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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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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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录

一、目的 (1)

二、适用范围 (1)

三、名词定义 (1)

四、内容 (1)

五、核准公布实施 (4)

六、附件 (4)

一、目的

为使员工雇佣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名词定义

雇佣包括人员的招募、试用、人事异动、续约及离职。

四、内容

4-1 招募:

4-1.1公司依整体发展需要与营运计划,拟订用人计划,各部门得因

业务需要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单】,请求人员增补,经总裁室核准后

实施。

4-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佣:

- 曾在本公司或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受剥夺政治权利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通缉在案者。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视力异常,不适工作者。

-未满十八岁者。

4-1.3 甄选:

新进员工须经甄选,由相关部门知会人事部办理甄选有关事项:

-面试或考试日期、地点及通知方式。

-命题、考试、阅卷。

-考试通过者,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

-其它配合事项。

4-1.4 报到:

-人事部根据体检结果,将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呈报,

并填具【人事异动表】,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人事部凭此

通知报到。

-应征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往

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证件:

(a)本人最近半身脱帽彩色照片四张。

(b)学经历证件、身份证之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c)其它指定应交之证件。

4-1.5经甄选合格之应征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4-2 试用: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签定【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 3 个月),对试用

期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或视情形延长其试用期,对试用期合格的将转为

正式员工。

4-2.1停止试用:新进人员在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止试用或辞退,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由人事部开具【解聘

通知书】:

-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者。

-受记过及以上之处分者。

-有旷职现象者。

-请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3天,或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

-经调查发现有不良记录者。

-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者。

-违反劳动合同之规定情节严重者。

-其它应予辞退之事实者。

4-2.2 任用:

正式任用须由部门主管提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由人事部开具【试用期满通知书】,填写第一项。

-将档案调到公司管辖区之人才交流中心。

-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由人事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4-3 人事异动

4-3.1 人事异动时机与手续

-新进人员经甄试录用时,应由任用部门主管填具【人事异动表】,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单位进行报到

作业。

-部门/单位异动时,应由异动后部门/单位主管填具【人事异动表】,经会签异动前部门/单位主管后,依核准权

限呈请主管核准,再送交人事单位。

-职务异动或晋升时,由所属部门主管填具【人事异动表】,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后,送交人事单位。

-若部门/单位异动之同时变更职务或晋升时,依前两款规定作业。

-新进人员任用薪资或在职人员薪资变动时,于【人事异动表】注明,并以密件作业,经核准后送交财务单位。

4-3.2人事异动核准权限

4-3.3 人事异动公告

-经公告之人事异动,相关部门免填【人事异动表】,由人事单位依公告内容进行异动作业。

-公告若有未详尽之处,由人事单位填具【人事异动表】会签相关部门主管确认,经核准后异动之。

4-3.4 异动生效:

各种人事异动应于事先经过核准后实施之,并依下列准则作业:

(a)异动生效日为每月1日或16日。

(b)公告之人事异动,其生效日依公告所载。

(c)人事异动表所填注之生效日先于核准日时,该异动生效日

依核准日后 1 日或 16 日。

(d)人事异动生效日由核决主管裁定。

(e)人事异动核准而未签注核准日期时,若送交人事部已逾所

填注之生效日,该异动生效日依送交人事部后之 1 日或

16 日。

4-3.5 各公司人事异动与升迁

-外籍派驻人员属经副理(含)以上人事异动或晋升由总裁审核呈报集团总公司裁定。

-五职等(含)以上人事异动或升迁若属当地聘雇人员由权责主管核定后向集团总公司报备。

-遇人事异动时应将人事异动信息传回给集团总公司,修订人事资料。

4-4 续约:

劳动合同续约须由部门主管提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a)合格之绩效考核表。

(b)由人事部主管与当事人签正式合同。

(c)合同鉴证。

(d)合同由人事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4-5 离职

员工如感工作不合或其他原因欲辞职时,应依下列规定时间提出申请: 4-5.1 一般员工(三职等及其以下)或任职未满一年者,应于离职日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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