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准入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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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准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加强作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件(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网(安监/2)406-2014)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安全准入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安全资信备案、考核评价等方式,对需进入各单位所属生产经营区域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的企业和人员,在作业进场前和实施过程中所进行的安全许可、动态管控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生产施工业务承揽企业是指进入公司生产经营区域从事生产、建设、营销等现场作业的内外部施工单位,包括系统内施工企业(各级送变电公司、产业单位)和社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业务承揽企业;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公司生产经营区域从事现场作业的人员,包含系统内员工(主业、产业单位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当业务承揽企业、作业人员在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时,以清单方式予以公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得继续开展公司生产施工业务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各单位应依托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平台(以下简称
“平台”)对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省、市、县供电公司及省公司所属建设、施工、检修、信通公司,公司所属生产性直属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国网安监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准入管理的制度规范;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安全准入工作。
第八条省(直辖市)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明确本单位安全准入管理细则,监督指导本单位安全准入工作;负责本单位“负面清单”的管理和发布;统一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准入考试。
(二)设备、建设、营销、调度、通信、后勤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相关业务承揽企业安全资信报备,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安全准入考试,组织落实“负面清单”相关处理措施。
(三)物资部门负责在招标采购阶段组织落实“负面清单”相关处理措施。
第九条地市级单位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准入工作,对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填报的安全资信信息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负责;负责组织安全准入考试。
(二)运检、建设、营销、调度、通信、后勤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安全资信信息填
报、审核,对填报信息的正确性负责;落实“负面清单”相关处理措施。
(三)物资部门负责在招标采购阶段组织落实“负面清单”相关处理措施。
第三章作业人员安全准入
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作业人员安全准入考试,作业人员经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现场生产施工作业,合格标准和准入期限由省公司级单位自行确定。对厂家配合人员等临时进场作业人员,应采取动态考试方式实施准入。
第十一条地市、县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将参与本专业作业的人员信息录入平台,包括人员证照、报考专业、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业务承揽企业相关联。
第十二条省公司级单位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安全准入考试工作。
(一)应健全各专业考试题库,考试内容、专业设置、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等应全省统一。
(二)应统一安排现场监考(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监考管理),考场设置监控设备,安排专人远程视频监考。
(三)宜使用线上考试方式,采用人脸识别、成绩即时发布等技术手段,提高考试效率,保证成绩真实有效。
(四)准入考试结果应及时记录至业务承揽企业、作业人员安全档案,作为准入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安全准入考试仅作为进入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区域作业的基本条件,不替代专业管理部门、业务承揽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四章企业安全资信报备
第十四条业务承揽企业的安全资信报备管理以地市级单位为主体实施,企业安全资信信息在同一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共享共用。
第十五条安全资信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具备有效的专业资质证书。
(二)具备准入合格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
(三)未在“黑名单”或“负面清单”禁入时限内。
(四)满足各省公司级单位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报备流程。在进入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区域作业前,业务承揽企业应向相关地市级单位报备安全资信(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资信(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资格证书、联系方式等)。
(一)地市或县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在接到业务承揽企业报备申请后,应组织申请单位将安全资信信息录入平台。
(二)地市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本专业范围内提报的安全资信信息,保证数据正确性、完整性。地
市级单位安监部门统一进行复核,保证数据规范性。
(三)安全资信信息经专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地市级单位专业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业务承揽企业的安全资信信息在同一省公司级单位、同一时间范围内必须保持唯一。同一企业如在多家地市级单位从事生产施工作业,各地市级单位应对其备案信息分别进行审核,并在平台中保留审核记录。
第十八条各单位宜建立与业务承揽企业的联系机制,将受理准入申请的地市级单位作为其联系单位,并由联系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例会,及时传达各项安全管控要求。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资信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联系单位申请变更。
第五章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依托平台建立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安全档案库,根据安全事件级别、违章严重程度,细化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记(减)分标准,实施安全积分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省公司级单位应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负面清单”标准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公司级单位对评价周期内安全积分清零或达到规定下限的企业、人员,应及时纳入“负面清单”,落实约谈警告、停工整顿、限制招投标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