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14-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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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6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重视防灾减灾和运输安全工作,保护文物。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

第十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铁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评价办法(初稿)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评价办法(初稿)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提高铁路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质量评价,是指对勘察设计单位可行性研究(含初测)和初步设计(含定测)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定期进行的质量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施工图阶段工作的评价仍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5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四条勘察设计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技术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上阶段批复执行情况,勘察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技术标准、建设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技术、经济、投资、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措施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以及设计文件的内容、图表、数据完整性和协调性等方面。

第五条提供质量评价的勘察设计文件,以交付审查、鉴定的正式文件和图纸为准。

第六条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按项目进行,其中大桥、隧道、电气化、站房等大型工点或专业项目,可按工点、专业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评价管理工作。

计划统计部负责确定评价项目,承担评价组织及结果公示、公布工作,计划统计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和建设单位为参评单位。

第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评价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参评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分。

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项目扣分,应经勘察设计新时代并存上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整改。

勘察设计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阐明理由,但不得拒签。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1月18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工作。

铁建]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平安生产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五篇]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五篇]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五篇]第一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建〔1998〕43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实施日期】1998.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3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1号文)

3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1号文)

3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1号文)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21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设计院、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开发中心:为优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真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年三月十日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活动,优化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是铁道部或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见,以及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

小型项目参照执行。

设计咨询工作应在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

第四条咨询工作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政策;3、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设计规范;5、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6、铁路发展规划;7、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8、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意见;9、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书)。

第五条咨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1、勘察咨询的重点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主要是现场核对地质情况,检查勘察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实际、能否满足设计需要,提出评价和补充意见。

2、检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其重点是: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运量预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线路走向、拟建规模、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环境影响、投资预估算、经济评价和建设时机等。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word全)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word全)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word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e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息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睹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曲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袭工验收各脐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涿度。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完整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的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铁建设精选精编精选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精选精编精选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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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建设14-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24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2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协调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勘察设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3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等~从技术、经济、环保、水保、节能、土地利用、社会风险稳定、项目经营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和征地拆迁调查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开发研究报告和环评、4水保、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达到规定深度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改、改路改沟改渠等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一般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静态投资~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需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编制~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依法通过招标选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决策阶段选择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按段落、工点或专业等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5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依据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阶段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建设目标~同时确定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工期和勘察设计费用~明确总公司对勘察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可同意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将部分专业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质量负总体责任。

第四章工程勘察第二十四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6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并做好勘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并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大富水隧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水质水位、井泉分布等水文地质条件。

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地质资料。

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

勘察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

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完成定测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高速铁路地质钻探量一般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0%~其他铁路地质钻探量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5%。

施工图设计前~原则上要完成全部7勘察工作。

对受拆迁等影响难以实施钻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没有地质资料的应在临近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方通过勘察获取地质资料。

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或采用邻近地质资料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注明~拆迁完成后要及时补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加强隧道区域的地质调绘工作~地质条件复杂隧道、浅埋隧道、长大隧道必须实行综合勘探~通过遥感地质、大地电磁深层物探等手段查明隧道的基本地质情况~深孔钻探及综合测井试验工作必须在定测阶段完成,隧道进出口、浅埋段、断层破碎带、地下水富集区、不整合接触带、特殊地层和岩性段应合理布置地质钻探孔~地质异常点、有松散堆积物覆盖的洞口位置、大规模断层破碎带和可能的突水突泥地段均应布设控制性钻孔。

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等单位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详细查明隧道地质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的桥梁~可采用隔墩钻探,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于地质复杂、地形条件困难、工程难度大的项目应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应8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地质勘察大纲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进行监理~合理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的检查~加强对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并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和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计文件编制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一,铁路路网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四,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9,六,铁路设计规程规范,,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八,设计合同。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企业发展、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科学分析预测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铁路选线应遵循地质选线和环境选线设计原则~综合考虑线路平纵断面~绕避不良地质和复杂地形~并尽可能绕避或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厂矿企业和敏感拆迁物等环境敏感区和重大拆迁区~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工程量~节约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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