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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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欢迎阅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
1. 基本要求:参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一章。

2. 家庭病床病历内容包括建床录、医嘱单、病程记录、撤床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和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3. 建床录内容:
3.1 主观资料: 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
3.2 客观资料: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
3.3 诊断:指建床诊断;
3.4治疗计划:包括进一步检查、药物与非药物治疗、健康教育等。

4病程记录是建床期间治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情况、重要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床意见、采取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和健康教育等。

5.责任医师应在建床、查床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

6.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要及时粘贴,如结果异常应用红笔在化验单上做标记。

7、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8.撤床记录包括诊断、治疗过程、转归和撤床医嘱。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doc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鉴别诊断问题
问题:鉴别诊断分析不充分。
该患者主因“间断右下腹疼痛1个月”,以“下腹痛待查” 收入院,首程记录急性起病,后面查房记录是慢性阑尾炎,鉴 别诊断时应指出是急性阑尾炎,还是慢性阑尾炎。
鉴别诊断问题
问题:鉴别诊断简单,无具体内容。
诊断与鉴别诊断仅“根据病史、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列 举“入院诊断”12种疾病名称后“诊断明确”,无任何讨论分析。
• 30天内完成
阶段小结 • 病危:每天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病重:每2天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病情稳重:每3天1次
时限控制项目
2.留观病历 1)急诊留院观察记录要即时完成。 2)每班:至少2次记录 病情变化时,随时处置并记录。 3)患者留观12小时内要有首次上级医师查房记 录。
时限控制项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日友好医院 病案统计公室 秦文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2002年,卫生部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 • 2010年, 1月22日,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自2010 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版“规范”内容
(鉴别诊断无需逐一进行鉴别,但对主要诊断应详细书写)。
诊疗计划问题
问题:1. 诊疗计划不具体。 2. 使用与诊疗无关的语句。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规范》要求
• 是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 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 疗意见等的记录
重点质控项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 首次上级医师查房
(1)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对病史有无补充、查体有无新发现。 (2)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对疾病的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分析。 (3)诊疗计划,具体医嘱。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病历的概念: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2)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 3)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的概念:
1)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2)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病程记录》书写注意事项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示例
主 持 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
讨论对象:确认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
记录内容: 讨论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称 经治医师汇报病史: 各位医师发言内容: 主持人总结意见: 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病程记录》书写注意事项
交(接)班记录 示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02年版回顾
2002年8月16日发布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共4章36条 明确了病历和病历书写的概念 提出了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明确了病历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和书写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2010年1月22日发布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共5章38条 《全国三级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 更加规范、细化 对打印病历作出了规定
经期天数
初潮年龄————绝经年龄或未次月经日期。如:
间隔时间
3-4
3-4
13 ------ 48岁 或 13 ------- 2008-7-16
30-42
30-42
《入院记录》书写注意事项
家族史:
➢ 家族中有无同类病人 ➢ 直系亲属健康情况 ➢ 已故直系亲属死亡原因 ➢ 家族中有无遗传倾向的疾病 ➢ 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规范__2010版

病历书写规范__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书写表达不准确,语言不精炼; 病历书写潦草,不易辨认; 用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重要记录(手术记录、 麻醉前谈话等); 病历有刀刮痕迹; 装订不规范,显得零乱; 病案管理不到位,医院病历内容发生重大缺失, 部分病历资料没有列入病案中 ; 不按时上交病历
总的归纳为:
前后矛盾,出入很大; 任意修改或涂改; 事故发生后补记或加记; 删改或伪造;补写遗失病历。 填写项目不全 ; 诊断填写不准确,不严密或遗漏; 病历资料收集不实; 病历书写不一致 ; 病历描述不准确 ; 病历书写人签名不规范,漏签、代签、补签等 。
其他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按照《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 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 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 的检 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3 新增加的病程记录文件(3)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 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 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 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 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 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 用血量进行核对。 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 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 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废止。
病历书写存在的
常见问题
病历质量问题
入院记录由无证大夫书写 ; 存在住院医师替主治医师和主任医师签字 的情况; 住院大夫书写的大量病程记录无上级医师 审核修改并签名; 医学术语应用不规范 ; 出院已上交的出院病历,病案首页空白未 填写; 病情变化无分析记录;

医院知识竞赛题目

医院知识竞赛题目

竞赛活动主题:质量万里行,你我他同行知识竞赛分四个环节:第一环节:先声夺人必答题第二环节:当机立断抢答题第三环节:险中求胜风险题第四环节:趣味互动互动题基础分500分Ppt标语口号: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一部分必答题18道1、卫生部卫医政[2010]11号文件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 B )实施。

A.2010年2月9日B.2010年3月1日C.2010年3月9日D.2010年5月1日2、我院发现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时,确诊前(A)A.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B.通知患者到传染病医院就诊C.通知患者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D.嘱其回家等待通知3、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 B )A 2年B 5年C 8年D 10年4、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 C )原则。

A. 安全、经济B.安全、有效C. 安全、有效、经济D.安全、有效、经济、方便5、《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A)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C. 医疗差错责任D.医疗错误责任6、目前所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的时间( C )A.2002年12月1日B.2002年8月28日C.2004年12月1日D.2004年8月28日7、以下描述中最符合抢救记录书写要求的是( C )。

A.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8小时内补记B.凡是下病危通知书的患者,必须每天都要有抢救记录C.抢救必须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参加并在抢救记录中记载D.抢救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人员8、护士发现医师医嘱可能存在错误,但仍旧执行错误医嘱,对病人造成严重后果,该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是( C )A开写医嘱的医师B 执行医嘱的护士C 医师和护士共同承担D 医师和护士无需承担责任9、市第三人民医院首任院长为( E )A陈志潜B黄克维C曾子耀D杨振华E戚寿南10、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内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主编:国家卫生部医正司编出版社: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规格:1册32开定价:45.00元国家卫生部医政司编目录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概论第一节:病历和病案在概念及历史第二节:病历的作用和意义第三节:病历的分类及组成第四节:病历书写的原则字及基本要求第五节:病历书书写规范对既往病历书写要求的改进第二章门(急)诊病例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一节:门(急)诊病历记录内容及基本要求第二节:初疹病历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三节:复诊病历书写要求与示例第四节:急诊病历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五节:门(急)诊会诊病历写要求与示例第六节:急诊观察室观察记录写要求与示例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第一节: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注意事项第二节:住院病历(俗称大病历)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三节:入院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四节:再次和多次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五节:24小时内入出院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六节: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七节:表格病历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四章专科入院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一节:呼吸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节:心内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三节:消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四节:内分泌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五节:肾脏病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六节:神经内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七节:血液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八节:精神科病例书写的要求及示例第九节:传染病科入院记录要求及示例第十节:结核科病历书写要求和示例第十一节:风湿科病历书写要求和示例第十二节:老年病病例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三节:肿瘤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四节:皮肤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五节:儿科病历书写的要点及示例第十六节:心理科病历第十七节:中医科病历书写在要点及示例第十八节:普通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十九节:胸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节:泌尿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一节:骨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二节:神经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三节:心血管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四节:肝胆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五节:烧伤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六节:肛肠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七节:肾移植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八节:微创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二十九节:整形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三十节:美容外科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三十一节:妇科病历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三十二节:产科病历入院记录及示例第三十三节:眼科入院记录书写及示例第三十四节:耳鼻喉科入院记录书写及示例第三十五节:口腔颌面外科病历入院记录书写及示例第三十六节:高压氧诊疗记录书写及示例第五章病程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一节:首次病程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二节:日常病程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三节: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四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五节:交(接)班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六节:转出(入)科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七节:阶段小结书写要求与示例第八节:抢救记录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九节:会诊记录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六章手术科室相关记录第一节:术前小结书写要求第二节:术前讨论记录书写要求第三节:麻醉记录书写要求第四节:手术记录书写要求第五节: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书写要求第七章其他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一节:病危通知单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二节:出院记录在书写要求及格式(含表格式出院记录)第三节:出院通知书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四节:死亡记录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五节:死亡通知单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六节:居民死亡医学通知书在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七节:死亡病例讨论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八节:在死亡报告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九节:在死亡报告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十节:尸体解剖申请单、意见书及报告单书写示例第十一节:欠费通知书书写示例第八章病历首页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九章知情同意书书写要求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知情同意权履行主体及方式第三节:知情同意书书写形式肯内容第四节:必须允许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有创检查、治疗项目第五节:允许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有创检查、治疗项目第六节:知情同意书示例第十章医嘱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长期医嘱的书写要求及格式第三节:临时医嘱在书写要求及格式第十一章护理文书第一节:护理文书概述第二节:护理文书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二章辅助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第一节:辅助检查申请单书写要求第二节:辅助检查报告单书写要求第三节:辅助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示例第十三章医疗预防保健文书书写第一节:职工医疗保健病历第二节:职工医疗保健处方第三节:定期健康查体第四节:计划免疫第五节:疫情报告及管理第十四章病历排列与整理第一节:病历排列顺序第二节:病历整理第十五章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意见书在书写第十六章病历档案管理第一节:病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第二节:国际疾病分类(ICD)第三节:病案编号与分类第四节:医院随访工作第五节:电子病历(EMR)在临床上的应用第六节:病理复印及复制第七节:病历借阅第八节:病历封存第九节:疾病肯有关健康问题在国际统计分类(ICD_10)第十七章处方第一节:处方的类型第二节:处方的格式与项第三节:处方的书写第四节:处方的评价第五节:处方的管理第六节:处方的重要性第十八章病历质量考评方法及标准第一节:病历书写质量考评方法第二节:门(急)诊病历质量考评标准第三节:住院病历质量考评标准科学出版社 32开定价:45元注:另有《2010年版最新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实施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年3月出版 16开精装定价:198元。

(完整版)病例书写规范考试题带答案

(完整版)病例书写规范考试题带答案

病历书写规范考试题一、单选题:(每题 1 分)1、卫医政发[2010]11号规定,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 C )起施行。

A、1 月1 日B、 2月1 日C、 3月1 日D、 4月1 日2、问诊正确的是( D )A.您心前区痛放射到左肩区吗B.你右上腹痛反射到右肩痛吗C.解大便有里急后重吗D.你觉得主要是哪里不适3、入院记录的书写形式不包括(C)A.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B.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C.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D.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4、根据主诉的写作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 D )A.提示疾病主要属何系统B.提示疾病的急性或慢性C.指出发生并发症的可能D.指出疾病发热发展及预后5、病史的主题部分,应记录疾病的发展变化的全过程,是( B )A. 主诉B. 现病史C.既往史D. 个人史6、现病史内容不包括( C )A.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B. 伴随症状C. 性别、年龄、职业D. 与鉴别诊断有意义的阳性或阴性结果7、患者有长期的烟酒嗜好应记录于( C )A. 现病史B. 既往史C. 个人史D家.族史8、疾病诊断填写顺序的原则中不包括( C )A、主要治疗的疾病在前,未治的疾病在后B、严重的疾病在前,轻微的疾病在后C、最后出院科别的疾病在后,转科之前的疾病在前D、本科疾病在前,他科疾病在后9、病程记录书写下列哪项不正确( D )A.症状及体征的变化B.体检结果及分析C.各级医师查房及会诊意见D.每天均应记录一次10 、患者对青霉素、磺胺过敏应记录于( C )A. 家族史B. 现病史C.既往史D. 个人史11、既往史不包括下列哪一项(C)A.传染病史及接触史B.手术外伤史C.家族遗传病史D.输血史12、病历书写不正确的是( D )A,入院记录需在24 小时内完成 B.手术记录凡是手术者均可书写C.接收记录有接受科室医师书写D.转科记录由原住院科室医师书写13、有关病历书写不正确的是( A )A.首次病程由经管的住院医师书写B.病程记录一般可2-3 天记录一次C.危重病人的病程需每天或随时记录D.会诊意见应记录在病历中14、交班记录本应记录哪些病人的病情及诊疗( D )A.一级护理的病人B. 危重病人C.病情可能变化的病人 D.以上都是15、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一、病历书写原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第十二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这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

按病人描述、实际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

(二)真实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

(三)准确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

(四)及时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病历的书写。

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在入院48小时内完成;术后每天1次、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五)完整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等要求,各病历组成部分完整;病历完整、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方案。

(六)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书写病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年版)》(国卫办医发〔2016〕24 号)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 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 病历。
二、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 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 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 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 行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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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类:(24)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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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医疗付费方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贫困 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 9.其他
(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 )
省(区、市) 市

电话
邮编
.
户口地址
省(区、市) 市

邮编
.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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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关系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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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科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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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门(急)诊诊断
疾病编码
.
出院诊断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 钟。
十五、门(急)诊病历记录就诊时间应当 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完成。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 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 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 明患者去向。实施中医治疗的,应记录中 医四诊、辨证施治情况等。抢救危重患者 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 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 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联系电话: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与,包括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就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与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与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经过问诊、查体、协助检查、诊疗、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取有关资料,并进行概括、剖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一、病历书写原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第十二条规定:“病历书写应该客观、真切、正确、实时,完好、规范”,这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来源则。

(一)客观患者病情是实质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

按病人描绘、实质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历,不混杂主观的揣测。

(二)真切医务人员经过问诊、查体、协助检查、诊疗、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取有关资料,并进行概括、剖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切地反应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

(三)正确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争正确,正确描绘、剖析患者病情,正确地诊疗疾病。

(四)实时医务人员一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相应病历的书写。

如住院记录在患者住院后24小时内达成;初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达成;上司医师初次查房记录在住院48小时内达成;术后每日1次、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每日起码1次病程记录;对病重患者,起码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固的患者起码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换班记录应该在换班前由换班医师书写达成,接班记录应该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达成;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达成(紧迫状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小时内达成;因急救急危患者,未能实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该在急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手术记录应该在术后24小时内达成;死亡记录应该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达成。

(五)完好严格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等要求,各病历构成部分完好;病历完好、详尽记录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方案。

(六)规范严格依据法律法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书写病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医疗事故办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年版)》(国卫办医发〔2016〕24号)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卫健委2010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卫健委2010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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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
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
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病历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青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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