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第十五章条约法15.1 复习笔记一、条约法概说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体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间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缔约各方在国际关系上的原则和规则,为缔约各方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种类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依如下标准划分:①按缔约国的方面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之间签订的。
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这类条约多为造法性公约和创立国际组织的约章。
②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③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④条约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条约可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条约可分为区域性的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条约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等。
(2)条约的名称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无一个公认的标准。
“条约”一词,兼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国际组织理论课堂笔记整理
国际组织理论理想主义:缔造永久和平,主张建立超国家组织、法那么,维护和平。
例如威尔逊的“十四点原那么“主张建立国际联盟,但把美国的领导作用与国联结合,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现实主义: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认为国际组织的制的世界是不理智的,主张用权利来维持。
例如卡尔对国联的批判,认为有其固有局限缺陷:表现:1、国际社会没有同等对待不同国家,具有双重标准。
2、国际社会难以看到国际道德的作用,看到的是大国间的权利和利益。
卡尔总结国际组织发挥作用要具备一定条件:1、共同道德标准,一视同仁,不能有双重标准。
2、共同利益的认同而不是单个利益,也就是组织的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
3、超国家的权力,即国际组织的权力大于成员国的权力。
国际组织的内涵1、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国际机构,强调跨越国界。
2、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既可以为国家,也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
3、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
4、它根据其组成分子间的协议而建立,基于组成分子的是其组成分子集体契约的结晶。
5、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使命。
6、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国际组织未来开展趋势呈现的特点1、数量方面,今后不会有大幅度的增加,会趋于重新的分化和组合。
2、其职权范围在逐步扩大。
1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是条件。
2.专门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国际世界的奉献也不可无视。
国际组织在国际格局中的作用和地位1、国际组织对国际格局的独特作用1、国际组织是多国机构,普遍认为其结局问题比拟对其有信任感,直接或间接成为国际力量的补充。
2、国际组织有协调职能,他能协调国际关系,增进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协作,为各国之间的交流提供场所和平台。
2、极少数地区性国际组织可构成国际格局的主角,以欧盟为例或者第三世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
3、国际组织在格局对抗中充当国际格局主角的工具和制约力量。
国际组织受到新因素的制约1、国际组织受新的国家因素的制约,主要指大国的干预和控制,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相互制约的关系向更深层次开展。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国际法没有国内法的特征,没有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tasks: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se +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导论)一、introduction to the curriculum·general theory(总论):国际公法+国际法主体+国际责任·branch theory(分论):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争端解决+武装冲突法二、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l Law·历史发展+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渊源与编撰+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主体+国家+承认与继承三、some concepts 基本概念·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英文: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罗马law of nations(万国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定义:international law is a body of principles, customs and rules recognized as effectively binding obliigations by sovereign states and such other entities as have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分享
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分享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篇二:参考文献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谢谢观看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梁西
国际法
专业课
法复习基础源自梁西国际法教材 复习
性质
笔记
笔记
关系法
习题
外交
国际
国际争端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目录分析
目录分析
作者介绍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读书笔记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5.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
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
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解决法17.1 复习笔记一、国际争端解决法概说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争端的概念“国际争端”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分别是:①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②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与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之间产生的争端。
一国与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发生的争端,不属于国际争端的范畴,但这种争端往往引发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特点与国内争端相比较,国际争端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①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双方或各方当事者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或政治实体。
国内争端是国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在某一争端中,双方当事者的地位可能是不相同的。
②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
如果国际争端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相比较而言,国内争端,无论其涉及面多广,关涉的利益多么重要,除非其所涉的某些因素国际化,都不可能产生类似国际争端所致的那么严重的后果。
③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主权权利而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并强制执行解决争端的判决。
国家在解决国内争端时所适用的传统方法就不宜适用于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权利”的争执而引起,应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解决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应用政治或外交的方式来处理的争端。
但是,国际实践表明,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2023年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合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合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合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 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 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批准或共批准志。
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 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的批准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 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13.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
②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③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具体含义阐释如下:a.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
b.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
c.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
d.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
e.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
f.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④作为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a.政府间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b.政府间组织的权利是由成员国授予的。
c.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d.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①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②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类,可分为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旨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
国际法_(8)国际组织法
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的问题:
联大第2758号决议驱逐蒋介石代表,承认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律上不存在台湾国 台湾统治者曾多次要求以中华民国名义加入联合国 及其专门组织均未进入联大议事日程
台湾与联合国专门组织
UN Charter Article 3 and 4
组成成员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地位,不属于国际 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范畴 政府间国际组织并不完全意味着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
以合作为目的 以成员间的协议为权利和行为能力依据 有常设机构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2)
国际组织的形成 普遍性国际组织出现
1.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is open to all other
peace-loving states which accept 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present Charter and, in the judg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are able and willing to carry out these obligations. 2. The admission of any such state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will be effected by a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up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外交保护与国际组织职能保护的比较分析
职 能保护两者 的关 系。
一
、
国际组 织职 能保护的概念
梁西教授 的 《 国际组织法 ( 总论 ) 》中认 为 :“ 从 法学 角度来解释 :国际组织是 国家间进
行多边合作 的一种法律形式 。 ” ③ 在该定义 中所 提及 的 “ 国际组织” ,是从 ( 国际)法 的角度
着 眼的,因此它仅指 政府 间组织 ( i n t e r —g o v e r n me n t a l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I G O) ,即 “ 若干 国家 ( 政府 )为特定 目的以条约建 立 的各种 常设 机构” , ④ 这也是 狭义 的 国际法意 义上 的 国际组 织。 ⑤1 9 6 9 年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中也认 为 :“ 国际组织 即为政府间之组织 。 ” ⑥
暗杀行为负责任的以色列政府要求赔偿 。但是 ,由于这种要求在国际法上究竟有无理 由尚存 疑问 ,联合 国大会遂于 1 9 4 8 年1 2 月 3日 做 出一项决议 ,请求 国际法院就此 问题提供咨询意
见。
国际法院就此案在其 1 9 4 9 年损 害赔偿 咨询 意见 中认 定 ,联合 国是 一个 “ 国际人 ” ,即 “ 是 国际法 的主体 ,能够拥有 国际权利和义务 ,并有通过提 出国际赔偿要求而 维护其权利 的
*
作者单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 目 ( 项 目编号 :1 2 Y S 1 2 2 )的阶段性成果 ① 余劲松主编 : 《 国际投资法 》 ,法律出版社 1 9 9 7 年版 ,第 4 0 1 页。
② ③ A/ C N. 4 / 5 3 8 ,P . 8 . 粱西 :《 国际组织法 ( 总论) 》 ,武汉大学出版社 2 0 0 1 年版 ,第 3页。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读书笔记【篇一:国际法读书笔记】国际法读书笔记——读《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有感国际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功课,而且在课题研究的时候我也选择了“关塔那摩监狱虐囚事件”,因为我觉得在国际法这样一个领域内,比较引起我关注的就是人道主义这个方面的内容,因为我对于国际人权还是很关注的。
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就比如我们组研究的课题“关塔那摩监狱”问题,虽然说他们都是重型囚犯,但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又是否有被保护到,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在监狱中他们的生活真的可以说是处于绝对的水深火热当中,甚至无时无刻不在监视他们,并且没有屋顶,让他们的任何行为直接暴露于光天化之下,而且还苛刻的规定了他们可以洗澡的次数和时间等。
于是,我会去思考,这些犯人是不是就没有所谓的人权了呢?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去规定的呢?于是,我就选择了去看看这本书,试着去了解“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它现在的实施情况。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内容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俘、伤者、病者以及遇船难者和对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轻武装冲突给人们带来的伤害。
其实在这本国际人道主义法里面会规定很明确,究竟哪些是不可以去实施的。
这又让我想起了国际法的相关地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第三节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与体系“形式渊源”是指国家法规范由以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严格意义上讲,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实质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他们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伦理、哲学等各个方面,是法律规范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或深层原因。
对于国际法的体系有四种理论分析:1、以法律效力层次为标准,分组织性条约与行政行法规。
一般说来,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的效力,后者效力是以前者效力为根据的。
2、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分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
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关系的准则。
内部法指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准则,如各机构间的关系准则、程序准则、财务认识准则等。
3、以组织的各种重要事项及问题为标准,分若干部门。
4、以职能和地域范围为标准,分综合性组织法律制度与专门性组织法律制度,或者分为全球性组织法律制度与区域性组织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交互影响国际法制约、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与运作,国际组织的实践则有力地推动着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交互影响,形成十分密切的关系。
1、国际法制约和影响国际组织,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所有国际组织都应当遵循。
2、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影响:(1)倡议订立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2)通过宣言、决议和惯例发展国际习惯法(3)为国际法的编纂、发展主持制定草案和计划(4)解释和澄清国际法的有关法律规范与规则(5)产生国际法的重要决议或声明第二章国际组织的形成、发展和现状第二节“欧洲协作”的影响国际组织形成的两个先决条件:1、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多国体系2、国家间多边交往的需求第三节从国际行政联盟到联合国成立战后,战争与和平问题实为国际组织的主旋律。
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战后国际组织的数量激增成为当代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战后国际组织演进的另一重要特色是区域性或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国家间经济组织的迅速增加是战后国际组织发展的第三个特点。
第三章国际组织的类型和一般形态第一节国际组织的类型1、依据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一般性和专门性。
相当多的国际组织属于专门性的,它们在一个确定的狭窄的领域内发挥其特定的职能;少数国际组织具有一般性或政治性的宗旨,它们的运作领域不限于一个或几个特定问题,而是一般性的。
2、依据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世界性和区域性。
3、依据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开放性和封闭性。
开放性组织的三个特征:(1)对所有国家开放;(2)最终的必要性;(3)异质性。
封闭性组织的主要特定是其成员国具有某种共同的特质。
同质性既是这类组织的构成基础,有时它们的力量源泉。
4、依据组织同成员国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政府间组织:国家主权没有真正转让给这些组织。
超国家间组织:国家主权上交给了国际组织。
5、依据组织同政府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形态一、成员资格(1)取得: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正式成员和准成员。
(2)丧失:开除、中止权利、退出组织。
二、组织机构与职能范围(1)审议机关,作为决策或最高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务。
由最高权力机关推举少数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也有由成员国按定额委派的。
(3)秘书机关。
(4)司法机关,国际组织中极少数设有司法机关。
三、活动程序(1)会议制度。
经常会议、定期会议、特别会议。
(2)表决程序。
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不但构成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与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职能的行使。
投票权的分配问题:一国一票制与加权投票制;表决权的集中问题:全体通过制、多数通过制及协商一致制。
四、财政问题国际组织的国定收入来源,一般是由成员国按照法定摊派比例所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第一节国际组织的一般作用一、政治协调方面。
国际组织是当今世界仅次于国家的重要国际行为体,协调主权国家间的活动。
二、经济及社会发展方面。
国际组织为国家进行多边合作提供便利。
三、国际法律秩序发面。
(1)国际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2)国际组织具有司法作用。
(3)国际组织全会决议对维护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是世界公认的。
(4)国际组织的编纂职能也有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5)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法主体。
第五章国际联盟的结构和历史意义第三节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国际联盟的成员资格:(1)自主国家、领土或殖民地;(2)保证有遵守国际义务的诚意;(3)承认国联所规定的有关陆、海、空军及军备的规程;(4)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根据《盟约》规定,国联成员资格可以根据下列理由而被终止:(1)经两年的预先通知后,可退出国联;(2)由于违反《盟约》,可经行政院一致表决而被开除(被开除者如为行政院成员国,则不得参与投票);(3)由于不赞成修改《盟约》而停止为成员因。
第四节国际联盟的组织结构一、国际联盟大会。
由国联全体成员国派代表组成。
二、行政院。
由5个常任委员国和4个任期3年的非常任委员国的代表组成。
三、秘书处。
四、国际常设法院。
五、国际联盟的辅助机构。
第六章联合国成立的背景第四节《联合国宪章》与《国际联盟盟约》比较联合国宪章和国联盟约的不同之处:一、国联除秘书处和一个自主性甚大的国际常设法院之外,仅有大会与行政院两个主体机关,而联合国除了秘书处之外尚有五大机关,且采分权制度,只能重叠较少。
二、盟约规定,大会与行政院关于实质问题的决议,均采全体一致同意原则,而宪章除规定安理会对非程序性问题采取五大国一致表决制外,其他机关均采多数或特定多数表决制。
三、盟约对成员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宪章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
四、宪章更强调经济、社会、技术、人道等事项,并单独规定一个经社理事会作为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主管这方面的工作。
关于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职能及活动,其规定比盟约要详尽得多。
五、宪章以一章的篇幅作了关于通过区域协定或区域机构解决地区争端的规定,比较明确。
而盟约仅以第21条作了简括的规定,六、宪章规定联合国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要比盟约规定国联的有关权限广泛得多。
第五节《联合国宪章》的解释与修改问题一、宪章的解释。
必须依立法的实质精神,而不是单纯根据形式逻辑来予以理解。
二、宪章的修改程序第一种程序:根据宪章第108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对宪章的任何个别修正案,都应经过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困发生效力。
第二种程序:宪章第109条规定了一种修改宪章的特别程序,即旨在重新审查宪章的联合国会员国全体会议,可以在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和安理会任何9个理事国的表决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的表决所建议的对宪章的任何更改,都应经过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发生效力。
迄今,联合国从未使用过第109条规定的这种程序。
第七章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二节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是: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并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三节联合国的原则宪章的第2条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第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第六,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第七,不干涉内政。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第八章联合国的成员国第一节联合国会员资格的取得一、初始会员国:凡参加旧金山会议或者以前曾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了宪章并依法予以批准的,均属于创始会员国。
二、纳入会员国: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国联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都可以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