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承保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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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未发生赔款 上年未发生赔款 上年发生3次以下(不含3次)赔款 上年发生3次赔款 上年发生4次赔款
0.7
0.8 0.9 1 1.1 1.2
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
1.3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四)商业车险业务 5.个人非营业货车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如出险时车辆实际使用 性质与投保时不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下列业务禁止承保: (1)曾发生过骗赔、拖欠保费等现象的客户业务; (2)无合法有效证件车辆的业务; (3)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车辆的业务; (4)投保右舵车( 粤、港两地车除外)、稀有车型及特殊车型(包 括跑车、赛车、)业务; (5)有损伤且尚未修复的车辆业务; (6)单独投保用于试乘、试驾、展览、测试、比赛车辆的商业险 业务; (7)其他公司清理的亏损客户业务; (8)单独投保商业车损险业务。
1.投保单(必须填写完整且带有投保人签字/盖章)。
2.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新车提供车辆合格证复印件、 购车发票复印件;进口车辆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购车发
票复印件等)、投保人身份证明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军官证等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行车证复印件必须包含正、副本复印件,下同) 3.完税、免税车辆需要提供完税/免税证明。
0.72
0.81 0.9
上年发生3次赔款
上年发生4次赔款
0.99
1.08
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
1.17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四)商业车险业务 2.对于家庭自用车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全部营业 用车(含特种车)商业车险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客户,不得使 用任何费率优惠因子。脱保三个月以上再次投保商业险的,视 同新车投保。 3.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过户时,以批改方式变更商业 险手续的,存续商业险合同的系数维持不变。退保重出或过户 首次投保的(非短期险),过户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辆及 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全部营业用车辆(含特种车)的均 按其过户后对应使用性质的新车承保。过户后使用性质为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的可以按照其过户后对应使用性质新车 最低系数0.7折承保。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四)商业车险业务 1.家庭自用车辆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的新车商业险按照基准 费率承保,不得优惠。非新车商业险必须按下述要求规范使用费率因 子。
项 目 商业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
0.7
连续三年未发生赔款
连续两年未发生赔款
上年未发生赔款 上年发生3次以下(不含3次)赔款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二)车辆使用性质 1.个人2吨及2吨以上货车一律按营运性质承保。 2.行驶证车主名称为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的货车,统一按营运货 车承保。 3.2吨以下货车,行车证使用性质明确为“非营业个人”或“营业” 的,严格按照行车证使用性质承保。行车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 按营业性质承保。 4.行车证车主为单位(非运输、物流等单位)的货车,使用性质 明确标示为“非营业”或“营业”的货车,严格按照行车证使用性质 承保。行车证使用性质标示为“货运”的货车,按营业性质承保(用 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 除外)。 5.车辆行车证上无“营运”、“非营运”及“货运”标注的车辆, 一律按营运性质承保。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三、险种承保规定
(五)自燃险 1.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按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私家车10年以上(不含10年)不承保自燃损失险。 (六)玻璃破碎险 5年以上进口车(不含5年)按国产玻璃承保。 (七)车身划痕损失险 1.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责任限额原则性控制在10000元以内。 3.党政机关、事业团体车龄5年以内可投保本附加险。 4.车龄3年以内的家庭自用、企业非营业客车,在投保车损、三责 (20-50万)、全员车上人员、盗抢、自燃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三、险种承保规定 (十)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承保时应重点关注营运车辆、特种车辆、已到或接近 报废年限的车辆,老、旧、特殊车型、异地号牌、高保额 车辆,原则上此类业务不得特约本条款。 (十一)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四部分 纯市场业务部分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三)交强险业务
1.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超过三个月的保单,不得享受当年费 率优惠。 2.对于公交车辆,应严格按照行车证核定座位数确定费率,进行承保。 3.承保交强险时,应按照《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相关 要求缴纳车船税。完税车辆必须提供完税凭证,减免税车辆必须提供减免税凭 据,并留存复印件,系统录入完税凭证号码应与实际完税凭证号码保持一致。 4.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过户时,以批改方式变更交强险手续的,存 续交强险合同的费率维持不变;退保重出或过户后首次投保的(非短期险), 应执行交强险标准费率,不得进行浮动(包括上浮和下浮)。车辆过户的判断 依据为行驶证车主发生变更,仅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不作为判定过户的依据。 5.不投保商业险,单独投保交强险的2吨以上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必须验 车承保,回销的承保档案必须有承保公司验车人与投保车辆的合影照片(合影 照片必须显示验车日期)。单独投保交强险的营业货车,保险公司不得支付手 续费。
(二)第三者责任险
1.鼓励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三责险责任限额控制在50万以内,超过50万的须向分公 司业管部申报。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三、险种承保规定
(三)全车盗抢险 1.盗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车辆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根 据车辆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对于一些使用频率高,折旧较快的 车辆经过双方同意直接约定实际价值。 2.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 3.新车入户前客户要求投保盗抢险的,须在特别约定中约 定《承保未领取正式号牌车辆特约条款》:“该车上牌后及时 到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未登记上牌的车辆发生被盗抢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最高责任限额10万/座,须按照行车证核定座位投 保。
第四部分 纯市场业务部分
一、鼓励发展业务 (三)鼓励发展2吨以下货车
1.2吨以下货车不包括自卸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 摩托车、拖拉机。 禁止承保2吨以下货车中总质量超过5吨的货车(存在大吨小 标嫌疑)。
第四部分 纯市场业务部分
二、谨慎承保业务 (一)下述营业性车辆,包括: 1.2吨以上营业货车(不含自卸车),车龄5年以上; 2.营业特种车; 3.自卸车业务; 4.营运客车、出租车、公交车; 5.集装箱半挂车、平板半挂车; 公司对营业性车队业务继续执行销售、承保、理赔“一 体化”的业务考察模式,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要求进行 业务报批。
河南分公司车险承保政策 实 施 细 则
业务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
目录
第一部分 2012年车险经营思路及管理重点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通用部分
涉电市场业务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纯市Leabharlann Baidu业务部分
渠道业务管理部分 承保管理部分 自律监管规定 其它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一、投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交强险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二)车辆使用性质 6.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座以上(含15座)客车,不得适用家庭 自用汽车费率,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7.客运服务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的车辆 按照营业性质承保,其中六座以下(不含六座)除外;汽车租赁公司 的车辆按照营业性质承保。 上述所涉及的企业经营范围含租赁的,但车辆租赁给党政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从事公务活动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 的客车,且提供正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可按照非营业性质承保。 8.半挂牵引车禁止按照特二车型承保,应按货车承保,其吨位要 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 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三、禁止承保业务 (一)老旧车型
车龄超过10年的进口汽车和部分停产老、旧车型车,如老款 的丰田皇冠(JZS133.JZS155)、老款奔驰(126.124)、天霸、 水星、一汽奥迪100(200)、老款丰田佳美(SXV10)、老款尼桑 等;车辆出厂时间超过5年且生产厂家已倒闭或接近倒闭的车型。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三、险种承保规定 (一)车辆损失险
1.投保车损险的,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 险(所有座位),或者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 2.家庭自用车辆(10年以内)、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 车辆(15年以内)、非营业企业车辆(10年以内)、营业货车 和特种车(5年以内)、营业客车(5年以内)可以承保车损险。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一、投保需提供的资料
(二)商业险
1.已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商业险时不需再提供其它
资料。 2.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商业险时需提供: (1)投保单(必须填写完整且带有投保人签字/盖章)。
(2)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新车提供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
复印件;进口车辆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购车发票复印件等)、投保 人身份证明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单位提供组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三、险种承保规定
(八)车上货物责任险 1.在投保了三责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承保重点关注责任限额和车上货物的品名、价值,对于价值较 高的物品、精密仪器等,托运人/收货人对货物的运输要求及验收标准 有严格规定的,应谨慎承保。 3.最高赔偿限额3万元,承保时须在特别约定中注明:“贵重金属、 艺术品、古董、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玉石、烟花爆竹等易碎易 损易燃易爆货物为车上货物责任险的除外标的”。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应按新增 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承保本附加险时重点关注当地对所承保新增设备的维修能力,限 制承保易损或高、精、尖产品(如电视转播设备等)。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四)商业车险业务 4.所有营业货车(含营业特种车)、营业客车(含出租租 赁、城市公交、公路客运)的新车商业险承保应严格执行标准 费率,不得优惠。脱保三个月以上再次投保商业险的,视同新 车投保。非新车商业险必须按下述要求规范使用费率因子。
项目 商业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
连续三年未发生赔款
一、鼓励发展业务
(一)鼓励发展非营业党政机关企事业车险业务 公司鼓励大力拓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 国有企业、上市企业、金融行业、其它盈利性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车险业务。 (二)鼓励发展下述车险业务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国有企业、金 融行业等职工车险业务。 (2)鼓励发展年平均行驶里程在0.8万公里以下的家庭自用 车业务。 (3)鼓励单独承保三者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附加险的业务。 (4)优质车型业务。包括: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奥迪、通 用别克等系列车型中下线1年以上、尚未停产的车型。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二、承保要求
(一)整体要求 1.所有车辆均按照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座位、吨位进行承 保。同一辆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车型、使用性质必须一致,主 挂两证车辆应当同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2.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必须严格按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要求实现 费率浮动。 3. 确定新车购置价时: (1)新车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加车辆购置税金额确 定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金额。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新车购置价=裸车价+增值税+裸车价×车辆购置税率(即新车购 置价=购车发票价税合计额×1.0855) (2)非新车承保业务依据系统“整车库”新车购置价在±10%范 围内调整。
第四部分 纯市场业务部分
二、谨慎承保业务 (二)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车龄15年以上,或
非营业企业车辆车龄10年以上,且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的
车辆; (三)家庭用车车龄10年以上,且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
险的车辆;
(四)车损险保额超过80万以上,且投保车损险及其附 加险的车辆。
第四部分 纯市场业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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