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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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述(定义、分类、代理权行使原则)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性质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发展

(一)代理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也叫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所称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属于狭义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分类:

1、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3、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形成的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中,误信表见代理权产生的事由有:

1、误信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事由:

向第三人以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将本人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

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

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

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人不知其缩小,仍误信其有原范围的代理权

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事由:

代理权消灭后,未收回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也未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也没有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

已向第三人为授权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通知该第三人

(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包括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代理);

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所谓违法代理是指代理违法事项或者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性质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1、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中的定义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

•2、2004年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 TA)对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及物流服务的最新定义是:

所谓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

所谓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指的是所有和货物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或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还包括物流服务,即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应用于货物的运输、处理和储存及实质上的整体供应链管理之中。所有这些服务,都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量身定做,灵活运用。

•3、首都经贸大教材上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货主委托,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租船和订舱及其他物流服务等业务的人或组织。

4、鉴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甚至也可以为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服务,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完整定义应当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或检验检疫机构及海关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第四种定义在200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中就是这样规定的。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1、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作为中间人行事的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的货物运输中介人。即“货物运输中间人”。

•2、国际货运代理的扩展性质—作为当事人行事的承运人和物流商(独立经营人)如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或从事综合业务的物流经营商。。

•随着国际物流和运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地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包括签发运输单证,有的甚至开展了其他物流业务,不断谋求更广阔的业务发展,角色发生大的变化。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与认定

1、标准4、2规定了货代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即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①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对其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时;

②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时;

③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时;

④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时。

2、标准4、3规定了公司的下列行为,可以决定公司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

①公司按照固定费率或包干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②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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