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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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适用3%征税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
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8号)
四、其他税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
【2019】4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