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验收两书两表内容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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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两书两表内容及范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都约定了什么?及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什么?

解答: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

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

管道堵塞为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四、备注。

【提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

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被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其期限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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