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工程技术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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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提升技术和工艺水平,明确工程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和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技术方案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防范技术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航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工程、市政工程、房建工程、海洋工程以及其它某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工程专业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是指设计单位在确定设计方案时针对特殊结构和关键部位单独编制的技术方案,港航平面布置及主要工艺流程,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确定,河道河势、航道演变分析、航道整治,高层建筑及大型钢结构设计技术方案,市政工程总体设计技术方案等,以及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技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和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工艺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为某公司内部技术管理规定。除此之外,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主体应根据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进行有关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履行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方案分类
第五条技术方案实行分类管理。技术方案分为Ⅰ、Ⅱ、Ⅲ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I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条件特别复杂,工艺特别复杂,技术难度特别大,首次研制使用特大型施工设备(疏浚船舶除外)。
(二)某公司范围内尚未接触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现行标准规范未涉及到的。
(三)国家重点工程,规模特别大,且可能存在特大安全事故风险或重大技术风险。
II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条件复杂,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使用大型施工设备(疏浚船舶除外)。
(二)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范围内尚未接触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覆盖的。
(三)区域重点工程,规模大,且可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风险或技术风险。
III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自然条件较复杂,工艺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使用中型施工设备(疏浚船舶除外)。
(二)直属项目部/三级子(分)公司范围内尚未接触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现行标准规范能完全覆盖的。
(三)工程规模较大,且可能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风险或一定技术风险。
第三章技术方案管理体制
第六条某公司技术方案管理施行公司、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三级子(分)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并实行各级总工程师(或主管技术副总裁、主管技术副总经理等,以下统称“主管技术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Ⅰ类技术方案经由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提请,公司认定和审批,或由公司直接认定和审批;Ⅱ类技术方案经由直属项目部/三级子(分)公司提请,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认定和审批,或由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直接认定和审批;Ⅲ类技术方案由直属项目部/三级子(分)公司自行认定和审批。非以本级法人资质承担的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批意见改为技术建议。
第八条某公司主管技术领导负责审批I类技术方案。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主管技术领导负责审批II类技术方案,审查推荐I类技术方案并报送某公司。直属项目部/三级子(分)公司主管技术领导负责审批III类技术方案,审查推荐II类和
I类技术方案并报送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未给直属项目部/三级子(分)公司授权审批III类技术方案的,由事业部/二级子(分)公司负责组织审批。
第九条各级主管技术领导对技术方案负总责。某公司总工办公室和各级技术主管部门在公司和各级主管技术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技术方案的审查,并呈报各级主管技术领导审批。
第四章审查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设计项目组)编制完成项目技术方案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签认后,向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1),同时附技术方案文本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各级技术管理部门按本级职责分工要求组织审查,并向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推荐上报需审查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在接到技术方案审查申请后,须及时完成符合性审查,如通过符合性审查要求,则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接到审查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否则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再行上报审查。被审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好汇报文件(PPT形式),原则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汇报。
对项目技术方案通过审查后发生的技术方案重大变更
(如: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显著变化;主体结构类型变更,规模显著增大;主要施工技术和施工机具设备变化等)应按要求重新上报、审批。
对于Ⅰ类项目,已由有关政府部门(业主)指定了代政府(业主)设计审查或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批复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将审查意见和批复一并上报某公司,经审核后备案,一般不再另行组织审查。
工程技术方案审查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审查要求如下:
(一)审查专家组。各级单位均应根据经营业务专业要求建立技术专家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每次审查前,根据业务类别和专业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一般不得少于5人。
(二)专家组应针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经济适用性和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参与审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对被审查的技术方案保密,工作结束后,未经被审查单位允许,不得携带、复制、外传任何资料。
(三)审查意见应经审查单位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及时发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完善并将结果反馈审查单位技术主管部门。
(四)项目业主对项目技术方案有具体规定和要求的,审