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辅导员专项奖励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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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

2015年度辅导员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高校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教思政〔2014〕8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项目实施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的优秀专职辅导员及优秀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获得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专职辅导员界定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即我校在一线直接从事本专科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是指具有心理学及相关专业背景或资质,并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包括隶属于有关教学学院的专职从事心理学、精神医学等专业教学与研究的专业课教师,或兼任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实职的行政领导干部。

二、项目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专项奖励方案和研究决定相关重大问题,并对专项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三、奖励范围

1、奖励对象重点向在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岗位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愿意长期从事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层一线人员倾斜。

2、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对全校专职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总数的60%(四舍五入)人员实施差异化奖励(如果符合条件的总人数不足60%,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

3、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人数及奖励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拨的专项奖励经费确定。

4、参与住寝工作的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按照300元/月给予奖励,参与军训指导员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给予500元奖励,其中获得优秀军训指导员的给予800元奖励。

四、评审方式

辅导员专项奖励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学院(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综合测评,测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五、评审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奖优”的原则,按照相关人员的得分从高到低和各等级既定比例确定奖励候选人。相关人员的得分由基础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总分为两者之和。

1、基础分

基础分包括岗位分、目标考核分两个部分。

(1)岗位分:对一线专职辅导员和党总支副书记的岗位分分别计80分和78分。一线专职辅导员包括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岗位分计80分。

(2)目标考核分:目标考核分按各教学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中学团工作得分排名分别赋分,1-3名计10分、4-11名计8分、12-14名计6分。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目标考核分按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等级分别赋分。

2、奖励分

(1)个人在参评年度获得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家级奖励、科研立项及省部级重要奖励,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0分。如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湖北省十佳辅导员等。

(2)个人在参评年度获得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省部级奖励、科研立项,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6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如湖北省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湖北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湖北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三等奖(含三等奖)等。

(3)个人在参评年度获得过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校级奖励、科研立项,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论文或成果,每项奖励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如湖北工程学院“三育人”先进个人、湖北工程学院优秀党务工作者、湖北工程学院十佳班主任、湖北工程学院优秀辅导员、湖北工程学院优秀班主任等。

(4)在参评年度获得湖北省心理健康教育优秀成果(或优秀工作案例)者,按成果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团队负责人分别奖励6分、4分、2分,其他团队成员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5)对主动承担工作任务,专心于一线辅导员工作的,未担任校本部及新技术学院专业课程教学的加2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及就业指导课不包含在内)。

(6)参加学工部举办的“学团杯”羽毛球团体赛(参赛和组织工作)的学院辅导员加2分。

(7)全年参加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例会全勤的人员加2分。

注:在奖励项目中同一类奖项或成果,不重复加分。

六、相关要求

1、本项目是省级专项延续性项目,为财政性专项经费,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冲抵其他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2、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因个人工作失误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或应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当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者,不得申报。

3、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辅导员不参与申报。

4、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奖励金额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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