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预算不完整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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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作业

关于我国政府预算不完整性的研究

吴丽娟(10财政 100102100145)毛贤娜(10财政 100102100126)蔡佳丽(10财政 100102100117)沈丹(10财政 100102100134)

关于我国政府预算不完整性的研究

摘要:预算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预算的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政府所有收支行为都纳入到预算中,全面地反映出一国财政具体的运行状况。这有利于推动其他预算原则实现,也是完备的预算体制的具体要求。本次研究主要立足于我国预算的不完整性。主要从非税收入,开发区经济,专项费用,预算监管四个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政府预算;完整性原则;非税收入;开发区经济;预算监管

一、政府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完整性

专项转移支付是为了激励下级政府执行某项特殊的项目或活动。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做了很大的调整,尤其是在收入方面。中央通过和地方划分税种,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关,汲取了大量的收入,提高了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摆脱了分税制改革前中央靠向地方借钱运转的窘境。但伴随财权不断上收的是事权的不断下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为了弥补分税制改革给下级政府带来的财政缺口,减轻财政的纵向不均衡,同时也为了逐步兑现改革之初缩小地区间财力不均等状况的政治承诺,转移支付逐渐成为处理政府间关系的一个重要财政工具。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330 亿元,相当于1994 年497 亿元的14.7 倍,年均增长27.7%。而其中,从1994 年到2005 年,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合计13017 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60.2%。下表显示了 1994 2006 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增长情况及专项转移支付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所占的比重。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专项转移支付不仅数额大,而且种类繁多,它的分配和执行具有很强的不规范性,加大了下级政府预算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滋生出“跑部钱进”等设租、寻租现象。另外,在研究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的领域中,专项转移支付太多也被普遍认为是妨碍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它挤占了更

具均等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 2006 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情况

专项转移支付在分配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虽然 2000 年中央财政下达了《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但是由于该办法规定比较粗略,而且主要强调的是部门的项目审批权,却没有涉及转移支付和预算编制、预算审批、人大监督等其他方面的详细规定,且该文件的法律地位也比较低,约束性较弱,因此并不足以解决总额巨大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和执行中隐藏着的众多问题:(1)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是多头管理。(2)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和预算脱节。(3)专项转移支付中部分项目和实际脱节。(4)配套性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了弱财力地区的财政压力。(5)专项转移支付的拨款不及时。(6)截留、挪用专项转移支付。(7)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缺乏监督,产出和效果缺乏考评。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应加以完善:

(一)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

目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资金使用分散部门职能及项目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为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在专项转移支付立法中,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意图和事权划分原则,清理和压缩现有的专项拨款项目。只有国家鼓励并且属于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的事项,中央才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不安排专项。立法中要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新增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及时清理,逐步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机制,对明显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具体项目的确定交由省级政府办理。中央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政策、规划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还应取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中名不符实的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对已形成地方固定财力的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二)增强专项转移支付的透明度

财政透明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理念之一,在专项转移支付的立法中,应规定公开中央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拨款,公布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专项拨款要公布专项拨款的项目和金额,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同时,我国应完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使其与财力性预算衔接起来,要编制专门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并结合相关的预算法律法规,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把所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都纳进来,同时应尽可能细的预算,不论是横向,还是纵向转移支付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方都要列入预算、决算的收入科目中,以体现其规范性和透明性。

(三)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中也有关于监督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逐步形成了监督结构不尽合理,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能到位的被动局面。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转移支付的监督主要有来自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人大对预决算的监督。

在专项转移支付立法中,应完善报账管理制度,出台相关的管理操作办法,对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进行明确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要强化财政审核监督,确保专项资金投资效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政策把关,并不定期深入项目单位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建设动态,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建议,确保项目投资发挥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加强审计的外部监督方面,立法应强化审计部门的职责,规定其应深入项目单位,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是否按时及时落实到项目单位,有无层层滞留和挤占挪用;用款单位是否按申报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有无虚报骗取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实现预期效益,有无损失浪费、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通过审计监督,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效益此外,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增强转移支付的公开性,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公告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杜绝在资金分配过程中的跑部钱进等现象,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同时,可以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上的不完整性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其中不包括社保基金及住房维修基金。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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