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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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集团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X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委托他人或打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职工突发急性病不能上班的,可先行报告综合办,事后(患病之日起5日)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或修养的停工医疗期。
(二)职工发生工伤需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方可按工伤停工留薪办理。
(三)职工因工负伤旧病复发,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指定的医疗和修养时间,可比照工伤停工留薪期处理。
(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九条婚假
(一)婚假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结婚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生效)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实行晚婚的,增加20天,共计2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的职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2~5天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2016年省人大常委将修订《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婚假执行新政。
第十条产假
(一)产假指在职女职工产期前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生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省人大常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生效)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2016年省人大常委将修订《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产假执行新政。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流产假期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四)职工请产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其中流产请假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丧假
(一)丧假指职工处理直系亲属的丧事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在职工工作所在地死亡,给予3天的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职工工作所在地死亡的,给予1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最多不超过5天。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十二条年休假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员工集中休年休假: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均统一安排至同春节假期一并休假。
(二)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公司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能享受上述工资报酬。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
以上节日的放假天数及具体时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二)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