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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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作者:张松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22期
近年来,全国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本文以重庆市渝北区铜锣山整治修复工程为例,通过梳理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中的困难,提出对废弃矿山进行环境综合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渝北区铜锣山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对废弃矿山进行环境综合治理是消除安全隐患、美化生态环境的根本举措。对渝北区铜锣山矿山进行环境综合治理,能够再造矿山区域自然景观,优化大气环境质量,有效修复当地生态环境,重塑和发挥废弃矿山的生态效益。也能重新构建适合废弃矿区转型发展的支柱产业,突破发展瓶颈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复苏。特别是能够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增加群众收入,实现社会效益。
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与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治理资金量大,筹措困难。目前,开展关闭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投入和矿山企业缴存的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两个渠道。根据已开展的3个废弃采石场约750亩治理项目,预计完成治理需投入2700万元。据测算实施14.87 平方公里影响区综合治理需投入资金约3.2亿元,而现有政府财政支持仅2250万元、历年来矿山企业累计缴存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仅1000万元。实施全面治理,资金缺口极大。
(二)治理区域复杂,技术要求高。矿山开采形成的坡度较大、近乎直立的破损山体,须采用V形槽或挂网喷播等施工难度较大的技术;坡度相对平缓的破损山体等区域须采用客土进行荒山荒地造林,客土量较大,且投入成本高;废弃的采矿坑塘改造为人工湖等自然景观过程中,对水体防渗处理、排水、引水等技术要求较高。
(三)专项规划缺失,开发利用形成障碍。废弃矿山区域内土地因开采破坏了农业生产基本功能,大部分土地处于闲置状态。而多年来的采石活动留下的矿区遗址,具有见证地方乃至全市矿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且废弃矿坑形成奇特水体景观,极具观赏价值,有极大开发利用潜力。
三、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整治土地经营权。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治理前将界定清楚的土地全部流转集中到独资公司,集体及社员以承包权入股参股公司,达到综合治理和后期利用分离,在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便于经营权集中,实现土地整合。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切实整合如美丽乡村建设、矿山废弃地复垦的地票收入、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涉地有关配套资金。同时,积极引导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参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将政府有限的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为吸引企业投资创造良好招商环境,而社会资金主要投向治理与依托治理发展的产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元素和活力。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治理。根据治理区域养老、生态旅游等产业转型定位,对规划为文化体育、养老、地质展览、停车场、加油加气充电站等建设区域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土地类别为工矿用地同時可复垦的矿山废弃地,依托“复垦-地票”机制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复垦后的耕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发包方式承包给农业种植户耕种,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供给社会投资主体进行农业开发。
(四)完善融资市场化机制。建议研究出台“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构建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投资、疏通资金渠道。允许不同经济成分与各种投资主体,以合资、独资、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治理,实现多方共赢。
(五)完善治理收益分配政策。根据不同的用地类型制定不同收益分配政策:废弃矿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治理投资者可优先获得治理后矿区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参考基准地价或同类地段出让地价给予一定优惠;废弃矿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治理投资者可按照投资比例享受治理后土地出让的收益分配;对于规划中仍需保留为集体土地的,治理投资者可与土地所有权人在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合作可发利用,收益按双方协议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