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出租民房安全告知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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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出租民房安全告知书
近期,全市城乡出租民房接连发生多起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令人痛心。究其原因是出租民房耐火等级较差,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租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苏州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全市“331”专项行动出租房(群租房)“7个严禁”任务要求,现就出租民房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1、房东、承租人、转租人必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年幼年长同住人员的安全保护。
2、不得将违法建筑和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场所用于出租居住。
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装修分隔及违法群租,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4、不得在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注意保管打火机、火柴等危险物品。
5、不得擅自改装、移动、拆除燃气设施.定期对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进行检查,卧室内不得使用明火。
6、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等室内空间停放或者充电。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按照上述告知内容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不及时整改的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望亭镇“331”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