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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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
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管理。

该管理办法共有5章
30条,对无线电频率的获取、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面将逐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析。

第二章是许可申请与发放,规定了许可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许可申请
程序、许可费的缴纳等。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按照规
定缴纳许可费。

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给予许可。

第三章是许可使用和管理,详细规定了许可使用人的义务和权利。


可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使用频率,不得违规使用或转让频率。

管理机构对许可使用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处理。

第四章是许可证管理,规定了许可证的制作、发放、变更、延续、注
销等程序。

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使用人的名称、有效期等信息,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发放和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过期或违法使用频率的,管理机构有
权注销许可证。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许可使用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处罚。

同时,对
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有效和有序进行,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促进信息传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管理机构无线频率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并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管理政策,指导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工作。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承担无线电频率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频率规划(一)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由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各种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定。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划,不得占用未经批准的频率资源。

四、频率使用申请和审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必须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使用频率、使用范围、使用性质等信息。

(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可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并指定明确的频率和使用范围。

未经许可证的频率使用,一律视为违法行为。

五、频率使用管理(一)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按照许可证要求使用频率,不得私自调整频率和发射功率。

对于所使用的频率,应保持频率的稳定性和纯度,以保证通信质量。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时,不得对其他频率造成干扰,也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的无线电信号。

对于发现有干扰或非法使用频率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六、频率使用监督检查(一)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使用的频率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动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定(3篇)

动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技术逐渐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无人机在农业、交通、环保、测绘、应急救援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然而,无人机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无人机概述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简称UAV)是一种无人驾驶的飞行器。

它具有体积小、速度快、操作简便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军事、民用和商业领域。

无人机的种类繁多,包括固定翼无人机、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无人机等。

二、无人机法律规定的背景随着无人机数量的不断增加,无人机事故频发,对公共安全、隐私权、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规范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我国开始逐步完善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无人机法律规定1. 无人机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飞行必须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分为三类:小型无人机飞行许可、微型无人机飞行许可和轻型无人机飞行许可。

2. 无人机飞行区域限制我国对无人机飞行区域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禁飞区域:军事设施、政府机关、重要活动场所等。

(2)限飞区域:城市居民区、机场周边、重要基础设施等。

(3)非限飞区域:除禁飞区域和限飞区域以外的区域。

3. 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要求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无人机驾驶员:负责无人机的操控、飞行。

(2)无人机观察员:负责监控无人机的飞行状况,协助驾驶员进行操作。

(3)无人机维护人员:负责无人机的维护、保养。

4. 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飞行前检查:确保无人机处于良好的飞行状态。

(2)飞行计划: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飞行路线、时间、高度等。

(3)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中的卫星无线电频率,是指空间无线电台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本办法中的空间无线电台,是指在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物体上和在准备超越或者已经超越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的物体上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者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

第四条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并组建卫星通信网的,还应遵守《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第五条根据国家重大任务和安全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使用。

第二章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第六条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了非规划频段(包含规划频段附加使用)的卫星网络资料,或者向国际电信联盟提交了启用规划频段的卫星网络资料;(六)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与境内地位优先的相关卫星网络资料完成协调,并开展了必要的国际协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协调的,还应根据内地与港、澳签署的卫星网络协调办法履行相关协调程序.第七条申请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用于设置、使用在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对地非静止轨道空间无线电台,且所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根据《无线电规则》不需要履行协调程序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条件:(一)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了相应卫星网络资料;(二)开展了必要的国内和国际协调;(三)承诺不对其他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并有合理的干扰消除操作机制。

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

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

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刘海洋; 杨夏青【期刊名称】《《数字通信世界》》【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卫星通信网;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 频段占用度; 区域覆盖率; 用户承载率; 卫星监测【作者】刘海洋; 杨夏青【作者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 1000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N927+.2; TN981 研究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2016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提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为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做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颁布《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2](工信部无[2017]322号,以下简称“《使用率规定》”),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使用率规定》中包括地面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以及空间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等内容,其中空间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中包括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通信网四类。

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移动业务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笔者已先期撰文进行了分析。

本文仅对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的评价方法进行初步研究和探索。

2 我国卫星通信网应用现状及特点《无线电规则》(2016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2018版)并没有对卫星通信网进行定义,国际上也没有通行的管理模式,但在我国,卫星通信网是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重要事项,也是空间业务管理的核心元素之一。

在《条例》中对于卫星通信网应用赋予了相应地位,即“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频率使用 许可条件,细化了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 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要求。
办法解读
制定过程
制定目的
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现实需要。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近年来, 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加快实施,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车联、工业控制系统等新技术新业态快 速发展,无线电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经济社会对无线电频率的需求不断增加,频谱资源日趋紧张。制定《办法》, 依法规范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和频率使用行为,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技术业务持续健康发 展的迫切需要。
《办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确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即:当事人向国 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的活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 批权限实施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办法
01 政策全文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征求意见 04 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制定的办法。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 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无线通信业是当今社会中极为重要的行业之一,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通信方式,也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无线通信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无线电频率的管理。

无线电频率管理是确保无线通信安全、高效运转的基础,下面将对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论述。

一、无线电频率的定义及分类无线电频率是指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用来传输信息的电磁波的频率。

根据频率的不同,无线电频率可以分为三大类:低频、中频和高频。

低频主要用于远距离的地面通信和航海通信,中频主要用于广播和航空通信,高频主要用于卫星通信、卫星导航和移动通信。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重要性无线电频率管理对于保障无线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信至关重要。

合理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可以有效避免频段冲突和干扰,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各种无线通信系统之间的协同运行,确保通信质量和数据传输速度。

同时,无线电频率管理还可以防止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确保通信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在频段规划和分配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各种无线通信系统的需求,避免出现资源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的问题。

2.高效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最大限度地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满足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需求。

同时,鼓励研发和应用新的无线通信技术,进一步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3.协同共享原则:各种无线通信系统之间应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利用有限的频谱资源,确保各类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避免相互干扰。

4.安全保密原则:无线电频率管理应强化对通信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防止非法使用、窃听和干扰无线通信,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四、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具体措施1.频段规划:根据不同的无线通信系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频段规划方案。

在规划中应考虑国家的频率分配政策、国际协调和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划分不同的频段,以满足不同通信系统的需求。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需求不断上升,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为落实《条例》规定,亟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需对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做好《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对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央军委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等4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经我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工信部无[2017]322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
(工信部无[2017]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21.05.07•【文号】科工一司〔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科工一司〔2021〕466号有关单位:微小卫星具有研制发射周期短,投入成本相对较低,组网运行可发挥集成效益等特点,发展规模和速度不断增大,已成为当前航天热点领域。

为引导微小卫星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现行航天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微小卫星的科研生产、发射申报、安全管理等方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微小卫星发展应有益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不断创新,拓展应用领域,提高应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本通知涉及的微小卫星是指质量1000公斤及以下,在轨(含亚轨道)开展通信、导航、遥感、空间科学、技术试验及其他特定任务的航天器,既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所有权或通过在轨交付等其他方式拥有所有权的微小卫星,也包括由我国设计、生产及在我国境内或利用我国设施发射的其他国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微小卫星。

(三)有关单位应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以下微小卫星科研生产活动:1.质量500公斤以上微小卫星的设计、研制、运输、存储、试验、经营等科研生产活动。

2.从事电源、推进、发动机、火工品等分系统及其附属产品的相关科研生产活动。

(四)从事微小卫星科研生产、发射、测运控和应用等相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0日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24年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管理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负责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全文】《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开展干扰查处、监测检测等无线电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农业、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海洋)、文广影视、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本市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创新保障)本市鼓励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状况,加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

第六条(科普宣传)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章频率管理第七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4.05.14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结合《办法》有关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关事项的函》(工信部无函〔2023〕260号,以下简称《委托函》)要求,组织对《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铁运〔2005〕9号)进行修订,印发了《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3〕32号,以下简称《细则》),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细则》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由铁道部印发,存在政府监管与企业生产管理、无线电台和频率管理交织等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频率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委托许可的频率范围和要求变化较大。

《细则》共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许可条件及范围。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办法》和《委托函》,修订了频率许可申请条件和频率许可范围;二是精简了申请材料。

考虑到
部分频段在铁路已使用多年,在符合《无线电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精简了项目立项批复、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申请材料;三是完善了许可管理内容。

完善变更、注销、举报处理、工作纪律、专家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无线电管理情况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频率使用率评价:频谱监管新抓手

频率使用率评价:频谱监管新抓手

频率使用率评价:频谱监管新抓手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8年第11期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人类已全面步入异彩纷呈的无线时代。

作为各种无线电应用传输载体的无线电频谱是当下炙手可热的资源之一,如何进行全流程监管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频谱是指O至3000GHz范围内电磁波频率的集合,是各类无线电应用的传输载体。

由于技术发展所限,目前无线电应用主要集中于60GHz以下的频谱资源,其中3GHz以下频段应用最为密集。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的飞速发展,对频谱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频谱资源供需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而传统的无线电频谱管理侧重事前审批,缺乏对频谱资源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要求,更无法满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

因此,2018年,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在频谱使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频谱全过程监管的新手段——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

内涵与政策依据频率使用率评价方法,指通过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的固定无线电监测站和移动无线电监测设施,对已审批的无线电业务所使用的频率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再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获得各无线电业务所用频率的频率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的具体数值,并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局规定的各项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值进行比对;同时,对用户实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数量进行调查,对理论可承载的无线电台(站)进行分析,计算得出用户承载率值;综合分析频率使用率各项指标数值,评价已审批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率情况。

当前,从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条例到具体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都表明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也为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和技术支撑。

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必须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超过两年后,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则可收回频率;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工信部起草《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工信部起草《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9.2018年11月 月刊 总第319期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下一步,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内容。

中国VR/AR 投资激增,美国下降Digi-Capital 公司发布的《2018年第四季度AR/VR 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中国VR/AR(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市场投资金额飙升至39亿美元,而北美AR/VR 市场投资金额则从2017年第四季度的近15亿美元跌至2018年第三季度的不足1.2亿美元。

与此同时,风险投资公司对VR 显示出明显软化的态度。

IT之窗《中国宽带发展白皮书》发布 三年网费降九成近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北京发布《中国宽带发展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网络提速降费实施三年来,固定宽带和移动流量费降幅均超过90%,网络提速降费工作开展这三年,累计降费让利超过1300亿元。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刘多表示,我国已全面进入光纤时代,光纤宽带用户占比达87%,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提升至82%,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发展目标。

光纤用户比例和4G 用户渗透率都居全球前列。

工信部起草《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为了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空间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共6章49条。

其中提出,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简要新闻11项应急广播标准规范正式颁布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正式颁布11项应急广播暂行技术文件,意味着我国应急广播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此次颁布的11项应急广播暂行技术文件包括应急广播系统总体技术规范、应急广播系统资源分类及编码规范等,加上此前已颁布的3项应急广播相关标准规范,我国应急广播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启动省县合作共建融媒体中心近日,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与淮安市洪泽区举行合作签约仪式,共建县级融媒体中心。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3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23-27)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信息化;无线电频谱资源;工业;行政法规;法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700MHz频率走向将有法可依 [J], 何廷润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J], 贾宝国
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J], 程广
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发布 [J],
5.工信部发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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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过程中,对各种业务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项措施。

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国家对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监测、调整以及各种业务的使用要求等方面,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原则
无线电频率的管理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并遵守国际无线电管理制度。

管理原则包括:保护无线电频率和频段、科学规划和合理使用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发展、维护无线电安全、保护无线电通信机密、保障无线电用户合法权益等。

这些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无线电频率利用效率最大化,减少无线电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线电频率的管理组织
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实行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指定的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

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需要把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和频谱资源分配纳入本地区无线电规划,经过国家核准后即可实行。

三、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和管理
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和管理是无线电频率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的重要手段。

国家无线电计划是一个集中的无线电频率规划和分配计划,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其目的是协调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使用,充分利用各种频段资源以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通信及其它无线电业务。

分配计划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国防建设等因素制定,并在规划期限内安排和调整。

四、无线电频率的监测和监管
为有效管理无线电频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所有无线电使用者进行监测,确保无线电频率利用情况符合规划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无线电监测体系是指为确保频率管理规范、维护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秩序而建立的具有监测和管理能力的系统。

无线电监测活动包括无线电频率卫星监测、实际使用频率监测、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等,这些都有望实施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提高监测效率和精度。

五、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证书管理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证书是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核心文件,用于证明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符合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颁发或者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证书。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证书具有时效性,需要在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或变更,否则使用者将不能合法使用对应频段的无线电业务。

六、无线电频率的执法和处罚
无线电频率的执法和处罚是维护无线电频率资源和正常使用的必要手段之一。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所指定的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无线电频率执法行动,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想要避免执法和处罚的最好办法就是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七、总结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旨在规范无线电频率的分配和使用,防止频率被滥用和浪费。

因此,所有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用户都应遵守规定、尊重既定的频率规划,保障无线电通信机密,避免干扰到其它无线电设备和用户的正常使用。

此外,守法合规使用无线电频率,还可以提高无线电通信的效率和稳定性,“节约频率,共享未来”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秉持的信念。

八、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新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无线电技术的不断进步,无线电频率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其中一些新发展:
1、数字化技术在无线电频率管理中的应用:数字化技术已经
广泛应用于无线电频率管理领域。

例如,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广泛应用于通信设备、控制信号、频率检测和干扰分析等功能;数字化频率测量技术在频率监测中得到广泛应用,使频率监测的精度和灵敏度得到了显著提高;无线电频谱监管系统由于使
用了数字信号处理和频谱扫描技术,可以快速精确地识别和定位干扰源。

2、频谱共享技术:由于频谱资源十分珍贵有限,频谱共享技
术已经成为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重要方法。

频谱共享技术利用了现有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率并提高了频率的利用效率。

实现频谱共享技术需要将无线电频率技术和管理手段相结合,采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整,并合理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

3、人工智能技术在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在
无线电频率管理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可以对无线电频率进行预测,实现频率规划的自适应调整,大幅度提高频率规划的准确性和精度;采用深度学习技术实现无线电信号的自动分类,可以实现无线电污染监测和管理,更好地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

九、如何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尽管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十分严格,但只要我们遵守合法的使用规则,就可以在正常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中获取想要的成果。

因此,在使用无线电频率时,要格外注意以下内容:
1、申请并获得合法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证书,能够使我们获得
合法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2、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频率规划进行合法的频率
使用。

3、遵守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避免对无线电
通讯频率造成干扰。

4、严格保护无线电通信机密,并避免无线电信号被他人恶意
窃听或者干扰。

5、加强对无线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无线电频率的正常
使用。

10、总结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是保护和管理无线电频段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的无线电频率许可管理办法,保证了国内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规范与安全,并为不同行业提供了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机会。

在今后的无线电频率管理中,我们还需要加强技术创新,推广数字化技术、频谱共享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保障无线电频段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

只要我们遵守管理规范,依法合规使用无线电频率,既可以实现自身利益,也有助于全社会无线电通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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