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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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GB 13318-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9-12发布
2004-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第9章、第5.2条、第10.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3318-1991《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同时代替JB/T6055-1992《锻造车间环境保护导则》。本标准与GB1331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按GB/T1.1-2000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本标准在原两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合并和调整。主要技术内容与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锻造生产的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锻造生产工艺;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的章、条。
——对原标准中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工模具一章进行调整,改为生产装置,删除了原标准的4.5;4.6;4.10;4.11;4.12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加热设备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阵载柱、练武、奚亮澄、李欣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318-1991和JB/T6055-199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T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7120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2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02-1987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9967液压机噪声限值
JB9968开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JB9969棒料剪断机、鳄鱼式剪、剪板机噪声限值
JB9973空气锤噪声限值
JB9974闭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JB9977双盘摩擦压力机噪声限值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过程 production process
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固态物料。
3.4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installation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3.5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
4锻造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锻造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有:易燃物质、易爆物质、高压电、炽热物体、腐蚀性物质、坠落物体或迸出物、高压液体、高压气体等。
其来源和危害程度见表1。
表1 锻造生产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及危害程度
4.2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有:热辐射、振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光污染、高频电磁辐射等。
其来源和有害程度见表2。
表2 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的来源及有害程度
5锻造生产作业环境
5.1厂房建筑
5.1.1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
5.1.2厂房结构应符合GBJ16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屋顶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
5.1.3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5.1.4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