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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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 年—1644 年)公元1368 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

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

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存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为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

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

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

特殊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

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他曾经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

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

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的目的。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2、审判制度的变化:会官审录制度 、审判制度的变化:
种类 朝审 时间 每年霜降后 参加人 三法司、贵族 审理案件 重囚 程序 最后由 皇帝 定夺
热审
京师:司礼太监、锦衣 卫会同三法司 每年暑热来临前 地方:布政使司、按察 使、都指挥使与巡按 御史 京师:三法司 地方:上级机关代表会 同巡案御史
在押未决囚 犯 在押囚犯中 累诉冤枉 或死罪可 疑可矜的 待决囚犯
3、罪名的变化 、
a. 奸党罪:交结朋党 奸党罪: b. 其他:大臣专擅选官、 其他:大臣专擅选官、
交结近侍官员、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等 4、“文字狱” 、 文字狱”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二)民事法制的变化 1、所有权: 、所有权:
a. 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b. 典卖分离
(三)《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 问刑条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 (四)《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明会典》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1.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的刑法原则 轻其轻罪, 轻其轻罪 2、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 是明代的创设。将犯罪人发往蛮荒之地做苦役。 )
大审
每隔五年
明朝的充军分为五等: 极边(四千里外) 烟瘴(四 极边 烟瘴 千里外) 边远(三千里外) 沿海(二千五百里外) 边远 沿海 附近(二千里外) 附近 明朝“充军”又分“终身 终身”和“永远 永远”两种类型。被 终身 永远 “永远”充军者,世代延续被充军,非奉皇帝特旨,不得开 释。
2)枷号 ) 3)廷杖 ) 4)凌迟刑的广泛使用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1)诉讼管辖制度: )诉讼管辖制度: 干名犯义”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 )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年龄、性别之限制; 现禁囚犯之限制; ②年龄、性别之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 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④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3)禁止越诉; )禁止越诉; (4)诬告加等反坐 )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从大明律到天朝田亩制度-明清法制史

从大明律到天朝田亩制度-明清法制史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 、严惩官吏失职、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创设“奸党” 3、重典惩治贪官治吏 、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 2、枷号 、 3、廷杖 、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 2、盐法 、 3、商税法 、
(二)民事立法的发展 关于租佃法律关系 土地租佃关系的大量存在, 土地租佃关系的大量存在 , 土地租佃契约也 相当发达、 相当发达、复杂 关于婚姻、 关于婚姻、继承关系 死前分财
一、清代的立法思想
二、清代的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典
努尔哈赤、 努尔哈赤、皇太极时 先后颁布了《 期,先后颁布了《禁单身 行路令》 离主条例》 行路令》、《离主条例》、 崇德会典》 《崇德会典》,“参汉酌 详译明律” 金”,“详译明律”
皇太极
(一)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鞭扑斩决而已” 鞭扑斩决而已” 《离主条例》 离主条例》 皇太极复颁布《会典》五十二条,今人称为 皇太极复颁布《会典》五十二条, 《崇德会典》 崇德会典》
(一)因族制宜,因俗立法 因族制宜, (二)有效的司法管辖
(一)“自首”的原则 自首” (二)共犯的处理原则 (三)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四)“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犯罪”
一 、 中央“ 三法司” 与京师地方司法机 中央 “ 三法司 ” 构 二、地方司法体制
三、秋审与九卿会审
(一)中央“三法司” 中央“三法司” (二)京师地方司法机构
(五)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 奸党罪” 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 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 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2
地方法律修订和实施
由地方政府与中央协调,尽力维护地方利益和中央权威。
3
地方法律与官制法律的关系
地方法律和官制法律的关系既有协调和较量,又有影响和超越,是一种动态的权 力版本,对中国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明朝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
明朝法律实践的特点
治安压力大而复杂,警务高度发达,民众对法律 的重视程度也超乎过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 治理体系。
官制法律制定与实施
针对各类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官制法律,并在实施中 不断调整和修订。
明代司法制度
从官员选拔到案件决定,经过苛刻的程序与层层审 核,尽量避免误判与冤案,有其独特的特点。
明朝地方法律制度
1
地方法律种类和特点
综合了官制法律和地方惯例,以地方具体情况为基础,为全国法律制度提供了丰 富的思想和经验资源。
《明朝的法律制度》PPT 课件
#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了解明朝法律制度,探索中华文明的法制发展历程。
明朝法律制度概述
明朝法律原则
法律思想以尚法治、惩恶扬善为核心,注重职守、权责相当,向人文主义靠拢。
经典法律文献
大明律、大明会典、太宗肃宗实录、祖训等法律文献代表了明朝法律的最高规范。
明朝官制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
对于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维权和治理,明朝法律 也提供了比较丰富和全面的思路和方案。
明朝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对后世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则为中国法律制度文化 赋予了深刻的历史观哲学价值。

明朝的司法制度_0

明朝的司法制度_0

明朝的司法制度篇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明朝的司法制度)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关于“断罪无正条”,确立了“比附”类推 原则 • 明律明确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 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确 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 2、关于涉外案件 • 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二)明律关于惩治犯罪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其所轻,重其所 重”),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 •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是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 明律合编》一书,以唐律为参照,对明律特点作的评价。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在《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 (1)以《大明律》为常法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 (2)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更是从严从重
• 在宋元以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影响下,明 代法律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守节不嫁可以 立贞节牌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 关于继承,明代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 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二)经济法律规范 1、手工业管理制度 • 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 府服役,不许脱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 2、禁榷专卖立法 • 明代盐、茶等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大明律·户律 》首次设立“盐法”条款,把盐的专卖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典。
• (二)会官审录制度 • 1、三司会审与圆审 •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犯人仍翻异不服的案 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 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 • 2、朝审:即在秋后处决人犯前,由三法司与公、侯、 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已决在押死罪囚 犯的制度,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 3、大审 • 会审制度的特点是:(1)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 如朝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2)监察机构在会审 中起重要作用,各类会审都由监察官员参加;(3)这 些会审都只为皇帝的判决提出建议,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发展,融合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源于先前的唐、宋、元、明四个朝代的法律制度。

明朝建立初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至洪武二年,设立了司法部门和法院,明朝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成型。

二、明朝时期的刑法明朝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笞刑和罚款等。

其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是死刑,而最为轻微的刑罚是罚款。

明朝时期的刑法比较严格,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罪行,如杀人、强奸、盗窃等,判刑往往会比较重。

同时,明朝时期还实行了“十恶不赦”的刑罚,即杀人、放火、盗窃、抢掠、强奸、贩毒、投毒、收买盗窃、结党捣乱和谋反。

如果犯了这样的罪行,就会被判处死刑。

明朝时期的流刑主要是流放到边疆、岛屿或沙漠等差异较大的地方,但是也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流刑地方,如盛京、台湾等。

明朝流放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罪犯在本地继续犯罪,同时扩张明朝的疆域。

三、明朝时期的律法明朝的律法分为三个层次,即《大明律》、《常例》和《总例》。

其中,《大明律》是明朝的刑律典籍,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常例》是明朝的行政法律与刑法的补充材料;《总例》是明朝八旗军族遵循的刑律。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采用的是“六法”、“王度”等古代法律制度。

《大明律》的主命犯法条数达到了240多条,基本涵盖了当时的各种刑事罪行。

四、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备,大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的司法机构是六部和三法司,六部主管文职、三法司主管刑事、审判和监狱。

地方的司法机构由省级、州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组成,而县级以下的也称为司法小组或差官。

这样的层级结构,在当时的中国历史上算得上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

除了六部和三法司以外,明朝还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司法机构,如边检、囚徒管辖和专门的贡、霆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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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1.廷杖制度化 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公卿之辱,前 所未有”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承用宋以来凌迟、刺配外,增加了充军,创制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 酷刑
太祖有和尚及红巾军的经历,对奏章行文十分敏感,尤忌与“贼”、 “盗”、“僧”、“髡”等谐音之字。以一字之疑误,动辄杀人。明初此 类文字狱,成为清代文字狱的先声。 如一些官僚人士在迎奉阿谀的贺表中,有“作则垂宪”、“垂子孙而作 则”、“圣德作则”、“睿性生知”等词句,即被认为是骂他“作贼”和 当过“僧”人;“取法象魏”的“取法”,被他当作“去发”;“遥瞻帝 扉”的“帝扉”,被他当作“帝非”;“体乾法坤”的“法坤”,被解成 “发髡”;“藻饰太平”被解成“早失太平”;这些贺表的作者全都被处 死。又如:杭州教授徐一夔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 语,朱元璋览后大怒,也以其讥讽自己曾为“僧”、“作贼”,遂命斩之。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严禁买卖“私盐”、“私茶 中国历代王朝对盐、茶等都实行垄断经营。但是,明朝第一次将“盐法”、 “茶法”纳入国家正式法典。贩私茶私盐者罪至死,甚至凌迟。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明律•户律》中有《钞法》专条,准民间将大明宝钞(纸币)和洪武、 大中通宝(铜钱)相兼并使。同时禁止民间以金银来交易货物,违者处以 刑罚。 私铸钱的罪更重(枭首)。 因官府出钞过多,以致“物重钞轻”,民间不愿用钞,加之铸钱参合铅锡, 使民间盗铸日多,《钞法》日坏。明末税收只好改用白银,白银成为主要 的支付手段。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传统的抑商政策至明又趋严格。 在市场管理上,牙行、埠头须由官家选有家业者充当,违者杖60,所得 牙钱入官。 在课税方面,严惩偷漏税行为。《明律•户律》规定,匿税、卖醋之家不 纳税以及买卖牲畜偷税等,笞五十,官府没收所卖货物一半,取3/10赏告 发者。外商也应如实纳税,不报不实者,皆杖一百,货物入官。包庇者同 罪,告发者赏银20两。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三)地方省、府、代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承宣布政使司,为一省行政 长官,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为一省 最高军事长官,合称为“三司”,地位平等,共同向皇帝负责。 一省内分若干道作为监察区。根据需要设置一些没有地盘的专职 道员,如督粮道、提学道、兵备道等。 府、县、乡、里、甲(110户为1里) 1.科举与选官 乡试、会试、殿试,内容为“四书” “五经”,科举成为获得 任官资格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途径,论资排辈成为任官通例。 官吏的选任分为四种:“大选” “急选” “远方选” “岁贡就 教选” 2.考核与致仕 文官有考课之制。分“考满法”(职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 九年通考黜陟。按三次考核的政绩决定去留)与“考察法”(京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 刑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 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对“贼盗”、“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诛, 且大量法外用刑. 唐律:区分不同情节,对谋反及大逆罪,本人斩,父及十六岁以上子 绞,十五岁以下子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等没为官府奴婢, 伯叔父、兄弟之子等旁支亲属流三千里;“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 以率人者”,本人斩,父子、母女、妻妾等流三千里;“口陈欲反之 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本人仅流二千里。 明律:“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 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 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 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如祖父母 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闻父母丧,匿不举 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则杖六十,徒一年。
第六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讲)
(公元1368-1644)
本讲主要内容:
第九章
第二节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三节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寺,分理庶 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 仁宗以后,阁臣职位渐重,又复兼职六部。后来内阁大学士却 是事实上的宰相。嘉靖中叶以后,朝位班次俱在六部之上。 “票拟” :阁臣的主要职责。 “特简”:皇帝直接任命阁臣。 “廷推 ” :阁臣由廷推任用。(嘉靖以后渐成制度)首辅相 当于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回顾2:简述《大明律》内容上的变化、 特点与影响。

1.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 2.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 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体现了朱元璋废 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 集权的意图。 3.《大明律》经30年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 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 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 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案例 2:凉国公蓝玉案

蓝玉案是明初四大奇案之一。蓝玉案中,朱 元璋借口凉国公蓝玉大将军谋反,诛杀一万 五千余人,公侯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 幸免。通过蓝玉案,朱元璋加强了对军队的 控权,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图上碑文为 “尔 俸尔禄,民脂民膏, 下民易虐,上天难 欺”。 出自后蜀孟昶《官 箴》。明太祖下令 刻石放置到衙门大 堂院落中央,让官 民共见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二)严法整饬吏治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朱元璋即位后,为巩固集权统治,防止大权旁落,曾立铁牌于 宫中,严禁内臣干政,违者处斩。 洪武五年(1372年),又作《铁榜》九条,告诫功臣不得营 私谋利,官军不得私自为公侯服务。 《大明律•吏律一•职制》:“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 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长上司主使出 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大明律•吏律一•职制》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和“上言 大臣德政”等专条:“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 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 二千里安置”;“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 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资料:科举与八股取士


1、科举 明朝的科举取士制度有所发展,从洪武15年起“设科取 士”,三年一行,为定制。只有官学(官办学校)的学生才 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 生”,由各地官学选送。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会试 (京试)、殿试(廷试)。中乡试者为举人,中会试者参加 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 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 2、八股取士 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保证官员效忠于朝廷,明朝严禁生 员议论时事政治。各级科举考试的考题全都选自儒家经典, 对经典的解释一律以宋代理学家的注解为准。答题必须模仿 古人语气,不得言及时事,不得自由发挥,考试文体为强调 排比对偶的八股文,故这一时期的科举取士又称八股取士。
回顾1:简述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 “明刑弼教”的原则 自西周倡导“德主刑辅”开始至宋朝以前,论及“德”与“刑”的关系,始 终是以德为主,刑要受德的制约,刑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基本上是“先 教后刑”,“大德小刑”。 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有意提高了刑的地位,提出“教刑并重”,不必拘泥于先 教后刑,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甚至“刑罚立而后教化行”。 朱熹的既不违背古圣先贤的治国之道,又能够强化刑的威慑的理论被朱元璋 采纳。 “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 想理论根据。 2. “重典治国”的原则 内容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朝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治,明礼 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统一。 3.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 “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对原来相对的较轻罪都减轻了处罚。 4.“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的原则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二)严法整饬吏治




废除 “官当、减赎及荫法” ,官吏犯罪“重罪加重”,对皇权空前严密的维 护, 却终酿成宦官专权的恶果 1. 重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并绘制成图置于 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其中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 法和坐赃四种罪名,均涉及官吏贪赃行为。 明律关于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也比唐律大为增多,规定更加 细密全面。明律中专列“受赃”一卷,规定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内容,量 刑明显重于唐宋元各律。如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 四十贯处斩;而唐宋律规定三十匹绞,元朝规定三百贯处死。 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厉。在《大诰》四编236条中,惩贪 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大诰》则规定凌迟,并且家财没官, 家人迁往化外。 “剥皮实草”之刑,将犯赃满六十两以上官吏,在本地衙门旁边专设的“皮 场庙”剥皮装草,然后立于官府公堂,以警告继任官吏。 朱元璋还利用民众惩治贪赃官吏,允许各地百姓监督、陈告、扭送赃官,并 可越级诉讼,直至进京。如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 受害者可以捉拿该官吏,并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拒绝受理,也要依法论处。 《大诰》还规定,对于违旨下乡、动扰民众的贪赃官吏,百姓可将其捉拿赴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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