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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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09)-鄂政办发[2009]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09)-鄂政办发[2009]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2009)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06施行日期2009.02.06文号鄂政办发[2009]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今年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的各项发展目标的落实,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省政府各部门。

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条对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省政府目标责任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年终据此进行考核。

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主动抓落实,组织和督促所属各部门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开展工作,形成全省上下各个方面狠抓落实的合力,为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努力。

二○○九年二月六日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9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2009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工业增加值增长1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吸收外商投资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1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2%,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以上,化学需氧量排放下降15%,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2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6号)各银监局:为深入贯彻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点创新领域的监管和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根据会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和2010年创新监管工作安排,现就加强创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监管要求,科学审慎推动金融创新。

2010年创新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为导向,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稳健、合规创新,完善创新监管法规建设,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创新监管要求落实到位。

在市场准入、业务后评估等环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严格审核金融创新是否符合实体经济真实需求,是否为健全公司治理架构下的创新行为,确定适宜的监管容忍度,根据辖内实际推动开展具有可持续性的创新活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满足辖内经济发展需要。

建立完善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创新监管重点领域的工作任务,落实风险监管责任,定期检查评价,统一纳入监管框架和工作考核,将辖内机构创新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状况和管控能力与市场准入等作必要挂钩。

二、全方位加强银行卡业务风险监管。

加强与公安、工商、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协调,整肃用卡环境。

加强银行卡属地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贯彻落实银行卡业务各项监管文件要求,重点对辖内虚假或不当宣传营销造成的滥发贷记卡、不当催收行为,贷记卡不良率过高,收单行未尽收单商户管理责任,银行卡套现、欺诈、伪冒等案件防控不力,出现客户大规模投诉事件、新闻媒体集中负面报道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保持必要的高压态势,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实地暗访、舆情和信访监测等手段及时准确掌握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屡次违规不能符合监管要求的,责令退出当地市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宜昌银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精神,全面排查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全市金融稳健运行态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银行业战略治理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有明确合理的战略定位,通过特色化发展、差异化竞争、专业化服务,提高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

要建立健全与发展战略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绩效考评机制,避免因片面追求规模效益而发生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风险隐患。

二、贯彻落实产业和信贷政策。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本地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针对产能过剩行业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落实“四个一批”,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严禁提供任何形式新增融资。

三、坚持独立尽职的贷前调查。

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态势、发展前景和存在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研判,着力解决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5]4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5]4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5〕47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关于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银监党发〔2003〕5号)下发以来,各级机构积极开展履职回避工作,探索和总结了一些做法和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适应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银监会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履职回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履职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银监会工作人员的履职回避,是指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所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时进行回避的制度。

银监会实行履职回避制度,是依法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监管行为、保证监管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树立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履职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履职回避意识,自觉执行履职回避制度。

二、履职回避的对象、方式和程序(一)履职回避的对象。

银监会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的,应实行履职回避。

银监会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职公正的其他亲属关系或人际关系的,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履职回避的方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尚未下达下级财政和本级部门形成的剩余资金(不含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重点支出;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必须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进度,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地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结转的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当年底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尚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没有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由本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银⾏业务和员⼯⾏为管理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14]57号颁布⽇期:2014-03-15执⾏⽇期:2014-03-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近年来,⼀些民间借贷当事⼈为规避借贷风险,利⽤银⾏在个⼈存款开户、⽹银业务以及银⾏员⼯⾏为管理等⽅⾯的薄弱环节,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严重影响了银⾏及个⼈存款⼈的资⾦安全,同时也给银⾏带来了相当⼤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切实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进⼀步规范银⾏个⼈存款开户和⽹银业务,加强员⼯⾏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个⼈存款开户和⽹银业务管理(⼀)商业银⾏(含农村中⼩⾦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个⼈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有效⾝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信息。

(⼆)对代理个⼈客户开⽴结算账户的,商业银⾏应当落实现⾏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进⾏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三)商业银⾏应建⽴员⼯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营业⽹点员⼯在本⽹点代理他⼈开户。

(四)商业银⾏为个⼈客户开通具有⼤额资⾦转账功能的⽹银业务,应与客户⾯签开通协议,提⽰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银安全⼯具。

商业银⾏应将须交付的⽹银安全⼯具当场交给客户本⼈,并提醒客户核对⽹银安全⼯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致性。

(五)商业银⾏应与客户合理约定⽹银单笔和单⽇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六)商业银⾏应当严格落实⽹银业务风险防控⼯作要求,对⼤额⽹上⽀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式及时提⽰。

(七)商业银⾏应当建⽴健全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对⽆正常原因的个⼈客户或代理⼈频繁开户和销户、同⼀额度或者⼤额频繁转账、⽹银签约后迅速转账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鄂政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国务院8月30日召开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湖北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力争到2006年兑付专项票据时,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由2002年底的480亿元增加到8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2年底的280亿元增加到550亿元;法人单位90%以上实现盈利;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底的-29%达到4%以上,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末的49.73%降至24%以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银监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83号2004年11月22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案件的多发势头,确保了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机构特别是银行基层网点发案势头回猛,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有的达到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造成重大资金风险,案件形势严峻。

与上年同期相比,表现出作案人员年轻化、高管人员犯罪增加、金融诈骗、携款潜逃案件突出等特点。

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控制、稽核流于形式等。

对此,各级银行业监管和经营机构决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作为大事来抓。

为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保证银行业正常经营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银行业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端正经营指导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是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前提条件,也是防范违法违规案件的根本措施。

2004年以来,银监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围绕加强宏观调控,结合银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七条措施和深化银行改革的四个结合,努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鄂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总页数】11页(P2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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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鄂金办发[2009]1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对《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2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客户权益,现就“十一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安全性要求,保证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增强信息系统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保障数据安全,显著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运行保障水平。

“十一五”期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职责制,推行信息安全管理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信息安全建设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加大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快以密码技术应用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等级保护;加快灾难恢复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和信息通报机制;广泛、深入开展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支持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指导银行业提升信用水平、强化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一)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要求和管理体系,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进一步强化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按照“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保存、共享等方面规章制度,积极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融合。

对于会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关部门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官方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提交银监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其中许可信息由机构监管部门提供,处罚信息由法规部提供,具体内容及格式与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一致。

经汇总整理后,归口管理部门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与相关部委信息的共享互通。

对于银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各银监局应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定期将上述信息提交当地有关系统平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

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

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

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

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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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6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为银行业机构的服务,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北银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银行业监管,充分发挥银行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业市场主体,增强县域金融效率和活力
(一)积极发展县域农村法人银行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发起和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力争2009年至2011年间全省设立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全省农村信用社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采取资产注入、资产置换等行政手段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市场化手段并用的方式,调动多方面资源和积极性化解农信社历史包袱,增强农信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力。

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到2011年末全省组建30家左右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二)推动大型银行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大型商业银行现有县域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或降格,鼓励大型银行恢复或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县域分支机构。

农业银行要立足服务“三农”,尽快组建并完善“三农”事业部,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

鼓励其他大型银行每年在三分之一的二级分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力争2011年前在所有二级分行都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管理和督促县域支行加大县域金融服务力度。

(三)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机构、开办业务。

鼓励股份制
银行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向县域延伸网点和业务,不断扩大对县域经济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面;辖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要力争3年内在所辖县域全部设立分支机构。

(四)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加快网点建设,强化服务功能。

邮政储蓄银行要逐年加强网点建设,力争3年内全省县域新建100个网点,同时停止乡镇网点向城市迁移。

鼓励邮储银行发展资产业务,2009年要在县域增加300个网点开办资产业务,自营网点3年内要全部开办资产业务。

积极探索将邮储银行富余资金以市场化手段转入县域银行机构,加大邮储资金回流县域的力度,新增邮储资金回流比例达到50%以上。

(五)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县域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债券融资,鼓励开展银信合作、银租合作,拓宽县域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二、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探索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六)开展县域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规制先行、信息透明”的原则,制定开展县域金融服务创新的试点方案,明确创新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和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选择2-3个县(市)进行金融服务创新试点,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七)创新县域机构管理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实际,从内部控制、绩效考核、激励约束、信贷管理、资金调度、业务流程等方面推行有别于大中城市城区机构的县域机构管理方式。

要根据县域经济和业务发展实际,建立适合县域特点的信贷管理考评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

对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质量、对信贷员信贷营销可以实行整体考核,不实行贷款单笔单户考核,以调动县域机构和信贷人员信贷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创新具有县域特色的金融产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引入多样化、有特点、适应县域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尽快将比较成熟的各类金融产品推广到县域。

要在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推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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