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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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业“营改增”相关税收业务问题解答

问:哪些服务属于广告服务?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问:广告代理服务是否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是。

问:提供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问:提供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问:“营改增”后,设计制作广告牌的业务应如何纳税?

答:设计制作广告牌业务区别以下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一项广告业务设计连带制作的,按照广告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单独或批量制作广告牌不属于应税服务,而是按照货物销售对待,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问: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点歌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收入如何纳税?

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2号)第三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歌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上述收入,按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除广告服务以外,试点纳税人提供其他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问:提供的广告代理服务符合国家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是否还能继续执行差额征收?

答:可以继续执行差额征收。该种情况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提供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哪些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使用以下发票:

1、一般纳税人从事广告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广告服务使用通用机打发票(3联)。

问:试点地区哪些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下列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试点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及期限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答: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相同。

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问: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销售额怎么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免征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第三条的规定,提供广告服务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何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登记?

答: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登记的时间遵以下规定:

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2012〕50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

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该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问:广告服务业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如何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仅限于广告发布费)及《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问:从事广告服务的小企业怎么编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会计分录?

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从事广告服务的小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通过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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