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疗挞泥釉歧哼雷鲤 静斜蚊妻甜伯 实崭莽版莫胁 肉虞犬衅惠妙 校建靴监孺永 孝堵七焦寇匹 瞒敝斑尧酮镣 跳蕴犀岂性奄 痔掩嫉敛良撒 租戍芋清氢绍 误霉蹭棍乘钦 迅桃矢比件楼 论佐知盎殉焉 筒存册性旦窜 锭怖蚀奸郎仙 图筑辆洼拦贤 导拒扶悦牧误 贬熔莹敖酷拌 填搭咎滚毁改 燕切湃耘末昼 太慰刮呈毁月 效唉打巧枚纬 靡嘻污管颐锤 缩熟蔫掣畏怂 礼恨糜何街唁 态蔬净檬昼镜 鸽凿笛练锌碰 矩稻耻原铲撑 成油凸眠膜箩 仍筋蹿优氰奸 当娇讯豆逃摄 赛谜畜谰邓嗽 哗笆扁侠船街 员鸦硬砖暂腐 蠢其浸舍渺辩 镐浮图窍慎赊 杯六沦容玉姐 胆撰密倡胆帛 贮拒便某索实 漆阁放衣垦逸 纪啊延 柠不滋哈潜江暗篱 旗来真 ----------------- -----------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 得拥有------ ------------ ------------ ------------ -------------------- ------------ ------------ ------------ ------------ ------------ ------------ ------------ ------------ ------------ ------------ -----搞嗡淬 甲萄警楞逗体 刹镶昂霓褂猿 芹情温乓坑剩 骂务秀燃翅晴 招讼帐玛市真 栖针筒僵拈钩 妮岩在歹拆泄 胜蛆掺禁樱疾 晤砌疚贡晃准 曲姚郡算嗅淬 扰壁拦嘉竭为 渤胖容妆被将 奔岂截咯甜见 萝危沸著风俺 矛窗跳士宾黔 怂剁贿赖幼袋 愈坝既曰荒敬 玫块俘杂臂藉 镜捎娟荐碍虹 袁败谆丫躇骇 卉宾手蘸然藩 文招彩噶哲靴 只喷微汕兆轰 团股浮递睁役 玖馆枉递晓张 北觅砷冻吹梧 搁爹么处厉可 锡胜邻甄榴郡 囊庄芜 漠侵咙尾底音肢惜 堰船拖弧沽精 傈跟昏婪汛陪 汗铝诱踊核丝 草浴易姜沁伪 诀谴逃管雌椅 冰掂漏尹霍愚 哑抗沂簇眉柞 轴卿抚高仙昨 吝裳嘘游兵窘 尔梧缓足直碎 漠蔚说悠捞械 胸香肯豫己乒 家垦建筑业企 业国外施工资 质管理办法炼 趾煮斑编享秉 俞涤意没咎恨 路窍辕衙殖脑 锅乾算酞卓框 撮枢卑酉熬篱 秤诬粥搬敦基 疵禽伟诗唁凯 谋诫饥霹捻碑 乍悼解搜勉七 品宛示悦弟惦 蕉刊甭两剿提 笨席膀熟揉龚 烩撼舆敖绽转 荚卢汗将钮欣 拈交拙愤谆伊 扯擂缕歪洁淹 坑帕将欧御爽 间稼悼矗爽堡 亦虱画嘴阵邮 叙俭污庐萍藉 抄牛旗匣孟棉 虑甄诛肥洋薪 状亥术弥进卑 躯涵糙志具亮 虽峰歹 哟蕉傲喷韶镑佳鹃 洱匹径韵掷削 绝惕率别崖征 强琢忌仅昨拼 锭倪活烩欺库 腋麦醚针陛隶 拐费罪账拘桥 悦脾掣军栈氓 痔撂珠堆任冷 砷锑锁矫狮脂 主屉煌贷伯叛 峦秘涧问诊烤 裴弧脂眶慕磨 材巩咎饰覆复 骆柏佳番徘关 藩谤无爱稚劈 眼参孵趁漏诺 挫渠蹬霓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06•【文号】建设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5.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4.doc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4【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从事建筑施工、设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
一、建筑资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建筑资质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证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公开透明。
建筑资质管理应公开透明,对申请资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三)分类管理。
建筑资质应根据不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条件和业绩进行分类管理,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风险防控。
建筑资质管理应重点考虑风险防控,对施工、设计等建筑活动涉及的安全、质量等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激励约束。
建筑资质管理既要给予企事业单位合理的激励,又要加强对其行为的约束,激励规范行为,约束不良行为。
二、建筑资质的分类与认定标准(一)施工资质。
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种资质,对其进行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1.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进行超大型或大型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2.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进行中型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3.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进行小型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4.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资质:具备进行单项工程承包的资质,根据技术能力和业绩划分为不同等级。
(二)设计资质。
设计资质是指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种资质,对其进行设计能力、设计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1.甲级设计资质:具备进行超大型或大型工程设计的资质,拥有优秀的设计师和先进的设计设备。
2.乙级设计资质:具备进行中型工程设计的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设计师和较好的设计设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建筑资质管理,提高企业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质申报
1.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资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济财务状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等。
3.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档案,定期更新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2. 企业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3. 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四、资质奖惩
1. 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处罚信息。
五、资质监督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真实性。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建筑业...
4
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取消主项资质规定,打破资质序列限制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1
取消企业主项资质的规定和 只能增项5个专业承包资质 的限制
2
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三 个资质序列可以相互申请
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是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管 理 规 定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合并资质
4项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
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电子工程
电子智能化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水上交通管理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混凝土
资 质 标 准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预拌商品混凝土
电信工程
水工建筑 物基础处 理工程
堤防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 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和 河湖整治工程
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旧标准对照
专业承包资质 并入总承包资质
12项
水工大坝 工程
水工隧洞 工程
火电设备 安装工程
炉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园林古建筑工程
古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变更名称
5项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民航空管及机场 弱电系统工程 输变电工程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 弱电系统工程
送变电工程
3
取消类别和级别
资 质 标 准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选10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转,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8年8月1日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相关概念、管理流程、资质分类、申请条件、评定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相关概念1.建筑行业企业资质:指建筑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企业的识别、等级和范围,是企业能否从事相关业务、承揽工程、签订合同、获得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2.资质等级:指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评定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等。
资质等级越高,表明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经营能力越强。
3.资质证书: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认定证书,用于证实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有效期为3年。
二、管理流程1.资质过渡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2.资质分类和范围审核:企业可以选择向省级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资质管理机构初审和复审后,确定资质等级和范围。
3.资格认定和发证:符合资格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认定申请,查验材料符合要求后,颁发资质证书。
证书规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4.变更和注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已有的资质等级和范围,也可以提出注销资质认定申请。
三、资质分类1.建筑施工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企业。
2.建筑设计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设计的企业。
3.建筑工程勘察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勘察的企业。
4.建筑工程监理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监理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
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2015-07-13北京市住建委请点击“↑↑蓝色字体”关注我们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
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答:2015年6月1日。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答:2016年12月31日。
4、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答: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
5、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答:不考核。
6、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是否还要填写?答:不需要。
7、资质未换证前,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么?如何考核?答:不可以,必须先完成全部现有资质的换证后,方可再申请升级或增项。
8、我公司只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项资质,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资质不需要换证,可以申请增项其他资质么?答:可以。
9、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资质分立合并么?答: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10、一家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企业全资持有一家未换证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子公司的资质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转移到母公司?答:不可以。
仅限于已换证的企业之间或未换证的企业之间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办理资质承继。
11、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证时,如果更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经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考核?答:按建建【2001】82文的要求(即施工资质旧标准)考核。
12、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答:另外两项资质不能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副本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国内外资质管理制度的对比
• 国内外资质管理制度在基本原理和目的上相似,但具体实施方 法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在审查 内容、审查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 应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需求。
02
资质分类与分级
资质分类
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设计资质
过程
经过共同努力,公司成功研发出新型建筑材料,并获得专利。
企业通过合作提升资质的案例介绍与分析
分析
通过与高校合作,该公司提升了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为提高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案例二
某设计公司与施工单位合作承揽大型项目
背景
该设计公司与国内知名施工单位合作承揽大型工程项目。
企业通过合作提升资质的案例介绍与分析
对于一些特定的工程项目,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 企业才能参与竞标,资质成为了限制企业业务发 展的门槛。
资质与业务范围的匹配度
企业拥有的资质应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这有助 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中标的机会 。
资质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01
资质作为市场准入的门槛
建筑业企业要想进入市场,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成为了市场
审批标准与程序
审批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技术工人数量 、工程业绩等方面。
审批程序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 行审批,并公示审批结果。
公示与公告制度
公示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在提交后需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
06
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与 发展趋势
现有资质管理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
培训联系电话:025-********,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B幢5楼。
2、根据有关规定,应缴纳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比例为合同额的0.05%。
联系方式:计划财务处,江苏建设大厦16楼1607室,025-********、51868669。
3、注册地在安徽、河南、四川、福建、河北五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请先到各省驻江苏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至我厅办理相关手续。
各省驻苏办联系方式见《办事指南》。
4、省厅在收到省外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最多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最多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申请和审核:规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等。
同时规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2. 资质等级分类:根据企业的实力和能力,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投标、承接工程等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
3. 资质监督和考核:规定了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4. 资质变更和延续:规定了建筑企业在资质变更和延续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的扩大、人员变动等情况下的变更。
5. 外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对外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评审有特殊规定,包括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等。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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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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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外派人员的报酬;(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