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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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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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深水排[2008]390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排〔2008〕39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排水设施验收0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0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04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05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01号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深环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6日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三章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

第三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

《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保障设施的完好、畅通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排水专业机构应对已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防止超标准排放危害市政排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口、泵站、切换井等重要的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安全防护范围,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排水用户,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颁发国家统一格式的
《排水许可证》并办理排水管道接驳手续,接通市政排水设施;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市政排水主管部门不予发证,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及整改、预处理措施,待符合规定标准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住宅区、工业区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施工工地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政府鼓励市政排水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特区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订市政排水的产业政策及市政排水专业规划,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深圳市政府(颁布单位)
19990806(颁布时间)
19990806(实施时间)
20040826(失效时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文号)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排水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深圳市排水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排水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排水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防汛抗旱正文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特许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2006年11月24日深府办〔2006〕207号)《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为推进城市管理年工作深入开展,强化排水管理,完善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我市排水治污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四区开展排水管网清源行动(简称清源行动)。

宝安、龙岗两区在有条件的城区参照执行。

一、行动目标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城市管理八字方针为指导,以建设排水达标小区为手段,发扬攻坚克难精神,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深圳市排水管网的正本清源,实现源头排水用户、小区排水、市政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有效解决排水系统现状存在的雨污混流、雨污合流、错接乱排问题,截断直接排放河流海域的城市污水,改善城市水环境。

二、工作要求清源行动由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彻底排查从排水户到雨污水排放口的排水管网,精梳细理,不留盲点,排查一片,公布一批污染源整改名单;通过执法整改和工程措施双管齐下,彻底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和促使雨污分流,全面建设排水达标小区;通过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小区在开展清源行动时要和中水回用、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清源行动要与建设数字化城管结合起来,利用城管网格化管理资源加强排水管理;清源行动要和治理水土流失结合起来。

深圳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指引20151217

深圳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指引20151217

附表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
32-1-
附图 1 排水检测井大样图 . ...................................... 附图 2 施工临时排水设施大样 ...................................
21
4.1 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 .......................................................................2..1
4.2 市政工程排水设施验收 .......................................................................2..5
建设项目排水审批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
排水设施验收
城市排水许可
排水设计 拆迁或移动排水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非建设项目类 建设项目类
2
2 基本规定
2.0.1 根据市政污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将市政污水管网按建成度分为三级: 1) 高建成度:市政污水管网已建设完成,且已连接至污水处理厂; 2) 中建成度:市政污水管网已建设完成,但未连接至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 理厂未投入运行; 3) 低建成度:市政污水管网未建设完成。
36-438-6-
1 总则1.0.1 为来自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深圳市排水条例》 ,推进海 绵城市建设, 规范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作, 明确审查范围和审 查内容,促进排水行政许可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 。
1.0.3 编制依据: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41 号) 2) 《深圳市排水条例》 3)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 8)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 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 10)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 11)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 GB/T18870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87 13)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9 1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 164 15) 《深圳绿色建筑评价规范》 SZJG30 16)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ZDB/Z 49 17)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 给水排水》 18) 相关政策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未标注日期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事指南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3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向城市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雨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五、申请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文档1份);(二)室外排水总平面图(原件1份,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三)排水设施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四)排放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产业废水,申请单位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的先行者,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建设也在快速推进。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水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区排水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规范和强化排水管理行政处罚的执行。

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法》3. 《广东省城市排水管理法》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排水管线的建设和维护2.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3. 排水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响应4. 违法排水行为的查处和处罚5. 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等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行政处罚程序《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接到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2. 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部门将对涉事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

决定书中需包括涉事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 被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作出调整处罚决定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执法部门将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处罚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必不可少。

深圳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定期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执行。

2. 开展排水设施的巡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与监测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一体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编制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区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区排水专项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对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需要对市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市、区排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0•【文号】建城字第330号•【施行日期】1994.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5月20日建城字第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理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03项。

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政[2005]519号)第9项。

3、《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2、《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须知(一)申请范围:从事生产、建筑、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的,并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申请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原件3份,电子文档1份)2、城市排水许可证验收专用表;(原件1份,特区范围内由排水运营单位验收后出具)3、室外排水平面图;(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5、办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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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证效率,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结合深圳市排水设施的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含产业废水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按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程序到水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产业废水排放的应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二)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应办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其中的经营单位仍需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没有排放污水的经营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市、区水务部门应出具无排放污水、不需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相关证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以单位名义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新建的住宅楼、办公楼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已投入使用的,由业主或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四)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向水务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未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予排水设施验收合格。

(五)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如从事餐饮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建隔油池;从事美容、美发项目的
应设毛发收集池;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加油项目的应设隔油沉砂池。

以上所列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无需提供水质分析报告。

(六)含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污水须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水质分析报告。

(七)社康中心等不排放医疗废水的小型诊所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能够提供卫生局颁发的执业证书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证明材料的,可以不提供水质分析报告。

(八)新建建设项目需按相关规范建设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方予以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未建设化粪池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办公、住宅等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若排水接管正确,则予以排水设施验收合格,但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承诺一旦直接排水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水质轻微超标,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仍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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