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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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导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学科。

在大一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学知识点。

本文将对大一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笔记整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相关概念。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的一定领域内的一定适用对象的一定形式的意志的表现。

法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强制性、规范性、相对独立性、变动性等。

二、法的分类1. 种类分法:-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

- 杂项:剩下的那些非公法、非私法、非国际法、非国内法的法律。

2. 分类方法:- 形式法和实质法:形式法侧重法律的成文形式和适用程序,实质法侧重法律的内容和目的。

- 客观法和主观法:客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存在和效力的法律,主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创制和适用的法律。

- 刑法和民法:以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的两大法律系统。

三、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的效力:- 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

- 前后关系:法律的效力从法律发布时开始,不溯及既往。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效力。

2.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具体适用是通过判断事实和相应法律关系确定的。

-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

四、法律的解释和认识1. 法律的解释:- 文本解释:以法律的字面和文本为基础进行解释,是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 意旨解释: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进行解释。

- 制裁解释:侧重于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解释与制裁结果的一致性。

2. 法律的认识:- 实证认识:对法律规则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 规范认识:通过法律的规范性质和规范逻辑分析,探讨法律的目的和效力。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

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代领导集体(胡锦涛)提出2、每一代领导集体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成果。

3、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4、我国的法律平等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立法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权无平等,社会成员不享有平等的立法权5、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只能保证机会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并不能保证结果上人人平等。

6、国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宗教法——现行有效7、国家的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现行有效8、司法民主性的体现:(1)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产生(2)人民陪审团制度9、法律规则适用“全无或全有”10、法律的最高价值——人的自由11、非正式法律渊源在具有法律说服力,且能够构成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是,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理由(如公共政策)12、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给定的,由指定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说明。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3、同一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1)特别法优先(2)全国法有限(3)新法优先(4)实体法优先(5)国际法优先(6)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较大市政府规章。

14、《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基本法《国家赔偿法》——常委会制定,不是基本法15、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16、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17、法律关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建立的社会关系——错误。

法律关系的建立,以法律事实为前提,而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其中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识而转移。

18、法院判决以——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权益的标准19、德国、奥地利、芬兰存在判例,但也是大陆法系国家20、历史解释的具体方式是排除历史上不合理不合法的解决方案,与特定历史中的解决方式密切相关。

21、法的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

法的移植可能全盘接受。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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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学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的划分:①法律部门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②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3.西方法学的历史:①始于希腊,②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③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④十三,十四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发展和变革,⑤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⑥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⑦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去帝国主义阶段,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问世。

4.中国法学史:①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②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③中国古代法学一度昌盛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出现而终止,④汉代起出现律学⑤三国时出现法学昌明景象,⑥1840年鸦片战争后,当时爱国人士主张变法图强,⑦民国时期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法学思想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引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与相邻学科①法学与哲学,十九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②法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④法学与社会学,⑤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还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⑥法学与逻辑学,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推理问题,6.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的方法论原则: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7.法学的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法②价值分析法③实证研究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8.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①主体意识②权利意识③参与意识④平等意识⑤宽容态度⑥法治观念⑦义务观念⑧理性精神⑨人本观念⑩全球意识9.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⑪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②文化素质③身体心理素质⑫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二。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一)第一节法要点一: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文件,采用过许多名称,如律、令、典、赦、格、式、科、比、例等,它们都是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不完全等同。

要点二:清末明初,由于受日本的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则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

要点三:按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的理论,法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要点四: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将,乃是指“国法”。

其外延包括:(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4)教会法等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要点五:“国法”是法理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提出来的。

要点五: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

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要点六:由技术规范构成的法,在法学上被称为“技术法规”。

要点七: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

要点八: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

要点九: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

要点十: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要点十一:法的认可主要有两钟方式:(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含义)。

要点十二:“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要点十三: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要点十四:没有法,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

要点十五:但法并不等同于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要点十六: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小胡补充一点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不能不看:在对法概念的作出定义之前,对各种“法“的名称进行清理,给定“法”概念讨论的范围,是完全有必要的。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第二章法学历史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历史夏,商,西周时期: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旧中国时期: 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清末至中华民国: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法理学 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笔记汇总

引论法学是什么●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 刑:刑种名:赏罚分明2、魏明帝时期“律学”最早出现在:汗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学;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

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五、法学的层次: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调整XX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特征(三个区别,是什么,用什么保障,如何救济)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涉他)行为的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

(判决书不是规范性文件,因为其针对当事人一次性适用。

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

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道德、习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国家意志不一定是法。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

(区别于宗教)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独特标志。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

可诉性:可救济。

——可诉性是种可能性,并非所有实定法都具有可诉性。

宪法有可诉性。

马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不是全体公民,也非某领导个人)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法:指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1)立法机关制定法;(2)判例法;(3)经由国家认可而形成的习惯法;(4)其他(教会法)考点2.法的概念的争议三个基本要素:内容正确性(法律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制定的)、法的实效(法律具有实际社会效益)法和道德的关系法德分开法实证主义(法实然)(1)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实效为次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可以与道德无关,最强调与国家有关,但也不强调国家唯一。

(恶法亦法)(2)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权威性制定为次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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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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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笔记整理(2)授课教师:王勇法的运行立法一、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课本P209):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征(课本P210):1、国家性2、合法性3、技术性:(1)制定——从无到有(2)修改——从旧到新(3)补充——从粗到精(4)废止——从是到非(5)认可——从彼到此4、程序性(三)分类:1、根据立法主体区分:(1)立法机关的立法(2)行政机关的立法(3)授权机关的立法2、根据立法方式区分(见“特征”中的“技术性”部分)二、立法体制:(一)概念(课本P210):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2、两级: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1)中央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宪法b.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2)地方立法:①权力机关立法权:a.地方性法规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特别行政区法律②行政机关立法权:地方政府规章(三)总体格局: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主权性、独立性和最高性)。

2、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主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什么是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和根本性。

(2)基本法律规定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务,涉及国家主权、政治经济制度等。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第三版)详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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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显笔记(第三版)详细整理法理学第⼀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要研究外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要研究法的实际效⼒、效果、作⽤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部门法学以某个分⽀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分⽀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学、法律⼼理学、法律伦理学、法⼈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西⽅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部西⽅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艺复兴:⼈⽂主义法学派产⽣。

6)蓬勃——资产阶级⾰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权论”,提出契约⾃由、法律⾯前⼈⼈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战前后:政府限制⾔论⾃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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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试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2、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施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5、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6、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系。

7、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分为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2)否定性:法律不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

简答题导论:学习法理的意义:1、培养法律意识2、学习其他学科3、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实例分析说明题论述按题答+原理1、法学体系:学习法学方法a.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出发:(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b.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出发:(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c.从认识论角度出发:(1)理论法学(2)应用法学d.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1)法学本科(2)法学边缘学科2、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密切相连的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4、A.、法的特征:(1)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规范:规范性和一般性连续性、稳定性和效率性(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a.法具有国家意志,制定和认可表明法产生的两种方式。

b.封建社会中,一般以君主名义制定。

c.资本主义社会中,一般由中央和地方、立法和行政机关分别制定。

d.习惯法→成文习惯法→成文法。

e.大陆法系国家或当代中国:成文法或制定法f.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g.权威性、普通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B、法的要素:规则、概念、原则一、法的规则(一)法的规范=法的规则(二)法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1.可以、应该、禁止。

2.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

3.义务性规则4.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2)否定性:法律不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

5.假定、处理、制裁。

二、法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事件中概括出来的。

还要注意法的概念的局限性。

法的概念具有变化性和局限性。

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5、法的作用的分类:整体作用和部分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6、法的规范作用的表现: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对象:每个人本人的行为(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1.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2.分为两类:(1)个别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2)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二)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1.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性指引: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

一般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该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

2.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

一般规定,这样的行为会带来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3.法律目的:(1).确定的指引: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允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

4.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一方面在于鼓励至少是允许人们从事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二、评价作用1.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

2.对象:他人的行为。

3.仅根据法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只能或者主要作为判断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推测。

三、教育作用1.指的是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2.对象:一般人的行为。

四、预测作用1.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互相将如何行为。

2.对象: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动。

五、强制作用1.法的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处罚非法犯罪行为。

2.对象:违法者的行为。

3.法的强制作用不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7、法的社会作用的表现:A统治阶级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作用。

3.发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观点一: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是统一的。

观点二:法有阶级性,有的阶级强,有的弱。

B当代中国一、四个方面(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改革。

(4)对外交往。

二、六个方面(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

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二)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三)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病对其滥用权力或不进职责的行为进行制约(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8、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配合(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应的事实无法确定9、正确认识法的作用:(1)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民主必须法制化、制度化。

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和有条不紊的运作(3)法律制度对于实施国民教育、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繁荣文化发挥了较以往更大的作用。

(4)要制定和实施大量涉外的或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

(5)从严治军(6)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任务中的重大作用。

10、法的起源(法与氏族的关系):(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1)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但有社会组织-----氏族(2)原始社会没有法,但有行为规范和氏族习惯11、法产生的原因:(1)经济因素: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产物(3)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和增多(4)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12、西方国家法例证:(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累积时期的法律13、西方国家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6)制定法和判例法(7)公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私法(保护个人利益)(8)普通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14、西方国家法的渊源:(1)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约束力):制定法、条约、经认可的习惯(普通法系中的判例)。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文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个法律渊源。

(2)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无约束力但有一定的说服力):民法法系的判例、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

15、西方国家法的法制:(一)含义:主张法治同专制是对立的,主张要依法办事(核心)(二)自由竞争时期的西方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17-18世纪,西方法制是反对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武器。

人权宣言:a。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b。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

法律和自由是不可分的d。

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e。

无罪推定(1)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开始。

拿破仑的民法典。

(三)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西方国家法制:法律社会化(1)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的精神和本位就是义务,即强调人民应服从统治者的权力。

(2)自17-18和实际的天赋人权论的兴起,法律的精神以个人权利为主。

(3)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

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

因此,以个人利益为主的法律精神应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

A。

法律社会化:a、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对另一方的损害仍要负责赔偿。

b、在刑法中则提倡社会防卫主义和保安处分。

16、西方国家法的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形成:(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称英美法系。

17、两个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的比较):两者在本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

,但其他方面有许多差别。

(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判例是否成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3)在法典编篡方面的差别: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后来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但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民法法系的法典较抽象化和系统化。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普通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民法法系:公法和私法(5)在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别(6)在哲学倾向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倾向经验主义两大法系发展趋势:两大法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种法系相互融合,但差异长期存在。

10、法与原始氏族行为规范的区别:本质不同:阶级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原始社会的习惯。

产生和实施方式不同:发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原始习惯是自发形成的。

发的内容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原始是血缘相同的同一部落。

11、法的产生条件和原因: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产物。

社会的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和增多。

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12、法产生的共同规律:个别调整逐步演变为规范调整。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混为一体,逐步分化各个独立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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