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6.1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张中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年初编制的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予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川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年。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以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消除依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障碍,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一、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认真落实好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把合法性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健全决策机制,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以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等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
抓好行政行为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省法制办、其他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强化行政职权目录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川府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安排,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2011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478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行了对接。
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4项,其中:取消9项,部分取消14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26项,调整审批部门1项,省本级暂停审批1项(暂停后有申请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本次清理后,省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73项。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简政放权,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公布。
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a>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0日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4项)(四)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川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坚持审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
要把审计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督促审计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执法和审计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
经批准执行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二)加强审计事项办理督促检查。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常务会议涉及审计工作的议定事项、政府领导对重大审计情况反映的批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审计法制意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严格履行审计整改责任。
二、健全依法审计工作制度(一)认真落实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审议意见。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时,政府要依法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落实,并由审计机关汇总后,按程序报告人大常委会。
(二)依法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
凡是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依法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业务财务电子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文件,不得给审计监督工作设立禁区和障碍。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监管企业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焦点、问题。
第四条省国资委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是执行省国资委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在省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2007年10月)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比选人、比选申请人: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在2006年《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标准比选文件的必要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是通过市场配置政府有限的项目资源,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为使197号令的规定落到实处,2006年5月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对促进比选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等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
实施一年多来,对节约时间、简便程序、透明公正,起到了招标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项目比选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比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一些申请人采用挂靠、串通多家企业参加比选,个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随意报名,一些申请人抽中后相互串通或放弃参加评比,一些申请人被评为中选人后转卖合同,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比选的公平、公正,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降低了比选的效果。
必须在制度上、规则上和操作程序上予以预防和解决。
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的原则和重点一是不违反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二是具有操作性、简便性;三是在对比选人或比选申请人作出强制性要求时,可以选择的给予选择权。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7修正)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扩大有效合理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目标不动摇要进一步坚定信心、保持定力,主动作为、稳定预期,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切实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创新投资工作举措,坚持全年投资预期目标不动摇、不放松。
投资增长较慢、上半年任务完成不好的市(州),要想方设法增添举措,迎头赶上,确保实现全年投资预期目标。
完成投资超过全省平均增长速度的市(州),要继续保持好的势头,力争超额完成任务。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扎实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尽快制订出台配套管理办法。
进一步调整和缩减核准范围,加强项目协同监管,做好对下放权限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切实把国家和省下放的项目管理权管好用好。
省直相关部门要搞好部门之间、部门和地方之间的衔接,原则上应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投资统计分析体系,加大信息发XXX引导力度。
三、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不断强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在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加快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并进一步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切实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宣传引导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绵府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绵阳市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意见《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深刻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法治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进入新的时期。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扩大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方式方法,规范了审计程序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对象的权利、义务,健全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坚决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大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进行清理,对照检查相关制度是否违背《条例》的相关精神,对与《条例》相冲突的规定或条款,要予以废止或修订,对审计机关移送事项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川省建筑工程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There is never a real desperation in life.(页眉可删)四川省建筑工程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导读: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在我国相关部门所制定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中,对于做过建筑的朋友都知道国家所制定的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顺利施工,也是建筑工程合法施工的安全保障,所以建筑工程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须要了解的,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在施工过程中不触犯法律。
那么,四川省建筑工程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一、根据建筑法的法规的规定1、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30 号)等文件规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项目业主)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自愿参加,通过竞争比较和公平选择确定项目承包人的行为。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作者------------------------------------------日期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年 月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时间:2014-08-14 来源:四川人大网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
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复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
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