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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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容或混合用地比例一般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 分计算,其中计容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兼容或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 行拆分计算。(第五条第三款)
【混合用地】
二、用地性质 建设用地性质:商业用地(B1)、居 住用地(R2)(商住用地比例1:2,用 地比例按建筑面积核算) 。 可兼容使用性质:— — 。
内容及要求
完全独立且用于职工、大中专院校学 生集中居住的居住用地。宜配备食堂、 文化、体育、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 完全独立且用于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居 住用地。宜配备相对独立完整的医疗、 文化、体育等配套服务设施。 各类产业科技研发、孵化、中试,并 包括部分配套服务等设施的用地
新版用地分类对养老产业没有相应归类,另外 将“科研用地”限制在科研事业单位,导致一 些产业研发用地无法分类。本条的目的在于规 范该类情况,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规划技术指标按项目Baidu Nhomakorabea设用地面积 计算,不包含市政建设用地面积。 【附录二计算规则(一)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涉及用地面积 的规划技术指标按项目建设用地 (净用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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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二、建设用地
类别代码
大中

类类

R91 R R9
R92
MM 9
类别名称 宿舍用地 老年居住用地 研发产业用地
注意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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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兼容、混合
1、兼容、混合仅在规划条件中确定,规划条件中未规定可兼 容混合的,应该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对应的建设内容进行规划建 设 。因此建设项目不能按照本规定条款擅自调整。
二、建设用地
2、规划条件中的可兼容用地区别于混合用地,混合用地是必 须按用地性质及比例建设,可兼容用地一般规定兼容比例的上 限值,不规定下限。
际问题我们对《规定》予以调整优化。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建设用地性质、建筑、城市景观、停车配建、绿地计算、
公寓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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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内容
一、前 言
《技术规定》共7章128条及五个附录,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 主要阐明了编制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规定了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
地块控制原则和地下空间利用
新规划
2015年12月1日之 后取得规划条件的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 照本技术规定进行 规划设计和建设 2015年12月1日之 前取得规划条件的 新建建设项目可按 原技术规定,也可 按本规定
原有规划
原已批准规划方案 的建设项目按照原 批准规划实施
规划修改
原批准的建设项目 修改规划的,方案 有利于优化…的, 可按原技术规定执 行,否则应按照本 规定执行。但无论 怎样修改,都要满 足管理办法要求的 修改条件,征求业 主意见
圾收集设施的设置规定。
第六章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阐明了村庄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标准,
明确了村庄建设控制要求。
第七章附则 阐明了附录的效力,规定了本规定开始施行的具体时

附录一 术语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规定图示
附录四 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附录五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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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前 言
➢适用范围解析
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 区包括东港区、岚山区行政范围,共 1915平方公里。 2、莒县、五莲的规划管理相对独立, 本规定中不作统一要求。

【兼容用地】


二、用地性质
件 示
建设用地性质:商业用地(B1) 。 可兼容使用性质:可兼容商务公寓, 建筑面积不超过商业总建筑面积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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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
用地兼容、混合
第五条第二款:建设用地在表二规定的可兼容用地范围内增加 相关类型的建设内容,满足可兼容用地控制要求的,视为单一 用地性质;超出表一中可兼容用地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应采用 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用地类别,作为混合用地。
主导用地性质
可兼容用地范围
居住用地R
商业用地B1(批发市场除外) 商务用地B2 一般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一般环境设施用地U2
可兼容用地控制要求
其中商业、商务用地比例不超过 10%,其他用地比例不超过20%
兼容
超出这些可兼容的 用地性质范围的, 按混合用地。但还 要看混合用地规定 中是否允许混合。
文化设施用地 A2
商业用地B1(批发市场除外) 商务用地B2 一般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一般环境设施用地U2
体育用地A4
商业用地B1(批发市场除外) 商务用地B2 一般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一般环境设施用地U2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主要规定了建筑的间距、建筑退让、建
筑高度及景观控制、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性公寓管理等。
第四章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规定了城市道路的等级划分、交叉口
处理、慢行系统及城市交通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主要阐明了城市对给排水工程、电力电
信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管线及管线综合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公厕、垃
3、《技术规定》中有的条文特别注明 了“城市”、“中心城区”、“村庄” 等约定范围, 在应用中应注意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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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原则
一、前 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有关 规定执行。申请对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其修改方 案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使用安全的,可按原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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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13年1月颁布实施后,
为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
供了技术依据和平台。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一
批新的技术规范,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计算参数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需对
《规定》进行调整衔接。2015年结合规划管理中出现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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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第二章中规定了建设用地的性质、 兼容混合性原则、地块控制原则、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和地下空间利用等内容;附则中规定了建筑 密度等控制指标的计算规则。建筑面积、容积率 的计算规则已由日规发[2015]4号文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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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范围
二、建设用地
➢解 析 1、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均以用地红 线界定的范围为依据,历史用地无 用地红线的可以参照土地证界限和 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界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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