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产品质量控制考核标准-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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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洗煤厂产品质量控制考核标准(一)
目的:为保证产品质量、严格工艺标准,满足客户需求、增强产品竞争力,提升公司效益,特制订本管理标准。
一、适用范围
销售精煤客户---酒钢(精煤质量管理)
二、定义
2.1经济损失: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客户质量扣款(不含水分扣款);
2.2质量事故
2.2.1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或因产品质量造成批次退货,在公司经济、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
2.2.2严重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000元;
2.2.2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
三、职能职责
3.1营销部:明确销售客户产品质量控制指标要求及质量异议处置;
3.2洗煤厂:产品生产质量控制、产品发运质量控制;
3.3化验室:产品质量验证、不合格项报告、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质量责任追究、考核;
3.4经营管理部(企管审计):产品质量考核审定及奖惩兑现。
四、管理规定
4.1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管理者及质量控制关键岗位的质量责任;
4.2产品质量追究流程:
4.3洗煤厂属产品质量控制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客户要求组织生产;
4.4化验室按照规定对各班次产品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洗煤厂质量控制有关人员,以便及时发现偏差、采取纠正措施;
4.5各项指标在允许范围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追究;
4.6重大质量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7每月5日前,化验室、营销部分别将《产品质量不合格项考核报告》、《客户
质量扣款汇总表》报经营管理部(企管审计模块)。
五、考核细则
5.1 出厂检验如G<88%(执行营销部洗选要求),追究洗煤厂厂长质量责任,考核500元/列;
5.2发运质量责任追究执行公司原规定。
六、本标准由经营管理部质量计量模块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