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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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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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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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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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3. 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 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 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 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 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 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 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 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 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3天给药1次。故定时 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医Biblioteka Baidu资料 16
《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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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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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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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6. 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 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 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 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软组织浸润、 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 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 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 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 的药物;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 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 物。
医学资料 10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 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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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 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 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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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 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 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 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 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 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 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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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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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4. 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 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 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 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 抑制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 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 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 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 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 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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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 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 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 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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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 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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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三)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 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 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 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 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 予止痛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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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 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 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 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 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 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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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 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 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 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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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 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 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 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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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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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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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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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 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 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 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 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 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 药等辅助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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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 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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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 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 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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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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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的定义:
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
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
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 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 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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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 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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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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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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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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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 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 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 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 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 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 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 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 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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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5. 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长期使用阿片类 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 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 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 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 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 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 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 mg纳络酮,如果 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 mg的 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 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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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 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 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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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 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 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 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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