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解释方法论的变迁与其特质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论⽇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2019-07-26⽇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
《⽇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定的⽰范作⽤。
作为⼀个毫⽆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学习之外,⼏乎别⽆其它选择。
在⽇本法制⾛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
可以说,⽇本是⼤陆法系在欧洲⼤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九世纪六⼗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
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现⾏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
在这样⼀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
谢怀栻先⽣曾经提到,⽇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可以说是起着最⾄关重要的决定作⽤。
⼀、⽇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来⾃于改正不平等条约和脱亚⼊欧的政治⽬标。
⽇本地处东亚,是⼀个传统的东⽅国家,⾃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化理念的影响,是⼀个⽐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
与中国⼀样,⽇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政管理法⽽⾔。
⼗九世纪五⼗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锁国政策的⽇本也遭到了来⾃西⽅资本主义列强的⼊侵且在其强⼤压⼒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都不同程度的被强⾏加⼊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和关税⾃主权。
日本著作权法律的新变化及其特征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海峡珐争C r os s st ra i t L egal Sci enc eM ar.2010N o.1(Sum N O.43)日本著作权法律的新变化及其特征杨和义(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400067)摘要:日本共4次通过均名为《修改著作权法一部分的法律》修订著作权法,它是保护日本文化产业的重要法律。
为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而频繁立法和修法、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修法、扩大权利人权利和保护公益并举、高度重视著作财产权是日本著作权法律变化的特征。
关键词: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律变化的特征中图分类号:D93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36—052l世纪初,B本为走出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长期低迷的困境,振兴经济,提出了许多立国战略,诸如观光立国、信息立国、知识财产立国等战略,④知识财产立国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修改著作权法律,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2009年4月10B,日本制定15万亿日元经济刺激方案——《经济危机对策》,其提出将在国外获得高度好评的日本动画、漫画、电影、广播节目等软实力有效运用于创造新市场和增加年轻人就业。
支援在国外开拓软实力,使文化产业的出口比例由2009年初的1.9%提高到17.8%。
时任日本首相的麻生太郎表示,日本文化产业可在2020年前创造总值高达30万亿日元的市场和50万个新职位。
日本著作权法是保护日本文化产业的最重要法律,本文以2003年后日本著作权法为主线就有关法律的变化和特征进行讨论。
一、日本主要的著作权立法修法(一)新制定法律的主要内容1.《促进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法》的主要内容为遵照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通过规定关于促进文化产品的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从事文化产品制作者的责任义务,规定有关其对策基本事项及振兴文化产品经营必要事项,综合地且富有成效地推进其对策,进而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日本于2004年制定《促进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法》。
日本“辩论兼和解”的民事审判方式
二、 诉讼和解率的变迁
日本 民事审判 中被关注 的现 象之 一是诉 讼和解率的变迁 。以地方法 院第一 审有关财产 民 事诉 讼 审 结 案 件 为例 看诉 讼 和 解 率 的 变迁 :9 O年 为 1 . 1 7 l6 7 %;9 O年 为 2 . ;9 0年 为 8 5 % l8 9 3. 2 1 %[。诉讼和解率在一定 的期 间内持续提高 , 9 】 到了 l9 9 0年 已经达到 3 %[ 日本 法学家分 5 3 】 析认为 : 民事诉讼和解的运用早在 8 0年代就 已经根深蒂固了【。自从 1 9 9 0年开始到 2 0 0 6年 , 诉 讼和解率没有太大的变化 , 只是保持 每年平 均 3 . 但是 ,o 7年 的诉讼和解率为 2 . 2 %。 8 2o 88 %, 与 19 9 O年相 比减少 了 4个百分点 [。 5 】
【 键词 】 审判方 式 关
诉 讼 和解 制度
辩论 兼 和解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几乎每个 国家都经 历了 民事诉讼 多发的时期 。民事诉讼 的多发 , 导致法 院的审判工作压力突然加重 。在人力 、 物力 的增 加短时间 内不能期 待的情况下 , 院面临 民事 法
案件 日益增 加的压力 , 不得不加快 审判速度 。所 以在美 国、 日本 、 国、 士等国家都 出现了一 韩 瑞 种类似 的改 革 。 这种改革不是 以立 法形式进行 的“ 上而下 的改革 ”而是从事审判 实务的法院 从 , 进行 的“ 基层 的改革 ” 。但是 , 这种改革盛 行一时后都 已经 销声 匿迹 了。
白迎 春
【 摘 要 】 通过 论述 诉 讼 和解制 度 在 日本 民事诉 讼 纠 纷解 决 机制 中的地 位 、 诉讼 和 解率 的变迁 、 论兼 和 辩
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精)
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在日本,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所谓的“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
日本所出的民法学教科书以及与民法相关的论文,可以说都是对现行的民法制度从理论上、实务上加以历史的、体系的、理论的整理,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制度。
当然,法律制度是人创设的,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为此,民法解释学或者说民法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存制度的确起到了弥补缺陷、推动和发展的作用。
从狭义的角度出发,民法解释学指的是在研究、运用、解释民法时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研究、运用、解释的技术规范。
但是,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民法解释学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
从日本民法解释学发展的过程来看,也能证明这一点。
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形成并具有一定的日本特色不是学者的偏爱,是一定环境下的产物。
依笔者浅见,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起初选择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再度起草时基本上沿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
首先,这种选择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是革命的产物,《德国民法典》是体制不变之下向近代化转化的产物,更为符合日本当时维新的政治需要。
其次,革命的产物势必会带有一定的粗糙,而德国一方面晚于法国近百年起草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国民法典的弊病;另一方面,严谨的体系、统一的制度对于志在自上而下推动变革的日本来说更为适宜。
当然,这样的选择与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也是有一定联系的。
日本在维新前后,虽然已经对欧洲法治文明有所研究,但是从社会层面来看,还是白纸一张。
为此,在完成立法第一步后,日本学界就全面导入了德国民法学的体系,并且这种理论体系的移植也影响了司法实务。
这样,日本明治维新后建立的私法教义学与德国的私法教义学有着类似的构造和性格。
不过,其中体现出不少日本自身的特征,也为其今后的发展打上了烙樱其一,为了自上而下地培育资本主义,就必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就需要构成商品交换的规范关系,而这一交换关系的前提又是以财产关系的权利体系为起点的,因此,封建财产关系解体、继受欧洲大陆法的近代法观念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
《日本法规解字》与中国近代法律新词
崔军民
【期刊名称】《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32)3
【摘要】1904年翻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近代中国引进日本法律最为全面的一部,<日本法规解字>是对<大全>中有关法律专门术语作的解释.通过<日本法
规解字>流行的新名词,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页数】3页(P107-109)
【作者】崔军民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基础部,四川泸州64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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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废弃物的管理制度与研究现状——Ⅱ.日本废弃物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 [J], 李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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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近代法律新词对古语词的改造 [J], 崔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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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法对比 -回复
中日民法对比-回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写一篇1500-2000字文章,一步一步回答:[中日民法对比]【引言】中日两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而因为不同的制度和发展路径,两国的民法体系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围绕中日两国的民法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了解两国民法体系的特色和差异。
【第一部分:历史背景】一、中国民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中国的民法起源于古代的礼制和律令,随着历史演进,形成了大量的民间习惯和地方法规。
后来在清朝时期,制定了《兴学法度格物致知章程律例》,为后来民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近代史的洋务运动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推动下,中国开始致力于借鉴西方民法制度,成立了《大清成文新修民法通则大纲》,但并未最终实施。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全面推动民法的制定与完善。
二、日本民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日本的民法起源于江户时代的幕府法,其体系主要是日本受中国影响的修辞学派和德钦学派共同形成的。
而在明治维新后,日本向欧洲各国学习,特别是以德国民法为主要参照对象。
明治时代的日本在1889年颁布了《民法典》,为日本现代民法的奠基作出了重要贡献。
之后,日本政府对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和完善。
【第二部分:体系结构】一、中国民法体系的主要特点中国民法体系采用了多个部门的方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组织与职责、民事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物权等多个部门。
其中,物权法被认为是中国民法中的核心部分。
此外,中国民法还注重家庭法和劳动法的规范,以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二、日本民法体系的主要特点日本民法体系采用了单一的法典结构,主要包括物权、担保、继承、合同等部分。
其中,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日本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日本民法还注重法律救济和争议解决的机构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第三部分:法律制度】一、中国民法的特色中国民法体系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各个部门的法律规定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婚姻法》等。
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_1
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从利益衡量角度谈德日民法解释学的差异一.本土化的进程与改良化的自我完善法律移植并非单纯的将外来法文字翻译成本国文字,而是在借鉴、移植的同时,稳妥的衡平外来法同本国法的关系,是外来法的本土化。
作为移植国家的日本亦不例外,日本民法学家末弘严太郎曾在其撰写的《物权法》一书序言中直言"法律是一门"地方性的知识",日本法律必须要有日本的"地方色彩"。
末弘严太郎认为,导致民法典不能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的根源,是因为日本的民法学脱离了日本社会实际。
因此,他主张通过对判例的分析来考察法所适用的社会环境,要从实际利益冲突的分析求得答案。
末弘严太郎的解释学带有初步的利益衡量色彩,之后的我妻荣继续将法社会学引入民法解释学中。
表现为他在肯定法律逻辑演绎对判决确实性之保障功能的同时,又要求裁判者通过事实考察与价值衡量等法外途径得出妥当的具体判断。
再之后的来栖三郎与川岛武宜两人,更加强调"人"即裁判者内心的价值判断与"社会事实"在解释学中的重要性,使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利益衡量色彩更加浓重。
最终在20世纪六十年代形成了以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为代表的轻法律构成、重价值判断的利益衡量论。
纵观利益衡量论从无到有的生成脉络,其实质上是对西方移植来的法律与日本传统社会、日本人传统观念之间裂痕的持续弥补。
这种弥补使日本民法解释学带有鲜明的日本本土特色。
正如拉恩所说:"法解释学论争就是日本经济发展成功后,对法律继受所做出的独立宣言。
"德国利益法学派的观点和日本利益衡量论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在法学方法论上,同样强调法官不应仅仅熟谙法律字面意义上的规定,更要准确把握案件背后相冲突的实质利益,社会冲突的解决要借助于对案件之中相互冲突利益的调和。
然而,即便存在这些共同之处,我们仍然要意识到,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利益衡量,是对属于德国自身精神世界的概念法学的批判和反思,是赫克等人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僵化性日益阻碍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才将矛头对准概念法学的。
电大民商法论文近30年来日本的民法研究上
电大民商法论文近30年来日本的民法研究(上)关键词: 日本民法民法典的应然形态契约正义“人法”在民法中的定位非婚姻家庭内容提要: 日本民法近30年来,以1998年时逢日本民法典实施100周年为节点,其前后的主流研究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并分别通过单行法立法和民法典修改对现行民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造。
特别是现在进行中的债法修改更是欲对日本民法进行可谓脱胎换骨的改造。
本文正是以日本民法急剧变动的历史为背景,结合自身研究对日本民法学这段历史作出立体素描。
一、引言1982年,本人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民法研究,今年正好满30年。
关于近30年日本民法的研究动向,我曾经在2010年刊行的日本的杂志上对其特征做过总结[1]。
这次来中国有幸得到几次作报告的机会[2],我也想借此回顾一下自己30年来的研究历史,将自己研究过的问题分几个题目归纳总结并做进一步的探讨。
当然,我个人所涉猎到的研究课题是有限的,自己的研究历程绝不能概括这30年日本民法学历史的整体。
但是我想,通过考察一个学者在30年研究生活中曾对什么样的问题抱有过兴趣,或者可以看出这30年日本民法学界历史的一个侧面。
我主要的研究领域,按照所展开的先后是契约法、消费者法、亲族法、民法总论。
从民法的体系考虑,本文将这次在北京作过的四个报告,以民法总论、契约法、侵权法、亲族法为序依次排列,作为我30年来对民法研究的些许感悟报告给中国学界,期望能够以此为契机,与中国的同行们展开更深入的交流。
二、民法典的意义、对象、编成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我的研究重心是民法总论。
我在2001年出版,并已在中国翻译出版的《民法总论》中列举了五个题目。
这就是,民法的历史、民法的内容、民法的任务、民法的研究、民法与现代社会,而我在民法总论领域最关注的则是民法及民法典论和法学教育论。
我对这两个课题的最初研究成果体现在已经收录进我的论文集《法典、教育、民法学》(1999)中的“民法与民法典的探讨”(1996年)和“现代日本的法学教育”(1997年)这两篇论文之中。
二战后日本法律变革的利弊分析
二战后日本法律变革的利弊分析发布时间:2021-12-08T01:45:09.797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马砚闻[导读] 纵观法制史,总是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战争,而每次战争总是对当时当地的社会法治产生一定冲击和影响。
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纵观法制史,总是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战争,而每次战争总是对当时当地的社会法治产生一定冲击和影响。
本文选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法律变革,作为其中的一个缩影,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日本法治社会带来的利弊,并从中汲取经验。
关键词:战争;法治;变革Abstract:No matter large or small,there have been always wars in human history. Each war always had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local social rule of law at that time. This article selects the Japanese legal reforms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as a microcosm,analyzes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o the Japanes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and learns from it.Keywords:war,law,reform一、痛定思痛,逢战必革新战前是矛盾与实力的双重蓄积,战争是推波助澜的不破不立,战后是“痛定思痛”的成长佳期。
矛盾积攒到了一定程度,自然就有了战争,这同时也预示着旧时代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下的发展需求,所以总有一部分人民站出来为下一个时代而发声,而牺牲。
就好比脓包愈来愈鼓,总要有一根针把它挑破,让有毒的脓水流出来,让皮肤新生成更厚的茧。
从世界民法制定史的角度考察日本民法典的修正
从世界民法制定史的角度考察日本民法典的修正
加藤雅信;吴彦(译)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2018(0)2
【摘要】Ⅰ法典化、再法典化的时代第一节什么是法典化—、前言本文拟先简单介绍法典化的起源和目的,再以亚洲各国为中心介绍各国的民法立法及修正,最后,在论述法典化的社会及法律学上的意义的同时,向各位介绍在日本民法典修正的提案过程中,笔者自己的观点。
【总页数】86页(P157-242)
【关键词】民法典;日本;法制;世界;法典化;法律学;立法
【作者】加藤雅信;吴彦(译)
【作者单位】安德森·毛利·友常法律事务所;名古屋学院大学;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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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一)
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一)关键词: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启示内容提要:日本民法典对于日本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
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
因此,加强对日本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Abstract:TheJapaneseCorpusofCivilLawcontributesalottoitsnationalrevival,economicdevelopment andsocialprogress.AsthefirstcorpusofcivillawinAsia,ithassuccessfullyintegratedthenationalismandi nternationalism,themodernityandreality,andthecodifyingandfusingofcivillawsystemunderthebasic guidelinesoftransplanting,pursuingsubstantialresultsandthewidestincorporation.Thestudyofitsess entialfeaturesmaybehelpfulintheestablishmentofChineseCorpusofCivilLaw.Keywords:JapaneseCor pusofCivilLaw;essentialfeatures;instructiveness一、日本民法典的生成一部法典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的发展史。
“每一种法典,都是一定的国情、历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们检视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水准、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
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现代化与日本民法解释学
潮见佳男;叶周侠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2018(0)2
【摘要】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民法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
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民法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间的争论,与围绕所请母法中心主义[回归每法现象]所展开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
【总页数】22页(P135-156)
【关键词】民法解释学;德国民法;日本法;现代化;70年代;民法理论;中心主义;德国法
【作者】潮见佳男;叶周侠
【作者单位】京都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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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J], 张利春
2.论法解释学的转向与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关联——以《德国民法典》条款所引发
的争鸣为切入点 [J], 郑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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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日本民法典100年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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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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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学其优而去其劣,只有去学 “ 适应之道” ,不 是让世界来适应自己,而是学会让自己去适应世 界。既然是改革、改良,那就要选其最优者来学 习。日本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这一指导思想也给 了我们很大启示。 我们都知道,日本民法典的制订曾经经历了 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后通过的文本被称为 “ 新民 法” , 与以前的“ 旧民法” 相对应。旧民法的制订是 以法国民法典为兰本,那时德国民法典的制订尚 未见端倪。但随着德国民法典制订的思想体系、 框架、结构逐渐为人所知,日本一些学者敏锐地 觉察到, 德国民法典的 “ 五分法” 显然要比法国民 法典的 “ 三分法” 更加科学, 严谨, 理论基础更加 深厚。在经过激烈争论后,$%&’ 年,旧民法被否 定。原有的工作都付诸东流,开始了重新以德国 民法典为兰本的立法工作。这种“ 推倒重来” 的立 法历史也给我们很深刻的启示。这就是要向当时 世界上最新、最好的东西学习。德国民法典比起 法国民法典来说,终究是晚了将近 $## 年。这一 百年的世界变化实在太大了,不仅是科学技术、 社会生活方式,而且也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 成果,再拘泥于一百年前曾盛极一时的拿破仑法 典已是不合时宜了。从另一方面看,日本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几乎是同时出台,日本民法典制订 过程中,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完整的出现,日本民 法典也不是机械地照搬德国民法典的条文。从这 个意义上讲,日本民法典对德国民法典既有吸收 又有创新, 绝不是简单的赶时髦 ( 日本的法制改革尤其是民法改革,在考察了 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诸国后,在比较了大陆法和 英美法的优劣后,根据本国国情,毅然采取了大 陆法体系;又在比较了大陆法体系中的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劣后,毅然采取了德国民法 典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绝然排斥英美法中 的一些优秀制度。其中日本对英国法中信托制度 的借鉴吸收很值得我们思考。 日本民法典通过后的 !# 年期间正是日本经 济和国力迅速发展的时期,继日俄战争日本取得 胜利后,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趁欧洲国家由 于战争两败俱伤之际,自己既不受到破坏损伤, 又以战胜国地位扩张自己实力。随着日本经济力 量的强大,金融业发展迅速,英美法中行之有效 的商业信托制度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虽然这种信 ・!""・
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
目次一、引言二、法典编纂前史——旧民法典起草前的民事法制状况(一)立法状况——民事单行法立法先行(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状况——英国法的优越地位(三)审判制度的建立——各行其是三、法典编纂史——旧民法典的起草与法典论争(一)旧民法典的起草及其基本结构(二)法典论争的展开(三)法典论争的意义四、法典成就史——现行民法典的编纂及其沿革(一)法典调查会(二)法典的特色与基本性格——母法论(三)现行民法典的沿革五、从学说继受到学说发展的历史(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三)小节——方法论问题六、结语——百年历史的评述(一)对民法典编纂史的总结(二)民法典编纂的意义(三)考察后的几点随想——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历程与日本法典编纂史的比较一、引言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是一个与西方近代法无缘的封闭式封建社会。
尤其是明治政府以前的德川幕府是以地方武士为中心的政体,实行的是闭关锁国的政策。
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等一系列强权政治和军事手段在亚洲取得了稳定的滩头阵地后,于19世纪中叶开始觊觎日本。
英国、沙俄、法国等都试图用武力打开日本的大门,但都未能成功。
1853年美国东印度洋舰队司令培理(m.c.perry)受当时美国总统费尔摩(m.fillmore)派遣,率舰队开进东京湾内的浦贺港,以强硬的态度要求开港通商。
当时的德川幕府面临着民族独立和封建政体即将瓦解的双重危机,在维持独立还是被沦为殖民地,继续闭关锁国还是开国接受西方制度之间,最终不得已选择了接受不平等条约,放弃了锁国政策。
[1]在此之后,倒幕运动、版籍奉还、[2]废藩置县等一系列变革接踵而至。
及至明治天皇即位,包括政体改革在内的所谓明治维新正式拉开序幕。
对于刚刚诞生的明治政权来说,头等大事就是力争修改在德川幕府末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但是,面对船坚炮利且经济实力雄厚的西方列强,明治政府自知无法以武力抗衡,因而选择了卧薪尝胆、变法维新,以之最终达到“脱亚入欧”的目的。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_法理_规则与判例_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熊跃敏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后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的议论中,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建构“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呼声似乎已成学界共识,〔1〕实务界对此也予以一定程度的呼应。
〔2〕这一改革趋向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既然民事诉讼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应得以体现,那就是不仅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自由,而且在诉讼资料的收集层面也要强调当事人自治,当事人自我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反映。
〔3〕但是,在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同时,亦不应忽略法院的作用。
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以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为特征,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履行法定的职责。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与法院共同作用的场”,〔4〕法院不仅通过行使诉讼指挥权推动程序的运行,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也要对当事人起协助作用,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求得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理解与接纳。
法院这一协助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的制度,便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中颇为重要的释明制度。
当然该制度并非大陆法系的专利,英美法系各国在近几十年以强化法院职权为主线的民事诉讼改革历程中也增加了类似的规定。
这对我国的改革不乏启示: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官职权的过于强大使原本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呈现客体化的倾向,而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强化必然伴随法院职权的弱化,但弱化不等于取消。
如何界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与责任,尤其是查明案情,收集诉讼资料中的权能与责任,大陆法系的释明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有鉴于此,本文从法理、规则与判例三个角度,对颇具代表性的日本民事诉讼中的释明制度作一考察,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有所启迪。
〔1〕〔2〕〔3〕张卫平教授有关民事诉讼模式的论文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的阐释。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
《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
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
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仓使节团一方面认同英国的工商立国模式,也同意美国的教育普及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政治体制,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出身于武士阶级的使节团成员,面对欧美各不相同的政治体制,他们认为德国比英美法更有参考价值。
之所以德国政治体制吸引住使节团,原因大致有:其一,普鲁士刚刚通过普法战争战胜了相对更为发达的法国,这对刚刚为改正条约而与美英交涉失败、迫切希望摆脱列强控制的日本来说,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同时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对使节团热情招待,并大力鼓吹发展军事,用武力维护国家尊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他们。
使节团成员久米邦武写道:“德国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
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
研究此国之政治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
” 其二,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由官僚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既没有动摇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又能够保证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僚们大刀阔斧的推行他们的政治策略。
其三,在当时的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乃是一个后发的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与日本非常相似,这一点也是使节团感兴趣的,因为要日本立刻就去向英、美、法这些发达国家学习,差距太大,正如木户孝允所说:“英美法等国(比日本)先进几倍,(日本想模仿)也是无法赶上的。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目次:引言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二)诉讼标的论(三)当事人适格论(四)审理程序论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一)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二)利益衡量论1.纠纷解决与功能性考察方法论2. 新堂利益衡量论的登场3. 利益衡量论的普及(三)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及其他三、实务、判例四、外国法研究结语摘要: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
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
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也与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有关。
日本民诉法利益衡量论有别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也有别于受德国法影响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并不局限于衡量或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或价值,更多地蕴含了对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的考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纠纷解决利益衡量论法教义学引言法规范的解释是所有法律领域均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
但是,与其它法律领域就方法论争论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诉法领域有关解释方法论的讨论以往并不多见。
这种状况或许与民诉法规范对象的特点有关。
民诉法的诸多规定具有规范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行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当事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如何行为的指南,并且有时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判断或选择,而很少像实体法那样去向当事人说服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可是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个案中因法官主观而导致诉讼处理的差异,依然有必要获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释。
在寻求这种普遍性解释的过程中,解释方法论的明晰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不过,本文无意于就中国民诉法解释方法论展开深入分析,而是力图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现状和发展做全景式的观察,以期能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讨论提供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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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其 中 理 论 扮 演 的 角 色 ) 。
[关键词 ]
法 解 释 的 方 法 民 法 利 益 衡 量 议 论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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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 .13519/ b. cnki . nulr . 2019 .01.005
—
、
刖目
自 1 989 年 《 日 本 民 法典 》施 行 至今 , 即 使 是 从 比较 法 角 度 来 看 , 关 于 日 本 民
会生 活 , 如 果拘 泥 于字 句 , 反 而可 能会 导致 与 目 的相 违 背 的结 果 。 法律 文 本本 身
不 能等 同于 法律 , 而 是须 参照 法律 文本 所确 定 的 法律 精神 加 以 解 释 。
为此 必 须 ,
将 法律 整 体 的 构造 、 各 项 规定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立法 理 由 以 及 立法 当 时 的 状 况 、
二 、
战 前 的 民 法 解释方 法论
( 一 ) 注 释 法 学 之 克 服
1 . 从 文 义 解释 转 向 逻 辑 解释— 民 法起 草 者 的 民 法 解 释 方 法 论
首先 , 在最 初 阶段 ( 即从整备 法典 的 明 治 时代 中 期到 后半 期 ) , 占 支配 地位 的
下 文二 与三 中 , 回 溯 日 本 民法解 释方 法相 关讨论 的 变迁 。 其 中 , 下文 二 处理 《 日 本 民 法典 》制定 至第二 次世 界大 战 也 ( 即 到 支 配性 的 民法 解 释方法 确耷为 止 ) 相关讨论的 发展 。 ? 下 文三 处理第 二 次世 界 大 战 至今 相关 讨论 的 发 展 。 在此 基 础上 , 下 文 四 基 于上述讨论 之 变迁 , 分析 日 本 民 法 解释方 法 的 比 较法 特质 。
比 较 法特 质
①
。
* 山 本 敬 三 , 京都 大学 教 授 。 * * 冯 洁语 , 南 京大学法 学 院 助理 研究 员 。 本 翻 译 系 2 018 年 度 教 育 部 一 般人 文 社科研 究
青 年项 阶段性成果 目 ( 1 8YJC 82 00 17 )
。
* * * 叶 周 侠 , 日 本京 都 大学 博士研 究生 。 ① 本文根据原载 于克 劳 斯?威尔海 姆 ? 卡 纳里斯教授( 德国慕尼 黑大学 名 誉教 授) 八 十 岁 纪
称 为 “ 文义 解 释 ( 文 理解 释 ) ” 。
不 过 , 《 日 本 民法 典 》 的起 草者 自 身 (特 别 是 富井 政 章与 梅 谦次 郎 ) 很 早 就 指
出 , 仅依 赖 此种 方法 是存 在 疑 问 的 。 这是 因 为 , 法 律 本 是基 于 特定 目 的 , 规 范 社
从 以 下 三 个 观 点 分 析 了 日 本 民 法 解释 方 法 论 的 比 较 法 特 质 : 1 . 法 解 释 的 目 的 是 社
会治 理还是纷争 解决 2 . ;
法 解 释构 造( 特别 是 法 律获 得 与 法 律适 用 之 区 别 ) ; 3 .
法
解 释 正 i 化 的 依 据 与 方 法 ( 基 于 制 定 法 正 垂 化 和 基 于 价 值 判 断 正 当 化 之 间 的 关 系
.
1
22
1
—
修 正而成。
本文
受邀
据 根 “ 21
世
纪 的私法解释 学”这 统 一 一主题
,
从“
私法解释学
的
国
(
见下页
)
( 为 方 便 读 者 查 找 相 关 文 献 , 本 译 文 对 原 文 脚 注 中 的 日 文 文 献 信 息 皆 保 留 日 文 形
式 编 者 注 。
)
6 2
南 京 大 学 法 律 评 论 ( 20 1 9 年 春 季 卷 )
是 按 照 文 字对 法典 做 注释 性 的 解 释 。 此 际 , 法 解 释 被 理 解 为 , 以 法 律 条 文 为 对
象 , 逐 字确 定其意义 。
具体 而 言 ,
以
语言的
惯用
意义 与
语法规 则
为
基的意 义 , 其中 , 尤 须考 虑法 律专 用术 语在 法学 中 的 特殊 用法 。 此 种 方法 被
念文集 的 尺 V R ei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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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 an ,
被 继受 的 母法等作 为资料 , 以 “ 推理 ” 出 法 律 精 神 。 此 种 做法不 仅 在 法 律有 规 定
( 接上页 ) 际 展望 ”视 角 介 绍 日 本法 的 特色 , 选 取 最 能 展 现 这 一 主 题 的题 材 即 民 法 解 释方 法并
展 开 讨论 。 本文前半部 分 (二 、 三 ) 与笔 者 以 前 的 概述 完 全相 同 ( 山 本 敬三 「 法 的思 考 O 構造 t
法解 释方 法 的讨论也经 历 了 十分有趣 的 变 迁 。 在这 方 面 , 适 应各 个时代 的 要求 ,
形 成 了 各 种各样 关 于法解 释 的 目 的 、 构 造 和正 当 化 的 根 据 与方法 的 观 点 。 通过
检讨此种讨论的 变 迁
本文试 图 明 确
,
日 本 民 法解 释 方法论 的
日 本 民 法 解 释 方 法 论 的 变 迁 与 其 特 质
[ 日 ] 山 本 敬 三 * 著
**
冯 洁语 译
叶 周 侠 *** 校
[摘 要 ] 自 1 898 年 《 日 本 民 法 典 》 施 行 至 今 , 从 比 较 法 视 角 来 看 , 关 于 日 本 民 法
解 释 方 法 方 面 的 讨 论 发 生 了 意 味 深 长 的 变 迁 。 本 文 通 过 对 此 种 讨 论 变 迁 的 检 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