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泛滥的哲学反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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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泛滥的哲学反思(一)
【内容提要】车祸是一种技术异化和失控现象。
它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但迄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正视;人们长期以来对造成车祸的深层原因以及责任关系也没有作出正确判断。
本文通过分析指出车祸泛滥的深层原因是:一、当代以轿车为主导的交通系统,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个人性与交通运输的高度组织性、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二、轿车交通的建立并非仅仅本着方便公共出行之交通目的,还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后一目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了主导因素。
技术系统内在的矛盾及技术目的对技术功能的偏离,必然导致技术的异化和失控。
【关键词】技术哲学/技术伦理学/车祸/轿车交通
【正文】
生存是人的本能,这种本能提升为一种社会属性,就是对安全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里,安全需求已经以契约形式制度化为人的生存权(bodyrights)。
“如果有什么是神圣的话,人类的躯体就是神圣的。
”——惠特曼(Waltwhitman)的不朽名句为人的生存权做出了最好诠释。
技术进步(无论这一概念在技术批判主义者的眼中是多么可疑)整体上提高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生存竞争能力,为满足人类的安全需求、保障人的生存权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
然而,每一具体技术形式的使用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实现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衍生出超越技术设计者预期之外的效能,甚至可能异化出一种危害人类自身的负向价值。
车祸便是汽车交通技术系统异化的结果。
一、和平时代的战争
1899年8月的一天,一位名叫利斯科的妇人与家人在伦敦海德公园的水晶宫游览路线上游玩时,被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殒命,成为历史上第一位车祸牺牲者,自此拉开了车祸悲剧的帷幕,而这出悲剧一经开演就再也没有收场,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二十世纪,医学科学完成了人类历史上95%以上的重要发现,大大降低了人的机体遭受疾病侵害的广度与频度;而在另一方面,同样是人类现代技术的汽车,却在频繁地产生着车祸,将痛苦、伤害、残疾甚至死亡强加给人类。
当前,车祸已成为社会人口非自然死亡及伤残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最早轿车化了的美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达4万以上,伤残的人数则多达200多万。
车祸还是大脑和脊椎损伤的最主要制造者;美国每年有8万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而瘫痪,2000人成为植物人。
1]
即使在刚刚开始进入轿车社会的发展中国家,随着车辆数目的增加,交通事故也在稳步上升。
在中国,1986年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4万多,到1997年,死亡人数已猛增到73861人,受伤者达190128人2],到了1999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83529人,受伤者286080人。
3]这就是说,每天大约有230人在车祸中丧生,780多人受伤。
今天,在这个有5.5亿辆汽车爬行的行星上,车祸造成灾难甚至超过某些自然灾害。
例如,1900-1990年90年间,地震造成的死亡人口是130万人。
在同一时期,车祸则夺去了2235万人的生命。
而且每年的车祸死亡和受伤人数呈增长趋势:1900-1920年死亡100万,1921-1940年死亡200万人,1941-1960年死亡500万人,1961-1991年死亡1435万人。
迄今为止,全球被汽车夺去的生命已达到两千五百多万,受伤者则难计其数。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现在每年约有70万人死于机动车辆的事故,1000-1500万人受伤。
4]这就意味着全世界每45秒钟就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两钞钟就有一人受伤。
车祸的危害其实已不亚于人类之间的战争了。
在美国,九十多年来,死于车祸的美国人已超过270万,是美国人在两次世界大战、朝鲜和越南等战争中死亡总人数的4倍;而在车祸中致残的人数则多达9200万,是本世纪所有战争中受伤的美国人的30倍。
从1963年到1969年,死于公路上的人数超过同一时期美国人死于越南战争人数的10倍。
在1992年针对伊拉克发动的40天的海湾战争中,美国在战争中丧失了146条生命,而在同一时期的高速公路上,有4900美国人“死得同样惨烈。
”5]在中国,车祸造成的死亡,相当于每三年有一颗广
岛原子弹爆炸。
车祸造成的伤亡同战争中造成的伤亡亦大致类同,都会出现殒身碎首、血肉分离的可怖景象。
它不但使受害者遭到巨大痛苦,也给受害者的亲属造成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
车祸其实就是一场战争,是汽车向发明、制造和使用它的人类发动的一场没有硝烟却又不无残酷与血腥的战争。
二、对车祸的冷漠与宽容
20世纪上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
生灵涂炭、荒秽盈途的惨烈景象令人们对战争苦难悚然而思。
经过深刻反省与批判,人们开始自觉地抑制大规模战争的爆发,并将和平与发展树为新时代的主题。
不无遗憾的是,大规模战争虽然得到了有效遏制,而由汽车向人类发动的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却仍在持续和蔓延。
一百多年来,车祸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然而,同样给人类带来灾难与创痛的车祸事故,却并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没有像我们发动的惨无人道的、不可宽恕的越南战争那样惹人耳目。
”6]
车祸甚至失去了新闻的关注。
早年的杂志封面或报纸的头版尚能刊登街道上的车祸场面,随着车辆增多事故频仍,媒体对地球上无时无处不在发生的车祸已经习焉不察,习非成是了。
新闻媒体对橄榄球明星辛普森(O.J.Simpson)涉嫌谋杀前妻的案件的长达两年的关注,远远超过对同一时期公路上几十万亡灵的关注。
足球场上的骚乱、社会名流的绯闻、政客们翻云覆雨的表演,可能比每年几万人丧生车轮之下更能引起“新闻兴趣”。
即使英国王妃戴安娜车祸罹难,新闻热点也集中于对戴妃个人私情的猜测,至于发生车祸的原因,只是原单归咎于记者们对戴安娜如影随形的追逐烦扰,而很少有人将这件看似偶然的事故与汽车事故的高发率联系起来,很少有人追问轿车交通技术系统本身存在缺陷。
假如我们的媒体有彰善瘅恶的责任,难道车祸之中不也含普遍的社会伦理与社会公正性因素吗?对于根本没有能力使用汽车的老人、幼儿、残疾人和买不起轿车的穷人而言,对于这些难以享受到“轿车文明”的、依靠自行车或步行出行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无辜地承受随时可能发生的车祸危险,不也涉及到社会的公正性与进步性的深刻论题吗!
难道说车祸是小概率事件,不会危及大多数的普通公众吗?非也。
只要将统计数据作一些转换处理就会发现,遭遇车祸的人群发生率非常可观。
1970年,有280万人口的洛杉矶,429人因车祸死亡,52823人受伤。
照当时这个数字,假如洛杉矶人的平均寿命为72岁(当年美国人的预期寿命)的话,那么每90人中就有一人会死在路上,每个人一生之中至少会因车祸受伤一次。
7]进入90年代,虽然轿车的安全性能得到了技术上的改进,美国死于汽车事故的人口略有减少,但随着预期寿命的提高,个人驾驶里程数延长,每个人一生遭遇车祸的几率反而比70年代提高了。
以现在的死亡率,今天美国生下的婴儿,大约每70人里就有一个最终会死于车祸。
车祸造成的“这种死亡数量如果是来自伤寒或霍乱的话,那是会引起一场革命的。
”8]
或许有人会认为,一切的技术运用都会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性;车祸就像所有其它的技术失误一样,是人类现代“机械文明”之必付代价,在“危机四伏”的技术生境中,当代经济、社会乃至日常生活须臾不可脱离的汽车招致的灾祸,不必反应过敏。
这种看法显然来自于对事物的表浅认识。
诚然,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交通,所有交通方式乃至所有技术操作都有危险性:火车会出轨,飞机会跌落,即使步行也可能摔倒。
但是要将汽车与其它交通方式作一比较就会发现,各种交通方式的安全性能有着霄壤之别。
根据奥地利交通安全办公室人员对一些国家近十年的造成死亡事故的研究,行驶相同距离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汽车是火车的3.6倍,是飞机的14.7倍,轮船的18.8倍。
当然,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管理方法不同,因而各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数字及彼此间的比例也会有变化。
但无论如何,汽车交通之危险性高居榜首的地位却是不会改变的。
汽车交通技术系统存在着严重缺陷是一
个不争的事实。
但出人意料的是,汽车虽然具有更高的事故率,却拥有某种其它交通形式不可企及的“豁免权”。
重大的航空事故或轨道交通事故,往往会招来公众广泛的关注和批评,而公路交通事故却能超然于贬斥之处。
1997年,美国每天死于公路上的人是118人,中国是200多人。
设想一下,在这两个国家,倘若每天有一架中型客机坠毁会是什么情形?它不仅会危害航空业对潜在旅客的吸引,对航空经济的核心形成致命打击,甚至会导致社会对这种交通方式的根本否定。
然而,危险性高于航空、水运和铁路数倍甚至十多倍的公路交通系统,却可以招至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毫不影响此系统的正常通行。
那么是什么使这个世界能如此不经意地接受每年七十万人暴死轮下的事实?为什么在制定了限制核武器等一系列条约的和平主题下却没有制定出减少车祸的更严厉的规则?为什么在进入数字化高技术时代的今天却没有产生更安全的交通方式?是什么使人们对威胁人们安全的车祸采取了隐忍默从的态度?这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可用一种因果模式就能解释的问题,它牵涉到技术、经济、社会和心理等多个层面,需要做综合的考察与分析。
三、关于车祸的责任问题
车祸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车辆本身的技术缺陷或机械故障、道路环境不良如路面破损和阻障以及交通主体行为不当。
根据传统的交通事故分析,主体行为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所有事故的90%以上。
9]酒后驾车、超速驾车和无执照驾驶等拙劣的驾驶方式和拙劣的驾驶者,一直是发生车祸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
因而,目前的责任界定,考虑的焦点往往是驾驶者对车辆的操作正确与否,以及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
长期以往就使人们形成了一种习惯性思维,即车祸是技术使用者主体行为不当造成的,因而,汽车交通技术的使用者就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这种过于简单的责任判定方法,无疑使我们忽略了直接原因之后那些间接的却又不无重要的因素。
实际上,如果放弃单线的思维方式,就会发现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的认定远非通常想象的那么一目了然,谁应对此事故负责?其实答案可以有许多种:
一、孩子,——因为不懂交通规则而走到了公路上。
二、妈妈,——没有看管好孩子。
三、司机,——车开得太快。
四、司机,——没有购买可在短距离煞住的车,而市场上可买到煞车距离为6米的轿车。
五、汽车设计者,——未能设计出更好的煞车装置。
六、制造商,——没有要求设计者设计出好的煞车装置。
七、政府,——没有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安装现有最好的煞车装置。
八、普通公众,——推选了这样一个没有尽职的政府。
当然还可以列出更多的可能责任者。
显而易见,事故的责任关系远比人们的直观认识要复杂得多,有时甚至根本没法确定直接责任者。
不妨把上面的假设再演绎下去。
车祸后调查发现:一、孩子年龄太小,尚不具备理解交通规则的能力,也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孩子的母亲正在上班,而看管孩子的保姆正在清理打碎的餐具以免玻璃碎片扎伤小孩;三、司机驾车的时速在最高限速以内,而社会并没有制定出必须使用效果更好但价格昂贵的刹车技术。
从这个假定的案例可以看出,可能的直接责任者都在责任之外,很难明晰地指出车祸的直接负责人。
诚然,这个假设是带有思想实验性质的极端情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事物的认识,相反,理想化的假设更有利于洞悉复杂事件的本质。
简略的责任认定又必须导致了简略的后果处理。
目前各国的处理的原则大体是:如果过错方是伤亡者,便是自取其咎,目前国内某些城市施行的“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就是典型;如果肇事者死于车祸,则免于追究;若是肇事者幸免于难,则要赔偿无辜的受害一方的损失并承担各种处罚,以此来实现社会的公正性。
(现在车祸中的各种关系和善后处理要复杂得多,这里不做技术细节上的详尽论述。
)
不难看出,尽管车祸中的伤害存在施于和被施于的关系,但无论如何,被断定为有过错的肇事,往往同时也是受害者,因为在车祸中,他或者是自戕其身,或者要为某种失常状态下意外造成的他人的伤亡承受良心上的谴责,甚至受到经济上或刑事上的惩罚。
他们当中很多人会为自己感到无辜,因为在轿车主导交通的社会,放弃使用轿车就意味着生存的艰难,甚至失去行动的自由,在某些国家,人们出行时甚至到了别无选择程度,驾驶有车祸危险的汽车由社会存在方式所决定的。
即使有严重过失的驾驶者也有理由为自己辩护,比如对于一个夜半在酒吧喝多了的人,在没有其它交通方式可供使用的情况下,他若不开车回家又能做何选择?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即使那些尚未牵涉到某一具体车祸中的一般民众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以及他们的亲人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无处不在的汽车的牺牲者,面对每人一生受车祸伤害一次的几率,没有多少人能处之泰然的。
因此可以说,汽车社会中的所有公众都是受害者。
对于车祸责任者的界定和处罚,直接关系到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认定,也从心理的潜在层次上影响了人们对车祸的态度。
由于都是受害者,区别的只是受害的程度和方式,实现公正的方式只是由受害严重的或更无辜的一方受害较轻的或有过失的一方寻求公道。
这样,当批评的矛头是指向另一受害者时,人性中的善良与仁慈唤起的恻隐之心便使人们失去了批评的道义勇气和力量,最终形成了对车祸的集体“失语症”。
此外,简略的责任认定与后果处理,实现的只是一种表浅层次的公道或心理上的平衡,根本无助于减少车祸,反而使本应承担责任的汽车技术系统、社会管理者及整个社会价值系统逃脱了批判,使得车祸得不到有效抑制而泛滥成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