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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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作者:李奉林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22期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

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责主体责任范围一、引言近年来,为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中央部委专门下发了四个重要文件来推动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200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此文件的出台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用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积极探索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

2010 年,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2011 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明确,有利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各项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

2012 年,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中注协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时,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纳税、职业责任保险,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等方面给予若干政策扶持。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特殊合伙人的一种合伙形式。

普通合伙人指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特殊合伙人则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责任限制在其投入的资金或承诺的财产范围内。

特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地位相对被动。

特殊普通合伙在组织结构上相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的所有人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通常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相比于一般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对于特殊合伙人而言,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资本保护,降低其个人风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增加企业
的投资来源和资源。

特殊普通合伙在某些行业领域,如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是常见的合作形式。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特殊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通常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在公司内部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特殊合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结构,它融合了合伙和公司的优点,既能够享受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个人所有权,又能够获得公司的法律和财务保护。

特殊合伙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全部权利和义务的合伙人,他们在企业中具有对企业财产负有无限责任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则是指只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相对被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特殊合伙的优势在于其合作伙伴之间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普通合伙人可以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企业的灵活性。

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资金风险,减轻了在企业经营中的责任。

这种分工使特殊合伙在日常经营中更加高效和灵活,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

特殊合伙的另一个优势是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保护。

与一般合伙企业相比,特殊合伙能够享有一定的法律和财务保护。

有限合伙人仅对其出资承担责任,不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责任,这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同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特殊合伙享有与公司相似的法律保护,例如合作伙伴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在企业债务违约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承担风险。

然而,特殊合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受到不同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限制,特殊合伙在决策方面可能会出现困难。

特殊合伙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问题需要仔细协商和明确规定,以避免合作关系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特殊合伙还需要遵守特殊合伙法规定的一些规定和程序,这可能增加了合作伙伴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特殊合伙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在创业和商业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将合伙和公司的优势相结合,为合作伙伴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安全的合作环境。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先它仍然是属于普通合伙企业,适⽤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所以,除了要遵守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还有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定的相关法律,下⾯是店铺⼩编特意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条的介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依照本法第五⼗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七条⼀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合伙⼈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执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于偿付合伙⼈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应当单独⽴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人合作协议是一项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文件。

通过该协议,合伙人能够明确他们在合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风险的分担和责任的承担。

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1. 合伙人风险分担在合作过程中,合伙人可能面临各种类型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

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这些风险的分担方式。

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包括:(1)资金投入比例分担:根据各个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比例,确定其对财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一般而言,资金投入比例越高的合伙人,承担的财务风险也相应越大。

(2)技术与经验分担:如果合作项目需要各方提供不同的技术或经验,可以根据各方在这方面的贡献来确定风险的分担方式。

拥有更多技术或经验的合伙人,在面临相关风险时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3)特殊风险的分担:在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特殊的风险。

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其的分担方式,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合伙人责任承担除了风险分担外,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

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这些责任的承担方式。

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1)财务责任:合伙人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包括资金投入、利润分配等方面。

在协议中明确合伙人的财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合作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2)管理责任:合伙人应合理分工,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合作项目的管理责任平衡,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摩擦。

(3)法律责任:在合作过程中,合伙人有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或法律责任。

合伙人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3. 注意事项在制定合伙人合作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协议目的和范围:合伙人合作协议应明确协议的目的和范围,以避免歧义和争议。

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承担的债务类型

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承担的债务类型

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承担的债务类型摘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没有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所保护的债务类型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

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如果将合伙人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等,会使得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同时,合同之债已成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常态,此时合伙人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无辜合伙人来说完全是有失公平的。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将合同之债纳入有限责任债务类型,但该纳入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合同之债。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债务类型合同之债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介绍12014年4月30日,周培元因与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委托甲的律师为代理人,甲律所指派王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谈判和解、调解,一、二审诉讼、执行。

2014年5月6日,周培元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作出裁定后,冻结了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2014年11月19日是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但周培元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

直至2015年3月9日前,才申请法院对上述账户继续冻结,但实际冻结0元。

随后周培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律所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续封并非律师的强制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驳回诉讼请求。

周培元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王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为民是甲律所指派的,甲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认定甲律所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周培元所主张的涉案损失及利息。

1.延伸案例引发的问题思考在此我们假设本案被告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再假设本案中被告的财产及其风险基金的总额并不能够弥补赔偿数额,在此情形之下,依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较为合理公平的。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个体共同经营的商业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有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本文中,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共同承担着经营风险和债务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可以共同承担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仔细评估,确保企业的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案例:小明和小李合伙开设一家餐馆。

由于经营不善,餐馆亏损严重,无法偿还供应商的欠款。

供应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发现小明和小李的个人财产都可以被追偿。

最终,小明和小李不得不出售个人财产以偿还债务。

其次,合伙人有义务遵守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作规则和分配权益的文件。

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共同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案例:小王和小张合伙开设一家创业公司。

根据合伙协议,小王负责技术开发,小张负责市场推广。

然而,小王却私自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了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王,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合伙人还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忠诚。

合伙人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小红、小绿和小蓝合伙开设一家服装店。

小红负责采购,小绿负责销售,小蓝负责财务管理。

然而,小红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从供应商那里获取了返利,并将其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小绿和小蓝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红,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较低的组织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常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分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的建议。

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 合伙人定义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伙协议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合伙人之间共享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

(3)经营关系: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4)责任关系: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

三、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1. 合伙协议违反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同法: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经营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合伙人滥用职权,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大决策失误:合伙人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四、合伙人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

《律师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明

问: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答:所谓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其适用范围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同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还需要同时达到另外两个"特殊"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一是要"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二是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
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1范本)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1范本)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摘要合伙人制度是一种经营模式,通过与合作伙伴共享风险和利益,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合伙人制度的5种常见模式,包括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股权合伙制、特殊合伙制和虚拟合伙制。

每种合伙人制度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模式。

1. 普通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一种最常见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普通合伙制中,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盈亏和风险,并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

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由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包括投资份额、投资金额、分配利润和决策权等。

普通合伙制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或创业公司,合伙人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2.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投资金额的风险,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而普通合伙人承担管理和决策的责任。

有限合伙制既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又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有限合伙制通常适用于需要吸引外部投资者但仍希望保留控制权的企业。

3. 股权合伙制股权合伙制是一种基于股权投资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股权合伙制中,合伙人以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

合伙人持有股权并分享企业的收益。

股权合伙制不仅可以吸引外部投资,还可以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使合伙人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的发展。

股权合伙制通常适用于高成长潜力的企业或希望通过上市融资的企业。

4. 特殊合伙制特殊合伙制是一种根据特定需求设计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特殊合伙制中,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设置。

例如,某些合伙人可以只参与特定项目的经营,而不参与整个企业的管理。

特殊合伙制适用于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或需要满足特定要求的企业。

5. 虚拟合伙制虚拟合伙制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虚拟合伙制中,合伙人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合作和交流,共同参与企业的发展。

虚拟合伙制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吸引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伙伴。

特殊合伙人特殊在哪里

特殊合伙人特殊在哪里

特殊合伙人特殊在哪里
特殊合伙人的定义和特点
特殊合伙人是指在专业服务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允许专业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因合伙人执业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其是否涉及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不同的责任划分。

特殊合伙人的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划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如果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这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来应对风险,以确保在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赔偿。

适用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特殊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特殊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面。

普通合
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责任划分更为复杂:
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人:如果某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这些区别,可以看出特殊合伙人在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后果(3篇)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普通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本文将从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后果1. 合伙人责任(1)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额为限进行抗辩。

(2)连带责任期限普通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期限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合伙企业解散后,仍由合伙人承担。

若合伙人已经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其对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消灭。

2.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与转让(1)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分割方式,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购买权:合伙人转让其出资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2)同等条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

3. 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

4. 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承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5. 合伙企业的终止合伙企业终止的情形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4)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责任当今社会,无论任何一项工作任务,都需要团队协作才能完成。

特别是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精细的情况下。

只有合作才能高效率的完成。

有限合伙成为了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经营形式。

什么叫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者即为合伙人。

有限,根据其字面意思是指在某一确定的范围、条件内,有限责任即是承担主体承担在某一确定范围内的责任,超过范围则无须承担。

根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即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设立者,同时由于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时,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一家企业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是根据他们在入股前的约定,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划分的。

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买者一般都是有限合伙人。

关于企业里的董事会成员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主要还是看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决定的。

按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两合公司,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为多少如果不是注册公司,其他投资没有投资金额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责任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责任有哪些

普通合伙⼈责任有哪些普通合伙⼈是有限合伙中承担⽆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其责任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相同。

那么你知道普通合伙⼈的责任有哪些吗?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不但以⾃⼰已经投⼊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且还要以⾃⼰所有的个⼈财产对债权⼈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对于在执⾏合伙事务过程中因⾃⼰的过错⽽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承担的⽆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

在有限合伙中,绝⼤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财⼒远低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何以能够承担⽆限责任,从⽽取得合伙债权⼈的信任呢第⼀,普通合伙⼈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第⼆,普通合伙⼈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经营和偿债能⼒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第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能⼒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个有理智的⼈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保证的⼈,交易相对⼈可以借助有限合伙⼈的判断中增强⾃⼰对普通合伙⼈的信任;第四,⽆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来说是⼀种巨⼤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的出资和普通合伙⼈的全部财产,⽐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的⽆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

⼀⽅⾯,给合伙外部交易⼈、债权⼈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段。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1、对外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对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是什么样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是什么样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是什么样的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律伴网/。

普通合伙人的公司连带担保责任的范围

普通合伙人的公司连带担保责任的范围

普通合伙人的公司连带担保责任的范围一、普通合伙人公司连带担保责任范围的相关概念咱先来说说啥是普通合伙人哈。

普通合伙人在公司里那可是承担着比较重要的角色呢。

连带担保责任呢,就是当被担保的一方还不上钱或者不能履行义务的时候,普通合伙人就得跟着一起承担责任。

那这个责任的范围可就有得说了。

二、从债务角度看范围1. 主债务肯定是在范围里的。

比如说公司借了一笔钱,这就是主债务。

如果到时候还不上,普通合伙人就得为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这就像是你和小伙伴一起去买东西,小伙伴说他来付钱,你做担保,结果小伙伴没钱付,你就得把钱付了,这就是对主债务承担责任。

2. 利息部分也在范围内。

因为借款除了本金还有利息呀。

如果公司只还了本金,利息还不上,普通合伙人也得管。

这就好比你租房子,除了房租还有可能有滞纳金之类的,你做担保就得考虑这些额外的费用。

3. 违约金也是。

要是公司和债权人签的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公司违约了,普通合伙人要为违约金负责。

这就像你答应小伙伴一件事,没做到要给个小惩罚,你做担保就得承担这个惩罚的费用。

三、从合同约定看范围有时候合同里还会约定一些特殊的责任范围。

比如说可能会有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之类的。

如果公司耍赖不还钱,债权人要去打官司,那这些打官司的费用,普通合伙人也可能要承担。

这就像是你和小伙伴一起闯祸了,要赔偿,赔偿里还包括请人来处理这个事情的费用,你做担保就得负责。

四、从法律规定看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连带担保责任范围还可能受到一些限制或者特殊规定。

比如法律可能会规定一个合理的范围,防止债权人过度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而且不同地区的法律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就像不同地方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就得按照当地的规矩来。

五、特殊情况的影响1. 如果公司有多个普通合伙人,那他们之间对连带担保责任的分担可能会有内部约定。

不过这个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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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二、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

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

三、特殊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特点
(1)无限性。

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是合伙人责任的无限性。

(2)补充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有财产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合伙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合伙人的补充责任。

(3)连带性。

债权人有权选择有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合伙人有义务为其他合伙人代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就是合伙人合伙责任的连带性。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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