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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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论证审查情况抽查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建工〔2006〕91号)的要求,我们于2006年10月10日至12日检查了**、**、***及***四区共5个项目的深基坑工程,赴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并对有关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的5个项目是**花园二期及**路05E地块、**区**公寓、**区*****三期、***区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花园二期基坑平面尺寸约70米×180米,开挖深度大部分5.2米及5.7米,局部7.3米。基坑支护方案是单排(局部双排)水泥土搅拌桩+土钉墙、局部放坡。基坑基本施工完毕,变形观测结果及周边环境未见异常。

**路05E地块基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开挖深度约三分之二不到3米,约三分之一接近7米。基坑支护方案是“放坡+搅拌桩+钢花管土钉”。基坑施工完毕,大部分已回填,在施工过程中局部位置出现过较大的变形。

***区**公寓基坑平面尺寸约33米×47米,开挖深度大部分不到5米,少部分7.1米。基坑支护方案是双排水泥土搅拌桩+

土钉墙。基坑已全部回填,据了解施工过程所反映的支护效果总体较好,基坑变形较小,但局部发生过少量水土流失。

**区宝**三期大开挖深度约2米,电梯井处局部开挖的基坑平面尺寸约6米×10米,深度不到3米,采用悬臂式拉森Ⅳ型钢板桩支护,已全部回填。

据了解,***区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基坑尚未开挖,故未赴现场。

二、资料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所检查的5项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都按照规定进行了专家审查论证。**区以区建筑业协会的名义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未列入市专家库;其他4项的评审专家均选自市专家库。全部评审意见形式上都符合规定。除此之外,5个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反映在设计依据、勘察报告、基坑监测、开挖顺序和开挖工况的安排和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等几个方面。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03)都对基坑支护设计有专门规定,分部涉及三条强制性条文。特别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03)第12.1.4条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对基坑支护设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除***区**公寓基坑支护设计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列为设计依据外,其它基坑支护设计均没有将上述两本规范列为设计依据。

2、总体而言,所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完全符合规范、

规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勘察范围、对周围环境状况的调查、对地下水作用的分析与评价等方面,距规范的要求相差较远。尤其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有关的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要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上述建议在所查阅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均未涉及。虽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未必会对基坑支护设计造成决定性的影响,有些参数取值按工程经验也可以作出恰当的选择,有些工作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但满足规范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不应该存在异议。

3、5个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都提出对监测的要求,存在的问题是监测项目不完整、个别方案监测频率错误、部分方案对监测项目的理解不准确。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要求,一级基坑的必测项目是16项,二级基坑的必测项目是11项,三级基坑的必测项目是3项。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要求,一级基坑的应测项目是8项,二级基坑的应测项目是3项,三级基坑的应测项目是1项。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15-31-2003)要求,一级基坑的必测项目是9项,二级基坑的必测项目是4项。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要求,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基坑的必测项目是10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

基坑的必测项目是5项。

按上述规范、规程的要求,对于常见的二级基坑最起码的监测项目是3项,监测对象为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沉降变形及地下水位,基坑支护设计提及的监测项目往往缺少后两项,施工组织设计提及的监测项目又经常超过上述要求。但即使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监测项目再多,实际上真正监测的也只是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及竖向位移。

监测频率应以时间计算,个别方案却以开挖土层的次数计算。如果某一土层开挖时间过长甚至由于各种原因暂停施工,则会导致监测过分延误甚至暂停,显然是错误的。

部分基坑支护设计对监测项目的理解不准确,概念不清,只提出对支护结构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进行监测,误以为这样就满足了要求。其实,除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把一级基坑的支护结构顶部竖向位移作为必测项目外,另三本规范、规程都没有对此提出要求,而全部规范、规程都把对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沉降变形作为必测项目,希望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4、基坑支护设计应明确对开挖顺序和开挖工况的安排和要求,这是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对土钉、锚杆施工完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开挖,应明确规定,建议最好采用时间参数,因其操作性强,方便控制。先开挖哪一部分,后开挖哪一部分,先后开挖部分时间间隔的要求,每一部分的开挖在深度及宽度上的限制等,也应该明确规定。显然,上述规定对基坑的施工安全影响重大。所检查的基坑支护设计中,这方面的内容即使有所涉及,

也明显不完整、缺乏针对性、难以指导施工,与应达到的要求差距较大。

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急救援预案比较简单,针对性不强。(二)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论证情况

以上分析了所检查的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下面对所检查项目的评审专家及论证结论逐一介绍,并指出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花园二期,评审专家是***(组长)、***、***、***、***,论证结论同意通过。

2、**区**路05E地块,评审专家是***(组长)、***、***、***、***,论证结论是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同意通过。

基坑支护设计中规定,“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顶各侧周围地面2m范围内不应增加附加荷载,2m范围以外附加荷载不得超过20kpa。”但施工总平面图在基坑边设有钢筋堆放、加工场及水泥、砂石堆场,有可能与规定不符。可以明确堆场至基坑边的距离及堆放材料的重量使其符合规定,可以按实际堆放情况进行复核验算或者修改基坑支护设计,但提供的资料无反映这方面的内容。

3、**区**公寓,评审专家***(组长)、***、***、***、***、***,论证结论是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同意通过。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本身未满足建筑物设计的要求,未涉及基坑支护设计的内容。基坑支护设计的某些参数按经验取值。

4、**区**三期,评审专家***(组长)、***、***、***、黎大图,未列入市专家库。论证结论是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安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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