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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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管理制度(5篇)

采购预算管理制度(5篇)

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第1条目的为了以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避免盲目采购。

2.从总体上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确保采购合理的需要。

第2条相关定义1.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采购部门为配合企业年度销售预测或生产数量,对所需原料、物料、零件、劳务等的数量及成本编制的用货币形式进行具体、系统反映的数量计划,利于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2.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指的是企业内部通过编制预算、执行预算、预算差异分析和预算考核来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反映企业管理的成绩,保证管理政策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效率和效益。

3.采购预算管理采购预算管理是企业预算管理的一个分支,应与预算系统的其他系统相互协调。

第3条编制采购预算1.根据企业经营目标确定采购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采用一定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将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具体采购目标以数量和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2.根据企业的年度销售计划,相关使用部门(生产部门、开发部门、管理部门等)填写本部门的“采购预算申请单”,上交采购部。

3.采购员汇总、整理各部门采购预算后,编制采购总预算,经采购经理补充完善后,交财务部和预算管理委员会逐一核准,采购员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采购预算,上交总裁审批。

第4条执行采购预算1.将审批的各项采购预算指标及时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并实行预算执行的授权。

2.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并监控预算执行过程。

第5条分析和调整采购预算差异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部要根据业务、统计和财务部门核算的实际数据,即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数进行比较,编制预决算分析报告。

2.如果有差异,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制定控制差异或调整预算的具体措施。

第6条采购预算资金控制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主要有以下四点要求。

1.在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中,必须对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度。

2.部门负责人只能在自己的限额内进行审批,限额以上的应按企业请购审批制度进行办理,严格控制预算外的资金支出。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 9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 31号),我厅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 6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 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 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以内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 53 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IOO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苏政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为原则,进一步统筹各类资源,提高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保障能力;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硬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和预算一体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管理工作;(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诚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供应商权益保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工作原则】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奖优罚劣、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供应商权利】供应商参加江苏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政府采购权】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有权自由进入江苏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予以阻挠或者限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财规[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9月6日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工作;(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8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9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6.在采购预算中,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要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处审核批准。
7.在采购预算中,用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6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执行,原则上按季度分步运作,特殊情况随发生随办理。
1.财政部各业务处于每季度开始前15日内,同采购单位衔接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采购办公室。
2.采购办公室根据各采购单位填制的季度采购计划申请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3.财政部要根据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涉及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财政部有关业务处负责催交。资金到户后,采购办公室将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处和采购单位出具“政府采购收款确认书”予以确认。对于资金未到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不予实施采购。
第3条管理职责
1.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及实施采购预算。
2.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财务监督,采购单位财政预算的审核以及采购货款的结算。
3.采购单位负责编制部门采购预算和计划,提报政府采购申请,并执行采购计划。
第4条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及资金专户设置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行政采购预算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采购预算管理制度汇编

行政采购预算管理制度汇编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采购预算,确保预算制度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减少损失和浪费。

行政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对于机构运营和公共资源分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将从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预算编制2.1 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 合理性原则:预算数额必须基于实际需求和资金可支配情况,合理分配、合理利用财政资源。

-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成本,避免资源浪费。

- 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内外部审计和监督。

2.2 预算编制的程序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1. 制定预算编制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和目标,制定预算编制计划,并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

2. 预算编制基础工作:收集和整理各部门的需求和预算资料,进行核实和分析。

3. 编制预算草案:根据需求和资金情况,编制预算草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 预算草案审批:通过内部程序,将预算草案上报给财务部门审批。

5. 审批和公示:财务部门根据预算规定,进行审批,并公示预算数额和内容。

6. 预算调整和补充: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 最终批准和执行:最终的预算数额经过批准后,由各部门执行。

三、预算审核3.1 预算审核的对象和责任预算审核的对象为各部门编制的预算申请。

各部门负责准备预算申请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对预算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3.2 预算审核的程序预算审核的程序如下: 1. 预算资料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准备预算申请资料,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预算审核:财务部门对预算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各部门沟通,解决问题和定制预算要求。

3. 审核结果反馈:财务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部门,并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4. 预算调整和补充:各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预算调整和补充。

5. 最终批准和执行:经过审查和调整后的预算经财务部门批准,并由各部门执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2. 透明公开原则: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3. 效率效益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

4. 严格执行原则: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单位成立采购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工作。

1.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统筹协调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3. 小组成员:由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采购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2.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实施和采购合同的签订。

3. 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采购预算编制第六条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提出采购项目及预算申请。

2. 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采购预算草案。

3. 采购预算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单位领导审批。

4. 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采购预算正式生效。

第四章采购预算执行第七条采购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超预算采购。

2. 采购项目应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实施,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 采购部门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应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以下监督:1. 内部监督: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对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第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7.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要做到“六个一致”,即:采购单位所申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一致,与政府采购管理股签发的《**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一致,与采购代理机购制做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一致,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相一致。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方式及操作流程(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审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1)招标准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公告、招标文件等;(2)发布公告。

经县纪检委审批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9(1)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9(1)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作者:佚名法规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点击数:446 更新时间:2010/6/18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管制度,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政府的年度收支计划,具体由与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部门)的预算组成。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六)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七)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方法,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优化结构、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机构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条省级部门预算原则上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省级部门依据其职责和政策规定提出合理预算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预算基础资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一上”);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一上”资料,结合省级财力,确定下达财政拨款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等(“一下”);省级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二上”);省级财政部门对“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报批,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到省级部门(“二下”)。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九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绩效管理等重大改革,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对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政府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体系不够健全,大部分政府债务尚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约束力不足,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仍需提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新预算法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制基础,省委十二届七次会议也对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1999.10.20【实施日期】199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

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

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审批。

总务处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和申请会同财会人员依法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遵循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财购〔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落实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效率,我厅依托“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开发了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部分设区市试运行,已具备使用条件。

现就全省正式启用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活动自2023年3月15日起,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在全省正式启用,使用“苏采云”系统的市、县,均应当通过此平台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应当是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主要包括:(一)省级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出租车客运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

(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品目:服务器、计算机(含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限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扫描仪、乘用车、多用途货车(限皮卡车)、空调机、家具、财产保险服务(限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和添加燃料服务(限乘用车等车辆加油服务)等。

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拟定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我厅审核后实施。

对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框架协议品目将根据国家要求、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和集采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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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
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
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应是本季度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
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件报送财政
部门。

各主管单位和财政业务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或初审) 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
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部门的季度执行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执行计划)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政府采购核经批准的季度执行计划组织实施。

各财政业务部门应对各主管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季度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
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批次。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执行计划汇总后,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各主管单位收到该确认书后,应对确认书所列内容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收到确认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 (格式见附
件二),正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经
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主管单位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
预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财政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后需要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按规定程序报送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需在备注栏填列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文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

追加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在物品采购前二个月报送。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调整的,各主管单位应在该项目
采购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项目,报送
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执行计划一经报送,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使用年初预算资金的,预算指标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到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待采购
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货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据以将预算指标(需注明该项指标已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下同)转下各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
采购范围的,指标暂不下达,其中: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预算部门将批准的限额预算
以《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据此开具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单位(限额预算只记备查账)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
实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业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转下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

由财政
有关业务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批准的限额预算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和单位,待采
购活动结束后,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
记入账。

3 / 5
主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根据及主管部
门开具的支出转账通知书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制度,贷款采用统一支付办法。

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中?に阕式?的支出金额,三日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
金专户;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各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行政事业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部分)安排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暂按有关规定将资金
划拨单位,各主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

主管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确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等,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单位将资金划拨主管单位,以便主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资金划拨财政部门。

采购工作结束后,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按采购资金的来源比例多退少补。

采购预算出现节约或超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退还或补交。

第十五条非驻宁省直单位采购预算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各主管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预算(含执行计划)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用集中付款方式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采购用分散付款方式的,仍按原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分散采购项目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会计账户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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