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件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过程中大件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大件吊运过程的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的大件翻身、合拢、吊装和运输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件是指超过起重机额定重量的80%,或不规则物件或主机、上建、舱口盖、轴舵系的吊装。

具体审批范围及权限见第四章吊装作业审批规定。

第四条大件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必须落实职责、分工、指挥信号等,并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确认,办理《大件吊

装作业申请表》(附件1)审批手续。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生产部门总体负责大件吊装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大件吊装

作业申请单》的申请办理,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运前应检查确认起重机器自身以及吊具、绳索、

挂钩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现场指挥员负责吊运的指挥,以及起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

事项的确认。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大件的吊装工艺,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吊装方案和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部门参与制定。

第九条质检部门负责吊码焊接质量的检验。

第十条生产保障部门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吊装前的安全确

认。

第三章起重机械与操作人员

第十一条负责起重吊装人员应根据大件的重量、结构形式、外形尺寸、吊

装工艺选用起重机械,严禁超载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保障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逾期

未检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起重机严禁使用。

第十三条吊装前,起重部门和生产保障部门应对起重机和专用吊索具进行

安全检查,起重机的运行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应安全可靠,保证无故障运行。并

按吊装方案的要求配备好合格的钢丝绳、卸扣等起重吊索具,钢丝绳上的色标必须与当月钢丝绳标识相符。

第十四条两台或多台起重机配合从事大件的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起重

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中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吊装作业的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培训、考核,持证上

岗作业。

第十六条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由从事多年起重作业,技

术熟练有丰富经验的起重作业人员担当。

第四章吊装作业审批规定

第十七条内业区域:

80T-100T物件的吊运作业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主管和施工部

门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第十八条外业区域:

80T以上物件安排300吨龙门吊吊运,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即可实施。

200T-239T物件、不规则物件、舱口盖、轴舵系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

由安全主管和施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240T-300T物件、主机、上建的吊运作业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

负责人、施工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和生产副总签字后实施。

第十九条总装区域:

48T-60T物件的吊运作业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主管和施工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吊装工艺要求及吊索卡具

第二十条吊装工艺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大件的重量、重心位置;

2.吊环的形式、位置、加固方式及焊接技术要求等;

3.吊环的用途;

4.吊索卡具的选用;

5.起重机械的选用、吊点处受力的分配等;

6.附加说明其它的重点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使用的吊索卡具必须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证件齐全。自制的吊具应由技术人员设计,有强度计算说明和试验检验证明,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作,经质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选用的索具、卸扣等吊索卡具应符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

具安全规程》(LD48-93)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现场起重总指挥和各岗位分指挥,各岗位分指挥应准确执

行总指挥的指令,除借助通讯联络设备外,应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二十四条吊装前起重总指挥应召开起重司机、各配合工种人员碰头会,

根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说明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者应组织检查被吊物周围障碍物的清理,清除垃圾和

杂物,以及检查吊运路线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六条起重作业人员应事先对吊索卡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吊索卡具

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起重作业人员在捆绑大件时,对与吊索接触的棱角部位要采取

保护措施,防止起吊运行过程中割断吊索。

第二十八条在大件吊装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避免无关人员

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十九条在组织吊装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明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进行指挥(紧急停车除外)。

第三十条起重指挥人员应站安全位置上指挥吊车,不得站在被吊物件上或

其投影区域内,没有死角,并确认联络信号畅通。

第三十一条在吊装大件时,应首先进行试吊,在离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确认吊索、吊物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正式吊装。

第三十二条在大件吊装前应检查确认被吊物与地面或其它构件无任何固定

连接;吊装过程中不得斜拉;吊装到位后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所吊装的大件进行可靠的支撑封固,经检查确认后,方可摘钩。

第三十三条了解吊运作业时的天气、视线情况,检查作业现场照明设备及照明度。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六级以上风力(包括六级)的情况下进行大件吊装作业,不允许在雨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及夜间进行大件吊运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起重作业“十不吊”原则: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阴暗、吊车司机看不清时

不吊;

3、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不吊;

4、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5、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歪拉斜挂不吊;

6、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没清除干净不吊;

7、氧气、乙炔瓶等压力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8、物件梭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物件情况不明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