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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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大同煤矿集团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九年二月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建设现代化的质量标准化矿井,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共五部分:“一通三防”管理组织机构,“一通三防”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和岗位责任制,“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一通三防”管理考核办法。

望公司各部门和员工严格贯彻执行,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本实施细则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暂以此为准贯彻实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一章“一通三防”组织机构“一通三防”管理组织机构“一通三防”专职管理机构第二章“一通三防”各部门及人员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第一节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一、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安全生产职责1、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决策,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安全机构的组成情况。

2、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主管或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经理班子主管和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3、董事会成员在遇有安全重大事项时,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董事会成员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表决负有责任。

二、经理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经理班子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一次拟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性文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集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监督、检查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贯彻情况。

煤矿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通三防管理目标1.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确保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2. 严格控制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

3. 加强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设备设施运行效率。

4. 提高员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一通三防管理职责1. 矿长为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落实到位。

3. 矿井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改造,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运行。

4. 矿井安全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各部门员工应积极参与一通三防工作,严格遵守一通三防规定,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四、一通三防管理内容1. 通风系统管理(1)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矿井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改造,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运行。

(3)矿井通风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 瓦斯管理(1)矿井瓦斯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井瓦斯抽采、排放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矿井瓦斯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煤尘管理(1)矿井煤尘防治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井煤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矿井煤尘防治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 火灾管理(1)矿井火灾防治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井火灾监测、预报、预警、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应做好充分准备。

(3)矿井火灾防治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概述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旨在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通风、瓦斯、防尘三个方面。

其中,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也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危险因素,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防尘是保障矿工健康的关键,是煤矿安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二、通风管理1.通风制度根据煤矿开采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通风制度,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2.通风设备煤矿需要配置适合的通风设备,其中包括主风机、风门、风筒等设备。

3.通风管理流程:•对通风设备的启动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大巷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对风口进行清扫和修剪;•常规检查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三、瓦斯治理1.瓦斯检测对煤矿进行全程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瓦斯抽放对于超标的瓦斯,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抽放,保证矿工安全。

3.防爆措施采取一系列的防爆措施,如真空破碎器、瓦斯抽放等,保障矿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防尘治理1.防尘措施采用降尘剂、防尘表皮等措施,降低煤尘浓度,保障矿工健康。

2.防护设备煤矿需要配备适合的防尘口罩和防尘眼镜等防护设备,确保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五、实施细则1.制度制定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制定,需要对煤矿现有的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2.培训和考核煤矿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并掌握操作细节;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他们操作规范。

3.责任明确在煤矿进行实施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有责任有担当。

六、结论综上所述,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需要得到高度重视。

煤矿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瓦斯、防尘等方面的治理工作,确保矿工安全、生产顺畅。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四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四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大型煤矿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大型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通三防”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条重要理念和具体要求,即煤矿安全生产要做到“一通”即疏散通风;“三防”即防火、防尘、防突水。

第二章疏散通风第四条疏散通风是指在煤矿发生事故时,及时疏散矿工,保障其生命安全的通风工作。

第五条疏散通风应当按照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疏散通风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

第六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做到机制合理、设备完善、操作规范、检查细致,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七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传达和响应,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八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做到防风、防毒、防湿、防冷等方面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防火第九条防火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散。

第十条防火工作应当对煤矿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防火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防火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防火工作应当做到火源控制、防烟排烟、灭火装备完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等方面的措施。

第四章防尘第十三条防尘是指在煤矿开采、运输和堆放过程中,控制煤尘产生和扩散,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防尘工作应当对煤矿的尘源进行精确识别和净化处理,确保尘源的控制。

第十五条防尘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择合适的措施和设备进行控尘,如湿式喷水、抑尘剂喷洒等。

第十六条防尘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防尘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实施。

第五章防突水第十七条防突水是指在煤矿开采和施工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突水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八条防突水工作应当对煤矿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确定突水隐患点。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㈠.瓦斯检查制度1.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原相矿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原相矿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10、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⑴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⑶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⑷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㈢.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1、系统功能及传感器的设置⑴.我矿采用KJ-131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系统包括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供电、传输线缆等.⑵.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A、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及全电压断电功能;B、其它各种模拟量传感器的报警功能;C、故障闭锁功能;D、断电状况和馈电状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E、具有防雷电功能,避雷装置必须经机电科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F、不间断备用电源保证系统不小于2小时的正常运行功能;G、监测数据实时显现及历史数据处理功能;H、各种图表打印功能;I、数据传输联网功能.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⑷.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通讯线、动力线等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性能,并保证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浓度信息.⑸.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外,每个采区回风巷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立井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进行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暂时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使用瓦斯传感器.采掘机、电机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由生产队组设置管理.2、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⑴.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A、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隔爆检查步骤进行处理,通电时间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计算.B、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处连接线,盖上扣盖,作好标识,入库备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并且用专用箱吊挂,其显示窗高度为1.5米.瓦斯探头必须置于专用盒内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保持0.1米的距离,与管路同侧必须在管路上侧0.3米以上的距离,与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保持50mm的距离,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米,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E、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实现一条线.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至少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适当缩短标调周期;其它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7天检查测试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四个标校周期必须升坑一次.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其余周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调要做好记录.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20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⑺.传感器标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甲烷传感器标调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校验气体和流量计,标准气体采用具有国家承认资质厂家或部门所提供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⑻.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测量仪表的允许误差规定为:CH4浓度范围在0—1.0﹪时,误差小于±0.1﹪; CH4浓度范围在1—2.0﹪时,误差小于±0.2﹪; CH4浓度范围在2.0—4.0﹪时,误差小于±0.3﹪.⑼.井下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电缆等监控设备,分属于采掘生产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管理并由机电科向采掘队组办理移交手续.其它无人作业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机电科管理.采掘面的瓦斯传感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一人挪移.设备、电缆如有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机电科进行修复或补充.队组搬家时要提前通知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机电科管理.⑽.机电科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至少每旬应对井上下监控设备、信号电光缆、分站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巡检记录.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必须对当班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的时候,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记录在版板及图表上并汇报通风科.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同时通风科应立即将超差传感器的地点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由机电科值班干部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⑾.相关调校设备及器材齐全,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数量每10台不少于一套校验装置配置.⑿.严格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后井下设备的复电程序.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且经现场瓦检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由值班领导下达复电命令,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⒀.瓦斯传感器的拆除或监控设备的停用,必须事先报请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监控机房要严格中心站主机内的定义设定,井下无需监控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在当班拆除后,必须当班将其注销;新投入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在软件中做好定义设定,以确保传感器正常,数据准确;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监控装置故障记录表,故障期间瓦检员必须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具体故障分为当班处理及当天处理:需要当班处理完的故障有:A、瓦斯传感器故障;B:因通风设施损坏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报警:C:系统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讯中断;D:分站运行状态在中心站显示不稳;E:因监控电缆短路或传输电缆断开,造成无数据信号或传输失败等.需要当天处理完的故障有:A、中心站主软件损坏:要求备机时刻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汇报矿产公司,矿要积极与厂家联系组织处理B、机房设备故障:C、井下分站故障等.⒁.凡掘进到位的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独头工作面,监控设施不得回收.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建立设备台帐,反映设备使用维护状态,使用设备必须建档,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的设备必须升坑检修,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⒃.机电科负责采掘生产工作面监控线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多余电缆必须妥善缠绕在专用电缆盘上.3、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B.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出中心站日志,统计当班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科.C.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通风科、矿长、总工程师审阅.D、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E、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F.中心站主机严禁将有病毒的软盘插入运行.G、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中心站主机.4、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5、监测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并有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6、通风科应建立以下图纸、台帐及报表:⑴安全监测设备布置和断电点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型号、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机构保存,每季送矿产公司一份;⑵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台帐;⑶瓦斯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⑷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表;⑸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⑺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⑻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7、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矿井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8、通风安全监测设施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⑶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⑷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㈣.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⑴.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⑵.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巷道、瓦斯排放工艺等.⑶.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按通风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款执行.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 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12 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3.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

一通三防_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_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三防:即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措施,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工作,监督各部门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一通三防工作。

三、通风管理1. 通风系统应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确保风流稳定、充足,通风设备完好,通风设施齐全。

2. 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通风效果。

3. 瓦斯检测员应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防治瓦斯管理1. 严格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瓦斯检测、监控,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高瓦斯区域,应采取隔离、通风、防灭火等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 定期对瓦斯防治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五、防治煤尘管理1. 严格执行煤尘防治措施,加强煤尘检测、监控,确保煤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产生煤尘的设备、场所,应采取湿式作业、密闭、通风等措施,降低煤尘浓度。

3. 定期对煤尘防治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六、防灭火管理1. 严格执行防灭火措施,加强火灾隐患排查、监控,确保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隔离、通风、防灭火等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定期对防灭火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完好。

七、培训和演练1. 定期对员工进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一通三防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劳动者身体健康、矿井设施设备完好,并有效防止火灾、爆炸和瓦斯等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一通,即通风,是指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转,保证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新鲜;
三防,包括防尘、防火、防瓦斯。

防尘主要是通过合理的采煤工艺、湿法喷射和除尘装置等手段,减少煤尘和矿尘对劳动者和设备造成的危害;防火是通过严格的火灾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影响;防瓦斯是通过监测、通风和排放等手段,控制和消除矿井内的瓦斯危险。

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职责。

2.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矿井内空气新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制定煤矿防尘措施,减少煤尘和矿尘产生,采取湿法喷射、除尘装置等方法进行有效控制。

4.建立火灾预防措施,包括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防火阻隔等措施,确保火灾及时发现和控制。

5.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瓦斯监测,并及时开展瓦斯抽放和处理工作,防止瓦斯积聚形成爆炸危险。

6.做好一通三防管理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通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推动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doc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doc

201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彻全程、关键落实”以及“人人都是通风员”的安全理念,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为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同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麻家梁煤业公司井下施工的各项目部,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通风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责任落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负责人,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附件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附件三:《矿井风量管理制度》附件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附件五:《通风设施及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附件六:《瓦斯管理制度》附件七:《防灭火管理制度》附件八:《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附件九:《粉尘测定管理制度》附件十:《隔爆设施使用管理制度》附件十一:《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附件十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附件十三:《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附件十四:《自救器管理制度》附件十五:《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附件十六:《“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附件十七:《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附件十八:《“一通三防”考核办法》附件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在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且其长度都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运输和行人等其他用途。

三、开拓采区的掘进应形成分区通风系统,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采区巷道没有掘到位时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四、在布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与开掘运输等其它系统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通风系统的布置。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工作治理,将我矿〝一通三防〞治理水平再推向一个新台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杜绝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使我矿〝一通三防〞系统向本质安全型迈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稳固局面,促使我矿〝一通三防〞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现制定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治理方法,请遵照执行。

一、总那么1、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科2、通风队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日常治理工作;生产科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各项技术治理工作,并负责落实通风队各项工作执行情形。

安检科负责全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督工作。

3、其他业务科室及区队抓好本职责范畴内的〝一通三防〞治理工作。

4、各采掘队、机电队及运输队必须配6-8名兼职〝一通三防〞人员,有一名副队长负责。

5、通风队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日常治理工作,负责每月绘制〝一通三防〞方面的各种图纸及编写〝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措施,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及治理牌板。

缺一项罚100元,发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50元,迟一天整改加罚50元。

6、机电二队负责每月检查一次东、西风井要紧通风机完好情形,并有记录可查,少一次罚100元,一次检查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罚50元。

7、关于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有关防火、防瓦斯措施及制订的〝一通三防〞专项措施不严格执行的单位,通风隐患整改力度小、矿安排的〝一通三防〞工作不及时落实的单位,视具体情形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开除,并对队长、书记各处500元以上罚款或免职。

8、井下各生产地点设置的通风、防灭火、防治瓦斯、综合防尘、主辅隔爆等设施,本着〝谁使用,谁治理〞的原那么加强治理。

严禁损坏,私自拆除和挪用〝一通三防〞设施。

因生产需要必须改变有关〝一通三防〞设施现状的,事先必须向有关领导、生产科、通风队汇报请示,经同意并制定必要措施处理后方可实施,否那么关于擅自损坏、私自拆除和挪用〝一通三防〞设施的单位,不管是否造成事故,按破坏安全生产处理,罚单位5000-10000元、单位主管500元;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前言煤矿是一种复杂而危险的工作场所。

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生产运行安全。

一通三防的含义“一通三防”是指通风、防尘、防火、防爆四个方面的控制。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风、防尘、防火、防爆是四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

只有做好这四个方面的控制,才能确保煤矿的生产运行安全。

管理制度通风管理1.煤矿通风系统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2.煤矿应根据生产需要对通风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煤矿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通风管理制度,对通风系统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

4.煤矿应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通风系统运行稳定。

防尘管理1.煤矿应严格执行煤尘控制规定,对生产设备实行全面封闭和动态密闭,并对每次作业前进行必要的除尘准备。

2.煤矿应对工人进行防尘教育,让他们了解危害和控制煤尘的方法。

3.煤矿应严格控制煤尘的扬尘、飘尘等现象,对煤尘扬散区域应进行覆盖或加装特殊设备。

防火管理1.煤矿应根据规定的“三防”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2.煤矿应定期对火源进行检查和排查,防止人为火灾的发生。

3.煤矿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4.煤矿应对工人进行防火教育,让他们了解危害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防爆管理1.煤矿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生产设备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爆设计和防爆加固。

2.煤矿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煤矿应对工人进行防爆教育,让他们了解危害和安全操作的方法。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保障。

煤矿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煤矿的生产运行安全。

同煤集团通风隐患排查制度

同煤集团通风隐患排查制度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创建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同煤集团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各子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隐患认定第4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5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6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7条集团公司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长:邸学勤成员:通风处矿山救护大队职责: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定期对生产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不少于六座矿井(直属矿五座,子公司一座)。

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6)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6)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同煤经通字〔2015〕17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通风系统 (3)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 (3)第二节采区通风系统 (6)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 (6)第四节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 (8)第五节巷道贯通 (10)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 (12)第七节风巷管理规定 (13)第八节矿井通风图纸管理 (15)第三章局部通风 (18)第四章通风设施 (21)第一节一般要求 (21)第二节设施设计 (22)第三节设施施工 (23)第四节设施验收 (25)第五节设施管理 (26)第五章瓦斯防治 (28)第一节瓦斯检查 (28)第二节盲巷、窒息区管理 (32)第三节瓦斯排放 (32)第四节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 (37)第五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38)第六章瓦斯抽采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抽采系统及管理 (44)第七章安全监测监控 (50)第一节总则 (50)第二节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52)第三节设计和安装 (52)第四节设备机房 (54)第五节传感器的设置 (56)第六节调校、测试、检修、维护 (62)第七节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64)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的处理 (66)第九节管理及技术资料 (67)第八章防灭火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灌浆系统 (72)第三节束管监测系统 (74)第四节均压开采 (76)第五节注氮系统 (78)第六节火区管理 (79)第九章综合防尘 (81)第一节防尘洒水系统 (81)第二节采掘工作面防尘 (83)第三节其它地点的防尘 (85)第四节巷道冲洗 (85)第五节防止煤尘爆炸 (86)第六节粉尘测定 (88)第十章新建、改扩建矿井特别管理规定 (89)第一节通风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 (89)第二节特殊要求 (90)第十一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91)第一节计量强制检定 (92)第二节仪器仪表管理 (92)第三节实验室的建立与管理 (94)第四节自救器使用管理 (95)第十二章附则 (97)附件一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 (98)附件二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 (114)附件三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19)附件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 (121)附件五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要求 (123)附件六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 (125)附件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 (128)附件八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130)附件九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的采样方法 (133)附件十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 (135)附件十一各类通风图纸绘制图例 (13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被引进,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定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现状,从煤矿生产管理、工程设计、技术设备、职工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制定的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其中“一通”是指通风系统的管理,防止煤矿爆炸事故;“三防”是指防尘、防火、防涌三项工作,防止煤矿瓦斯爆炸、矿火、矿水涌入等事故的发生。

二、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内容(一)煤矿通风系统的管理1.煤矿开采阶段,必须建立和实施保证煤矿内部空气新鲜、温度合适、有利于职工身体健康的通风系统。

2.每年都要对煤矿的通风设备、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不管在哪个环节,都要遵守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私自拆改,严禁擅自关闭。

(二)煤矿防尘工作的管理1.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对于制尘源设备及其周围应设立防尘设施。

2.对于煤堆储存要进行好覆盖工作,严格控制煤场飘扬、泥浆流坠等飘散现象。

3.对于煤的开采和清运过程的扬尘要加强卫生防护,采用水喷洒、灰堆覆盖等方式,保持煤矿清新环境。

(三)煤矿防火工作的管理1.煤矿运营期间,要对火源及周围的环境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管,确定防火措施,避免火种扩散或者引燃煤尘等物质都要严格控制。

2.针对高温地域及氧气太少的区域,要优先设立防火墙、防火门等被动式防火设施。

(四)煤矿防涌工作的管理1.在煤层接近和风压变大时,必须建立和实施保护煤层和职工安全的煤层水位监测系统。

2.施工过程中重点关注矿区水文地质情况,酌情增减抽矿井央控运行区域以及相关卸料区,确保整个机房及其周边的环境安全。

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一)各生产部门必须全面、完整地掌握操作要点,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问题,并对自己的管理层面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调试,确保实施到位。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一通三防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应通过通风、防尘、防火等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规范一通三防工作,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以下是该制度的内容。

一、总则1.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落实矿长对安全生产的负责制,加强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2.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督和检查。

二、通风管理1.煤矿必须配备可靠的通风设备,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含氧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煤矿通风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关闭或停电。

通风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3.煤矿必须制定通风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矿井内人员安全撤离。

三、防尘管理1.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尘浓度监测,保持矿井内尘浓度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必要时,可以采取湿喷、风除尘等措施,确保矿井内空气清洁。

2.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尘器材,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3.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防尘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确保每位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器材。

四、防火管理1.煤矿必须制定防火预案,包括应急疏散方案、灭火设备检查和维护等内容,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煤矿要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特别是易燃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摆放在易燃物品附近,以便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使用。

五、实施办法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3.煤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遇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可靠,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被广泛应用。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推行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措施,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可靠。

其中,“一通”即指实行预测、预警、决策,保证防灾、救灾的畅通无阻;“三防”即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杭塌。

下面分别对“一通”和“三防”进行详细说明。

一、一通1.预测:煤矿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瓦斯、煤尘、地质等各种安全预测系统,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煤矿进行全面、科学的预测,实时监测煤矿各处的安全情况,以及时预测事故的发生概率和程度。

2.预警:基于预测结果,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送报警信息。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各种传媒渠道传递,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3.决策:当收到预警信息后,煤矿企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决策,并安排相关人员和装备投入到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中。

决策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防灾、救灾的畅通无阻: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明确各级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杭塌的责任分工,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同时,应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进行灭火救援,确保防灾、救灾的畅通无阻。

二、三防1.防治瓦斯:煤矿企业应进行瓦斯抽放、瓦斯预测、瓦斯浓度控制等工作,保证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同时,应加强对瓦斯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对于产量大、含瓦斯量多的煤层,还应采取压风采煤等措施来降低瓦斯浓度。

2.防治煤尘:煤矿企业应对煤尘进行科学管理,包括灰尘防尘设施的设置、浇水降尘、机械尘的抽除等。

同时,应采用合适的工艺措施,减少煤尘的产生。

对于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还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煤尘浓度不超过安全限值。

3.防杭塌:煤矿企业应针对不同的煤矿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杭塌防治方案。

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规定

煤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节总则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特制定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和其它进入公司所属矿井从事煤矿建设、生产、施工、作业的公司队组;3、公司通风科、安全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公司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矿委会;第二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科参加;2、公司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以风定面,以风定产;3、通风科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月度通风计划;4、开拓延伸必须首先形成正规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5、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改造时范围涉及2个采区及以上的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风系统调整后要进行总结评价;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必备内容:1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附图;2准备工作;3劳动组织;4调整步骤;5安全技术措施;6、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和矿井通风压能图;7、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络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改进方案、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8、调节风量的设施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风门等通风设施漏风;9、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置2套相同型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否则要制订通风降阻工程方案;Q通风机<3000 m3/min h阻<1500PaQ通风机=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Q通风机=5000~10000 m3/min h阻<2500PaQ通风机=10000~20000 m3/min h阻<2940PaQ通风机>20000 m3/min h阻<3920Pa10、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11、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2、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运转通知单,经机电副总、机电科和通风科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13、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安全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地面闸门、反风门、防爆门、地面反风设备、防冻设施及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4、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矿长批准;15、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运输、放置电气设备和行人等其它用途,严禁一巷两用;每月对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6、生产矿井在设计采区巷道布置时,首先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全风压通风系统,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形不成系统的巷道不准开掘;17、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掘进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采煤工作面扩切眼必须在切眼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进行;采煤工作面拆除回收期间要实施临时支护措施,采取全风压通风;18、开拓采区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应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绕道回风;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硐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硐必须封闭;19、采区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道必须同时超前工作面顺槽巷道开口位置300米以上,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该顺槽巷道;20、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21、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联络巷,避免形成角联支路;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22、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23、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只能串联一次,突出矿井不准串联通风,不得违反规程第114条规定,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长批准;24、井下所使用的煤仓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25、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必须及时充填、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矿通风科依据生产矿井配风量技术标准编制掘进通风设计;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机电、安全部门会审,通风区长、机电副总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供风距离超过500米时,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Φ600mm;供风距离超过1000米时,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Φ700mm;2、掘进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巷道概况;2巷道的施工顺序;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5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的选型、安装和使用;6监测装置的布置;7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部门提供;8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它;9附通风系统平面图;3、井下所有局部通风均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通风时,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机电部门以及通风区长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矿通风科负责人指定;5、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天将巷道开口通知单送给通风科,通风科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工作;开掘巷道或硐室,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在开口前,必须安设好局部通风机,挂好风筒且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采用扩散通风;6、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和风筒的吊挂由施工单位负责;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巷不得大于5米,岩巷不得大于8米;7、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掘进工作面独孔内多头作业;8、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及规程第100条规定有害气体和规程101条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9、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运转的局部通风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检修,局部通风机运转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确保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开关的完好;闲置的局部通风机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10、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11、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设在风机5米附近,悬挂在风机安设侧的巷帮上;12、局部通风机牌板应填写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供风距离、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全风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管理人员姓名;13、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101条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前后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2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4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6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8当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9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安装瓦斯传感器,需实现瓦斯电闭锁;14、局部通风机安装方式:1局部通风机布置:方法一:两台局部通风机均要靠巷帮安装,一前一后垂直布置,前在上,后在下,前后间距1m以上,上下间距以不挤压风筒为原则;采用以下两种方式:①一台吊挂、一台垫起方式;②采用两台均吊挂的方式;方法二:在两台局部通风机垂直布置无法实现时,应采取一前一后水平布置,前在里靠巷帮,后在外,前后间距1m以上,左右间距以不挤压风筒为原则;①局部通风机高度距巷道底板大于0.3m;②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前后5m内的支护要完好、无淋水、无积水和淤泥,距掘进面回风口不小于10m,距轨道水平安全间距不小于500mm;③一条巷道中确需布置两套局部通风机时,两套局部通风机不得安装在同一位置,要尽量错开,间距在10m以上;④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做到吸风口低,出风口高,与水平线的夹角10~15度;15、局部通风机固定方式:1吊挂:①岩巷:局部通风机吊挂处必须先施工局部通风机吊挂眼,共施工两处,吊挂眼的间距不小于局部通风机上吊挂环的间距,吊挂眼直径为40mm,与水平线成5度夹角向下施工,距底板高度为1.5m以上,深度为不小于400mm;②锚网巷道:局部通风机吊挂在巷道顶部的锚杆上,两处吊挂间距不得小于局部通风机吊挂环的间距;2垫起局部通风机需要垫起安装时要制作垫起件,垫起件用4×40mm及以上角铁或1寸及以上钢管焊接加工,高度不小于300mm,长度和宽度以适宜放置局部通风机为宜;16、风筒吊挂标准:1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环环吃劲;2风筒无破口,无死弯,无挤压挤压大于50mm;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之间要装设过渡度节,风筒穿墙要使用硬质风筒,异径风筒使用变节连接,先大后小;4风筒接头采用三环套连接法,不得反接,保证美观、不漏风;5风筒与运输机凸出部位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300mm,风筒外边缘与轨道的水平安全间距不得小于500mm否则,要编制保护风筒的安全措施,风筒与轨道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5m;6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半岩巷不得大于8m,煤巷不得大于5m;7吊挂风筒的拉线采用6.3mm钢丝绳或8铁丝,每段拉线均匀设置固定点,并在巷道拐弯或变坡处增加固定点;固定点:锚网巷道固定点为钢带,岩巷在巷道拱部施工固定眼,用安装膨胀钩做固定点;拉线距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8风筒吊环用对折的18~14铁丝固定,对折端穿过风筒吊环,另一端绕过拉线拧紧;17、风筒编号标准:1风筒应由外向里从风机向供风地点逐节升序编号末端两节风筒除外;2风筒编号采用自喷漆喷号;编号为白字,同一趟风筒大小一致;位置:编号正面面向巷道行人侧、距离风筒进风接头300mm、风筒与垂直方向相切处;18、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迎头30米风筒应采用防炮崩风筒,确保工作面放炮后正常供风;19、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消除无计划停电停风;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当班进行处理;对于无计划停电停风,由矿安全部门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处理;20、有计划检修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提前向通风科申请,并提前制定停电、停风,送电、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1、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2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标牌,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h内封闭完毕;三、矿井风量管理制度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生产的需求,通风科建立测风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各区域配风量进行核定,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个数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坚决做到“以风定产”;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要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核定结果经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备案;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AQ1056~2008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和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1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必须有健全的通风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③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④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⑤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⑥采掘工作面的串、并联通风符合规定;⑦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规定;2核定要求①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③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④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⑤矿井瓦斯等级或瓦斯赋存条件、煤层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⑥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⑦矿井有两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进行能力核定①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②矿井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施工期间;③按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关闭的矿井;④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⑤矿井生产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4通风能力核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核定的通风能力为“年”通风能力,能力的最小计算单位为“万吨”,年工作天数为330天;②在核定计算中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为正常生产条件下前三年平均数或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③矿井通风能力档次分为:30万吨/年以下矿井以1万吨为档次,30~90万吨/年矿井以3万吨为档次,90~600万吨/年矿井以5万吨为档次,600万吨/年以上矿井以10万吨为档次;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3、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1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国家生产矿井配风量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通风科每月要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3在作业规程中,要详细计算采掘工作面的需风量;4、矿井风量管理1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一区域或风网的风量测定必须在一班内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通风科长、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审阅;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2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3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①采煤工作面布置在进风顺槽距离工作面10m以外符合规定的地点;回风顺槽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增加一个测点;下分层工作面测风点布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50m处;②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回风绕道内或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的进风侧、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③采区末端皮带、轨道巷各支路;④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永久测风站;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减少外部漏风;5、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风科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6、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7、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通风科领导汇报;8、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领导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科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地质等有关部门会审;2、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安全科、施工队组、通风科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科落实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3、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应包括:1概况2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5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6贯通时的安全措施;7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4、贯通前,通风科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做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5、贯通前,被贯通的巷道要切断电源,巷道入口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并经常检查风筒完好情况,瓦斯超限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被贯通的巷道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6、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7、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技术人员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突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第一条矿井通风管理原则1、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通风的技术管理工作,矿长负责矿井通风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

2、矿井通风设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安装。

3、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配。

4、每个用风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编写进作业规程。

5、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合理、可靠。

第二条主扇与局扇管理1、地面主扇风机必须有专人管理和操作,操作者必须经培训合格。

2、主扇运行应有值班记录,并做到记录完整、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主扇不得任意停开,若遇停电等特殊情况停电和停风时,全矿井必须坚持“先停电、后停风,先供风、后供电”的程序。

4、井下局扇的安装、迁移、拆除,必须报矿长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和记录在通风管理牌板上。

5、井下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用风点不得任意停风。

第三条矿井测风与配风1、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月将测风结果上报矿技术负责人。

2、根据采掘实际需要,随时对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和测定。

3、采掘工作面的配风,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计算,并调整井下配风设施。

4、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状况。

第四条通风设施的检查与管理1、每周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人员对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密闭、风门、风桥、风窗、测风站),并将检查及处理意见记录入册。

2、对临时性的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帘等),必须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3、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或变更设施工作状态的,按矿规定严肃惩处。

防瓦斯第一条井下各用风地点空气中含瓦斯的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条矿井瓦斯检查及管理工作由当班管厢具体负责。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的配备1、瓦检员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龄,初中及以上文化,年龄有22岁至45岁以下,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职工担任,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一通三防”是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及防灭火四项工作,它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类事故的教训表明,要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必须始终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坚持控制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一、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安全事故特点1、掘进工作面是事故多发点。

掘进工作面靠局扇通风,如果管理不好,容易造成无计划停风、中途停风、风筒损坏或局扇发生机电故障引起停风等,导致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发生事故,甚至有些矿井掘进工作面并未安设局扇,采取自然通风,更是发生瓦斯事故的根源。

2、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或不规则回采工作面也是瓦斯事故的多发点。

3、巷道贯通、新采区准备过程,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或风流短路,使作业地点微风或无风,导致瓦斯积聚从而发生事故。

4、违章排放瓦斯造成事故。

乡镇煤矿风机时开时停,停机时造成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而下次开风机时,没有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不认真执行,在排放时,高浓度瓦斯盲目排出,流经途中遇到火源引起爆炸。

5、井下没有杜绝火源,如电器失爆、电缆短路、违章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矿车等机械碰撞引起火花。

6、粉尘爆炸事故都是因无防尘系统和防尘措施,煤尘积聚或飞扬。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可靠的防突措施,致使瓦斯倾出或煤与瓦斯突出造成恶性事故。

8、井下无风作业,瓦斯超限作业或空班漏检,造成窒息事故或爆炸事故。

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矿井通风管理矿井通风的实质和任务就是有效地、合理地组织新鲜空气流动,稀释井下有害物质,保证具有一定数理和质量的空气,创造一个既能保证安全生产,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矿内空气环境。

矿井通风管理又是矿井防治瓦斯和防灭、防尘工作的基础。

要搞好矿井通风管理,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二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三是管好通风设施;四是完善通风制度。

1、确定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1)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和通风网络的总称。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煤矿“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副总、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瓦斯防治中心人员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工作及监督工作。

第六条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安装维护和标校工作。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1.矿井主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设专人管理,经常对风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2.须停电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报告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制订安全措施后,通知调度室、安全科及通风部门按措施处理。

3.主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报矿调度室、安全科及通风部门批准后由主扇司机操作启动风机。

4.主扇必须一用一备,备用风机必须保证10分钟内能启动运行。

5.主通风机房必须记录齐全,安装有能反映通风压力的负压及温度表等安全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熟悉掌握主扇的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6.主通风机电源必须是双回路电源,保护齐全。

7.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风机运行参数测定:1.新安装。

2.连续运转3年。

3.技术改造前后。

4.更换了叶片、电动机、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计算全矿及各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二、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检查,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三、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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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同煤经通字〔2015〕17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通风系统 (3)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 (3)第二节采区通风系统 (6)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 (6)第四节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 (8)第五节巷道贯通 (10)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 (12)第七节风巷管理规定 (13)第八节矿井通风图纸管理 (15)第三章局部通风 (18)第四章通风设施 (21)第一节一般要求 (21)第二节设施设计 (22)第三节设施施工 (23)第四节设施验收 (25)第五节设施管理 (26)第五章瓦斯防治 (28)第一节瓦斯检查 (28)第二节盲巷、窒息区管理 (32)第三节瓦斯排放 (32)第四节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 (37)第五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38)第六章瓦斯抽采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抽采系统及管理 (44)第七章安全监测监控 (50)第一节总则 (50)第二节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52)第三节设计和安装 (52)第四节设备机房 (54)第五节传感器的设置 (56)第六节调校、测试、检修、维护 (62)第七节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64)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的处理 (66)第九节管理及技术资料 (67)第八章防灭火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灌浆系统 (72)第三节束管监测系统 (74)第四节均压开采 (76)第五节注氮系统 (78)第六节火区管理 (79)第九章综合防尘 (81)第一节防尘洒水系统 (81)第二节采掘工作面防尘 (83)第三节其它地点的防尘 (85)第四节巷道冲洗 (85)第五节防止煤尘爆炸 (86)第六节粉尘测定 (88)第十章新建、改扩建矿井特别管理规定 (89)第一节通风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 (89)第二节特殊要求 (90)第十一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91)第一节计量强制检定 (92)第二节仪器仪表管理 (92)第三节实验室的建立与管理 (94)第四节自救器使用管理 (95)第十二章附则 (97)附件一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 (98)附件二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 (114)附件三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119)附件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 (121)附件五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要求 (123)附件六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 (125)附件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 (128)附件八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130)附件九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的采样方法 (133)附件十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 (135)附件十一各类通风图纸绘制图例 (13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各煤炭生产、建设子公司、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在集团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项目单位。

第3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管辖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4条集团公司、各煤炭生产、建设子公司及各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灾、防治煤尘、瓦斯抽采、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通风仪器仪表管理、通风调度、自救器的业务管理等工作,与“一通三防”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

第6条“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人员素质良好,队伍稳定,重点岗位人员如瓦斯检查、安全监测、通风工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以适应和满足矿井通风工作需要。

第7条各矿、各煤炭生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进行完善补充。

1、通风管理制度;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瓦斯检查制度;6、瓦斯抽采管理制度;7、综合防尘管理制度;8、防灭火管理制度;9、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0、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1、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3、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4、“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6、“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8条矿井每月至少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

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煤炭生产子公司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二章通风系统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第9条矿井在组织煤炭生产时,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的过分集中,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

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调整采掘队组数量,风量不足的工作面不准生产。

第10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第11条生产水平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12条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13条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4条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15条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

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第16条井下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瓦斯抽放硐室、注氮硐室、胶轮车检修硐室、充电硐室等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17条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且应保证独立通风。

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第18条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主扇风量通风阻力Q扇<3000m3/minh阻<1500PaQ扇=3000~5000m3/minh阻<2000PaQ扇=5000~10000m3/minh阻<2500PaQ扇=10000~20000m3/minh阻<2940PaQ扇>20000m3/minh阻<3920Pa第19条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20条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1条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至少进行72h空运转试验,正式运行前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22条矿井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预案。

在倒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事先通知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

高瓦斯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

第23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的,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24条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1、各主扇回风系统有联通关系的巷道必须构筑密闭实现彻底隔离。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内不能启运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担负区域内的所有电源。

3、一个风井主、备扇同时停运时间超过10min时,其它主扇担负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

第25条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

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

第26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封闭和充填,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第27条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

第28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9条矿井主皮带斜井、主井皮带运输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第30条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溜煤眼不得兼做通风眼使用。

第31条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

凡出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节采区通风系统第32条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宜布置两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不得兼做运输、行人等其它用途。

第33条采区开拓和延伸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建正规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及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通道回风。

专用回风巷应优先掘进且超前其它巷道。

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峒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峒必须封闭。

第34条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三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第35条采掘工作面除采区、顺槽巷道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严禁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

第36条采掘工作面如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包括采煤工作面内新开切眼),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37条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工作面切眼开帮、刷大或回采设备安装工作。

第38条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撤退期间必须布置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面和处理局部瓦斯积聚除外)。

第39条回采工作面顺槽之间严禁开掘联络巷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掘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40条采区巷道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第41条布置顶回风巷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杂散电流导入采空区的措施,顶回风巷必须与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直接联通。

第42条顺槽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第43条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用于掘进出煤(矸)的溜煤眼严禁处于回风绕道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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