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5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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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执行并遵守。

1、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本补充协议,告知了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并按买受人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作出了明确解释,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2、对合同第五条第3 点银行按揭贷款的补充约定:2.1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下同)付款方式,买受人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清单和所需承担和缴纳的保险费、评估费、抵押监证费、印花税、契税、他项权证办证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有办理银行按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为了确保按时办结按揭贷款,用于归还出卖人房款,买受人特作出承诺如下:

2.1.1买受人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当日起付足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 拾____ 万____ 仟____ 佰拾元整(Y ________________ 元整),每逾期一天,则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足商品房总价款(由未付足首期购房款部分加申请贷款金额部分构成)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1.2买受人同意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天内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每逾期一天,则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银行或管理机构审查中要求买受人补充材料,买受人应于受到出卖人发出不起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 天内补齐,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保证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因材料不实影响办理按揭贷款,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材料的责任。买受人逾期超

过20天仍未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送交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或在按揭银行、出卖人限定的材料期限届满后20天内仍未补足按揭材料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2.1.3买受人同意于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发出按揭贷款签约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携配偶或合伙人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和按揭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签署贷款文件,每逾期一天,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过20天,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若因证件不全或者无效以及买受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包括单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抵押监证费、印花税、契税、他项权证办证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而导致不能在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发出按揭贷款签约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签署有效贷款文件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10% 的违约金。

2.1.4若由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额度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补足,每逾期一天,每日按差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逾期超过20天,出卖

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2.1.5若由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买受人的单方面原因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批准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0 天内向出卖人付清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有权按总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收回该房产。在扣除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款、规费等)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剩余的购房款。

2.1.6买受人同意在获得贷款后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同时买受人同意按按揭贷款相关合同之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7 天内到出卖人处归还相关本息及费用,并且买受人愿意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到买受人归还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 的违约金。

2.1.7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解除与买受人的贷款合同或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或要求出卖人回购房屋的,能按出卖人要求按时偿还本息、罚金、滞纳金及费用,买受人又不能按出卖人要求按时偿还本息、罚金、滞纳金及费用和违约金的,出卖人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并且有权直接或会同贷款银行(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处置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处理房屋应交纳的税费、规费,以及偿还贷款本息和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剩余款项用于偿付出卖人代还得贷款本息、罚金、滞纳金、出卖人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前述前述债权发生的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20% 的违约金。在抵扣上述所有费用后,如还有剩余款项则归还买受人;如有不敷,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2.1.8买受人承诺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两个月内办妥房屋产权证,同时应与按揭贷款银行办妥正式的商品房抵押手续,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在办妥产权证、房产抵押手续后,应将有关证件转给贷款银行收押。

3、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双方自行约定: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双方不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4、对合同第八条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同意:

4.1 在该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后,且买受人付清该商品房全额价款及相关费用后(含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出卖人可书面通知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

4.2 该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后,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表》,出卖人可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当在规划部门和设计审查批准之日起45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在和合同订立后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所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且不包括所购商品房内管道、风道、厨具,洁具、空调位置的变更,对于前述变更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6.1在交接房屋时,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如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最后期限仍未接到通知的,买受人应当在最后期限日主动到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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