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2008年12月执行)
环评不会也这样吧水保取消资质要求对水保工程师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环评不会也这样吧?水保取消资质要求对水保工程师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点击标题下“环保之家”,就可关注我哦以下消息由企事业环保订阅号整理,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近日,业内开始传闻:环评资质将由环评协会管理,环评将取消资质管理要求,开展水平评价类。
小编将信将疑,这证书考得……。
想不到啊,水保已先行一步!环评不会也这样吧?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水会字[2016]第06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我会)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同时作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网址:)查询。
二、我会将常态化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受理时间和有关事项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2016年12月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保监(2008)8号文
行政 总面积 耕地面积 总人口 农业人口 GDP
农业总产 农民人均耕 农民人均纯
区划 (hm2) (hm2)
(万人) (万人) (万元) 值(万元) 地(亩) 收入(元)
(2)土地利用概况。主要指项目区(所在乡或县)的土地类型、利用现状、分布及其面 积、基本农田、林地等情况,还应说明人均耕地、人均基本农田等情况。
施工条件、土石料质量等合理确定,并附土石方平衡表(见下页)、土石方流向框图。土石方
工程量仅指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开挖、回填量(含表土),弃渣场和取土场等不参与土石方
平衡计算。土石方开挖量可包括剥离表土量,但回填量不应包括表土量,需要回填的表土在
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堆土,在土石方平衡时可按废弃方计,在去向栏中予以说明。
1
说明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的面积;项目建设区内含既有征地、和与其它项目存在 共用场地时需做出说明.
4、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说明工程建设期的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弃土(石渣)量、可能产 生的水土流失总量及新增水土流失量,明确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及可能产生 的水土流失危害。 5、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说明防治分区的划分情况,并对每个分区内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汇总(如浆砌石 排水沟的长度、干砌石挡土墙的长度、乔木的株敖、撒播种草的面积等)。 6、水土保持监测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所采用的方法、频次和定位观测的点位。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以及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的估算投资。明确独立费 用总额,并说明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说明水土保持 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以及水土保持损益分析的主要结论。 8、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设计、施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提 出水土保持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见下页)。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办法,以提升水土保持工作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不同,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资质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员,中级资质适用于工作经验在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人员,高级资质则适用于工作经验超过五年的人员。
2. 专业知识要求申请资质的人员须具备扎实的水土保持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技术和方法,并能够运用地质、水文、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方案编制。
3. 培训要求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申请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操作技能培养等,并且要持续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 经验要求资质申请人员须能够提供有效项目经验和实际工作成果。
要求在过去五年内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或有类似项目的相关经验,能够出示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成果,以便评估其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面的能力。
三、申请程序1. 资格审核申请人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资质要求。
2. 考试评估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须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考核,以评估申请人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
3. 资质认定经过资格审核和考试评估后,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将通过正式的书面函件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颁发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有效期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申请人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的更新,需提交相关的继续教育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
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水保实施方案编制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水土保持工作实际,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的资质要求。
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项目中,为有效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制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首先,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例如,具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等方面的相关资质,并且有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实施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其次,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过去的工程项目中,具有成功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经验,并且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才能够更好地编制出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另外,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在过去的项目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共同完成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最后,具备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挑战。
综上所述,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是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才能够获得的资质,具备了水保实施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开展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为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在风沙地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地区,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重要河流、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及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两类: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征占地面积在5超过公顷或土石方挖填总量为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5.05.30•【文号】•【施行日期】199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2008年12月执行)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doc
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法xx年12月2日水利部第45号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取得《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立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立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程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分。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水土保持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目次1 总则...........................................................................................................................322 2 术语...........................................................................................................................322 3 基本规定 (323)3.1 一般规定 (323)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 (323)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25)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327 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 (329)4.1 基本要求 (329)4.2 主要任务..................................................................................................................329 5 水土保持方案 (331)5.1 一般规定 (331)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 (332)5.3 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 (333)5.4 项目区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 (334)5.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335)5.6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336)5.7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 (336)5.8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 (338)5.9 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 (339)5.10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 (341)5.11 结论及建议 (342)5.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342 6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 (343)6.1 一般规定 (343)6.2 水土保持专章主要内容的规定....................................................................................343 7 拦渣工程 (346)zhou7.1 一般规定 (346)7.2 适用条件 (346)7.3 设计要求..................................................................................................................346 8 斜坡防护工程 (350)8.1 一般规定 (350)8.2适用条件 (350)8.3设计要求..................................................................................................................350 9 土地整治工程 (353)9.1一般规定 (353)9.2适用条件 (353)9.3设计要求..................................................................................................................353 10 防洪排导工程............................................................................................................355 10.1一般规定..................................................................................................................355 10.2适用条件..................................................................................................................355 10.3设计要求..................................................................................................................355 11 降水蓄渗工程............................................................................................................358 11.1一般规定..................................................................................................................358 11.2适用条件..................................................................................................................358 11.3设计要求..................................................................................................................358 12 临时防护工程............................................................................................................359 12.1一般规定..................................................................................................................359 12.2适用条件..................................................................................................................359 12.3设计要求..................................................................................................................359 13 植被建设工程............................................................................................................361 13.1一般规定..................................................................................................................361 13.2适用条件..................................................................................................................361 13.3设计要求..................................................................................................................361 14 防风固沙工程............................................................................................................364 14.1一般规定..................................................................................................................364 14.2适用条件..................................................................................................................364 14.3设计要求..................................................................................................................364 附录A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365 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 (368)zhou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控制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减轻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危害,制定本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UDC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01-14发布2008-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GB 5043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87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3—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1、2、3、4)、3.2.2(1、2)、3.2.3(1、2、3)、3.2.4(1、2、3、4、5)、3.2.5、3.3.1、3.3.2、3.3.3(1、3、4、5)、3.3.4、3.3.5、3.3.6、5.1.1(5)、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二00二—二00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土地生产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维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综合性措施。
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是指具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格和能力。
下面将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需要涉及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植被恢复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需要具备土地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
其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
这些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的一种认可和保障,也是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重要手段。
另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
在实际工作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是衡量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资质的重要标准。
通过实际项目的实施和成功案例的积累,可以验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此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行业内积累的无形资产,也是获得客户信任和合作的重要保障。
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从而获得更多的项目机会。
最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需要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水土保持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因此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以及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意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水土保持是指维护和改善水、土、植被、动物的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措施。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田的扩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资质则成为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一场话题。
水土保持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项目,需要包含土地、水资源、植被、环境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为了确保方案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这些资质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资质、环境评估资质、水利工程资质等。
首先,土地利用规划资质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
土地利用规划资质涉及到土地利用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质量评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等。
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需要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去考虑水土保持的问题,为保护农田、山地、湿地等提供科学的规划建议。
所以,具备土地利用规划资质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前提条件。
其次,环境评估资质也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凭证。
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需要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和评估。
环境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环境监测评估等。
只有具备这些资质,才能够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调整,以保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再次,水利工程资质也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必不可少的条件。
水利工程资质包括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设计等多方面的内容。
水与土壤是密切相关的,水的调控对于维护土地的水分平衡和水土保持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具备水利工程资质的机构可以更好地综合考虑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建设等因素,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设计。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认可,更是对于专业机构实力和专业水平的肯定。
具备这些资质的机构可以更好地面向社会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服务,为地方政府和农民提供科学的水土保持方案,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当然,在获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后,机构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规定在当今社会,随着各类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对水土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水土保持方案资质是指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这些资质规定旨在保证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为建设项目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
首先,从资质等级划分来看,一般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着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项目。
甲级资质通常能够承担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乙级资质适用于中型建设项目;丙级资质则主要针对小型建设项目。
这种等级划分有助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每个项目都能得到恰当的技术支持。
对于申请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要求。
在人员方面,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水土保持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
这些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同时,单位还需具备一定的业绩,即成功完成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且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技术装备方面,申请单位应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用于水土保持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例如,高精度的测量仪器、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水文分析软件等,这些工具能够为方案的编制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分析方法。
除了单位资质,个人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工作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个人应取得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并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
此外,个人还需要不断参加培训和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水土保持工作的需求。
在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方面,通常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
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
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
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
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丙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定期受理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真实性责任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审核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
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
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
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质印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由资质管理单位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证书衔接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本办法施行后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取得乙、丙级资格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统一换发新版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持证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当或错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重大损失的,除吊销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