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江苏《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2010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部品和材料 33.3 装修安全 4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4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43.6 工程监理要求 53.7 装修质量保证 54 装修设计 (6)4.1 一般规定 64.2 功能空间 64.3 基本配置74.4 室内环境84.5 安全防护84.6 防火设计84.7 建筑装修84.8 建筑设备105 墙面工程 (10)5.1 一般规定105.2 施工要求115.3 质量要求146 天棚工程 (15)6.1 一般规定156.2 施工要求156.3 质量要求167 楼地面工程 (17)7.1 一般规定177.2 施工要求177.3 质量要求188 内门窗工程 (20)8.1 一般规定208.2 施工要求208.3 质量要求219 细部工程 (22)9.1 一般规定229.2 施工要求229.3 质量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防水工程 (25)10.1 一般规定2510.2 施工要求2510.3 质量要求25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25)11.1 一般规定2511.2 施工要求2611.3 质量要求2612 电气工程 (27)12.1 一般规定2712.2 施工要求2712.3 质量要求28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29)13.1 一般规定2913.2 施工要求2913.3 质量要求2914 智能化工程 (30)14.1 一般规定3014.2 施工要求 3014.3 质量要求3015 验收 (30)15.1 一般规定3015.2 交接验收3015.3 分户验收31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 (33)附录B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38)附录C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 (39)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40)附录E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41)附录F 成品住房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42)本标准用词说明 (43)1 总则1.0.1为加强成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1 范围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全装修住宅不断普及,装饰装修行业内出台了不少全装修住宅的技术标准。
但是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面广量大的个体装修,在将来还将迎来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二次装修改造,制定本标准,一是为了统一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规范质量管理手续;二是适应逐渐装配式装修、家居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型家用设施设备逐渐普及,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宅的二次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验收,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指标参数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3.1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有一些习惯性说法,如家庭装修,家庭装潢,住宅装饰等等。
本标准采用“住宅装饰装修”一词,既包含以个体装修为主的家庭装修或家庭装潢,也涵盖批量装修的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相一致。
3.6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家居布线系统、家居网络系统、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居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居环境控制系统八大系统。
其中,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是必备系统。
在智能家居环境认定上,一般认为只有完整地安装所有的必备系统,并且至少选装了一种及以上的可选系统才能构成智能家居。
4 基本要求4.1.2 按照住建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如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或安全鉴定。
4.1.3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水、电、燃气表具抄表、维修以及更换的方便性。
燃气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4.1 设计4.1.1、4.1.2 为了确保设计质量,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一是要满足业主的设计需求;二是要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设计;三是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和合同约定。
资料:江苏省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
江苏省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2010—××—××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部品材料 (4)3.3 装修安全 (5)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3.6 工程监理要求 (7)3.7 装修质量保证 (7)4 设计要求 (9)4.1 一般规定 (9)4.2 功能空间 (10)4.3 配置内容 (12)4.4 室内环境 (13)4.5 安全防护 (14)4.6 防火安全 (14)4.7 装修工程 (15)4.8 建筑设备 (17)5 墙面工程 (21)5.1 一般规定 (21)5.2 施工要求 (21)5.3 质量要求 (28)6 天棚工程 (33)6.1 一般规定 (33)6.2 施工要求 (33)6.3 质量要求 (36)7 楼地面工程 (38)7.1 一般规定 (38)7.2 施工要求 (38)7.3 质量要求 (41)8 门窗工程 (45)8.1 一般规定 (45)8.2 施工要求 (45)8.3 质量要求 (48)9 防水工程 (51)9.1 一般规定 (51)9.2 施工要求 (51)9.3 质量要求 (52)10 细部工程 (53)10.1 一般规定 (53)10.2 施工要求 (53)10.3 质量要求 (55)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59)11.1 一般规定 (59)11.2 施工要求 (59)11.3 质量要求 (60)12 电气工程 (63)12.1 一般规定 (63)12.2 施工要求 (63)12.3 质量要求 (66)13 采暖工程 (67)13.1 一般规定 (67)13.2 施工要求 (67)13.3 质量要求 (68)14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 (69)14.1 一般规定 (69)14.2 施工要求 (69)14.3 质量要求 (70)15 智能化工程 (71)15.1 一般规定 (71)15.2 施工要求 (71)15.3 质量要求 (73)16 验收 (75)16.1 一般规定 (75)16.2 交接验收 (75)16.3 分户验收 (76)16.4 单位工程验收 (82)16.5 验收提供的资料 (82)16.6 验收的组织及单位 (83)附录 A 成品住宅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指标一览表 (84)附录 B 成品住宅主要部品、材料、设备一览表 (89)附录C 成品住宅装修配置内容 (92)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94)附录 E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98)附录 F 成品住宅验收总记录 (100)附录G 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02)附录H 成品住宅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104)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05)条文说明 (107)1 总则1.0.1 为加强成品住宅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江苏成品房装修技术标准
江苏成品房装修技术标准一、地面装修。
1.地面平整度要求,地面平整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有裂缝、凹凸不平等情况。
2.地面材料选择,地面材料应具有耐磨、防水、易清洁等特性,如瓷砖、地板等。
3.地面铺设工艺,地面铺设应采用专业施工工艺,确保铺设平整、美观。
二、墙面装修。
1.墙面平整度要求,墙面应平整、无裂缝、无起鼓等现象。
2.墙面材料选择,墙面材料应具有耐污、防潮、易清洁等特性,如乳胶漆、壁纸等。
3.墙面施工工艺,墙面施工应注意涂料均匀、无漏刷、无滴落等情况。
三、天花装修。
1.天花平整度要求,天花应平整、无裂缝、无起鼓等现象。
2.天花材料选择,天花材料应具有防潮、隔热、防火等特性,如吊顶板、吊顶板龙骨等。
3.天花施工工艺,天花施工应注意吊顶安装牢固、无松动、无开裂等情况。
四、门窗装修。
1.门窗安装要求,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密封性好。
2.门窗材料选择,门窗材料应具有隔热、隔音、防盗等特性,如铝合金门窗、实木门等。
3.门窗施工工艺,门窗施工应注意安装平整、无漏风、无渗水等情况。
五、厨卫装修。
1.厨卫防水要求,厨卫区域应采用防水材料,确保防水层牢固、无渗漏。
2.厨卫排水要求,厨卫排水应畅通、无死角、无异味。
3.厨卫材料选择,厨卫材料应具有防潮、防霉、易清洁等特性,如防水地砖、防水涂料等。
六、电气装修。
1.电气安全要求,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无短路、漏电等情况。
2.电气设备选择,电气设备应具有安全、节能、耐用等特性,如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
3.电气施工工艺,电气施工应注意线路敷设整齐、接线牢固、无漏电等情况。
七、综合验收。
1.成品房装修完成后,应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各项装修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如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3.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或交付使用。
以上即为江苏成品房装修技术标准,希望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装修质量,提升居住舒适度和安全性。
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
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文件编号:总则1.0.1 为加强成品住宅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成品住宅的装修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成品住宅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成品住宅装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 成品住宅finished housing新建住宅在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钱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2.0.2 商品住房commercial housing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供居住用的房屋。
2.0.3 经济适用住房affordable housing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4 廉租住房cheap renting house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 空间尺寸spatial size住宅工程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进深和净高。
2.0.6 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面层。
2.0.7 交接验收connection inspection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2.0.8 住宅部品housing parts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分且能满足该部分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2.0.9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0 分户验收acceptance for per housing成品住宅工程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前,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每一套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标准(DB32381)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抹灰、镶贴、细⽊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法、判定和⼯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于已交付使⽤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中的住宅⼆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于业主与承建双⽅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电⽓、安全、防⽕、防腐、环保等现⾏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不得随意在地⾯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案,没有设计⽅案的不得施⼯。
2-3 .装饰施⼯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不得占⽤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环境。
2-4 .装饰施⼯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前,必须对材料进⾏验收,合格后⽅可⽤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不得随意改变排⽔⽴管、给⽔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不得影响⽔、电、燃⽓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表具,燃⽓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表具,应向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由有关专业⼈员施⼯。
2-7 .装饰施⼯单位应充分考虑⽓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时,如使⽤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安装。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1 范围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全装修住宅不断普及,装饰装修行业内出台了不少全装修住宅的技术标准。
但是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面广量大的个体装修,在将来还将迎来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二次装修改造,制定本标准,一是为了统一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规范质量管理手续;二是适应逐渐装配式装修、家居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型家用设施设备逐渐普及,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宅的二次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验收,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指标参数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3.1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有一些习惯性说法,如家庭装修,家庭装潢,住宅装饰等等。
本标准采用“住宅装饰装修”一词,既包含以个体装修为主的家庭装修或家庭装潢,也涵盖批量装修的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相一致。
3.6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家居布线系统、家居网络系统、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居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居环境控制系统八大系统。
其中,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是必备系统。
在智能家居环境认定上,一般认为只有完整地安装所有的必备系统,并且至少选装了一种及以上的可选系统才能构成智能家居。
4 基本要求4.1.2 按照住建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如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或安全鉴定。
4.1.3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水、电、燃气表具抄表、维修以及更换的方便性。
燃气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4.1 设计4.1.1、4.1.2 为了确保设计质量,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一是要满足业主的设计需求;二是要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设计;三是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和合同约定。
(完整word版)(现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适应江苏省建设工程市场计价的需要,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计价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
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二、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定额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
1~11—2008];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1~4—2008];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9.南京市201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定额的作用:1.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2.编制工程标底、结算审核的指导;3.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定额由24章及9个附录组成,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实体项目和部分措施项目;不能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规定进行计算.六、本定额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部品和材料 (4)3.3 装修安全 (5)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3.6 工程监理要求 (8)3.7 装修质量保证 (8)4 装修设计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功能空间 (10)4.3 基本配置 (12)4.4 室内环境 (14)4.5 安全防护 (16)4.6 防火设计 (16)4.7 建筑装修 (16)4.8 建筑设备 (19)5 墙面工程 (22)5.1 一般规定 (22)5.2 施工要求 (22)5.3 质量要求 (30)6 天棚工程 (35)6.1 一般规定 (35)6.2 施工要求 (35)6.3 质量要求 (38)7 楼地面工程 (40)7.1 一般规定 (40)7.2 施工要求 (40)7.3 质量要求 (43)8 内门窗工程 (47)8.1 一般规定 (47)8.2 施工要求 (47)8.3 质量要求 (50)9 细部工程 (54)9.1 一般规定 (54)9.2 施工要求 (54)9.3 质量要求 (56)10 防水工程 (60)10.1 一般规定 (60)10.2 施工要求 (60)10.3 质量要求 (61)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62)11.1 一般规定 (62)11.2 施工要求 (62)11.3 质量要求 (64)12 电气工程 (66)12.1 一般规定 (66)12.2 施工要求 (66)12.3 质量要求 (69)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70)13.1 一般规定 (70)13.2 施工要求 (70)13.3 质量要求 (71)14 智能化工程 (73)14.1 一般规定 (73)14.2 施工要求 (73)14.3 质量要求 (73)15 验收 (74)15.1 一般规定 (74)15.2 交接验收 (74)15.3 分户验收 (75)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 (82)附录B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91)附录C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 (93)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95)附录E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98)附录F 成品住房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101)本标准用词说明 (102)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0.07.26江苏最近颁布的省级标准
江苏最近颁布的省级标准1.2.现批准《LGX屋面保温防水建筑构造》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T40—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现批准《中空PVC内模轻质隔墙》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T39-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4.现批准《建筑防水构造图集(六)GSP、GYP、GS自粘防水卷材和SJ系列防水涂料》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T18—2010(六),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5.现批准《采选矿废渣页岩模数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01-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6.现批准《城市隧道竖井型自然通风设计与验收规范》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02-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7.《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J99-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8.现批准《低收缩中低强度混凝土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00-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9.现批准《混凝土聚苯乙烯复合保温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聚苯乙烯复合保温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36-2010、苏JG/T037-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10.现批准《钻芯法检测外墙外保温构造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98-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11.现批准《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六)现场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系统》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T16-2010(六),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2.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9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13.现批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支护桩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35-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江苏成品住宅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表B.1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项目材质规格品牌型号备注客厅、餐厅地面墙面天棚主、次卧地面墙面天棚厨房地面墙面天棚橱柜洗涤盆龙头灶具排油烟机消毒碗柜卫生间地面墙面天棚便器龙头洗面盆淋浴喷头套件浴缸淋浴房配件阳台地面天棚其他门入户门户内门五金件电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电线分支回路:表B.1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续)项目材质规格品牌型号备注其他水水管冷热智能化门禁对讲有线电视接口多媒体接口电话、网络设备空调系统热水供应系统采暖系统新风系统太阳能系统表中项目可删减或增加,应如实填写。
表C.1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位置及项目基本配置内容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备注楼地面厨卫、阳台水泥√-压光防滑地砖-√起居室水泥√-压光地砖-ο按设计要求选择地板-卧室、书房水泥√-压光地板-√天棚厨、卫普通涂料√-吊顶-√按设计要求其他涂料√√局部吊顶-ο按设计要求选择窗帘盒(杆)√-简装窗帘杆-√按设计要求墙面厨卫瓷砖√√铺贴到顶,材质按设计其他涂料√√套内门带门套-√木质门扇√√厨房操作台瓷砖面层√-天然或人造石材-√按设计要求选择橱柜简易√-整体式-√工长化生产洗涤盆陶瓷√-水嘴为节水型不锈钢-√卫生间洗浴设备洗面盆√√便器√√节水型(二挡、≤6L)淋浴龙头√-节水型淋浴房-ο按设计要求选择浴缸-套内电气照明开关插座面板√√节能型照明灯具√√电线√√分支回路数≥6智能化起居室、主卧安装位置及接口√√电话、网络、电视机表C.1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续)位置及项目基本配置内容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备注智能化起居室、主卧安装位置及接口√√电话、网络、电视机门禁对讲√√按设计要求设备空调安装位置√√孔洞统一预留热水器电安装位置及接口οο设计任选一种燃气太阳能电冰箱安装位置及接口√√洗衣机安装位置及接口√√浴霸安装位置√√表D.1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装修施工单位序号项目内容质量及完成情况交接意见质量情况完成情况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地面基层平整度(复合地板面层)内墙面抹灰天棚抹灰完,有吊顶的天棚基层表面无质量缺陷及明显修补痕迹地面面层完成或结构层表面平整度达到找平层要求2门窗窗台高度、渗漏、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外门窗划痕、损伤外门窗安装完毕,现场“两性”检测合格,淋水试验合格3栏杆栏杆高度、竖杆问距、防攀爬措施、护栏玻璃/4防水工程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屋面、外墙面(含阳台等)已完成,防水地面防水层施工完,蓄水、淋水试验合格5室内空间尺寸室内层高、净开间尺寸墙面弹出标高控制线,地面弹出方正控制线,地面测点标识完成6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插座线盒、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7给排水工程管道渗漏、坡向、排水管道通水灌水、给水管道试压、高层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地漏水封排水管道、暗埋的给水管道敷设完毕;各项功能性检验合格8其他烟道设置及附件烟道及附件安装完毕交接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验收人员:验收人员: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交接验收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规范DB32 381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江苏装修规范
江苏装修规范篇一: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以下简称装饰)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整理)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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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部品和材料 (4)3.3 装修安全 (5)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3.6 工程监理要求 (8)3.7 装修质量保证 (8)4 装修设计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功能空间 (10)4.3 基本配置 (12)4.4 室内环境 (14)4.5 安全防护 (16)4.6 防火设计 (16)4.7 建筑装修 (16)4.8 建筑设备 (19)5 墙面工程 (22)5.1 一般规定 (22)5.2 施工要求 (22)5.3 质量要求 (30)6 天棚工程 (35)6.1 一般规定 (35)6.2 施工要求 (35)6.3 质量要求 (38)7 楼地面工程 (40)7.1 一般规定 (40)7.2 施工要求 (40)7.3 质量要求 (43)8 内门窗工程 (47)8.1 一般规定 (47)8.2 施工要求 (47)8.3 质量要求 (50)9 细部工程 (54)9.1 一般规定 (54)9.2 施工要求 (54)9.3 质量要求 (56)10 防水工程 (60)10.1 一般规定 (60)10.2 施工要求 (60)10.3 质量要求 (61)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62)11.1 一般规定 (62)11.2 施工要求 (62)11.3 质量要求 (64)12 电气工程 (66)12.1 一般规定 (66)12.2 施工要求 (66)12.3 质量要求 (69)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70)13.1 一般规定 (70)13.2 施工要求 (70)13.3 质量要求 (71)14 智能化工程 (73)14.1 一般规定 (73)14.2 施工要求 (73)14.3 质量要求 (73)15 验收 (74)15.1 一般规定 (74)15.2 交接验收 (74)15.3 分户验收 (75)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 (82)附录B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91)附录C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 (93)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95)附录E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98)附录F 成品住房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101)本标准用词说明 (102)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4.2 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3.4.4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4.1.1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5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4.2.2.1 装修完成后,卧室、起居室(厅)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当采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5.1.1 阳台、露台装修完成面(可踏面)上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4.5.1.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5.2 装修完成后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10.3.1.1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2.1.4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与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3.1.5 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13.2.2.3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13.2.2.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1 总则1.0.1为加强成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成品住房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
1.0.3成品住房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成品住房装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成品住房finished housing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2 住宅部品housing component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
2.0.3装修安全safety in decoration works本标准中是指成品住房装修过程中用电、防火及保护已完成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2.0.4室内环境indoor environment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5安全防护safety protection本标准中是指影响安全使用的阳台栏杆、窗台等部位所采取的防备和保护措施。
2.0.6空间尺寸spatial size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7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8交接验收handing over acceptance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2.0.9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0 分户验收household acceptance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每套住房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不断提高模数化、标准化、工厂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水平。
3.1.2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3成品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实行一体化施工管理,宜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3.1.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5成品住房装修前应进行交接验收,并在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3.1.6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样板套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应拆除。
3.1.7成品住房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2 部品和材料3.2.1成品住房装修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住宅部品、材料等。
3.2.2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3成品住房装修采用的部品、材料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同种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时进场的装修材料有关安全的指标应进行现场抽样复试,复试项目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报告。
3.2.4成品住房装修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房功能空间的要求,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
3.2.5成品住房竣工时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见附录B)。
3.3 装修安全3.3.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成品住房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3.3.3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3.4成品住房装修不应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3.4.1成品住房装修应对样板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才能进行成品住房的批量施工。
3.4.2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和溶剂。
3.4.3成品住房装修所用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材料在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并处理。
3.4.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成品住房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3.5.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5.2每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5.3每个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3.5.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5.4的要求。
3.6 工程监理要求3.6.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进行监理,监理活动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3.6.2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与工程相适应。
3.6.3监理机构应根据成品住房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3.6.4 监理机构应对成品住房装修所用部品及材料、工序、检验批等进行验收。
3.7 装修质量保证3.7.1建设单位承担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是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7.2成品住房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外,还需提供所用主要装修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B)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