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第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3.11【实施日期】2014.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各盟市质监局、及有关单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内质监质发〔2011〕4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全区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产品,是指具有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按本实施细则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

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评定。

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4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经自治区质监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对专家评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家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本局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奖励事项所需评审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第五条根据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本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53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09号),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结果及相关解读材料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局主要负责人依法领导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本局主要负责人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职能所在机构为承办机构,负责决策的调研、文稿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机构的,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本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工作;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号】内质监监函〔2018〕134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的通知
内质监监函〔2018〕134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的要求,2018年3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明确废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原121号令”)。

按照国务院和总局要求,内蒙古质监局在2018年2月5日下发《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废止《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今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涉及资格许可的“原121号令”和《试行办法》相应监督管理、上岗人员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区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如下:一、公开全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检定,自治区质监局将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全区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区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核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核中心负责已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实施监督;相关职能处室(局)负责对审核结果的审查及监督抽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局领导负责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能够委托下级机关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机关办理。

第五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统计和公示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信息,并对办理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8号

40 DB15/T959-2016 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
团体 标准
1 T/IMAALE001-2017 内蒙古白山羊绒
2 T/NAJX001-2018 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规范
3 T/BTFDIA001-2017 冷却(鲜)羊肉质量分级与评定
4 T/Bபைடு நூலகம்XT0001-2017
电机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12 T/ACREI34001-2017 盖板玻璃抛光用稀土抛光粉
13 T/CSRE12001-2017
钆铜合金
14 T/CSRE12002-2017 钐镁合金
34 DB15/T1084-2016 退化杨树防风固沙林改造技术规程
35 DB15/T1248-2017
蒙富苹果栽培技术规程
36 DB15/T1254-2017 草原戈壁短尾羊
37 DB15/T1099-2017 超细超长型绒山羊
38 DB15/T1098-2017 高繁高产型绒山羊
39 DB15/T1253-2017 煤直接液化沥青
3 DB15/T1244-2017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
4 DB15/T1141-2017
华北驼绒藜防护带建植技术规程
5 DB15/T951-2016 地理标志产品库伦荞麦
6 DB15/T952-2016 地理标志产品科尔沁肥牛肉
7 DB15/T1168-2017
地理标志产品达茂马铃薯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8 年 9 月 6 日
内蒙古领航标准名单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第1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为助力质量提升行动,经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质监部门、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评选、网上公示等环节,自治区质监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和林业厅联合对54项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有效果的涉及绿色生态、节能低碳、提质增效等方面的内蒙古领航标准(2016年—2017年批准的40项地方标准和2016以来实施的14项团体标准进行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2018年9月6日内蒙古领航标准名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1DB15/T1162-2017规模化奶牛养殖粪污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DB15/T966-2016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3DB15/T1244-2017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4DB15/T1141-2017华北驼绒藜防护带建植技术规程5DB15/T951-2016地理标志产品库伦荞麦6DB15/T952-2016地理标志产品科尔沁肥牛肉地理标志产品达茂马铃薯8DB15/T1169-2017地理标志产品达茂羊肉9DB15/T1224-2017地理标志产品归流河酒10DB15/T1170-2017地理标志产品太和小米11DB15/T1222-2017地理标志产品巴达仍贵大米12DB15/T1223-2017地理标志产品俄体粉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坡面生态防护设计规范14DB15/T1009-20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标准图集15DB15/T1277-2017沼气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规范16DB15/T1091-2017膜下滴灌青贮玉米栽培技术规程17DB15/T1090-2017干旱半干旱区苜蓿保护性耕作技术规程18DB15/T1001-2016蒙啤麦2号19DB15/T1002-2016蒙啤麦4号20DB15/T1013-2016皮燕麦“蒙燕1号”品种21DB15/T1014-2016裸燕麦“燕科二号”品种22DB15/T1145-2017胡麻“内亚九号”23DB15/T1221-2017抗病双低甘蓝型春油菜杂交种-NM8824DB15/T1251-2017草原区露天煤矿排土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25草原区城镇周边荒废土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26DB15/T997-2016旱柳头木作业技术规程27DB15/T1232-2017半干旱区农田保水剂施用技术规程28DB15/T1032-2016黄河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29DB15/T1085-2016耕地地力保持与提升技术规范30DB15/T1092-2017再生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31DB15/T1030-2016引黄灌区井渠结合滴灌工程技术导则32DB15/T1042-2016柄扁桃育苗造林技术规程33DB15/T1041-2016山杏人工林丰产栽培技术规程34DB15/T1084-2016退化杨树防风固沙林改造技术规程35DB15/T1248-2017蒙富苹果栽培技术规程36DB15/T1254-2017草原戈壁短尾羊37DB15/T1099-2017超细超长型绒山羊38高繁高产型绒山羊39DB15/T1253-2017煤直接液化沥青40DB15/T959-2016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团体标准1T/IMAALE001-2017内蒙古白山羊绒2T/NAJX001-2018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规范3T/BTFDIA001-2017冷却(鲜)羊肉质量分级与评定4T/BTXT0001-2017电机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5T/BTXT0006-2017镨钕合金6T/BTXT0002-2017金属钕7T/BTXT0007-2017混合稀土金属8T/BTXT0005-2017金属钕9T/BTXT0004-201710T/BTXT0008-2017金属钐11T/BTXT0003-2017镧铈合金12T/ACREI34001-2017盖板玻璃抛光用稀土抛光粉13T/CSRE12001-2017钆铜合金14T/CSRE12002-2017钐镁合金。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批准发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年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批准发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年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批准发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1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0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11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案号1DB15/T966-2016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13.280F742016-02-20 2016-05-20 48881-20162DB15/T967-2016 林木育苗技术规程B64蒙DB426-87 2016-03-15 2016-06-15 49426-2016DB15/T968-2016玉米秸秆低温高效降解复合菌系筛选方法B052016-03-152016-06-1549427-20164DB15/T969-2016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标准03.080A122016-03-152016-06-1549428-20165DB15/T970-2016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03.080A122016-03-152016-06-1549429-20166DB15/T971-2016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03.080A122016-03-152016-06-1549430-20167DB15/T972-2016医院物业管理服务标准03.080A122016-03-152016-06-1549431-20168DB15/T973-2016高丹草栽培技术规程B052016-03-202016-06-2049432-20169DB15/T974-2016蒙美D1甜高粱栽培技术规程B052016-03-202016-06-2049433-201610DB15/T975-2016畜产品牛羊肉中碳、氮同位素丰度比检测方法X222016-03-202016-06-20 49434-2016。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内质监监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质监监发[2007]45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完善许可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期限规定和规范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考评对象为承担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质检机构。

二、评分方法:(一)考评的标准总分值为 100 分,每单项标准分值减去扣分值后剩余分为实际得分;(二)缺少《考评细则》中考核项目、表达不清或者不正确的,扣除该项标准分值;(三)考评工作通过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抽查、核查落实群众举报情况和日常工作检查等方法进行;(四)自治区工业产品许可证评审中心和自治区质检机构参照《考评细则》的有关内容考核,在通报全区考评结果时一并通报。

三、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盟市局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对本地区的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总结。

按期将本地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申请食品许可证(换证)的企业状况同时报区局监督处。

四、《考评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考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区局监督处联系。

六、各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计量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内质监政函〔2018〕235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质监政函〔2018〕235号呼和浩特市质监局、包头市质监局,自治区标准化院,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经第9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7月19日内蒙古质监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40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质监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行政服务水平提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以推进“八张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为契机,运用标准化方法和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要素全面规范,对行政审批流程全面优化。

同时,与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充分衔接,实现行政审批信息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效能提升,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

二、领导机构为顺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成立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霍武副组长:冯晔成员:董必文周形聂智煊虞力平刘勇哈斯巴根孙磐刘燕波张永成王磊贾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日常组织、协调与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晔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聂智煊同志兼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内质监标函〔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结果的通报内质监标函〔2018〕23号各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级标委会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细则》,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内蒙古质监局组织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标准化院、呼市质监局、通辽质监局等单位15名专家组成4个考核组,对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成立满1年的24家标委会进行了考核。

现将有关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考核围绕标委会运作情况,以自查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重点对标委会在机构管理、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社会化、总结上报等六个方面十六条进行了实地量化考核。

经考核,24家标委会中,有20家及时开展了换届工作、调整委员工作;16家提出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20家秘书处单位按年度列支标委会工作专项经费,且将标委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专款专用;4家主导制定了行业标准、6家成员单位参与制定了行业标准;22家完成了地方标准立项任务、23家均提出了地方标准立项;13家提出了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建立了标准体系表;18家提出了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10家指导或参与社会团体制定了团体标准;10家指导或服务机关、事业及社会组织制定了标准或标准体系;14家组织了本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评价工作;17家指导或帮助制修订企业标准;22家有计划、有组织开展了标准宣贯培训活动;24家都能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化活动;22家能及时报送年度标准化工作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0]9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0]94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 2010 〕 89 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区质监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区质量和安全总体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区局决定今年在全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并不断完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履行质监职能和服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质监工作水平,夯实质量基础,确保安全底线,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努力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增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性;努力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提升基础保障和基层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系统履行职能的综合能力。

进一步促进广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部门、行业组织加强支持、指导和服务的力度,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区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内质监认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7〕103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活动的社会公信力,保证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自治区局制定了《内蒙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见附件1),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统一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区统一评价标准,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查找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依据问题的性质程度实施科学分类、实行备案制的动态监管,强化机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为社会提供科学权威的检验检测公共产品。

三、工作职责分工自治区局负责全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评价细则》,对全区分类监督检查情况适时检查通报。

各盟市局依据《评价细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分类,监督指导旗(县、区)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依据分类评价结果,建立监管档案,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时向自治区局上报监管信息。

四、分类监管的工作重点(一)组织管理获证后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内质监监函[2010]1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2.02【实施日期】2010.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0〕17号)有关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企业申请,自治区局组织审查员和质检机构审核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了生产条件现场核查、产品质量抽查,现将符合发证、换证、变更条件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殷全财莜面加工厂等 60 家企业 64 种产品予以公布,请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局打印,盟市局负责派员取证,并及时发给企业;有关获证企业信息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在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网站( )上发布。

二、各盟市局要协助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 标志的工作。

联系人:赵力和联系电话: 0471 - 6945165附件:1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企业情况汇总表( 2010 年第一批)2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期满换证条件企业情况汇总表( 2010 年第一批)3 、符合食品生产变更条件企业情况汇总表( 2010 年第一批)二○一○年二月二日附件1: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企业情况汇总表(2010年第1批)填报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数:42 填报日期:2010年1月31日产品名称(范围)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厂点地址出厂检验方式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发证日期合格等级批次备注发证机关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殷全财莜面加工厂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莜麦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坝口子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坝口子村自行检验QS150101040123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2托克托县糕点(蒸煮类呼和浩特呼和浩特自QS1501 20132010合格1发内乡源食品厂糕点)(素糕、凉糕)市托克托县旧城南湖公园北市托克托县旧城南湖公园北行检验24010309年2月1日年2月2日(C级)证蒙局3托克托县乡源食品厂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熟制玉米)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旧城南湖公园北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旧城南湖公园北自行检验QS150107010039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4包头市西北仁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马铃薯粉条)包头市昆区前口子新村包头市昆区前口子新村自行检验QS150223010098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5包头市青山区小东北食品厂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速冻水饺)包头市青山区当铺村包头市青山区当铺村自行检验QS150211010220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6包头市昆区祥莺飘小磨香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芝麻香油)包头市昆都伦区北沙梁付二区包头市昆都伦区北沙梁付二区自行检验QS150202010111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7包头市昆区祥莺飘小磨香油加工厂调味料(半固态)(芝麻酱)包头市昆都伦区北沙梁付二区包头市昆都伦区北沙梁付二区自行检验QS150203070102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8包头市吉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蔬菜制品(酱腌菜)(萝卜丝)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黄草洼村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黄草洼村自行检验QS150216010097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9包头市佰味家食品有限公司酱油(配制酱油)包头市东河区西营盘梁28号包头市东河区西营盘梁28号自行检验QS150203010028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0阿尔山市洪利园山珍精品专卖店分店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黑木耳)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自行检验QS152216010098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1扎赉特旗惠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米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第二加油站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第二加油站自行检验QS152201020119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南侧)南侧)12扎赉特旗惠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小米)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第二加油站南侧)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第二加油站南侧)自行检验QS152201040124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3乌兰浩特市慧杰糕点加工店糕点(烘烤类糕点)(面包)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北路胜洪巷201号-13号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北路胜洪巷201号-13号自行检验QS152224010310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4科右前旗明星蜂产品加工厂蜂产品(蜂蜜)兴安盟科右前旗居力很镇红心村兴安盟科右前旗居力很镇红心村自行检验QS152226010008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5牙克石市志达食品研究所其他酒(配制酒)(奶油香酒)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胜利东街113-1号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胜利东街113-1号自行检验QS150715050053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6海拉尔农垦(集团)那吉屯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糁、小米)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屯农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屯农场自行检验QS150701040122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7海拉尔农垦(集团)那吉屯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大米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屯农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屯农场自行检验QS150701020118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8扎兰屯市天意食品加工厂蜜饯(沙果干)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布特哈路18号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布特哈路18号自行检验QS150717010022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19扎兰屯市鹿鸣山庄绿色食品加工厂蜜饯(沙果干)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鄂伦春民族乡中央街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鄂伦春民族乡中央街自行检验QS150717010023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20呼伦贝尔蒙佳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菜籽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上109北侧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上109北侧自行检验QS1507020101142013年2月1日2010年2月2日合格(C级)1发证内蒙局21扎鲁特旗麦伦食品厂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面包、京式月饼)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威林酒业南侧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威林酒业南侧自行检验QS1505。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内质监科信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的意见内质监科信发〔2016〕25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技术机构(盟市特检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质检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现就提升质监系统技术机构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术机构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科技发展与产业变革孕育新突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质监事业发展需要新动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常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以能力提升迎接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挑战新形势下,全球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质量技术基础发展呈现新态势。

国际计量领域量子基准正逐步取代实物基准,量值传递由逐级传递向扁平化方式发展。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抢占未来产业标准规则制定权,跨产业融合标准、新兴领域先导性标准成为热点。

国外著名检验检测机构纷纷进入国内市场,互联网+的模式对我们检验检测机构业务带来新压力。

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必将对技术机构发展产生重大冲击、重大影响。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和机遇,必须始终坚持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理念,抓紧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尽快培育竞争优势。

(二)以能力提升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自治区《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国家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国家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国家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标发[2014]23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国家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内质监标发〔2014〕231号)各相关盟市局: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4〕84号)文件精神,我区有5家单位(见附件)被列为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单位。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创建工作期限一般为2至3年。

二、各试点项目所在盟市局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指导和督促试点建设工作,确保试点项目尽快启动和稳步推进。

试点建设期间,区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督查试点项目实施情况。

三、试点单位应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和填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的要求启动项目,并按《申请书》确定的工作进度、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四、试点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创建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并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员信息,以纸质文件(1份)及电子版形式报送自治区局标准化处。

五、试点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总结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将纸质文件(1份)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局标准化处。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和试点效果等。

上报内容要实事求。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8

关于发布第1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为助力质量提升行动,经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质监部门、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评选、网上公示等环节,自治区质监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和林业厅联合对54项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有效果的涉及绿色生态、节能低碳、提质增效等方面的内蒙古领航标准(2016年—2017年批准的40项地方标准和2016以来实施的14项团体标准进行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8年9月6日
内蒙古领航标准名单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1
DB15/T1162-2017
规模化奶牛养殖粪污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
DB15/T966-2016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3
DB15/T1244-2017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
4
DB15/T1141-2017
华北驼绒藜防护带建植技术规程
5
DB15/T951-2016
地理标志产品库伦荞麦
6
DB15/T952-2016
地理标志产品科尔沁肥牛肉
7
DB15/T1168-2017
地理标志产品达茂马铃薯
8
DB15/T1169-2017
地理标志产品达茂羊肉
9
DB15/T1224-2017
地理标志产品归流河酒
10
DB15/T1170-2017
地理标志产品太和小米
11
DB15/T1222-2017
地理标志产品巴达仍贵大米
12
DB15/T1223-2017
地理标志产品俄体粉条
13
DB15/T953-2016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坡面生态防护设计规范
14
DB15/T1009-20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标准图集
15
DB15/T1277-2017
沼气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规范
16
DB15/T1091-2017
膜下滴灌青贮玉米栽培技术规程
17
DB15/T1090-2017
干旱半干旱区苜蓿保护性耕作技术规程
18
DB15/T1001-2016
蒙啤麦2号
19
DB15/T1002-2016
蒙啤麦4号
20
DB15/T1013-2016
皮燕麦“蒙燕1号”品种
21
DB15/T1014-2016
裸燕麦“燕科二号”品种
22
DB15/T1145-2017
胡麻“内亚九号”
23
DB15/T1221-2017
抗病双低甘蓝型春油菜杂交种-NM88
24
DB15/T1251-2017
草原区露天煤矿排土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25
DB15/T1252-2017
草原区城镇周边荒废土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26
DB15/T997-2016
旱柳头木作业技术规程
27
DB15/T1232-2017
半干旱区农田保水剂施用技术规程
28
DB15/T1032-2016
黄河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
29
DB15/T1085-2016
耕地地力保持与提升技术规范
30
DB15/T1092-2017
再生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31
DB15/T1030-2016
引黄灌区井渠结合滴灌工程技术导则
32
DB15/T1042-2016
柄扁桃育苗造林技术规程
33
DB15/T1041-2016
山杏人工林丰产栽培技术规程
34
DB15/T1084-2016
退化杨树防风固沙林改造技术规程
35
DB15/T1248-2017
蒙富苹果栽培技术规程
36
DB15/T1254-2017 草原戈壁短尾羊
37
DB15/T1099-2017 超细超长型绒山羊
38
DB15/T1098-2017 高繁高产型绒山羊
39
DB15/T1253-2017 煤直接液化沥青
40
DB15/T959-2016
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
团体
标准
1
T/IMAALE001-2017
内蒙古白山羊绒
2
T/NAJX001-2018
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规范
3
T/BTFDIA001-2017
冷却(鲜)羊肉质量分级与评定
4
T/BTXT0001-2017
电机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
5
T/BTXT0006-2017
镨钕合金
6
T/BTXT0002-2017 金属钕
7
T/BTXT0007-2017
混合稀土金属
8
T/BTXT0005-2017
金属钕
9
T/BTXT0004-2017 金属铈
10
T/BTXT0008-2017 金属钐
11
T/BTXT0003-2017
镧铈合金
12
T/ACREI34001-2017
盖板玻璃抛光用稀土抛光粉
13
T/CSRE12001-2017
钆铜合金
14
T/CSRE12002-2017
钐镁合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