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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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
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
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应是本季度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
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件报送财政
部门。各主管单位和财政业务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或初审) 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
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部门的季度执行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执行计划)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政府采购核经批准的季度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各财政业务部门应对各主管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季度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
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批次。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执行计划汇总后,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各主管单位收到该确认书后,应对确认书所列内容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收到确认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 (格式见附
件二),正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经
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主管单位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
预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财政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后需要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按规定程序报送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需在备注栏填列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文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追加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在物品采购前二个月报送。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调整的,各主管单位应在该项目
采购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项目,报送
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执行计划一经报送,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使用年初预算资金的,预算指标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到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待采购
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货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据以将预算指标(需注明该项指标已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下同)转下各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
采购范围的,指标暂不下达,其中: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预算部门将批准的限额预算
以《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据此开具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单位(限额预算只记备查账)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
实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业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转下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由财政
有关业务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批准的限额预算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和单位,待采
购活动结束后,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
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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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根据及主管部
门开具的支出转账通知书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制度,贷款采用统一支付办法。
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中?に阕式?的支出金额,三日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
金专户;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各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行政事业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部分)安排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暂按有关规定将资金
划拨单位,各主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
主管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确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等,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单位将资金划拨主管单位,以便主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资金划拨财政部门。
采购工作结束后,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按采购资金的来源比例多退少补。采购预算出现节约或超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退还或补交。
第十五条非驻宁省直单位采购预算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各主管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预算(含执行计划)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用集中付款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