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政策分析
借: 库存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 收入( 或“ 发包及 上交收入 ” ) —— 土地发包
收入
农业生产经 营收入免税属 于所 得税法规定 内容 , 农 场不需 办理税务审批手 续 , 其 免税 所得不需要计 算应纳税款 , 闭 直接结 转本年利润 , 不作计提税金和结转盈余公积等 的会计处 理。 农 场收取承包费后计提上交管理局 的部 分 , 会计做 : 借: 管理 费用—— 上交 承包 费( 上交 土地 发包 收入 ) 贷: 其他应付款—— 管局
一
、
农 场职 工 交 纳土地 承 包 费的 涉税 会计 处 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一) 农场职 工承 包费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在计划经济 体制的 “ 政企合一 ” 时期 , 农场作 为中央直属 国 有农业 企业 , 其 内部的农业 生产者 均有 “ 职工” 身份 , 享 受城镇 企 业“ 工人 ” 的相关待 遇和权益。改革开放后 , 农 垦实行“ 政企分 开” , 并落实 了“ 大农场 套小农场 ( 家庭农场 ) ” 的农业 承包 “ 双层 经 营体制” 。 但 长期 以来 , 全国驻农 垦系统特别是黑龙 江垦 区内 的各级 国税 机关 ,对农场特 殊的经营体制 内涵缺乏深刻认 识 , 绝 大部分 税务人 员认 为 , 垦区土 地既然 是 国有 土地 , 只有在 改 革 前作为 “ 实体企业 ” 的农场从 事统一生产 经营所获得 的收入 , 才 属于新所得税 法 中规定免税 的所得 ; 改革后农场 土地承包经 营, 则 只有直 接从 事农业 生产 的家庭农 场和农 户 , 才是 真正意 义 的农 业生产者 , 其取 得的收益才属 于农 业生产经 营所得 。而 对农 场而言 , 一则不再 是直接下 田劳作 的农业生产者 , “ 坐享其 成” 的承包费 就不再 属于农业 生产 收入 ; 二 是农场 将 国有 耕地 承包 给 内部职工 建立 家庭农 场或者联 合经 营家庭 农场 以及部 分个人 独立经 营的场内农户 , 应是农场对 国有土地经 营使 用权 的“ 转让” 或者 “ 租赁” , 其 收取的“ 承包费” 应属于对 国有土地 的 转让或者 出租获益 , 所 以须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由于国家没有 明确 的农 垦税收政策 , 各市 县税务机关 为保 证税款 入库而在征税 过程 中做 出的种 种解释说 明 , 都不 能被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定 , 致目前 仍无法 消化的留 抵税额 , 导 税务 机关可在 核实无误 的基 础上一次性 办理退税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向 自然 人 借款 的 利 息支 出企业 所 得税 税前 扣 除 问题 的 通 知
( 0 9年 1 2O 2月 3 1日 国 税 函 [ O 9 7 7号 ) 2 0 ]7 现 就 企 业 向 自 然 人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问
息 支 出 , 根 据《 华 人民共 和国 企业所 得税 法》 以下简 称税 法 ) 应 中 ( 第 四十六 条及《 政部 、 家税务 总局关 于企业 关联方 利息支出税 财 国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2 ( 2 0 1 1号 ) 定 规
一
、
根 据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管 国 企
理办 法> 通 知》 国税 发 [ O 9 8 号) 三 条规 定的 精神 , 业 的 ( 2O ]8 第 企 以前年 度 ( 括 2 0 包 0 8年 度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以 前 年 度 ) 发 生 ,
缴。
关 于 企 业 以前年 度 未 扣 除资 产 损 失企 业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0 9年 1 20 2月 3 1日 国 税 函 [ 0 9 7 2号 ) 2O ] 7
现将 企业 以前年度 未能扣 除的资 产损失企 业所得 税处 理问题
通知如 下 :
上述承 包形式属 于农场 内部承 包经营 的形 式,黑龙江 垦区 国
有农 场从家庭农 场承包 户以 “ 地承 包费 ” 式取得 的从事 农、 、 土 形 林 牧 、 业生产 的收入 , 于农场 “ 事农 、 、 、 业 项 目” 所得 , 渔 属 从 林 牧 渔 的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3【作者简介】邵奎(1972—),男,高级会计师,本科,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财务管理部。
【通讯作者】张元福(1954—),男,高级经济师,本科,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邵奎1 张元福*2 王大庆3.4(1.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4.海口经济学院)【摘要】 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本文按照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的四个阶段(即:实施简政放权阶段、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和新时期国企混改阶段)全面系统地回顾了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内容和改革成果,总结了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并得出几点启示,以期对下一步深化农垦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国企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不仅是充分调动企业干部和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也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垦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农垦主管部门的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简政放权、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垦区二、三产业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基本形成了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又做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回顾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历程、内容和成果,总结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鉴往知来,对新时期北大荒集团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的要求,继续以国企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的生命力,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doc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谢谢观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15•【文号】财税字[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副产品购销,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2.16•【文号】国税发[1994]26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农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4]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按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
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
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
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单位名称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省加格达奇二、中国林业机构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市天津林业工具厂2.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市镇江林业机械厂3.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市常州林业机械厂4.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市苏州林业机械厂5.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市泰州林业机械厂6.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北京市7.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上海市8.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广州市9.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哈尔滨市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北京市2.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市3.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沈阳市4.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天津市5.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上海市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珠海市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1.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云南省昆明市园艺分公司2.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广东省广州市园艺分公司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江苏分公司2.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东城区和平里杠区工贸公司25号楼3.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公司4.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湛江市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5.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北京林源木业公司6.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口市海南林海公司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待18号。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列次填报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
具体说明如下:(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黑财税〔2010〕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完善我省地方税制,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结束——。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围场国税局兼职教师万国宝2011年2月14日)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税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2010-7-9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①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
对黑龙江垦区“基本田”历史延承的初步研究
6农场经济管理 (2022/4)nong chang jing ji guan li【作者简介】乔振业(1984—),男,高级农艺师,硕士,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共青农场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研究方向:垦区土地经营管理。
对黑龙江垦区“基本田”历史延承的初步研究乔振业(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共青农场有限公司)【摘要】 黑龙江垦区经过75年的开发建设,在土地经营管理体制上艰苦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了具有北大荒特色的农垦“两田制”土地经营管理道路。
“基本田”作为现行土地经营制度主角之一,具有普惠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农场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当前,粮食价格处于高位,土地资源紧俏,各种土地诉求频发,很有必要对垦区“基本田”历史的延承进行梳理研究,有助于垦区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研究者更精准地把握政策,少走弯路,切实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
【关键词】 黑龙江垦区;“基本田”制度;历史延承一、黑龙江垦区“基本田”概念的提出1990年,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和深化垦区农业改革的意见》 (黑垦发〔1990〕10号),对黑龙江垦区深化农业改革作出具体详细部署,文件明确提出“以实行‘两田制’为基础,推进按照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不同,确定不同的原则收取土地承包费”。
“两田制”即“基本田”(或叫口粮田)、“承包田”(或叫责任田、商品粮田),这也是黑龙江垦区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基本田”的概念,文件确定“基本田”收费按低标准的利费收取,该原则一直延续至今。
二、“基本田”制度建立完善阶段1990年至2005年,经过15年的艰辛探索、不断总结、具体实践,2005年10月原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指导意见》 (黑垦发〔2005〕18号),以文件形式将15年的土地经营管理经验固化了下来,进行科学的提炼,文件详细规定了“基本田”的分配对象、面积分配标准、承包费构成、主要管理原则等内容,将“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和“实际参加农业生产经营”作为申请分配“基本田”的三个基础条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2021-03-10 12:54:52|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__6]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__6]9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国有农场及承包方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七条土地承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
各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第八条在对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
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发布日期:2011-09-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移交原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财政票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移交原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
财政票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14
•【字号】黑财办〔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移交原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财政票
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黑财办〔2019〕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森工集团: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等4个农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为〔2018〕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2号)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原授权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财政票据管理职能移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收回原委托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各代行财政票据发放管理职能。
二、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相关规定,原农垦、森工系统所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归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续,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管。
三、省农垦集团、森工集团不得再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发放票据。
四、已确认移交给地方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原省农垦农局、省森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移交单位财政票据的清理、登记、造册和备案工作,对已满5年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由省农垦集团、森工集团财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
以上移交事项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大荒集团发展中的土地承包费所得税筹划研究
北大荒集团发展中的土地承包费所得税筹划研究李可欣;冯健;陈嘉琦;王树锋【摘要】针对北大荒集团所属国有农场收取农地承包费长期隐含纳税风险的客观实际,采用调研法、归纳总结法、判断推理法等,阐明了北大荒集团各农场土地发包体制和业务经营状况,分析了含有痼疾的经营体制运行所掩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变农业生产者职工身份和依法确权、延长土地经营承包期等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建议,确保从规范管理角度清除北大荒集团发展障碍。
【期刊名称】《国际会计前沿》【年(卷),期】2018(007)004【总页数】5页(P86-90)【关键词】北大荒集团;土地承包费;所得税筹划【作者】李可欣;冯健;陈嘉琦;王树锋【作者单位】[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大庆;[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大庆;[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大庆;[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大庆;【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1.引言北大荒农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是中国最早上市的农业公司之一,其发展直接关乎到所在省农业经济质量和全国粮食生产战略地位保障。
土地承包费是北大荒集团最重要的经营性收入来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农林牧渔所得”范畴,应享受所得税免征待遇。
但近些年来政府税务机关检查中,坚持提出土地承包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特别是2018年9 月20 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补缴2016 和2017 两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约3 亿元的税案,使北大荒直属各农场分公司纷纷认识到企业所得税风险严峻性和后果恐惧性。
谋求所得税筹划策略,已成为黑龙江垦区决策层和财务界的普遍共识。
2.北大荒集团发展情况北大荒集团,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企分离转制而成,位于中国东北部小兴安岭山麓、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腹地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辖区总面积5.54 万km2,其中耕地面积290.87 万hm2。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2 (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
23 (六)电力项目
24 (七)水利项目
25 (八)其他项目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 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 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 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报第2+13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免税项目”:填报第3+4+…+9+11+12行的金额。 3.第3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 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额。 4.第4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 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 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 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 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 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所得额。 12.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 14.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 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 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施行日期2009.12.31
文号国税函[2009]779号
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
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