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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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1篇)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1篇)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我们有一些启发后,不妨将其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让自己铭记于心,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

一起来学习心得体会是如何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篇1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

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我的感触很深,以下几点让我印象深刻:《条例》中第十六条提到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家庭是幼儿的第一生活场所,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幼儿的第一任教师。

随着年龄的增加接受到了幼儿园的教育,但入园后的教育效果也离不开家庭的配合。

因此家园结合已经成为必然。

作为幼儿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家园合作的思想,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主动参与。

如定期举办家长会、家长开放日、成立家长委员会等。

2.幼儿园与社区的合作。

幼儿园周围的社区是幼儿十分熟悉的地方。

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在幼儿的成长中,特别是精神的成长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幼儿园在与社区的合作中,可直接利用社区丰富的资源,让幼儿走进社会的大课堂,如利用社区的各种机构(社区办事处、敬老院等)、设施(健身器材等)达到资源共享。

还可邀请或参观社区内的劳动模范,解放军战士、医务人员、警察叔叔,听听、他的先进事迹和各种知识、小常识。

开阔幼儿的视野和知识面,可以带领幼儿参观敬老院帮助老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从小培养敬老尊老的好风尚、好品质。

《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安全管理。

幼儿园的头等大事就是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工作是保证入园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必须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首先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使广大教师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教育观念,把幼儿的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只有在保证幼儿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各方面的教育。

江苏省幼儿教育条例

江苏省幼儿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精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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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曾几何时,迫于家长、周边教育环境的压力,幼儿教育的目标、信念动摇了,或多或少出现一些小学化倾向的教学活动。

今天,条例出台了,我们更应义无反顾地回归到学前教育的根本上来,即从幼儿的身心特点出发,通过生动性、游戏化和趣味性的丰富多样的活动开展,满足幼儿感知、体验、探索的需求,保护幼儿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注重幼儿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幼儿进入小学全面发展做好智力与能力的准备。

同样,这一规定为年轻父母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盲目跟风的举动注入了清醒剂。

当今竞争的时代也殃及幼小的孩子,各种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喊着同一个口号“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年轻的父母们忙不迭地和孩子奔波于英语、珠心算、拼音的培训班。

在学龄前期如果不断地灌输各种知识,很可能让孩子对学习失去兴趣,甚至把学习和痛苦划上等号。

这与学前教育是早期的幼儿智力开发,是让幼儿积累感性经验,培养学习兴趣的定位背道而驰。

仔细学习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几点让我印象深刻:第十七条中说到了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可在实际的情况中,我们现在家长们的文化程度不一,很多有都是独生子女一代,自己又像个孩子,隔代教育现象又较普遍,家长很难从思想上意识到幼儿教育对孩子的重要性,以至于现在孩子在能力、行为上凸显出了很多不足,对于孩子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的采取方法帮助他,所以我觉得改变意识是关键,但仅靠幼儿园、老师的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国家及各部门共力,以各种形式对准家长们进行教导,在孩子出生后就把他作为一门必修课,不断地学习科学的育儿方法,对自己的孩子负责。

第十八条中提到了对教师指导用书的使用,确实现在的很多教材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就上市了,对于我们这些一线的老师,尤其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教师来说,很多时候不能起到帮助作用,反而造成了误导,小学、中学一样都有严格规定统一的教材,幼儿园教材如果也能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教材,那在反复使用教材的教学经历中,就能积累教学经验,也能将这些活动上的更好。

《江苏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作为一份专门针对江苏省学前教育的法规文件,《江苏学前教育
条例》全面规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管理、教育内容和质量标准等方面,进一步保障了幼儿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为广大幼儿家庭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对学前教育机构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更需要深入了解和贯彻条例,落实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完善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同时,该条例还强调了家园共育和幼儿保护的重要性,我们需要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建立健康、亲密的家园关系。

同时,也要切实履行保护幼儿的职责,防范幼儿园内外的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总之,《江苏学前教育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学前教育管
理工作迈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们需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幼儿园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最近认真学习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让我感受颇深。

此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让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第一章中的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强调教师们在组织幼儿一日活动时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把游戏的权利还给孩子,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幼儿的天性就是爱玩,幼儿通过游戏能够非常简单的认识和了解世界和大自然的变化。

同时从游戏中学到的知识也会比平时学到的知识更多的,在游戏中可以很好的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幼儿在游戏中不受他人的约束,在游戏中是自由的、快乐的,无拘无束的,可以很容易的说出自己的想法,实现自己心中的愿望。

我们班有一个小故事让我感动至深.争对小班孩子的特点,在下午的游戏活动中安排了《抢椅子》。

这个游戏很简单,不用孩子们去硬记游戏规则,很容易的就可以再玩的过程中明白怎么玩.通常孩子们会在老师的带领下去进行游戏活动,而这个游戏活动不用老师的介入,孩子们自己玩就可以玩的很好。

我先是在大家面前请五个孩子与我配合示范游戏的玩法,播放音乐,我和五名孩子就围着桌子转圈跑或者走,(桌子的旁边有三张椅子)在音乐结束的时候,快速坐到椅子上面,没有抢到椅子的小朋友,就只好被淘汰了。

前后的内容很简单,示范一遍孩子们就懂了.孩子们听到老师的下令解散去游戏。

大家很快就开始进入了游戏。

我看到有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在音乐停止的时候,小女孩先做到了椅子上面,但是这名小男孩又快速的也坐到同一把椅子上面,谁也不让谁。

在游戏时常会有等不及音乐停止就坐到椅子上面的现象发生,还有情况是,音乐停止了,还有的椅子没有人坐.在游戏结束的时候,我找到那两个同时坐到一把椅子上面的幼儿聊天,“为什么要枪同一把椅子,而且谁也不让谁呢?”“我不想被淘汰,我想继续玩这个游戏,我喜欢这个游戏"另外一个幼儿的回答也是如此。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杨萍
《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年月日。

我已认真阅读完
毕,其中对于第二章中第十二条记忆颇深。

第十二条中指出:“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至岁的幼儿是感官、形象视觉、音乐才能、语言、想象力以及道德培养的关键期,因此幼儿园的责任旨在培养幼儿各方面的能力,激发幼儿对事物的兴趣以及探索欲望。

这些内容也是为了让幼儿更好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学会在人生环节中进行转化。

如果只是一味的让孩子学习小学中的内容,以各种作业书面的形式呈现,长此以往就会将孩子的兴趣磨灭,让孩子产生厌学的心里。

俗话说得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换做任何人做一件感兴趣的事情的时候会非常的投入,往往会事半功倍,而做一件毫无兴趣的事情时是多么的痛苦。

而且到岁的孩子思维能力处于形象思维,抽象思维才刚刚萌发,并不稳定,就要让他们死记硬背一些完全不能理解的文字,是多么的不合适。

同样,在她们小肌肉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练习写字反而会造成他们写出来的字很丑,而且会很难纠正过来,只有从大动作大肌肉练习到精细动作小肌肉练习这种循序渐进的改变中,才能让他们在以后学习写字的时候更加的细致。

至岁是最珍贵的童年,我们要选择游戏性的方式让孩子快乐
的度过他们的童年,坚决杜绝小学化倾向。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学前教育条例作者:来源:时间:2012-2-1 浏览(273)(2012年1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8)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8)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8)幼儿期是孩子个性发展和形成的关键时期,它影响着孩子未来的学习、事业等。

为了使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性格,我们就一定要重视学前教育。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PPT教学课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PPT教学课件

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2020/12/09
9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 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 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 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 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0/12/09
3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 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 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2020/12/09
4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
2020/12/09
21
第三章 教育机构
2020/12/09
22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 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城乡规划,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 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
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予以统筹安排。
2020/12/09
13
第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 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 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 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 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感想反思总结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感想反思总结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反思通过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让我对学前教育的价值又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的目标。

《条例》就像一盏明灯为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让我对学前教育的美好未来充满期待。

《条例》从总则、保育教育、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方面全面细致地诠释了政府、幼儿园教职工的职责、权力、义务以及幼儿的各项活动细则。

通过各项细则的详细诠释,让我明白了幼儿教育不只是托幼机构或家长的事,而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感触最深的还是《条例》中关于保育教育方面的指导规定,它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我们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用条例这面镜子来对照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正确的儿童观。

儿童和成人一样,是享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他们的需求应受到尊重并得到满足。

因此教师与幼儿交往时的态度、方式都应让幼儿感到安全,没有压力,要重视每个幼儿,让孩子感受到老师的爱与尊重。

我们要用爱的目光关注每个孩子,用爱的微笑去面对孩子,用爱的语言鼓励孩子,用爱的细节去感染孩子,用爱的胸怀包容孩子。

其次遵照《条例》要求,我们每个教师要树立良好的教师观,教师工作不仅仅在付出,同时还要发展自己、完善自己。

在教育过程中我们要努力把自己定位于一个探究者,不放弃任何一个探索幼儿发展状况的机会,通过日常工作的研究积累,不断充实、完善自己的教育观。

每个教师都应该成为一个终身学习者,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自我成长,才能促进孩子发展。

做为一名学前教育工作者,不仅需要有先进的理念,好的的教育方法,还需要热爱每一个幼儿,接纳每一个幼儿的个性特点,采取有效的教育措施,设计趣味性浓、活动性强的、渗透于生活、游戏中的各种教育活动,让幼儿在玩中学,玩中去探索,从而促进其自身真正的发展。

我们还要积极地去实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迅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明确在教育过程中应该以什么样的职业道德思想、情感、态度、行为和作风去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家长服务。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6.06.20【实施日期】198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一代新人的基础,也是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为发展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幼儿教育的对象是三至六周岁的幼儿。

小学七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以为四至七周岁。

幼儿教育的任务是按照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早期教育,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统一领导,负责制订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省逐步普及三年幼儿教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应该重视发展幼儿教育。

除由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和乡村的集体组织,应当积极举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

鼓励并支持个人办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报乡(镇)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乡(镇)设幼儿教育辅导员。

关于《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月1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委员们认为,草案内容较为全面,基本符合我省实际,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办公厅发布公告,在《新华日报》和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67条。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到常州、扬州等地进行了调研。

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又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2011年12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突出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有些委员、教科文卫委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应当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的特点,应当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这是学前教育条例首先应当强调的。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条和第六条中分别增加“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内容。

二、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

有的地方提出,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地方政府应当给予保障,实行免费;除特殊教育机构外,幼儿园对此也应当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因此,建议作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幼儿园应当“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二是增加规定“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早期教育(教师版)》2017年第11期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人社部关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践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入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内涵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学前教育教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教研工作是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的有效专业支撑。

当前,我省学前教育已进入硬件建设与内涵提升并重的发展阶段,幼儿园办园质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学前教育教研力量严重不足,教研员配备不到中小学的十分之一,教研队伍专业能力相对薄弱,教研工作的覆盖面、科学性、有效性还比较缺乏,不足以为幼儿园内涵发展提供全面的专业指导,制约着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步伐。

随着《纲要》和《指南》的颁布,幼儿园课程管理从高控逐渐走向自主,在赋权广大园长和教师建设儿童适宜性课程的同时,也对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由于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教师对儿童行为的观察与分析能力、对综合课程的设计与实施能力普遍不足,急需专业的教研队伍、过程性的教研工作予以有效指导。

近年来,我省实施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建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的推动下,项目幼儿园带动各地各幼儿园深入开展实验研究,探索出很多有益经验,为我省全面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奠定了基础。

今后,我省将把教研作为由点及面整体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核心力量,不断提高幼儿园课程实施水平,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学质量。

二、开展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让每个儿童获得富有个性的发展。

不得牺牲或部分牺牲儿童发展权益开展教研活动,不得组织儿童进行表演性教研活动,不得为教研活动而对幼儿进行集中训练。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1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1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一、幼儿园班额规定:1、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章第11条规定: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40人2、2012年1月12日由江苏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2条规定: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于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50000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其中(四)幼儿园班级人数超过规定限额的。

二、幼儿园布局规划:1、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八条: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统一管理,从2011年起,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达标准的进行奖补,努力缩小城乡差距。

2、大政发【2007】42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2007-2010年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基本目标中第三条,镇按20000万人口左右设一所中心幼儿园,村按服务人口5000人左右设一所幼儿园办班点(P3)。

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执行,可通过就近合并、强弱联合、新建扩建等措施,形成小村联办、大村独办,形成三段、两基、五独立的学前教育体系。

(P6)3、苏教基【2015】15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从2016-2020年起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战略转型,坚持公益普惠,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单独二孩”政策调整需求,重点实施乡镇以下农村幼儿园(含办园点,下同)标准化建设,2020年公立幼质园的比例达90%.规模达1轨以上的乡镇以下农村幼儿园可独立建制,也可作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统一管理,实行人员、经费、课程、评估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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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制度,维护学前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幼儿身
心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指幼儿在出生时及幼儿前期教育活动中,通过与其他活动的结合,
由监护人或教育工作者对幼儿的综合发展和行为的系统规范教育活动。

第三条增进幼儿健康发展,实施性别平等教育,并推动学前教育学科融合发展是江
苏省学前教育工作的任务。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应当备案经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前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幼儿全面发展,根据每一项活动的要求和内容,制定
合理的教学计划,丰富自然和文化环境,以满足幼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安排幼儿运动、游乐和睡眠等正常活动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餐食安全控制、儿童适龄及监护制度。

第七条要加强学前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及教育保障,建设社会文化熏陶与社会服务
教育等有效联系。

第八条政府、行业协会、工会和中小企业应当有效支持学前教育,推广实施幼儿教
育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家庭教育计划,改善危机困境家庭的教育环境,维护经济困难家庭
的受教育权利。

第九条为了做好学前教育宣传工作,推进社会文化发展,增进师生及家长之间的支
持和理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资讯和学习活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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