具有有效的利益补偿方式,像对土地业主会得到政府相关的奖励,市民会得到土地业主的补偿,这些都是十分有效的。
要是市民受到了土地业主申请的控规调整干扰的话,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相反的话土地业主给市民的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的话,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奖励。
五、控规局部调整新机制下的公众参与方式与规划师角色定位
1、公众参与方式
为了相对降低参与成本,让公众参与规划,各个社区都应该设立向普通大众进行展示,规划宣传,进行民意搜集的规划咨询机构,秉承对公众负责的原则,这样的话,参与成本才能够相对的降低,而且普通大众才能够真正的参与到城市规划当中来。
2、规划师角色定位
新的控规调整模式会使得政府、市场、普通大众和规划师这四种角色的定位进行变化,强化了普通大众的主体地位,跟市场一起成为了控规调整的两个利益方。
强化普通大众的作用的话,普通大众和规划师两者就要加强沟通和联系,互相表达调整内容的意向,进行民意搜集,代表市民,并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整个的沟通过程和意见。
政府在做出决策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到市场、普通大众和专家的意见。
六、结束语
本篇文章以在建和谐社会对规划构的主要方面为起点,对控规局部调整当中的角色不稳定状态进行分析,对控规调整程序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并提出了公众参与度的重要性,还讲述了公众如何参与到控规调整程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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